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講者來自武漢,主講的內容是如何將該公司的營養品與中醫藥聯係起來,他自稱從13歲開始研究中醫,至今已經三十多年,經常給中央領導看病。但是,他在講課過程中錯漏百出:先是把《黃帝內經》(春秋戰國時代)中的話說成是張仲景(東漢)說的,後來又把唐代的醫聖孫思邈說成宋代。還有許許多多從專業上來說非常不負責的說法,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可以打動顧客購買產品。而場下所有的聽講者絕大多數都是門外漢。
陷阱揭秘:
利用人與人之間以前建立的信任關係,再對銷售人員加上一些醫療常識培訓,就可以大賣特賣營養保健品,而且顯得非常“專業”,這就是直銷最大的誘惑力。
有人說,直銷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是否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了成功的“洗腦”。人是有意識的動物,隻要“洗腦”成功,那些灌輸的思想就會起作用,支配著直銷人員的社會活動。直銷人員往往會因此而迷失了自己,最後墮落成一種“隻認錢,不認人”類型的人。
防範之道:
即使在購買你的親戚朋友所推薦的直銷產品時,你也不能完全確信他們告訴你的都是真的。如果你真為自己的健康著想,就去尋找真正的專家。道理很淺顯:真正的專家不會為某個公司的產品服務,他所處的立場是公正的,所說的話也最可信。而某些所謂的營養顧問,不過是推銷員的一種“雅稱”罷了。
四、患者就醫享有的權利
如何明明白白地尋醫問藥,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當患者準備前往醫院就醫時,首先應該知道自己應享有的權利。患者的權利是指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證的利益,尊重和維護患者的權利是醫務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患者在就醫時應享有的十項權利。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不停止情況下的生存權和在心髒、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讓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按醫療原則,盡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權是每個患者最基本的權利。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官、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體權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後的身體權也不容侵犯。沒有患者的遺囑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屬同意,醫務人員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內髒等器官。
3.健康權
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健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複健康身心是每一位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醫療權
是指任何患者的醫療保健享有權都是平等的,在醫療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診治和護理的權利,在醫務人員麵前,患者是平等的。醫務人員對待患者應一視同仁,對他們的正當願望及合理要求都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盡量給予滿足。平等的醫療權體現在患者應醫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5.疾病認知權
患者對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後有知悉的權利。醫生在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讓患者知悉病情。
6.知情同意權
患者有權利知道醫生對自己采取的診治方法,並對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並發症有獲知的權利。在獲各情況後決定是同意還是拒絕。患者對疾病的診療有疾病認知權和知情同意權,這是法律賦予每個患者的基本權利。患者家屬的意見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見。當患者的決定與家屬的意見不一致時,醫生首先要考慮患者的決定。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醫療保密的含義有兩個:一是為病人保守秘密,對患者的隱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隱私當作笑料公開談論是侵權行為。二是對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讓患者知道會造成惡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絕望,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