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擅自超出外彙局核定的賬戶最高金額、使用期限使用賬戶。
[5]違反其他有關外彙管理規定。
2.3變更
(1)開戶單位經批準開戶後,半年內不允許轉戶。
開戶半年後,如因單位遷址,或原開戶銀行服務不規範,給賬戶使用造成不便,可申請轉戶。但如果單純因為銀行強拉存款等商業競爭原因,外彙局不予辦理轉戶手續。
(2)轉戶程序。
開戶單位辦理轉戶手續時,須持單位轉戶申請和原《開立外彙賬戶批準書》及《外彙賬戶使用證》到外彙局申請轉戶。外彙局經審核同意後,向其頒發《外彙賬戶轉戶批準書》。開戶單位持此批準書到銀行辦理轉戶手續。
2.4閉戶
(1)因正常業務終止需要關閉賬戶。
開戶單位如無進一步使用外彙賬戶的需要,應持閉戶情況說明、《開立外彙賬戶批準書》及《外彙賬戶使用證》先到外彙局辦理備案,外彙局收回《外彙賬戶使用證》後,核發《撤銷外彙賬戶通知書》,開戶單位憑此到銀行辦理閉戶手續。開戶單位應於閉戶後十個工作日內將銀行清戶材料送外彙局。
(2)因違規使用賬戶被外彙局勒令撤銷賬戶。
外彙局在年檢或現場檢查中發現開戶單位有情節較重的違規使用賬戶的行為時,可勒令開戶銀行撤銷違規賬戶。銀行憑外彙局出具的《撤銷外彙賬戶通知書》或相關文件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應在接到銀行閉戶證明十天內持銀行閉戶材料、《開立外彙賬戶批準書》及《外彙賬戶使用證》到外彙局注銷賬戶。
3.外彙管理法規
3.1外彙收入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彙收入必須調回國內;資本項目外彙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也應當調回國內。同時境內機構的外彙收入實行申報管理製度,企業在對外彙收入進行管理時,要分清收彙項目、結彙項目以及不結彙項目的區別,對不同性質的收入項目進行管理,並按有關規定開立和使用外彙賬戶,及時辦理外彙核銷事宜,才能更好地完成外彙結算工作。
(1)全額結售外彙項目。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結彙、售彙及付彙管理規定》的要求,取得屬於下列範圍的外彙收入(第、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均應按銀行掛牌彙率全部結售給外彙指定銀行(指經批準允許經營外彙業務的中資、外資、中外合資和外國銀行):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取得的外彙。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彙。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彙。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彙兌款)
旅遊、廣告、谘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彙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彙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彙。
[7]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彙。
[8]境外投資企業收回的外彙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彙和境外資產的外彙收入。
[9]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彙、退回的外彙保證金等。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彙風險所得外彙的收入。
取得《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彙業務的收入。
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彙。
國家外彙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彙的外彙。
(2)結彙項目。
按照規定,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彙,可以向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申請,在取得外彙局核發的開戶憑證後,在經營外彙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彙賬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彙: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彙。
[2]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彙。
[3]暫收代付或暫收代結項下的外彙:包括境外彙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彙、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彙兌業務的外彙彙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彙、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彙、海關收取的外彙保證金、抵押金等。
[4]保險機構受理外彙保險,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彙,根據會計製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彙指定銀行。
(3)不結彙項目。
境內機構在取得外彙局核算的開戶憑證後,在外彙指定銀行開立外彙賬戶,屬於下列範圍內的外彙可以保留而不結彙: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
[2]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彙。
[3]國家批準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彙債務並經過外彙局審核的外彙。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彙入的外彙。
[5]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彙。
[6]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彙經外彙局批準後可以保留。
[7]外國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彙。
(4)外彙收入申報製度。
按照《出口收彙核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在一切出口貿易方式項下的收彙事宜都要按要求進行收入申報,以便於國家對外彙管理進行宏觀調控,其具體步驟如下:
[1]出口單位應到當地外彙管理部門申領經外彙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彙”章的核銷單在貨物報關時,出口單位必須向海關出示有關核銷單,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辦理報關手續,否則海關不予受理報關。貨物報關後,海關在核銷單和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
[2]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後因故未能出口的,出口單位須向外彙管理部門辦理核銷單注銷手續。
[3]出口單位報關後,必須及時將有關報關單、彙票副本、發票和核銷單存根送當地外彙管理部門以備核銷。
[4]出口單位在向受托行交單時,受托行必須憑蓋有“放行”章的核銷單受理有關出口單據。凡沒有附核銷單的出口單據,受托行不得受理。出口單位無論自營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在報關時都必須使用自己的核銷單。代理報關單位在為出口單位辦完報關手續後,必須及時將核銷單和有關報關單退還委托人。
[5]出口單位用完核銷單後,可向當地外彙管理部門核領新的核銷單。
[6]出口單位的一切出口貨款,必須在下列最遲收款日期內結彙或收賬:
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貨款,必須從寄單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區20天內、遠洋地區30天內結彙或收賬。
遠期信用證和遠期托收項下的貨款,必須從彙票規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區30天內、遠洋地區40天內結彙或收款。
寄售項下的貨款,出口單位必須在核銷單存根上填寫最遲收款日期,最遲收款日期不得超過自報關之日起360天。
寄售以外的自寄單據(指不通過銀行交單索彙)項下的出口貨款,出口單位必須在自報關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結彙或收賬。
