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爾袞之謎》 皇權確立與多爾袞(6)(1 / 1)

(3)獨掌吏部大權

皇太極在加強皇權,推進滿族封建化過程中,立六部是重大舉措。因在六部中將六位小貝勒送上權力寶座,用以取代三大貝勒,成為皇權衛士,有利於加強皇權統治。其中多爾袞獨掌吏治大權最為明顯。他剛上任時,各官上朝“坐立無序、尊卑紊亂”。從國家製度建設程度表明,尚帶有草莽色彩。其後,按皇太極改革步伐,他大體作了四項工作。其一,對六部官製進行調整。崇德三年(1638年,崇禎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將吏、戶、禮、兵、刑、工各部及都察院、理藩院,各設理事官6員,主事2員。其二,整頓朝班。定各部官員品級,分別服色,凡元旦朝賀行禮,“八旗諸貝勒,獨列一班行禮,外國來歸諸貝勒大臣次之,八旗文、武官員再次之,各照旗序行禮”。天聰六年(1632年,崇禎五年)初,朝班整頓已大體有序。其三,對官員考核。經過多年對內三院文人考核,分別給予如下獎勵:“三等甲喇章京希福,原係國史院承政,升為二等甲喇章京,授為弘文院大學士。三等甲喇章京範文程,原係秘書院承政,升為二等甲喇章京,仍為秘書院大學士。升二等甲喇章京鮑承先為秘書院大學士。舉人剛林原係國史院承政,升為牛錄章京,仍為國史院大學士。其頂戴服色及隨從人役,俱與梅勒章京同。授羅碩、羅繡錦為國史院學士,其詹巴仍為秘書院學士。授郎球、王文奎為弘文院學士,彼等頂戴及隨從人役,俱與甲喇章京同。恩格德依,原係秘書院舉人,著同此九人出入辦事。”總之,多爾袞任吏部貝勒14年之久,受到多次表彰。天聰七年(1633年,崇禎六年)十月初十日,六部中三部受表彰,三部受批評。皇太極以吏部“盡心辦事,不煩予慮”,讚揚多爾袞等。

從上述事實中不難看出三個問題:其一,多爾袞從六部設立始握有官吏考核、升遷、處罰等大權。其二,表明多爾袞在皇太極身邊起臂指作用,受到高度信任。其三,他能充分理解改革旨意,跟得很緊。

(四)加強皇權一統

先汗給皇太極留下的攤子是八分局麵,皇太極經過八九年努力,才將權力有所統一,國家機器進入正常運轉軌道。

(1)八家分權

八家分治,主要是四大貝勒分權,法製不健全,朝綱不肅。國家行政運作有三大弊端:其一,皇太極雖然七歲受父命讚禮家政,事無巨細,井井有條。年長之後,閱曆日深,聰明過人,辦事“通權達變”。然而,掌政後受諸大貝勒牽製,常常“每出己見”,事多猶豫,甚至“朝更夕改,有始無終”。阿敏死後,他能指揮八旗,而代善和莽古爾泰同樣可以指揮,即“八旗如上及兩大貝勒不加麵諭,以專委任,勢難統禦”。從天聰元年(1627年,天啟七年)正月初一日起,朝廷內外,皇太極與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大貝勒並坐,時人稱作“四尊佛”。皇太極以兄禮敬重三大貝勒,朝中大臣、外藩蒙古先跪汗,再跪三大貝勒。漢官們上疏批評八家分治為“狃著故習”。說皇太極“雖有一汗之虛名,實無異整黃旗一貝勒”。阿敏判罪後,皇太極改為“南麵中坐”,右側代善,左側莽古爾泰。天聰六年(1632年,崇禎五年),莽古爾泰判罪,皇太極才以汗的身份“麵南獨坐”。

(2)依法治國

八家分治使國家重大事情難於決斷。漢官責備皇太極缺乏先汗“果斷剛決”精神,希望他學習先汗“生死予奪之權,一刻不許旁分”。其實,皇太極何嚐不願意如此?是汗父不立嗣子,推行八分所致。那種“賞不出之公家,罰必入私室,有人必八家分養之,地土必八家分據之,即一人尺土貝勒不容於皇上,皇上亦不容貝勒,事事掣肘”的局麵,隻能慢慢改變。

好在皇太極有他的優勢,自幼“性嗜典籍”,早就發現“大明律好”,即位伊始抓緊法製建設,抑製三大貝勒權限。他大體采取兩項措施:其一,以關心諸兄為口實,取消先汗四大貝勒“按月分直”製度,由諸位小貝勒取代。其二,參照大明律,即“參漢酌金”,加強立法。多爾袞改革吏製,即是法治的一部分。這些法律製度,主要是推進封建化,為加強皇權服務。所謂“國家創立製度,所以辨等威,昭法守也”。將官民分清尊卑、等級,是這個時期法製建設中心內容。分宗室藩王爵為六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定府製、官品、服飾等製度。並用法律作保證,如果“有不遵定製,變亂法度”者,嚴法懲治,“若王、貝勒、貝子等犯者議罰,官員犯者幽係三日議罰;庶民犯者加號八日,責而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