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1 / 3)

1問:什麼是發票?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麵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2問:發票有哪些基本內容?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號碼、聯次及用途、開戶銀行及賬號、客戶名稱、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3問:發票需要填寫哪些內容?

發票是企業經常使用的經濟憑證。當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必須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由企業的出納人員負責填寫,發票應按編號順序使用。發票應填寫以下內容:

(1)客戶名稱;

(2)商品名稱或經濟項目;

(3)計量單位、數量、單價;

(4)大小寫金額;

(5)開票人;

(6)開票日期。

4問:發票的基本聯次及其用途是什麼?

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一式三聯,其用途分別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報銷)聯,第三聯為記賬聯。全部聯次用雙麵複寫紙一次性套寫完成,並加蓋開具發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要有經辦人簽名或加蓋經辦人名章。

發票開具完畢,應當進行複核與檢查,以防差錯。然後將發票的存根聯保留在發票本上,以備查詢。撕下發票第二聯交購貨單位或個人收執,撕下發票的第三聯記賬聯留作編製記賬憑證的依據。

5問:發票有哪些式樣?

發票的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具體內容、版麵排列、規格、使用規範等。

常見式樣有:手工發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剪裁式發票、網絡版電子發票等。

6問:發票應具備哪些特征?

(1)合法性。

發票的確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它是由法定的管理機關——稅務機關統一監製的。依法印製、使用和取得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它的流通、傳遞受法律保護。

(2)真實性。

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對經濟業務進行如實、客觀的記載;對外來的發票進行嚴格的審查把關,以保持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3)統一性。

發票管理法規、製度、發票監製章和發票式樣、印製要求在全國範圍內統一。所有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統一規定領購、使用和保管發票。

(4)時效性。

發票是一種經濟信息的載體,要求填開發票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及時開具發票,便於從發票中獲取和利用經濟信息。

(5)共享性。

發票在購銷雙方、企業之間、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具有共享性。對有關經濟管理執法部門來說也具有共享性。

7問:哪些憑證屬於發票範圍?

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均屬於發票的範圍。

鐵路、民航、軍工、財政、郵政通信、金融保險等部門印製使用的票據屬特種行業專用票據,仍具備法律效應。

8問:發票的主管機關是哪裏?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發票工作進行管理。財政、審計、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對發票工作進行管理。

9問:電子客票是否可以作為報銷憑證?

根據京地稅票〔2006〕248號文件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單”采用一人一票,不作為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必要憑證使用。

10問:單位或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銷貨方的發票或者憑證,是否可以作為有效的入賬憑證?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單位或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因此,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發票或票據必須是真實、有效、合法的,才能作為入賬憑證。

11問:火車票為何可以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例】單位出差人員購買的火車票既沒有發票監製章,也沒有發票代碼,為什麼仍然可以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盛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可見,火車票不是一般的稅務發票,屬於發票中的專業發票範疇,屬於《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這有著明確的政策依據。

12問:哪些發票可以報銷?

一般來說,真實並填寫完整、正確的發票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據,都是可以報銷的。

所謂真實,指發票非偽造發票。

所謂填寫完整,主要指發票抬頭客戶名稱(必須填你方單位名稱)、發票取得日期(必須在正常 報銷期限內,如不能跨年度報銷等)、發票項目(是貨物還是服務費等)、金額及發票方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章這些項目都齊全。

所謂正確,是指以上項目沒有錯填、誤填和塗改現象。

13問:發票的報銷有期限嗎?

有期限。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般的費用發票在開具當年內必須入賬,否則所得稅前不準列支。

14問:跨年的發票可以報銷嗎?

對於財務上這個沒有什麼具體的時間限製。不過對於稅務上來說,一般是不可以跨年的。最多也就是第二年的一月入賬,以後就不可以作為成本或是費用在稅前扣除了。

15問:銀行服務是否應該提供地稅發票?

根據現行《發票管理辦法》第七章第四十二條“對國有金融、郵電、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盛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以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銀行自營業務可以使用銀行係統自行印製的收費憑證。

近年來,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護稅意識的增強,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的行為越來越多,部分地區的銀行為了更順利地開展業務,逐步開始使用由當地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待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出台後,稅務總局將與有關部門協調,逐步規範專業發票管理。

16問:什麼樣的收據或發票為有效報銷收據或發票?

原始發票或收據,必須蓋有財政專用章(或稅務專用章)和開具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填寫內容真實、合法,要素完整,印章齊全,在購貨發票上必須寫清貨物名稱、數量、金額,不能用數字符號來代替,一次購買多種類物品,在發票上不能逐一標明的,可由售貨單位另附蓋有單位公章的購貨清單,否則視為無效發票。

除定額發票之外,其他發票必須按規定填寫,做到字跡清晰、書寫規範,發票的金額不得塗改,大小寫金額要相符,其他項目更改後必須加蓋出具單位的印章。

除定額發票之外,金額較大的,同一版麵的發票超過5張的,須由收款單位到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17問:對用票人的發票存根和登記簿的保管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

18問: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行為有哪些?

