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寧變法失敗,宋神宗和王安石無疑都有責任。宋神宗太急功近利,急於求成;王安石則太固執己見,一意孤行。但就事論事,就法論法,這些新法本身卻並無大錯。它們無一不是出自良好的願望,甚至是很替農民著想的。這次變法,不該是這個結果。
就說青苗法。
平心而論,青苗法應該是新法中最能兼顧國家和民眾利益的一種了。我們知道,一年當中,農民最苦的是春天。那時,秋糧已經吃完,夏糧尚未收獲,正所謂“青黃不接”。但換一個角度看,這時農民又其實是有錢有糧的。這個“錢糧”,就是地裏的青苗,隻是不能“兌現”而已。於是那些有錢有糧的富戶人家,就在這個時候借錢借糧給農民,約定夏糧秋糧成熟後,加息償還。利息當然是很高的,是一種高利貸。還錢還糧也一般不成問題,因為有地裏的青苗作擔保,是一種“抵押貸款”。當然,如果遇到自然災害,顆粒無收,農民就隻好賣地了。土地的兼並,便由此而生。
所謂“青苗法”,說白了,就是由國家替代富戶來發放這種“抵押貸款”,即在每年青黃不接時,由官府向農民貸款,秋後再連本帶息一並歸還。所定的利息,自然較富戶為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摧兼並,濟貧乏”,既免除農民所受的高利貸盤剝,也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這當然是兩全其美的事。至少,在王安石他們看來,農民向官府借貸,總比向地主借好(靠得住,也少受剝削);農民向官府還貸,也總比還給地主好。還給地主,肥了私人;還給官府,富了國家。農民沒有增加負擔,國家卻增加了收入,這難道不是好辦法?
實行青苗法所需的經費,也不成問題。因為各地都有常平倉和廣惠倉。我們知道,農業帝國以農為本,以糧為綱,而農業生產靠天吃飯,每年的收成並不一樣。豐年穀賤傷農,災年穀貴傷民,這就要靠政府來平抑物價。也就是說,豐年穀賤,政府必須拿一筆錢出來,平價收購糧食,儲存於官方糧庫,等到災年穀貴時,再平價賣給百姓。這樣就能防止富戶奸商囤積居奇投機倒把,做到“物價常平,公私兩利”。這個辦法,就叫常平法;專門用來儲存平抑物價之糧食的倉庫,就叫常平倉。在現代,是屬於糧食部門和物價部門主管的事情。
至於廣惠倉,則是用於防災救濟的國家儲備糧庫,始建於宋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當時,由於地主死亡無人繼承等原因,各地都有一些無主的土地。這些土地,曆來由官府自行出售。樞密使韓琦卻建議將這些土地由官府雇人耕種,所得田租專款專用,專門用來救濟境內老弱病殘和救災。這就是廣惠倉。在現代,是屬於民政部門主管的事情。
王安石的辦法,是變“常平法”為“青苗法”,即將常平倉和廣惠倉賣出陳米的錢用來做青黃不接時的“抵押貸款”。這也是一箭多雕的。青黃不接時,糧價飛漲,賣出倉內陳穀,可以平抑物價,此其一;賣糧所得之資可以用於貸款,此其二;平價糧食和抵押貸款都能救濟農民,此其三;國家憑此貸款可以獲得利息,此其四。當然,奸商富豪受到抑製,農民負擔得以減輕,也是好處之一。總之,青苗貸款利息較低,農民負擔得起;所賣原本庫中陳糧,國家負擔不重。何況官府借出餘糧,可解農民燃眉之急;秋後收回利息,可增王朝國庫之資。這難道不是公私兩利?難怪王安石會誇下海口:我不用增加賦稅也能增加國庫收入(民不加賦而國用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