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美國最高法院在行動 (3)(1 / 2)

1935年8月,密蘇裏州公民勞埃德·蓋恩斯從林肯大學畢業,獲得藝術學士學位。此後,他申請進入密蘇裏州立大學法學院繼續深造。雖然他的條件完全符合密蘇裏州立大學的入學條件,但還是遭到該大學的拒絕,其理由是:“‘接收一名黑人學生進入密蘇裏州立大學違背了本州的憲法、法律和公共政策’”。蓋恩斯遂對密蘇裏州立大學提起訴訟。密蘇裏州最高法院認為,盡管密蘇裏州為了維護“分離但平等”的原則,不能為黑人提供接受法律教育的條件,但它可以將蓋恩斯送到與密蘇裏州毗鄰的堪薩斯、伊利諾伊、和衣阿華等州的法學院接受法律教育,密蘇裏州將為其支付相應的費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代表蓋恩斯將此案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迫使密蘇裏州立大學同意接收蓋恩斯。

1938年12月12日,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胡格斯代表最高法院宣布了對此案的裁決。這位大法官認為,這一案件所涉及的核心問題不是關於其他州是否能為黑人提供與密蘇裏州立大學同樣優越的受教育機會,而是關於密蘇裏州自身是否為本州的黑人和白人公民學生提供了同樣的、沒有種族歧視現象存在的受教育的機會,並在此過程中是否遵循了權利平等原則。白人居民在本州內可以接受法律教育,而具有同等條件的黑人居民卻遭到拒絕,到本州以外的地方獲得法律教育,“這剝奪了黑人平等地享有該州所業已建立的的特權的合法權利,即使在另一州為其支付學費也不能避免這種種族歧視現象。”同時,胡格斯法官也謹慎地強調,蓋恩斯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正是作為個人,他才有權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權利。”由此,他維護了“分離但平等”原則的憲法性。

雖然如此,民權鬥爭的領袖們無一例外地將美國最高法院在蓋恩斯案中的裁決看作在美國結束種族隔離教育體製的開端。費城著名的黑人律師、美國律師協會前主席雷蒙德·P.亞曆山大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的這次裁決是美國“最高法院在支持第十四修正案的基本目標的過程中所作出的最偉大、最激動人心、最有力的判詞之一”。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則強調,盡管美國最高法院未能推翻“普萊西訴弗格森”一案中所確立的“分離但平等”的原則(該組織認為時機尚不成熟),但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法官同樣對這一原則的含義進行重新評論,這已經是不小的進步。

在此次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在其曆史上第一次強調了平等的“模糊”因素的重要性。

胡格斯在其判詞中承認,“該訴訟人堅持認為,一個人如果希望在密蘇裏州從事律師職業,那麼,進入該州的法學院就具有特殊的優勢。因為在那裏他有機會對密蘇裏州的法律進行專門研究,並了解地方法院的運作規則,同時,密蘇裏州立大學法學院在密蘇裏州的公民,也就是他未來的顧客當中享有良好的聲譽”,這些都是現實存在的問題。他指出,僅僅依靠為黑人到外州接受法律教育提供費用並不能與上述優越條件同日而語。換句話說,除非黑人能夠在本州的密蘇裏州立大學法學院接受他所要求的法律教育,否則,他無論如何也不能獲得與密蘇裏州其他白人學生平等的待遇。密蘇裏州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其他努力都毫無例外地違背了這名黑人學生的所應享有的平等的法律保護權利。正是依據此次裁決中所確立的平等概念,美國最高法院在隨後的時間裏一次又一次地對教育體製中長期存在的種族隔離製發起攻擊,並取得了一連串的法律上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