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1990年10月24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1月19日
國家檔案局令第1號發布,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重新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範圍;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後確定具體範圍。
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製定。
第四條國務院各部門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製定本係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製度和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製,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
(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製定檔案工作規章製度和具體方針政策;
(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製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於登記範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製度;
(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範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