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章 “肯定性行動計劃” (3)(1 / 2)

70年代以來,肯定性行動是否導致了“反向歧視”的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肯定性行動自出台以來遇到的最為嚴峻的挑戰之一。所謂“反向歧視”,是指從歧視黑人變成了歧視白人。

1974年,白人學生馬科·德弗尼斯在其入學分數比所有進入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黑人學生都要高的情況下,被校方拒絕了入學申請。他認為,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為能使黑人入學而降低學校的遴選標準,構成了對其他合格白人的“反向歧視”,並以此為由控告華盛頓大學。1978年和1979年,白人學生艾倫·巴基和白人工人代表韋伯以同樣的理由分別指控加利福利亞大學戴維斯醫學院和凱澤船廠。在這三個著名的“反向歧視”案例中,原告的理由,即“反向歧視”都基於如下假設:1964年民權法案旨在將精英教育原則

包括在有資格受到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平等保護的個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當中。但這種假設難以成立,因為:

第一,在“反向歧視”論出現以前,對美國憲法和法律具有最後解釋權的最高法院曾在多次裁決中申明,“憲法不創製權利,隻是保護之”。但最高法院在審查上述德弗尼斯和巴基兩案時嚴重背離了這一原則:最高法院由七位大法官組成的委員會認為德弗尼斯和巴基依據其入學考試成績(而不是州的法律、法令或規定)而防震有入學權利,故裁定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和加州大學戴維斯醫學院分別錄取二人,理由是他們的入學成績高於其他申請入學的白人學生。這也是“反向歧視”論引起眾多爭議的根源之一。

第二,在德弗尼斯和巴基兩案中,二名白人學生宣稱,肯定性行動計劃剝奪了他們各自進入法學院和醫學院這樣的職業學校的權利,因為這些機構以種族而非精英教育原則(即考試成績的優劣——作者)為依據選擇了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成員。但是,肯定性行動計劃僅僅是一種保證少數民族集團的某些成員,主要是黑人獲得公平的利益份額的補償性計劃,或者說是一種為使少數民族成員獲取利益清除障礙的保障機製,其目的並非要限製和剝奪整個白人種族依法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實際上,入選進入華盛頓大學法學院和加州大學戴維斯醫學院的所有申請人中,白人學生的比例達到85%。

第三,到目前為止,尚沒有任何根據州法製定的法律、規定或協議明確規定以精英統治原則作為錄取申請人的唯一標準。肯定性行動計劃也並未據此剝奪申請人接受教育的自由,也就是說,精英教育原則不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規定的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和自由的範圍之內。所以,它不能從憲法上賦予個人受到保護的權利,也因此不能在反向歧視案件中引用平等保護條款。事實上,當德弗尼斯提出“反向歧視”訴訟時,他至少已被其他四所法學院錄取,而當此案到了最高法院時,他已經是法學院三年級的學生了。巴基在被戴維斯醫學院拒絕後,又申請了幾所大學(包括其母校),均遭拒絕,而其理由並非由於種族原因或存在肯定性行動計劃,而是其自身的原因所致。

上述分析表明:從法律上講,精英教育原則不能作為提出“反向歧視”論的基礎。它沒有列於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的權利和自由當中。因此,肯定性行動沒有歧視白人個人,因為它沒有剝奪其任何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有資格受到保護的權利;華盛頓大學和加州大學的肯定性行動計劃並未構成對白人學生的“反向歧視”。“反向歧視論”不能成立。

但在德弗尼斯和巴基兩案中,雖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也認為他們的“反向歧視”理由不能成立,但仍裁決兩名白人學生勝訴,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肯定性行動計劃和加州大學戴維斯醫學院的入學配額製遭到否定。這對黑人的未來命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首先,“反向歧視”論實際上已經建立了一種司法審查的雙重標準。基本合格的白人由此可以肆無忌憚地利用政府手段向年月有肯定性行動計劃的公司和機構的管理權提出挑戰。這種審查標準的政策反彈之一是個體白人有可能否認或妨礙黑人在將來利用廣泛的就業和受教育機會的自由;但另一方麵,如果雇主雇傭了其他資格較低的白人時:“反向歧視”論便失去了意義。因此,這種司法審查的雙重標準鼓勵個體白人隨心所欲地指控肯定性行動計劃,從中謀取私利。

在最高法院裁決加州大學的肯定性行動計劃構成了對白人的“反向歧視”之後不久,大量“反向歧視”訴訟案紛至遝來。在最高法院裁決“韋伯案”之前,雖然許多以“反向歧視”為由的案件遭到否定,但法院仍在一大批案件中裁決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1979年,凱澤工廠的白人工人代表韋伯認為該廠的自願性肯定性行動協議選擇資曆不及他們的黑人進行業務培訓構成了對白人的“反向歧視”,並以此為由提起訴訟。但最高法院這次裁決凱澤工廠的肯定性行動協議符合憲法,該計劃並沒有因妨礙整個白人種族的廣泛的就業機會而侵害了白人的權利。韋伯案之後,“反向歧視”案迅速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