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國科技新貴富豪哈裏森,之所以來華夏國,就得衝著張少雲那些英文歌曲的音樂版權來的。
哈裏森從科技圈,想“跨行”進入網絡娛樂圈;他自己成立了一家:O2-Stars文娛傳媒集團公司。
張少雲知道這種人的厲害,前世很多網絡大佬不就是這種行為----跨界玩!
他們從一個行業突然轉行到另外一個網絡賽道,很可能就會以外行幹倒那些傳統行業。
哈裏森就是米國的那隻狼,想用網絡O2-Stars文娛傳媒集團公司+收購一家米國社交軟件平台,成為龐大的網絡傳媒大亨。衝擊米國傳統唱片發行行業隻是附帶地。
哈裏森想一炮而紅,起手王炸;所以,他盯上了張少雲那8首經典的英文歌曲海外版權。
張少雲肯定不買海外版權,但是,他可以賣海外代理權;
就是和哈裏森合作,把一切英文歌曲或者視頻內容的海外管理和使用權,都授權給哈裏森去自由處理。(胡扯的,看看就好,就是一點所有版權還在張少雲手裏,別當真。)
這個意思就相當於變相版權了,哈裏森的自由度很高;相當於用一次性價格就拿到了這個優先合作機會。
以上哈裏森那些什麼傳媒帝國野心計劃,也不是打動張少雲選擇和他合作根本原因。
是的,你沒有看錯,是哈裏森求著和張少雲;而不是張少雲求他。
因為,張少雲憑借這些經典作品,有大把選擇餘地:
可以讓加冰文娛公司自己出海,在米國成立一個子公司,選擇米國人作為子公司總經理進行管理。
也可以上門和那些米國娛樂公司進行合作,或者賣掉作品版權給他們。
最後,還是哈裏森財大氣粗,一首英文歌曲1億華夏幣,把海外所有管理和使用權賣給他。
最終哈裏森給出的價格,才是張二爺選擇他的王道。
這個價格對於米國那些傳統唱片發行公司來說,肯定是天價了。但是,對於哈裏森來說,就是相當便宜;
並且,哈裏森為了今後的優先合作權,還和張少雲簽訂了備忘錄;
以後一旦加冰文娛公司每發布一首英文歌曲,哈裏森都有優先購買權,每首價格設置在6000萬----1億華夏幣。
當然,加冰文娛公司以後發布的英文歌曲,哈裏森認為不夠經典,他也有自由選擇的權力,可以選擇不購買就行。
哈裏森回國後,可以選擇培養自己的明星,翻唱這些張少雲的英文作品;
也可以直接把現行已經發布的原唱歌曲,直接發布到米國公告牌榜單上麵,或者自己的社交軟件平台上。
但是,如果直接發布,下載費用收入,還是按5:3:2進行分成;哈裏森5成,加冰文娛公司3成,加冰演唱的原唱歌手2成。
這樣看哈裏森花了1億華夏幣,最後還要分成給華夏加冰文娛公司和藝人,是不是虧大了?
絕對不會!
因為,娛樂公司和歌手,如果隻靠音樂榜單那點下載費用,根本發不了大財。
哈裏森可以說,是兩邊發財!
即可以用原唱為噱頭,不操心一切,直接發布就可以坐等收錢;
還可以代理這些原唱的海外演出或者演唱會,收一半傭金;
他隻要安排自己娛樂公司做好兩件事,一是申請邀約這些原唱歌手的簽證;二是租好演出場地。
哈裏森還可以自己培養米國新人,翻唱張少雲這些英文歌曲,又是一筆下載費用收入。
真正大頭的是他自己培養的新人,靠張少雲作品成名後,單獨在外的商演、代言、演出等收入,這些才是完全屬於哈裏森的收入。
相當於,張少雲是他們成名孵化器,靠張少雲作品成名;然後,就可以完全甩開張少雲“吸血鬼式”的壓榨;
他們獨立靠自己名氣,遊走在米國及海外娛樂圈,各種商演和代言費,那才是源源不斷,真正屬於他們自己的真金白銀收入。
所以,購買張少雲這些英文作品的管理和使用權;
目前8首英文歌曲作品,一首1億;外加兩首純音樂《the final countdown》(賭神出場)和《萬寶路進行曲》。
加冰文娛公司一共一次性收入10億華夏幣;倒是省了以後海外許多運營的辛苦;
以後,讓哈裏森作為中介,派出加冰文娛旗下原唱歌手,隻管出去演出就行。
至於演出費用,都是哈裏森公司先行預付全額費用;加冰文娛再派相應歌手或樂隊,後行飛過去演出就行。
其他海外的宣傳、買票、入住、采訪、甚至安全等一切事宜,完全由哈裏森的O2-Stars文娛傳媒集團公司搞定就行!
這就是張少雲一直等待的願者上鉤,霸王條款。藍星華夏國,獨此一家能和老外這麼霸道簽署雙方合作合同。
第二天,哈裏森和張少雲在加冰文娛公司總部,低調簽完合約,轉賬10億,就心滿意足的離開了。(10億華夏幣,對於哈裏森這種人物來說了,不到2億米元,是真心便宜,直接全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