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價格法律製度(1 / 3)

第一節 價格法概述

●價格法的作用

1.什麼是價格法

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價格關係是因價格的製定、執行和監督等而在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產生的社會關係。

1982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初步確立了價格監督檢查製度以及價格違法責任製度。該條例雖然改變了政府統一定價的價格管理模式,但由於價格改革處於初始階段,政府定價仍占絕對優勢。 1984年10月,中央作出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後,我國初步形成了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和管理體製。1987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價格管理條例》,初步把市場機製引入價格管理體製,確定了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價格管理模式。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相繼發布了《重要生產資料和交通運輸價格管理暫行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製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測辦法》、《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和《城市房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它是調整價格關係的基本法。此後,國務院有關部門還發布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於價格舉報工作的規定》、《價格監測規定》等。上述調整價格關係的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價格法律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

2.價格法的作用

(1)規範價格行為。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行為的基本規則,使市場中的價格行為處於有規則、有秩序的狀態。

(2)保障價格合理配置資源功能的發揮。在市場經濟中,市場機製對資源配置起著基礎性作用,這一作用是通過價格活動顯示出來的。價格法保障了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的正常發揮。

(3)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價格法確定了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同時還確定了為實現這一目標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4)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價格活動的當事人,在商品交換中享有各自的經濟利益,對於依法取得的利益,價格法應當予以保護。

(5)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價格法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規範價格行為,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價格機製,引導和推進資源的合理配置,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提高國民經濟的運行效率等方麵起著重要作用,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價格體係

價格體係是指由一係列有內在聯係的價格所組成的價格統一體。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價格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1.按照國民經濟的部門來區分,可以分為農產品價格、重工業品價格、輕工產品價格、建築產品價格、交通運輸價格、飲食業價格等。

2.按照商品流通過程或流通環節來區分,可以分為工業品出廠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格、商品調撥價格、商品批發價格、商品零售價格及商品的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等。

3.按照生產要素的構成來區分,可以分為資金價格、土地價格、勞動力價格、科技與信息產品價格等。

4.按照價格管理形式來區分,可以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及市場調節價。

(1)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

(2)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製定的價格。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製。價格的製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3)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製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價格管理體製

價格管理體製是指價格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的劃分。國家支持和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價格活動實行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控。《價格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二節 定價製度

●有關政府定價的法律規定

1.政府定價目錄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製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製定定價目錄。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製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製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2.政府定價行為的定價依據

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賬簿、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3.定價聽證會製度

製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製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4.定價公布和調整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製定後,由製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