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高舉“公平原則”的大旗,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促進經濟發展和效率提高。社會保險具有保障性、普遍性、公平性、強製性、互濟性等特征,它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社會生產、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麵,起著重要作用。了解和研究社會保險需要將其與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商業保險區分開來。
一、風險、保險、社會保險
風險在這裏是指災害和意外事故及其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由於人們對某一種具體風險無法確切地知道其何時發生以及帶來多大損失,所以,風險又可以理解為經濟損失的不確定性。人們在生產勞動和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並由此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如自然災害、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這些風險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每一種具體風險的發生又都具有不確定性。人們無法通過有效的預防完全避免一切風險事故的發生。為了維持社會生產正常進行,保證社會成員生活的安定,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上述風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給予補償。這些措施包括動用個人儲蓄、組織社會救助等,也可以由國家或社會出麵建立一定的組織機構,用一定的方式籌集一筆備用基金,當社會成員遭遇風險並造成經濟損失時,即由基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後一種辦法就是所謂的“保險”。
保險作為一種經濟學術語,隨著保險經濟活動和保險科學的發展而日益具有廣泛的含義。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就廣義而言,保險是指由多數社會成員根據合理分攤風險和經濟損失的原則建立後備基金,用於對少數遭遇風險事故並造成經濟損失的成員給予適當經濟補償,以保障社會生產正常進行和社會成員生活安定,最終實現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一種互助型社會經濟形式。就狹義而言,保險是指由專業保險公司按商業原則開辦的商業保險形式。按保險的實施形式,可將保險分為自願保險和法定保險兩類。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與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係。法定保險又稱強製保險,即由政府頒布法令、法規,凡在規定範圍之內的單位和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依法參加保險。根據以上分析,社會保險屬於廣義保險的範圍,是一種強製保險。社會保險是規避社會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
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社會成員中的勞動者。為維護社會生產正常進行,保護社會勞動力的健康成長,保障社會成員生活的安定,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籌集保險基金,當社會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表述社會保險的定義:社會保險是在既定的社會政策指導下,由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社會全體勞動者強製征繳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
社會保險的定義包含四點內涵要義。其一,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政策,是在國家法律或法令保證下實施的,為達到既定社會目標的一種強製性措施。其二,社會保險又是勞動者的一種權利,是有國家法律保證的,在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之後,每一個社會勞動者都有享用社會保險來保障個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的權利。其三,社會保險又是一種有效的經濟補償手段。它通過所有成員的互助共濟實現對少數遇險成員的收入損失補償,使遇險成員的經濟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其四,社會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係的主幹和核心部分,還體現了由國家根據全體社會勞動者的共同需求,采取保險的形式對個人收入實行調節,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個人消費品的再分配形式。
社會保險具有以下五個基本特征:
一是強製性。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製實施的一種保障製度。所謂強製,是指凡屬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都必須無條件地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及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無權自由選擇與更改。有了社會保險這一強製性特點,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才能切實保障被保險人依法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從而為社會保險製度得以全麵徹底的貫徹落實提供法律的和經濟的保障。
二是保障性。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社會保險對所屬成員負有普遍保障責任,不論其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政府作為保險人一方即應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以財政作後盾,因而無盈虧之虞,無停辦之時,被保險人的權利,始終有保障。社會保險的保障性特點不僅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安全感,減少了後顧之憂,而且維護了社會安定。
三是普遍性。社會保險的實施範圍十分廣泛,一般在工薪勞動者中實行,有些國家在全體國民中實行。社會保險的普遍性,受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不能一下子在社會的層麵上鋪開。社會化的目標隻能逐步實現,即在經濟條件尚不具備的時候,可以先選擇最需要保護的群體首先實行,例如選擇最容易發生收入損失的工薪勞動者先實行社會保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再擴及全體勞動者、全體國民乃至全體居民。
四是互濟性。社會保險是按照社會成員共擔風險的原理組織實施的。盡管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形式多樣化,但歸根結底是社會勞動者共同創造的。社會保險基金由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籌集,集中統一調劑使用。由於社會成員是否遭遇到風險,以及所遭遇到的風險的危害程度、損失大小都不盡相同,因此,每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義務與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不可能嚴格對應,以致會出現多交費少受益,或者少交費多受益,甚至不交費也受益的情況,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充分體現了“一人為大家,大家為一人”的互助共濟原則。
五是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注重社會效益,必須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險問題,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政策,旨在保障生活、安定社會,促進經濟發展,增進社會福利。它要求社會效益重於經濟效益,社會保險雖然在具體運行上並不排除精確的計量手段,同時也強調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但是不能以經濟效益的好壞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舍和保障水平的高低。
二、社會保險的作用
社會保險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標誌。社會保險在保障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麵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社會保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社會保險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安全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經濟增長,必須充分利用市場機製。然而,市場機製在給經濟帶來效率和動力的同時,又會產生負麵效應。這是因為,它在通過競爭追求高效率的同時,必然會排斥老、弱、病、殘、傷、窮等不能正常從事生產勞動的人,而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若難以維持,就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這就是市場機製的失效和失靈之處,而社會保險恰恰能彌補其不足。社會保險給被競爭淘汰出局的失敗者、社會生活中的脆弱人群編織了一張安全網,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為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社會保險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任何時代和任何社會的進步發展,都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而各種風險的客觀存在,又往往會給社會成員帶來危機感,當社會成員遭遇風險致使生活陷於困境之際,國家和政府如不能及時提供幫助,進行解救,社會就有可能因此動蕩不安。由此可見,社會保險不僅僅是提供物質幫助和經濟補償,更重要的是讓社會成員產生心理安全感,增強其對政府和社會的信任感、順從度及親和力。從世界各國實施社會保險來看,都把社會保險視為“穩定器”。第二次世界大以後,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相對比較穩定,即使在20世紀70年代發生嚴重經濟危機的情況下,也沒有出現劇烈的社會動蕩,這不能不歸功於健全的社會保險製度,它是穩定社會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