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爾袞承遺教
女真文化曾受蒙古文化衝擊,女真文在建州首領王杲那裏尚有影子可尋。此後再無記載。但是,語言、服飾、騎射等在部落聚居地區尚基本保存。然而,通過馬市交易,漢族文化對女真社會影響,日漸加深。早在天命五年(1620年,萬曆四十八年),後金曾沿襲明朝製度,將官名稱為總兵、副將、參將、遊擊、守備、千總、把總等。漢文化如此影響基本上是民俗自由發展行為。皇太極時期則不然,它是借用政權力量全方位推動,形成一股明顯的浪潮。
皇太極認真閱讀《金史》,吸取先金女真語言、服飾漢化的曆史教訓,於崇德元年(1636年,崇禎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在翔鳳樓向諸位貝勒講述了那段曆史,並告誡不接受儒臣巴克什達海、庫爾纏,屢勸他“改滿洲衣冠,效漢人服飾製度”,就是接受曆史教訓。同時,申明“朕發此言,實為子孫萬世之計也。在朕身豈有變更之理?恐日後子孫忘舊製,廢騎射,以效漢俗,故常切此慮耳”!崇德二年(1637年,崇禎十年)二月初五日,他越發感到推行漢文化對本民族根本習俗衝擊具有危險性,再次召開諸貝勒會議,重申他擔心:“昔金熙宗及金主亮廢其祖宗時衣冠儀度,循漢人之俗,遂服漢人衣冠,盡忘本國語言。”決定“本國衣冠語言,不可輕變”。多爾袞跪奏:“臣等更複何言,惟銘刻在心,竭力奉行而已。”崇德三年(1638年,崇禎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在戰爭空隙,他將民俗提高到政治高度:“若有效他國衣帽,即令婦人束發裹足者,是身在本朝而心在他國也。”足見,滿洲貴族在學習漢文化,推進國家統一、民族進步過程中,麵對相對較高的漢文化和未來的民族文化大融合,心存危機。為保存本民族固有文化,將它上升到忠於國家與否的政治高度。這就是多爾袞入關後至死不改剃發令的根本原因,當然,皇太極反對婦女裹足的旨令具有進步意義。
(2)剔除不良惡習
皇太極大興文治,推進本民族全方位進步,中原傳統文明對滿族最落後風俗的衝擊更是無情。學文明而知廉恥,是滿洲貴族竭力封建化的強大推動力。當時,滿族尚存在原始群婚製遺風,“嫁娶不擇族類,父死而子妻其母”,兄死而娶其嫂的現象在社會上嚴重存在。皇太極在推進文明進程中認識到明朝和李朝都是“禮儀之邦”,指出亂倫,“與禽獸何異”。於是決心改變本民族不文明行為。
天聰五年(1631年,崇禎四年)旨令:“凡婚娶繼母、伯母、嬸母、嫂與弟婦、侄婦之事,應永行禁止。有不安其室,願改嫁者許本宅兄弟於異姓中擇其願嫁者嫁之。如違此禁,同族嫁娶,男以奸論。夫明與朝鮮皆禮儀之邦,故同族不許婚嫁。彼亦謂既為人類,若同族嫁娶,與禽獸何異,是以禁止耳。”崇德元年(1636年,崇禎九年)稱帝後,再次強調:“凡女人若喪夫,欲守其家資、子女者,由本人(家)宜恩養;若欲改嫁者,本家無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與異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與奸淫之事一例問罪。漢人、高麗因曉道理,不娶族中婦女為妻。凡人既生為人,若娶族中婦女,與禽獸何異。我想及此,方立其法。我國若有淫亂之人,欲娶族中婦女者……此言欲令愚魯之人曉之,今禁革不許亂娶。”
皇太極宣布的婚姻大法是繼45年前先汗宣布婚姻大法之後,第二個滿洲人婚姻大法,都具有進步意義。但皇太極的婚姻大法在婚姻亂倫問題上不徹底。他允許罪犯家族亂倫,給這部婚姻大法增加了灰色。如天聰九年(1635年,崇禎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因為莽古爾泰、德格類兄弟犯謀逆罪,皇太極認為謀逆“即為仇敵”,允許“諸貝勒商酌,貝勒有願娶者,令娶其妻”。這種見解雖有懲罰罪犯之效,但絕非文明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