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開辦期間發生的彙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期末應將“彙兌損益”賬戶餘額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財務費用——彙兌損益”賬戶無餘額。
外彙核算怎樣設置賬戶
涉外企業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長期借款等)。外幣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的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1.“現金——××外幣”賬戶的設置
有外幣現金的企業,出納人員應當分別對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按外幣業務核算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保證出納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
2.“銀行存款——××外幣”賬戶的設置
有外幣存款的企業,應分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對於按期末彙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麵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彙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開辦期間發生的彙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產生的彙兌損益,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3)除上述情況外,彙兌損益均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3.“財務費用——彙兌損益”賬戶的設置
為了準確地核算企業的彙兌損益,應設置“彙兌損益”賬戶。該賬戶屬於損益類賬戶,貸方登記本期彙兌收益數額,借方登記彙兌損失數額;餘額在借方則表示彙兌損失的淨額,在貸方則表示為彙兌收益的淨額。期末應將“彙兌損益”賬戶餘額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結轉後“賬務費用——彙兌損益”賬戶無餘額。
不同的外彙,辦理開戶的手續各不相同。
經外彙管理局審查同意後,發給《外彙賬戶使用證》,在其中注明賬戶的幣種、收支範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彙方式。
如何開立外彙結算賬戶
按照國家外彙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頒布的《外彙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不同的外彙,辦理開戶的手續各不相同:
1.下列外彙,開戶單位應首先向外彙局提出申請,持外彙局核發的《外彙賬戶使用證》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彙;
(2)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彙;
(3)暫收待付或暫收待結轉下的外彙,包括境外彙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彙、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彙兌業務的外彙彙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彙、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彙、海關收取的外彙保證金、抵押金等;
(4)保險機構受理外彙風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5)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彙。
開戶單位向外彙局申請領榷外彙賬戶使用證》必須持有下列材料:
(1)申請開立賬戶的報告;
(2)企事業單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社團登記證,其他單位持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成立的有效批件;
(3)外彙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外彙管理局審查同意後,發給《外彙賬戶使用證》,在其中注明賬戶的幣種、收支範圍……使用期限及相應的結彙方式。
2.下列外彙,開戶單位可以持下列有效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彙,持外彙管理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彙登記證》;
(2)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彙,持外彙管理局核發的《外債登記證》或者《外彙(轉)貸款登記證》;
(3)駐外機構的外彙,持機構設立批準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投資意向書。
3.下列外彙,開戶單位須持經批準文件向外彙管理局提出申請,持外彙管理局核發的《開戶通知》,然後再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1)經國家批準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彙債務的外彙;
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彙賬戶的,須向外彙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在境外開戶。
(2)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彙。
按照規定,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應當在其注冊或者在當地開戶銀行辦理開戶,需要在境內其他地區開立外彙賬戶的,應在當地注冊或者登記所在地外彙管理局的核準文件及有關材料向開戶所在地外彙管理局申請,並按照規定辦理開戶手續。開戶單位向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除了應持有上述有關材料外,同樣應填製開戶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開戶。境內機構在境外開立外彙賬戶的,須向外彙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在境外開戶。
賬戶關閉後,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彙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彙(轉)貸款登記證》退回外彙管理局。
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彙債務的外彙賬戶,隻能用於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於其他支付。
如何使用和變更外彙結算
賬戶
開戶單位使用外彙賬戶應當嚴格遵循國家外彙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外彙賬戶的收支範圍,並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按照規定,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外彙和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彙所開立的賬戶其收入應嚴格限於該限定外彙;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彙債務的外彙賬戶,隻能用於支付債務本息,不得用於其他支付,其賬戶餘額不得超過下兩期應當償還的本息總額,其收付須逐筆經外彙管理局核準等等。此外,開戶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彙賬戶,不得利用外彙賬戶非法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者轉讓外彙。
1.賬戶的變更
開戶單位由於種種原因需要變更外彙賬戶的有關內容,應按規定程序持有關材料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變更手續。
按照規定,凡是先向外彙管理局提出申請、憑外彙管理局核發的《外彙賬戶使用證》到銀行開戶的外彙賬戶,如開戶單位需要變更賬戶的幣種、收支範圍、使用期限以及結彙方式等內容,應持相應的有關材料首先向外彙管理局提出申請,變更《外彙賬戶使用證》的有關內容,然後到銀行去辦理賬戶的變更手續,否則銀行將不予辦理。
境外借款、發行外幣債券取得的外彙和經批準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彙債務的外彙以及經批準對境外法人、自然人發行股票取得的外彙開立的外彙賬戶,在變更賬戶的有關內容時……不得變更賬戶的收支範圍。
2.外彙賬戶的撤銷
按照規定,外彙賬戶使用期滿或者由於其他種種原因需要撤銷外彙賬戶時,外彙管理局按照規定對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下達《撤銷外彙賬戶通知書》,並對該賬戶餘額作出明確處理,限期辦理撤戶手續。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按照規定關閉賬戶時,其外彙餘額全部結彙;其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的部分,允許其轉移或彙出。賬戶關閉後……開戶單位應當將《外彙賬戶使用證》、《外債登記證》和《外彙(轉)貸款登記證》退回外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