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章敲詐自己的東西不犯法
韓飛在分析案情的時候,經常會提到,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有些行為,從法律角度分析,屬於犯罪行為。
但是其犯罪動機,出於人情考量,卻是可以被諒解的。
在敲詐案例中,自然也有類似的情況。
韓飛聽完連線觀眾的問題,說道:“我們來說一個例子啊。”
“張三呢最近打算開一個養生會所,給客戶提供推背、按腳等養生推拿服務。”
“可是張三這個本錢不夠,於是就到處跟人借錢。”
“他找到李四,說,兄弟,我最近打算開個養生會所,能不能借我點兒啟動資金。”
“等我這個會所開起來了,給你免費提供VIP特殊服務。”
“張三還承諾,等生意穩定了,就把借的錢,連本帶利還給李四。”
“李四聽完以後,想著有服務,還能有利息,好像也不虧。”
“於是張三大手一揮,簽了張借條,把錢借到手了。”
“張三遵守承諾,在會所開始營業後,邀請李四來享受特殊服務。”
“這個會所的服務是很到位的,所以生意越來越好。”
“日子久了,李四就覺得不對勁了,你小子生意這麼好,怎麼還不還錢給我呢?”
“李四去找張三,張三說,兄弟,我每天讓人給你免費服務,還不夠還那點錢嗎?”
“李四說,一碼歸一碼,這怎麼能一樣。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可張三就是不想還錢,張三拿出李四享受服務的照片,威脅他,你把欠條還給我,不然我就把照片放到網上,讓你社會性死亡。”
“好,大家覺得張三索要借條的這個行為,算不算敲詐勒索?”
首先,張三用照片威脅李四。
肯定是附和使用了威脅、要挾的手段。
問題就在於,這個借條算不算他人財物。
“算吧,借條可以換錢的。”
“不好說。”
“不算,我記得有價證券才算財物。”
“三哥可以啊,連借條都要敲詐。”
“李四可以反手敲詐回來,張三提供特殊服務,可以告他組織賣銀。”
……
韓飛跟著分析道:“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借條也是屬於財物範圍內。”
“他是屬於財產憑證,借條上的數額,等同於該數額的貨幣。”
“張三使用要挾的手段,索要十萬元的借條,就是按照敲詐勒索十萬元進行量刑。”
“好,我們假設張三敲詐未遂。”
“李四說,我不怕,你發啊,這個就是AI換臉上去的,這不是我。”
“倒是你小子,我要告你組織賣銀罪,你這可嚴重多了,要坐牢的。”
“我看過人家律師普法,就算刑法收拾不了你,還有行政處罰法,我天天去司法機構舉報你。”
“李四很囂張地問張三,怎麼樣,你小子還想不想做生意?想做就老老實實把錢還了。”
“張三沒辦法,按照借條上寫的,連本帶利還給了李四。”
“那大家覺得,李四的行為構不構成敲詐勒索?”
在韓飛的描述中,李四同樣是使用了威脅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