(1)未從銷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2)隻取得發票聯或隻取得抵扣聯;

(3)要求開票方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的;

(4)擅自填開、偽造、變造專用發票入賬的;

(5)其他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的行為。

19問:用票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為什麼要支付工本管理費?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按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

稅務機關在發票的印製、保管過程中,發生了一係列的費用,如發票的印製費、監製章、底紋膠片製作費、運雜費、保管費、發票損耗及政策性換版作廢費用、宣傳培訓費用、發票表、證、單、書費用等,這些費用不包括在財政預算支出的稅務經費中,因此,用票單位和個人在領購發票時,必須支付一定的工本管理費用,以抵補這部分開支。

20問:對首次提出購買發票申請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稅務行政許可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1份;

(2)發票領購申請表2份;

(3)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印模;

(4)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5)申請使用全國統一發票的資質證明(僅限於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6)經辦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1份;

(7)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注意:相關資料應統一使用A4紙張,要求提交複印件的材料,申請時請攜帶原件,並注明與原件一致,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1問: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資格行政許可審核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納稅服務廳窗口人員對申請人報送的資料進行受理和初審,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納稅人的申請資料向發票管理崗傳遞,並出具加蓋稅務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稅務行政許可通知書》。

(2)發票管理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核實審批後,將簽署的審批意見、製作的《批準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以及相關資料,傳遞給納稅服務廳。

(3)納稅服務廳自收到審批資料之日起3日內,通知納稅人憑《受理稅務行政許可通知書》領取不同結果的資料。

22問:普通發票的發售流程是怎樣的?

(1)發票領購資格及票種核定程序:

①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前,必須取得普通發票領購資格的許可,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核定票種,發給《發票領購簿》,才能領購專用發票。納稅人申請發票領購資格時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領購的發票種類、名稱、數量等;

●納稅人發票專用章印模;

●經辦人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領購特種行業、特殊用途發票納稅人的相應資質證明;

●《納稅人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

②受理: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環節受理納稅人申請資料,審閱填報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不齊全的,應將資料當場退回納稅人,並一次性告知其應補正的資料;資料齊全的,按規定受理,並轉調查環節。

③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環節收到轉來的相關資料後,應按規定對納稅人報送的證件、資料認真進行審核,並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調查核實,並提出初步意見,轉審批環節。

④審批:主管稅務機關征管部門(可抵扣收購發票由流轉稅管理部門)根據稅源管理環節出具的調查意見,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進行下一環節的票種核定;

●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並明確告知不予的理由。

⑤核定票種並發證:受理環節根據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和核定票種申請審批表的審批結果,向納稅人送達許可決定並發放《發票領購簿》。

(2)發票發售程序:

①申請:納稅人申請領購普通發票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證件:

●《稅務登記證》(副本);

●《發票領購簿》;

●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其身份的證件);

●發票領購單(如采用由納稅人在分戶賬上簽字的發售方式,也可不使用發票領購單);

●發票專用章。

②辦理:

●對實行“驗舊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納稅人領購發票時,發票管理環節要求其提供前次領購的發票存根聯,並審核其發票使用情況及版別、起止號碼、填開起止日期、分月累計填開金額,核對無誤後輸機。

●對實行“交舊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納稅人領購發票前,要求其提供前期領購的發票存根聯,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環節查驗後封存;並將發票使用情況分月累計填開金額進行輸機。

●審核發售發票的種類、版別、數量。

●向納稅人發售發票,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每天工作結束前,按日生成《發票發售日報表》,並據此進行盤點對賬。

(3)稅務機關內部征收單位和工作人員因代開發票工作需要領票時,發票管理環節按其需領購發票的種類,分別按前述兩種發售程序辦理。

23問:什麼是發票領購簿?

發票領購簿是稅務機關核發給發票領購人的據以領購發票的憑證。

24問:發票領購簿包括哪些內容?

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25問:哪些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領購普通發票?

可以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有以下幾類: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臨時到本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3)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4)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6問: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何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方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7問:單位和個人辦理發票繳銷的手續和程序有哪些?

