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中國公共部門人員的激勵製度(1 / 3)

隨著公務員製度的確立和實施以及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中國公共部門人員的激勵製度正處於不斷變動和分化之中。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在此基礎上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確定了公共部門人員獎懲及升降的製度性框架。公務員製度確立並實施以後,事業單位人員從過去籠統的“國家幹部”隊伍中分離出來,雖然現實的慣性使得公務員的獎懲與職務升降製度對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仍然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力和參照意義,但不可否認,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推進,其激勵機製日益顯現出有別於公務員的特征。因此,我們將主要以公務員的獎懲和職務升降製度為基礎介紹我國公共部門人員的激勵製度,並對事業單位激勵製度變革的現實走向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中國公務員的獎勵製度

中國公務員的獎勵,是指依據相關管理法規,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給予一定榮譽或物質利益以示鼓勵的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48條的規定,公務員獎勵堅持精神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進行。

公務員獎勵必須符合特定的前提條件。總的來講,我國公務員應當受到獎勵的情形有三個方麵:一是公務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二是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三是公務員在一些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突發事件中有突出事跡的。具體而言,我國《公務員法》第49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模範作用突出的;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為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突出貢獻的;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應根據公務員的先進事跡和貢獻大小給予其不同種類的獎勵。公務員獎勵的種類包括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予以表彰,並給予一次性獎金或其他待遇。

獎勵實施的程序通常有四個步驟。第一步,提出。當公務員達到受獎的條件時,一般由受獎人所在單位,通過平時對公務員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眾路線、民主集中製的方法,提出受獎人名單。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提出要獎勵的對象。第二步,申報與審批。獎勵申報工作是由受獎人所在單位認真核查,整理成書麵材料,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如實填寫獎勵申報表,寫出請示報告,並以所在單位名義簽署授予何種獎勵和獎勵理由,再向規定的審批機關申報。申報時,附上受獎人的考核成績與事跡,有關證明和群眾座談記錄等。被授予審批權的承辦單位應及時作出審核,經會議討論研究後作出審批決定。第三步,公布與表彰。公務員獎勵申報材料,一經主管審批機關批準,就可通知受獎者本人,並以召開會議、上光榮榜、廣播報道或登報等形式給予公布。有重要影響的成績與事跡,更要廣為宣傳,以增大教育效果。授獎機關同時要為受獎者頒發證書或獎章,也可頒發獎品、獎金或晉升工資等。第四步,材料歸檔。凡有關對公務員進行獎勵的決定及主要附件,均應存入本人檔案。

根據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及不同獎勵種類的批準權限,對公務員獎勵分別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作出。按照1995年人事部發布的《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的規定,公務員獎勵的批準權限如下:

① 嘉獎。由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人大選舉、決定任命的公務員由上一級政府批準。

② 記三等功。縣級以下行政機關任命的公務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地)級以上行政機關任命的公務員由任免機關批準;縣級以上人大選舉、決定任命的公務員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批準。

③ 記二等功。縣處級以下公務員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司局級公務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④ 記一等功、授予省部級榮譽稱號。司局級以下公務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副省級、副部級以上公務員由國務院批準。

⑤ 授予國家級榮譽稱號。依據授予層次和國務院管理權限,由國務院批準。《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獎勵權限隻作出了“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的原則規定,一般說來,公務員獎勵批準權限有兩重製約:一是公務員的管理權限,行政機關必須是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公務員予以審批;二是不同獎勵種類要求不同層次的審批,越是級別高的獎勵種類要求審批機關的級別越高。

二、中國公務員的懲戒製度

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機關應當給予其懲戒。根據《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壓製批評,打擊報複;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如果國家公務員嚴重違反上述紀律,並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那麼必須依法追究公務員的刑事責任。如果公務員違反上述紀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或雖然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應給予違紀公務員行政處分。我們這裏的懲戒主要指後者。

根據公務員違紀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大小,可分別給公務員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同時,《公務員法》還規定: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據此規定,懲戒公務員的程序一般為:

(1)立案。公務員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和受理檢舉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需要查處時,首先要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和案件管理範圍,履行立案審查手續。

(2)調查核實。要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謹慎的科學態度,運用合法手段和方法,查清犯錯誤的時間、地點、人證、物證,分清情節、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以及犯錯誤的主、客觀原因。在調查中,要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公布調查結果時,應通知公務員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為其辯護。

(3)申報與審批。報送審批機關的材料主要有:處分審批表、證據材料、調查報告、受處分人的檢查和對處分的意見。具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在受理審批時,應認真核查材料,經會議充分討論,再作處分審批決定。在報送審批案件未得到批複前,處分不能生效,一經批準,即可生效,並書麵通知本人。

