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盡管出席費城會議時麥迪遜資曆尚淺(時年36歲,弗吉尼亞議員),威望遠不能和華盛頓、富蘭克林他們相比,卻是這個群英薈萃的會議的核心和靈魂,後來史學家甚至稱他為聯邦憲法之父。這說明麥迪遜必有過人之處。根據佐治亞代表威廉皮爾斯的《製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我們發現他有三大優點:一、集政治家的深謀遠慮和學問家的博聞強記於一身;二、熟悉法律和政治,對邦聯的事務了如指掌;三、循循善誘,侃侃而談,特別會說服別人。因此,他在製憲會議中總是處於引導地位,在辯論的任何關頭,總是作為最了解情況的人走在前麵。
托馬斯菲傑遜,美國開國領袖之一,《獨立宣言》的起草人
皮爾斯的說法並不誇張,麥迪遜確實是費城會議的掌舵人。他知道什麼時候應該揚帆遠出,什麼時候應該躲避風浪。5月30日,會議剛剛做出應該建立一個由最高立法、行政、司法部門組成的全國政府的決議,代表們就因全國議會的席位問題產生嚴重分歧。麥迪遜提出,新的全國議會,不能再像《邦聯條例》規定的那樣,每邦1票表決權。這個提議得到賓夕法尼亞代表古文諾莫裏斯的附議,特拉華代表團團長喬治裏德卻提出強烈抗議。裏德說,特拉華代表團的使命,受到本邦議會授權的限製。特拉華議會的授權書說,該代表團不得同意改變每邦1票平等表決權的規則。這個授權,是在會議一開始時就宣讀過的。如果一定要把這種改變確定下來,本代表團就隻好退出會場,回特拉華去了。
這當然不行。盡管麥迪遜仍然堅持自己的觀點,也相信這一改變終將實現,卻認為應該照顧代表們的感情,不能剛一開會就把特拉華代表團弄得很尷尬。他建議暫緩討論這個問題。會議同意了他的建議,改為討論全國議會是否應該實行兩院製。
這個提案在第二天很順利地就通過了。這就形成了會議的第二個政治決議:全國議會應由兩院組成。在後來的幾天中,會議還通過了一係列決議,比方說,全國議會第一院(即眾議院)議員由人民選舉,第二院(即參議院)議員由各邦推選,邦聯議會的立法權全部移交全國議會,全國議會對各邦無能為力的所有事務都有立法權,對各邦議會的違憲立法有否決權,等等。另外,會議還通過決議,設全國行政長官一人。該行政長官控製立法的複決,有權否決議會的立法,但議會兩院可以分別以2/3的多數否決行政長官的否決。這些決議都是十分重要的。它們是與會代表合作的結果。
可惜,好景不長,僅僅才過了9天的“蜜月”,麥迪遜們的“石頭”就摸不下去了。因為美國憲法這顆“太陽”固然在一點一點上升,籠罩在它頭頂上的疑雲也在一點一點積攢(這一點我們後麵還要細說)。繼特拉華代表團差一點就要退場之後,康涅狄格的羅傑·謝爾曼,馬薩諸塞的艾爾斯沃斯·格裏,南卡羅來納的皮爾斯·巴特勒等人都提出了尖銳的意見。於是,到6月9日,就有人公開發難,不但指斥費城會議有“篡權”嫌疑,而且還提出了一個新的方案,和作為會議主流意見的《弗吉尼亞方案》分庭抗禮,震撼會議,影響深遠。
這確實是一個可以和麥迪遜抗衡的人物。他的身材比麥迪遜還矮小(不到1.6米),年齡也隻比麥迪遜大幾歲(42歲)。他父親是賣白鐵工藝品的,自己則畢業於新澤西學院,和麥迪遜是校友,而且和麥迪遜一樣精通法律。皮爾斯的《製憲會議代表性格描述》說他是“那種力量會濺到你身上,引起你好奇和吃驚的人物”。但是,他又是為人謙虛,做事低調,不喜歡拋頭露麵的人。這就決定了他不同凡響的風格。皮爾斯說:“他在選擇切入辯論的時間和方式上,真是爐火純青。不到把握主題,決不輕易開口。”然而他一旦脫穎而出,“人人都禁不住讚揚”。也就是說,他不是那種隨便出手的人。但該出手時,一定出手。而且,他不出手則罷,一旦出手,便見血封喉。
這個人,就是新澤西代表威廉·佩特森。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