(1)首先由用票單位和個人根據發票管理規定,申請說明繳銷的理由和依據,填報《發票繳銷登記表》,載明用票戶名稱、發票名稱、聯式、份數、購印使用情況、繳銷情況、損失情況、繳銷原因等,加蓋用票戶公章後,連同應上繳的發票一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稅務機關接到用票單位和個人報送的繳銷發票申請報告以及要求繳銷的發票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及時追查,依法處理。

(3)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管理的力度,嚴防用票單位和個人擅自銷毀或者轉讓、買賣。監督用票單位和個人將按規定繳銷的發票及時繳銷,保障發票管理工作有秩序地進行。

28問: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否申請領購發票?

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需要領購發票的,可以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9問:臨時到本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怎樣取得經營地的普通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因此,臨時到本省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要取得經營地的普通發票,其程序除完全按照當地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程序辦理外,還必須提供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麵限額及數量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30問:哪些企業可以采用“批量供應”發售發票?

對經營數額較大、發票用量多、財務製度健全且誠信納稅的企業,可采取批量領購方式發售發票。

31問:如何確定用票單位領購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發票管理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審核確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種類,並填寫《納稅人使用發票種類認定表》,經納稅人簽字認可後,由發票管理部門留存,並核發發票領購簿(卡),同時將納稅人領購發票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

發票的發售數量依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開票頻率和納稅人申報的誠實程度綜合確定。根據地稅規定:主管地稅機關在新辦納稅人初次領購發票時,一般采取就低原則,定額專用發票可按一個月用量發售,其他發票一般先發售一本或者一卷。稅收管理員在新辦納稅人初次領購發票後三日內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查驗並進行複核,同時填寫《發票核準種類、數量複核認定表》。再次領購發票時,納稅人應執《發票核準種類、數量複核認定表》向發票發售窗口申請領購發票。

32問:銷售(經營)額不足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如何領購發票?

銷售額(經營)不足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隻要到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就可以辦理領購普通發票的有關事宜。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工商戶,稅務機關也可為其代開普通發票,但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3問: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條件是什麼?

按照規定,領購專用發票,除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外,還需要其他相關證件。一般來講,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條件可以概括為以下兩點:

(1)隻有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能領購專用發票。

(2)領購專用發票需要的證件:

①加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②經辦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工作證)。

③發票專用章印模。

④《專用發票領購單》。

⑤《專用發票領購簿》。

⑥首次領購電腦版專用發票,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電子計算機設備配置及相關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情況;

●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的專用發票和按月填報專用發票使用、抵扣明細表的模擬樣張。

⑦防偽稅控企業領購稅控用電腦版專用發票,還需要提供稅控IC卡。

⑧國家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當增值稅納稅人具備上述條件後,方可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34問: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使用範圍是什麼?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購範圍限定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領購。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

即不能按會計製度和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

(2)提供數據不全。

不能向國家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資料。

(3)其他不得領用專用發票的。

有以下行為之一,經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也不得領用專用發票:

①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②向個人或國家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③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④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⑤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⑥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⑦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⑧未按規定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如果一般納稅人有上列情況,但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應當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納稅人應停止使用專用發票。

35問:稅務機關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購票數量的確定標準是什麼?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稅務機關在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購票數量時,按以下標準:

(1)月購票最高數量在25份以下者,可申請一次性供票。

(2)月購票最高數量在25份以上者,按下列原則執行:

①納稅信用等級為A、B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申請一次性供票;

②納稅信用等級為C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於月最高購票量的1/2;

③納稅信用等級為D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最高持票量不能多於月最高購票量的1/3;

④對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不論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級別,統一按照以下原則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

●每次供票不能多於25份;

●月購票最高數量在25份及以下的,可一次性供票;

●月購票最高數量大於25份的,持票最高數量不能多於月最高購票數量的1/2。

36問:納稅人申請臨時增加發票最高開票額度或者最高持有數量,應如何辦理手續?

納稅人偶然發生大宗經營業務或階段性業務量大幅增加,需要臨時申請增加發票最高開票額度或者最高持有數量的,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和購票人員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1)填報《超限量購買發票申請審批表》和書麵申請;

(2)對偶然發生大宗經營業務的,提交購銷合同。

37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外盛市從事臨時經營,應當如何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戶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87號)的有關規定,固定業戶(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臨時到外盛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

對未持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按6%的征收率征稅。對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的,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38問:什麼是發票領購的“交舊購新”?

發票領購的“交舊購新”就是用票單位交回舊的發票存根聯,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留存,再允許用票單位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39問:什麼是發票領購的“驗舊購新”?

發票領購的“驗舊購新”就是用票單位在領購發票時,應當提供前次領購發票存根聯,由稅務機關審驗舊發票存根後,存根由用票單位自行保管,審驗沒有問題再允許領購新發票的發售方式。

40問:哪些單位可以申請“自穎發票?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製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製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但均須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41問:辦理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應具備哪些條件?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使用統一發票不能滿足其業務需要,且理由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