[7]出口單位不論采用何種方式收彙,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後的30個工作日內,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彙水單或收賬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外彙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
[8]逾期未收彙的,出口單位必須及時向外彙管理部門以書麵形式申報原因,由外彙管理部門視情況處理。
3.2外彙支出管理
外彙支付業務涉及很多外彙管理規定,出納人員在付彙操作過程中,要注意掌握外彙賬戶付彙製度、銀行售彙製度和貿易進口付彙核銷製度的有關內容,做到依法付彙,避免外彙風險。
(1)外彙賬戶付彙製度。
我國境內機構設立了外彙賬戶的,都要遵守外彙賬戶付彙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彙支付事宜,其主要規定有:
[1]所有對外支付,有外彙賬戶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彙賬戶使用範圍的,首先使用外彙賬戶餘額;外彙賬戶使用範圍以外的付彙及沒有外彙賬戶或賬戶餘額不足時,方可購彙。
[2]從外彙賬戶對外支付的,開戶銀行應根據規定的外彙賬戶收支範圍進行審核,並按相應的用彙規定對其持有的有效憑證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3]購彙支付和從外彙賬戶支付的,均須在有關結算方式或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需提前償還境外債務本息的,經外彙局批準後方可購彙交對方支付。
[4]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償債協議的用彙單位避免彙率風險,外彙指定銀行可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2)銀行售彙製度。
涉及企業按規定可以向外彙指定銀行購彙支付,銀行根據外彙的不同用途采取相應的售彙措施,其兌付項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先核查後兌付的項目。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彙,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彙賬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彙指定銀行兌付:
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明時購彙,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彙時購彙,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進口付彙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用彙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
上述情況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製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暗扣)和5%的明傭(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彙水單或者收賬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彙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彙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彙,持以上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商業單據。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彙,持結彙水單或者收賬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衝減出口收彙核銷的證明。
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合同。
[2]先售彙後核查的項目。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彙,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購彙,事後核查:
進料加工生產複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準的進料加工合同。
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範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及其他服務費用。
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夥食、津貼補助。
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3]外彙局審核兌付的項目。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由外彙局審核其真實性後,持外彙局核發的憑證通知單到外彙指定銀行購彙:
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傭金。
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發生的對外支付: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款;償還外債利息。
[4]資本融資用彙項目。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用彙,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彙局申報,憑外彙局的核準文件到外彙指定銀行購彙兌付:
償還外債和外彙(轉)貸款本息、費用,持《外債登記證》或《外彙(轉)貸款登記證》借款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單。
境外外彙擔 保履約用彙,持擔 保合同、外彙局核發的《外彙擔 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境外投資資金的彙出,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投資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彙投入的注冊資金,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合同。
[5]預算單位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彙項目。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彙,實行人民幣預算限額控製購彙,購彙人民幣限額由財政部門統一核定,中國銀行(含分支機構)根據限額為用彙單位建立賬戶並監督執行,年終賬戶餘額由銀行自動注銷,各用彙單位需用彙時,憑“非貿易用彙支出申請書”和人民幣支票在核定的限額內到中國銀行按當天外彙牌價購彙,經中國銀行核對無誤後售彙,同時削減用彙單位賬戶內的購彙人民幣限額。用彙單位不得超限額購彙中國銀行不得超限額售彙。
[6]預算外單位非經營性用彙項目。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彙,可持外彙局核發的售彙通知書單到外彙指定銀行兌付:
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等用彙,持合同、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彙、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有關函件。
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經費,持主管部門批準設立該機構的批準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在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賬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谘詢服務等所屬專項用彙,持合同及相關發票。
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有關部門的出國任務批件。
其他非經營性用彙,持外彙局的批文。
(3)進口付彙核銷製度。
按照《貿易進口付彙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規定,進口單位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進口付彙核銷事宜:
