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章越早死越有利
“這種情況算故意殺人了吧。”
“要看張三拋的是屍體,還是活人。”
“如果已經是屍體了,就是第二檔吧,逃避法律責任選擇了逃逸。”
“如果人還活著,那就是故意殺人了。”
“人不是當場死亡,是在路上死的,為什麼張三不算逃逸致人死亡呢?”
……
大家的意見各有不同,韓飛解答道:“上述的案例,我們分幾種情況。”
“第一種,被害人沒有當場死亡,還有氣。”
“張三知道人沒死,但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把人扔到了河裏,導致李四被淹死。”
“我們說,交通肇事是屬於過失犯罪。”
“但是張三現在把人扔到河裏,是故意還是過失?”
“是故意,所以我們直接定故意殺人罪。”
“這是第一種情況,我們接下來說第二種。”
“第二種,李四當場死亡,張三扔到河裏的,是李四的屍體。”
“這種情況下,張三拋屍是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是。”
“所以我們定第二檔,肇事後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李四沒有死,但是張三以為他死了。”
“在這種情況下,張三拋屍在主觀上有沒有存在故意殺人的傾向?”
“沒有啊,他隻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結果意外把人淹死了。”
“因為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所以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分析完了三種情況,韓飛問道:“這三種情況大家都能理解吧?”
“理解。”
“明白了。”
“懂了。”
……
見大家都回複懂了,韓飛繼續往下。
我們現在分析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剛才連麥的同學提到的多因一果的情況。
“張三超速,撞到小美後逃逸。”
“五分鍾後,李四驅車路過,撥打急救電話。”
“救護車趕來後,將小美送往醫院,小美重傷不治身亡。”
“這種情況,張三定什麼罪?”
“大家要注意,一般來說,被害人長時間得不到救助,等人發現的時候,已經沒有生命跡象。
“這個時候才能去判定是否是因為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五分鍾,或者半小時,這種段時間內得到救助,即便送醫後重傷不治身亡,也是不構成逃逸致人死亡。”
“所以,張三屬於肇事後逃逸,定第二檔。”
“好,這個是最簡單的情況,我們接下來說複雜一點的。”
“張三超速駕駛,撞到小美後逃逸。”
“五分鍾後,李四路過,李四從小美身上碾過,將小美碾壓身亡。”
“好,這種情況大家分析一下,張三、李四分別定什麼罪?”
“首先我們說張三將小美撞到,之後逃逸,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了。”
“之後因為張三的不作為,導致小美死亡。”
“所以交通肇事升格為逃逸致人死亡,定第三檔。”
“那我們說李四,李四在主觀上有過失,同樣成立交通肇事罪。”
“那前麵一個例子,是可以確定小美的死亡時間的。”
“但是我們現在再舉一個例子,無法查明死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