第十一章 三險一金——讓自己的人生更保險(1 / 3)

員工需要自己去繳納失業保險費嗎

【案例】

小李大學畢業後進入南方一家合資企業工作,工作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告知小李,他們企業不負責員工的失業保險,所有員工的失業保險都是由員工自己去繳納。可是小李曾經聽在其他企業工作的同學說,他們所在的企業每個月都為職工代繳失業保險費,因此小李感到非常疑惑,不知道該怎麼辦,難道需要自己親自去繳納失業保險費嗎?

【法律依據】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

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證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證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案例分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都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不需繳納失業保險費。另外,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也應繳納失業保險費。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小李有權要求企業為自己辦理失業保險,如果該企業不予辦理,他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訴。因為根據《社會保險費證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如果該企業仍拒不繳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征繳。

當然,小李本人也需要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但他自己不必親自去社保機構繳費,因為根據規定,單位有為員工實行失業保險費代繳的義務。如果單位不給予代扣代繳服務,小李仍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訴。

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基、費率是多少

【案例】

劉某自己開了一家通信技術公司,該公司現有員工20名,且全部采用聘任製。根據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員工的月工資為3000元人民幣,公司所要支付的月工資總額為60000元。按照社保部門的規定,該公司需要為所有的員工辦理失業保險,劉某卻不明白,他需要為員工向社保機構支付多少失業保險費呢?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案例分析】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第九條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失業人員數量和失業保險基金數額,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適當調整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的費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基為本單位的工資總額,所謂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單位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

本案例中,劉某公司的工資總額為60000元人民幣,也就是失業保險費的費基,按照2%的比例計算,公司需要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為60000×2%\u003d1200元。同時,公司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費基為3000元,按照1%的比例計算,每名員工所要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3000×1%\u003d30元。

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卻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為什麼

【案例】

小周是某家汽車製造公司的合同製工人。他於2003年5月與公司簽署了5年的工作合同,該公司遵照合同,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2008年1月,他到另一家大型汽車製造企業應聘,後被錄用,於是小周向原來的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於是提前與其終止了勞動合同。後來因為種種原因,小周未能到那家大型企業上班,一直待業在家。

2008年6月,小周來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谘詢領取失業保險事宜。失業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了解了其情況後,告訴小周,他不能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小周非常不解為什麼自己繳納了失業保險費卻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待遇?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案例分析】

國家設立失業保險製度,是為了保障那些由於客觀原因(例如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破產)而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的切身利益。失業人員要想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已經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三)已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根據以上的規定我們了解到,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能領取到失業保險金的。對於那些自願失業的人,國家沒有義務為他們提供失業保險。所謂自願失業,是指因本人主觀原因,例如為了獲取更理想的工作崗位或更優厚的工資待遇,主動申請離開當時所在的工作崗位。

本案例中,小周不是因為客觀原因而失去工作,他是因為想跳槽到另一家大型企業而主動選擇辭職,這種情況屬於自願失業,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即使原企業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自己也按時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他仍然不能享受相關失業保險待遇。

“繳費年限”≠“享受失業保險期限”

【案例】

從2005年起,小張一直在一家外企工作,2008年,小張因工作業績未達標,被公司裁員。在這三年中,公司為他辦理了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一切社會保險,失業後,小張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做了登記,經辦人員也告知小張他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但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隻發給了他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小張認為自己的繳費年限是3年,該經辦機構也應該發給他3年的失業保險經,於是與工作人員起了爭執。那麼,工作人員發給他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做法正確嗎?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案例分析】

要想正確認識這件事,我們首先得正確理解“繳費年限”和“享受失業保險期限”的概念內涵。

“繳費年限”,指的是參保人從參保日開始計算,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的實際年限。案例中小張從2005年到2008年一直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因此其繳費年限是3年。“享受失業保險期限”與“繳費年限”實質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享受失業保險期限”指的是失業人員能從失業保險經辦機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方法。其中明確指出,失業人員失業前本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本案中,雖然小張繳納了3年的失業保險費,但是並沒有超過5年,因此,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最長也就不能超過12個月,工作人員隻發給他10個月的失業保險是合理合法的,而他認為應發給他3年的失業保險金的看法是錯誤的。

農民工能享受失業保險嗎

【案例】

孫某家住農村,長期在市裏打工,是一家搬運公司的合同製工人,與公司訂立的工作合同年限為3年。他2005年進公司,2008年合同到期。因公司經濟效益不佳,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與他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由於是農民合同製工人,公司當初沒有為他辦理失業保險,但孫某聽說有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政策,他想谘詢,以他的情況,能向當地社保部門申領生活補助嗎?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案例分析】

農民合同製工人作為失業保險製度的一種特殊對象,當然具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了保障農民合同製工人的利益,政府在這方麵有詳細的規定。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本單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的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了解,農民工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有以下幾個必備的條件:(1)農民工在所在單位工作年滿1年;(2)農民工所在單位依法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費(3)必須是非因主觀原因而失業的農民工。考慮到各地區農民工的勞動關係情況有所不同,具體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另外,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時,必須填寫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申領核定表,並提供以下相關證件:(1)本人居民身份證;(2)與參保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3)參保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4)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具體到本案例中,雖然農民工孫某為搬運公司工作滿1年,但由於所在公司沒有為他繳納任何失業保險費,不符合申領的相關規定,因此他不能向當地社保部門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

【律師鏈接】

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是指考慮到農民工失去工作後會遇到暫時困難和離開原單位後流動性較強等原因,而按規定一次性發放的生活補助。農民工可以再原單位辦妥失業備案後,本人攜帶身份證和《失業證明書》(單位辦理失業備案時由社保部門發出)到屬地社保部門辦理申領手續,領取現金或支票。一次性生活補助費隻能本人領取,不得由他人代領。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案例】

老李曾經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當時企業為他辦理了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他與企業也一直按規定繳納了相應的保險費。後來企業改製,老李成了下崗職工,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現在老李到了退休年齡,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老李想知道他還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嗎?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案例分析】

根據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待失業人員到退休年齡後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直接過渡到享受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生活由養老保險金予以保障,但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為《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本案例中的老李,將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企業、職工可以拒絕參加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嗎

【案例】

年輕的小李是某鄉鎮私營農產品加工企業的職工,每個月的工資才1000元左右。喲與他參加了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每個月都得繳納80元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他覺得自己還很年輕,暫時還不必擔心養老的問題,再說了,自己的工資本來就不高,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以後,更是加重了自己的經濟負擔,小李如是將他的想法告訴了企業的老板,老板倒是很高興,覺得這樣能讓他省掉企業所繳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減少了企業的支出,於是就不再給小李投保了,而且還鼓勵更多的人不參保。那麼,小李和老板的做法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