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災,四月底之前上報;秋災,八月底之前上報。
過期未訴或當地官衙不受訴被查出來,當地官員徒二年,州府監察不嚴者官降三級。
州府要報的,不但是災情的具體情況,還要將州府覺得可行的應對一並上報。
這裏包括地方自己的應對以及需要朝廷支援的部分。
第二:檢災
檢災即勘察災情,並確定“放稅分數”。
地方遭災後,當地官府要派出官員親自下鄉勘察災情。
縣級官員在勘察災情後,州級官員還要派人複審。
再以後由安撫司派人再次確認災情,如果安撫司派出的安撫使發現災情報告有誤,必須征調相鄰州縣的官員前來勘察災情。
核實無誤的話,就要根據當地的受災情況,確定“放稅分數”,即免除田租的分數。
放稅分數在五分以下都算“小饑”,五分到七分為“中饑”,七分以上為“大饑”。
第三:抄紮
抄紮就是災民名冊,是賑濟之前的最後一項工作,等到抄紮徹底完成後,朝廷才會開始賑濟災民。
抄紮記錄災民的姓名、年齡、家中人口、受災田畝數和受災情況。
縣裏的官員和鄉村的社甲,村長,裏正,保正之類協助核實登記。
抄紮工作要求嚴謹務實,如果記錄不實,需要在限定時日內重新審核。
鼓勵災民對抄紮不實前去“告奸”,查有實據,賞賜告奸者銀錢“十千”至“三百千”,被告者進行降職或免職。
第四:賑濟
鄉民村民遭災的有主戶有客戶。
賑濟災民一般僅限於主戶裏麵的下等戶和客戶。
上等戶不再賑濟。
賑災四大條擬定後,就是具體賑災內容。
第一:賑給
朝廷無償向災民發放救災物資,以糧食為主,從年前官家設立的官倉~常平倉裏出。
如有不足再取軍糧補足。
“放稅七分”以上也就是大饑荒時采用。
賑給時先賑濟下戶,然後是上戶,如遇到老弱病殘可優先賑濟。
賑給的標準:成年人每天發放兩升糧食,孩童發放一升糧食。
賑給的時間:由當地官員酌情自行規定。
第二:賑糶
朝廷向災民供應低價糧。
一為幫助災民度過饑荒,二為平糧價,三則是對於不納入賑濟範圍內的災民的安撫。
賑糶的糧食同樣出自於常平倉。
當地常平倉的規模平時按每戶一石最低收糧。可因地製宜。多糧多收。
賑糶時,每人每日限兩升,且每戶每日不得超過三石糧食。
第三:賑貸
朝廷將糧食和種子以借貸的方式提供給災民,等到災民豐收之後,再還給官府。
分為免息賑貸和有息賑貸兩種,不區分災民的人戶第等,隻要是災民就可以得到免息賑貸。免息賑貸超過一定數量才會轉為有息賑貸。
如遇連年災荒,災民可提起延期歸還,
以免無力償還,災民舉家逃債,流離失所。
第四:以工代賑
朝廷雇傭災民興修工役,支付酬勞以解災民困境。
工役項目:地方農田水利道路等等。
第五:勸分
朝廷鼓勵主戶中的上戶,或富裕人家對災民進行救助,可無償,可有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