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的案件,會另案處理。我們現在需要解決的贍養費的問題。被告蘇清清,你對於贍養費的承擔,有沒有意見。”法官再次介入,她不願望案件跑題太遠。這個案件關係到家庭關係,給當事人一定空間自行解決是可以的。

但是任何事情都要有度,這個空間已經足夠了,審判法官就要重新把程序嚴格起來,防止庭審秩序失控,把嚴肅的庭審變成原被告間的家庭會議。

“我……,我同意承擔贍養費用。其實我能夠理解爸爸媽媽當時的難處。我隻是希望他們也可以理解我的想法,至少要考慮到我的感受。”蘇清清這個時候已經是熱淚盈眶,她的律師羅誌峰也不再說話。在當事人已經明確表明態度後,律師當然要尊重本人意見。

“既然三被告現在都同意二原告的贍養費請求,那麼我們需要確認原告贍養費請求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進入這個階段,其實就是大局已定了。

“原告在提出贍養費請求時,已充分考慮了自身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三被告的經濟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在物質和精神上給予必要的支持。”

“在評估原告的生活需要時,我們注意到原告雖然有一定的養老金收入,但考慮到他們的年齡、健康狀況以及可能麵臨的醫療費用等額外支出,這些收入可能不足以維持他們正常的生活水平。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三被告都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承擔相應的贍養費。”

經過綜合考慮,法院最終確定了一個合理的贍養費數額。這個數額既保障了原告的基本生活需要,又沒有給三被告帶來過大的經濟壓力。

“在此,我們也希望三被告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贍養義務,不僅在物質上給予原告必要的支持,更要在精神上給予他們關心和陪伴。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親情融洽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讓我們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充滿愛和溫暖的家庭環境,為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自己的力量。”法官在判決時意味深長地說道。

案件當庭宣判,蘇家陷入一個新的局麵。蘇維令老兩口終於與女兒蘇清清的和解,卻與大兒子蘇強東分裂。

“鄭律師,如果這個案不是當事人和解,我也是有信心勝訴的。畢竟我的當事人並不是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她是通過合法的方式解除了自己的義務。”羅誌峰說道。

這場官司最後的結果,與律師無關,是當事人放棄了原來的立場。但是羅誌峰還是有著自己的自信的。在他眼裏,那些隻強調義務,沒有看到權利可選擇性的觀點,無疑是落伍的、過時的。

“羅律師,我不這麼看。”鄭平一邊簽著庭審筆錄,一邊說道,“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不過贍養費請求權並非放棄後不能再次重複主張。合同權利的依據是合同,合同隻能簽一份,權利通常也隻能行使一次。而贍養費請求權是基於原被告間特殊的人際關係形成的。隻要這種特殊的人身關係存在,贍養費請求權就可以再次提出。這也符合權利的基本性質。”

“……”羅誌峰不由一愣,他所說的觀點隻是在江南地區流行的裁判觀點,剛剛為最高法院內部討論準備全國推廣。這個內部消息,還是江南省高院一位法官告訴他的。

可以說這個觀點,在全國還是具備一定先進性的。沒有想到的是,來到北方的白山省,在一個四線城市的法庭上,居然遇到一位了解這個觀點內涵,並已經想好破解之道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