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境內發生內戰和武裝衝突後,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聯合國安理會不斷收到有關前南境內,特別是波斯尼亞一黑塞哥維那(習慣稱“波黑”)境內所發生的普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情事報道。安理會通過決議設立專家委員會就前南境內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調查,調查的結果,前南境內確實發生了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強行驅逐和放逐大量平民,在拘留中心監禁和虐待平民,蓄意攻擊非戰鬥人員、醫院和救護車,阻止向平民運送糧食和醫藥用品,以及肆意摧毀和破壞財產;此外,還包括蓄意殺人、種族清洗、大規模屠殺、嚴重拷打、強奸、破壞平民財產文化和宗教財產、任意逮捕等等。這些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雖然發生在前南境內,但同樣是對國際社會人類生存共處的公然挑戰,因此也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在這樣的背景下,安理會通過第808號決議,並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和第29條的規定,表示深信在前南的特殊情況下應設立一個國際法庭以製止和懲治違反國際人道主義的行為,這樣有助於和平的恢複與維持。前南法庭是聯合國自成立以後第一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而設立的國際刑事法庭,設立於荷蘭海牙。前南國際法庭按《前南國際法庭規約》第11條規定由下列機構組成:(1)其中包括兩個初審分庭和一個上訴分庭;(2)檢察;(3)書記官處,為分庭和檢察官提供服務。法庭為司法機關,案件先由初審分庭審理,再由上訴分庭審理初審分庭提起的上拆。法官任期4年,由聯合國大會依安理會所提出的名單選出。前南國際法庭的創設和審判實踐中的另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確立了對於此類的嚴重反人道的犯罪行為,國際、國內法院都應予以追究的原則。因為不同於當年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被告已在押的情況,前南的許多被告都依賴於緝捕。惟有當事國配合,方能將他們送往海牙受審。根據聯合國憲章前南法庭規約,國家負有配合國際法庭對他們進行追究的責任。不過具體到前南的案件,前南國際法庭具有優先管轄權。即隻有最嚴重的罪行,才會送交前南國際法庭審理,一般性的犯罪由國內法院審理。
根據《前南國際法庭規約》,前南國際法庭有權起訴和懲治下列罪行:
1.嚴重違反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情勢
指對應受1949年日內瓦公約保護的人或財產采取下列行為:故意傷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非為軍事必要非法地、恣意地、廣泛地破壞或征用財產;強迫戰俘或平民為敵國軍隊服務;剝奪戰俘或平民接受公正的正式審判的權利;非法驅逐、移送、拘禁一般平民;劫持平民作為人質。
2.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行為
主要包括下列行為:(1)使用有毒武器或其他武器造成不必要的痛苦;(2)無軍事上的必要而野蠻地摧毀或破壞城市、城鎮和村莊;(3)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不設防的城鎮、村莊、住所和建築物;(4)奪取、摧毀或故意毀壞專用於宗教、慈善事業和教育、藝術和科學的機構、曆史文物和藝術及科學作品;(5)劫持公私財物。
3.滅絕種族罪
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的行為。此外,預謀、直接公然煽動或共謀滅絕種族的人也應予懲治。
4.危害人類罪
指在戰爭期間發生的謀殺、滅絕、奴役、驅逐、監禁、酷刑、強奸以及基於政治、宗教、民族等原因進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為。
以後,聯合國又陸續成立了東帝汶國際刑事法庭、塞拉裏昂特別刑事法庭等。近幾年來,聯合國還就成立柬埔寨刑事法庭問題與柬埔寨政府簽定了備忘錄,而伊拉克戰爭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又成立了伊拉克特別法庭。聯合國安理會於2007年5月30日以10票讚成、5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由美、英、法等國家提交的有關在黎巴嫩設立黎巴嫩總理哈裏裏遇害案國際法庭的決議草案。俄羅斯、中國、南非、卡塔爾和印尼在表決中投了棄權票。決議援引《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決定自2007年6月10日起在黎巴嫩設立國際法庭,其開始運作日期由聯合國秘書長在考慮到國際獨立調查委員會工作進展情況下同黎政府磋商後確定。對於上述這些國際法庭,人們可能會聯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這兩個軍事法庭在性質上雖然也是國際法庭,但它們與聯合國的前南法庭和盧旺達法庭及其後來陸續成立的一係列法庭有很大的不一樣。主要的區別在於它們成立的機製不同。紐倫堡軍事法庭和東京軍事法庭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成立的,審判的對象是二次大戰中的德國和日本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嫌疑犯,或者叫“戰爭罪犯”。起訴檢察官在起訴狀中都采用“代表某國政府對某某的起訴”的措辭,因此在學術界和國際法上時常被稱為“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而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以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等不是這樣。它們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的,不是一個戰勝國的法庭。所以,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是代表整個國際社會的。除了聯合國成立的刑庭以外,近年來與國際刑法發展有關的,還有英國法庭對皮諾切特引渡一案的審理,以及安排在荷蘭審理的洛克比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