[1]進口單位辦理付彙,應當按規定如實填寫核銷單(一式三聯),屬於貨到彙款的還應當填寫有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和報關幣種金額,將核銷單連同其他付彙單證一並送外彙指定銀行審核。
[2]外彙指定銀行在辦理付彙手續後,應當將核銷單第一聯按貨到彙款和其他結算方式分類,分別裝訂成冊並按周向進口單位所在地外彙局報送;將第三聯退進口單位,第三聯與其他付彙單證一並留存5年備查。
[3]外彙指定銀行對憑備案表付彙的,應當將備案表第一聯與核銷單第三聯一並留存備查;將第二聯與核銷單第二聯退進口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與核銷單第一聯報送本銀行所在地外彙局。
[4]進口單位應當按月將核銷表及所附核銷單證報外彙局審查;外彙局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1個月內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5]在辦理核銷報審時,對已到貨的,進口單位應當將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核銷單證附在相應核銷單後(憑備案表付彙的還應當將備案表附在有關核銷單後),並如實填寫“貿易進口付彙到貨核銷表”;對未到貨的,填寫“貿易進口付彙未到貨核銷表”。
[6]外彙局審查進口單位報關的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後,應當在核銷表及所附的各張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留存核銷表第一聯,將第二聯與所附單證退進口單位。進口單位應當將核銷表及所附單證保存5年備查。
3.3外彙管理的處罰規定
由於國家對外彙有著嚴格的控製,凡涉及外彙業務的企業都必須按有關法規製度執行,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和製裁。作為出納人員必須要熟悉了解有關外彙處罰規定。
(1)逃彙行為。
有下列逃彙行為之一的,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彙,強製收兌,並處逃彙金額3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彙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國家規定將外彙賣給外彙指定銀行的。
[3]違反國家規定將外彙彙出或者攜帶出境的。
[4]未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外幣有價證券攜帶或者郵寄出境的。
[5]其他逃彙行為。
(2)非法套彙行為。
有下列非法套彙行為之一的,由外彙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製收兌,並處非法套彙金額30%
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幣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他類似支出的。
[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彙的。
[3]以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彙指定銀行騙購外彙的。
[5]非法套彙的其他行為。
(3)擅自經營外彙的行為。
未經外彙管理機關批準,擅自經營外彙業務的,由外彙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外彙業務的金融機構擅自超出批準的範圍經營外彙業務的,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整頓或者吊銷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外彙管理的行為。
境內機構有下列違反外債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外彙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辦理對外借款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在境外發行外幣債券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對外擔 保的。
[4]有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的。
(5)非法使用外彙的行為。
境內機構有下列非法使用外彙行為之一的,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製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彙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的。
[2]擅自以外彙作質押的。
[3]私自改變外彙用途的。
[4]非法使用外彙的其他行為。
(6)其他。
[1]私自買賣外彙、變相買賣外彙或者倒買倒賣外彙的,由外彙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製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彙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境內機構違反外彙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境內、境外開立外彙賬戶的,出借、串用轉讓外彙賬戶的,或者擅自改變外彙賬戶使用範圍的,由外彙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撤銷外彙賬戶,通報批評,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3]境內機構違反外彙核銷管理規定,偽造、塗改、出借、轉讓或者重複使用進出口核銷單證的,或者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的,由外彙管理機關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外彙賬務處理
4.1外彙的核算原則
外彙業務屬於特殊類型的經濟業務,其會計核算方法也有其特定的原則,具體如下:
外彙業務核算原則
(1)外幣賬戶采用雙幣記賬即反映外幣業務時,在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的同時,還要在賬簿上用業務發生的成交貨幣(原幣)入賬,以真實全麵地反映一筆外彙業務的實際情況。
(2)外幣核算采用折算入賬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彙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彙率折合。
(3)彙兌損益的賬務處理企業因向外彙指定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彙時,按銀行買入價、賣出價進行交易與市場的彙價產生的彙率差額,作為外幣兌換損益計入彙兌損益。
(4)外幣賬戶月末餘額的賬務處理企業對各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要以期末市場彙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的金額,以如實反映該外幣按月末彙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後的實際期末餘額,並將折算的期末餘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餘額的差額按規定記入該賬戶和彙兌損益賬戶。
(5)外幣分賬製的賬務處理對於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或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采用分賬製。即企業對外幣業務在日常核算時按照外幣原幣進行記賬,分別對不同的外幣幣種核算其所實現的損益,編製各種貨幣幣種的出納報表,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一次性地將各外幣會計報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表示的會計報表,據以編製企業的彙總會計報。
4.2賣出外彙
企業將其所持有的外幣賣給銀行,銀行按當日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企業。由於“銀行存款(人民幣戶)”是按實得人民幣記賬的,而“銀行存款(外幣戶)”等外幣賬戶是按當日市彙價或當期期初市場彙價記賬的,由此而產生的買入價與市場彙價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彙兌損益)”賬戶,即借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賬戶和“財務費用(彙兌損益)”賬戶,貸記“銀行存款(外幣戶)”賬戶。有些不允許開立現彙賬戶的企業,取得的外幣收入必須及時地結售給銀行,從而成為外幣兌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