(4)結案歸檔。為保障公務員的民主權利,以防官僚主義、徇私舞弊、打擊報複等弊端的發生,處分的結案工作,應有時間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務員的違紀行為,從立案算起,到審批結案止,應在3個月內處理完畢。如遇特殊情況,或案情複雜,也不得超過6個月。否則,無充分理由,應當追究有關主辦人員的責任。案情處理完畢,就應當宣布結案歸檔。總之,整個懲戒的過程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行政處分必須由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作出,其他機關無權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按照1996年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我國有權進行行政處分的機關有兩類。一類是公務員任免機關,就是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具有任免權的行政機關。另一類是行政監察機關,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可對違反政紀的人員直接給予監察範圍內的公務員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由於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的範圍,人事部的上述規定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實踐的需要,公務員批準權限的問題還有待於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新的規定。

懲戒的根本目的在於“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在於教育和挽救犯了錯誤的公務員。因此,我國《公務員法》中還規定了行政處分的期限及其終止。不同處分的期限分別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麵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原級別、原職務。

三、中國公務員的職務升降製度

公務員職務升降製度是公務員激勵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有關公務員職務升降條件、標準、方法、程序等方麵規定的總稱,包含著公務員職務晉升與降職兩方麵的基本內容,是公務員職位的縱向調整。

(一)中國公務員的晉升製度

公務員職務晉升,是指公務員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本人的德才情況與工作業績,提高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活動。晉升意味著公務員所處地位的上升、職權的加重、責任的加大以及待遇的提高。

1 晉升的原則

我國公務員的晉升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原則。“德”主要指公務員的政治態度、政治品質和思想作風。“才”主要指公務員具有的與其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是為了防止任人唯親,隻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政治素質與業務水平。

第二,注重實績原則。即把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貢獻作為考察其德才、決定其升降的重要依據。

第三,依法逐級晉升原則。所謂依法,是指在職務晉升的過程中,公務員升降的範圍、數量、原則、條件、方法、程序都必須依法律的形式確定,並嚴格依法進行。逐級晉升,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公務員的晉升,隻能按照職務等級,由低向高,一級一級地晉升。隻有個別工作實績和才能特別突出的,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序後,方可越級晉升。

第四,公開民主原則。即要求擴大晉升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務員能夠關心、了解和參與晉升的全過程,也便於把晉升工作置於廣泛的監督之下,從而避免領導人憑主觀意向決定晉升的不正常現象和其他晉升工作中不正之風的產生,使每個公務員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

2 晉升的條件

通常,晉升的條件包括標準條件和資格條件。標準條件即對公務員在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及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方麵的要求。資格條件主要是學曆、資曆等方麵的要求。我國公務員的晉升的標準條件是: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共事,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晉升領導職務,特別是晉升較高層次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理論政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並符合領導集體在年齡結構等方麵的要求。

公務員晉升的資格條件是:

① 考核結果。晉升前,公務員要連續2年考核被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3年被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② 任職經曆。晉升科、處、司(廳)級正職,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2年以上;晉升科、處、司(廳)、部級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3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4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5年以上。其中晉升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的基層工作經曆;晉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副職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司級副職,應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

③ 文化程度。晉升科級正副職和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處、司(廳)級正副職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部級副職,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④ 身體條件。健康程度適應工作需要。

⑤ 符合任職回避規定。

3 晉升的程序

人力資源管理中晉升的一般程序包括:

① 確定晉升方法。可供選擇的晉升方法包括職位階梯、職位調整、職位競聘及職業通道。

② 明確並公開晉升條件。每一個職位都有特定而明確的工作職責,要求具備的條件與資格都應列明其中。

③ 評估候選人資格。對潛在的候選人進行資格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知識、技能和個人品質等,評估方法包括3個方麵,即績效評估、直線上司\\\/下屬的反饋建議、人力資源管理者平時收集的信息。

④ 與候選人溝通。這個過程是評估潛在候選人對新職位的渴望及勝任力情況。一方麵,考察候選人對承擔新職位的意願,另一方麵,直接通過溝通了解候選人的勝任力。這個過程類似於對外公開招聘的麵試過程,不可或缺。

⑤ 公開晉升決定。完成與候選人的溝通後,領導者或人力資源管理者對職位需求與候選人的資格與勝任力有了一個較為準確的把握,即可做出晉升決定。

公職人員晉升的程序大致也包括了上述環節。我國《公務員法》第44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① 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② 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

③ 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

④ 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4 公務員晉升製度的改革

我國公務員晉升製度遭人詬病已有時日,主要問題在於現行的公務員晉升製度無法有效解決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需求的無限性與政府機關領導職務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在我國,92%的公務員職務層次在科級以下,隻有8%的公務員是副處級以上職務,有的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幾十年的職業生涯中,隻有副科和正科兩個晉升台階,其職業發展空間非常狹小。當前,縣鄉兩級公務員占全國公務員總人數的58%,其中的大部分以科員退休。比如,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19982003年離退休的106人中,有68人是三級警督(科員級),這68人在30年工作中沒有得到過一次晉升的機會。這種狀況帶來了諸如公務員千軍萬馬過獨木橋,都往領導職務上擠;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極其狹小;晉升無望的公務員事業心和工作熱情下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膨脹,隊伍結構失調;官本位思想泛濫等一係列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