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實行分封製,皇子封親王,冕服車旗邸第,下天子一等。親王嫡長子立為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諸子封郡王,冠服視一品。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冠服視二品。郡王諸子授鎮國將軍(三品),孫授輔國將軍(四品),曾孫授奉國將軍(五品),玄孫授鎮國中尉(六品),五世孫授輔國中尉(七品),六世孫以下皆視奉國中尉(八品)。親王年長建藩就國,或稱藩王。明代實行分封製的目的,在於加強皇權,保證朱家子孫長期擁有天下,如朱元璋在洪武三年(370年)四月分封秦、燕、晉、吳、楚、齊等王時所說:“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衛國家,下安生民。今諸子既長,宜各有爵封,分鎮諸國。朕非私其親,乃遵古先哲王之製,為久安長治之計。”是時雖分封諸王,但尚未就藩。諸王就藩最早的是洪武十一年(378年)秦王就藩西安,晉王就藩太原。
此後,陸續分封,陸續就藩。諸王受封、就藩與否,歲祿標準不一樣,這在洪武九年376年)二月初定諸王歲祿時已表現出來,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受封郡王者同。凡親王世子,歲賜與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始封郡王減半支給。郡王諸子年及,每位撥賜田60頃,以為永業,並除租稅。上述初頒諸王歲祿,除郡王諸子僅頒賜田土外,其餘可以說標準相當之高,且包括了歲米、鈔、錦等各色內容。洪武二十年(387年)又下詔:“親王府歲給米五萬石,其鹽、茶、布、絮等物罷勿給。”使繁雜的歲祿內容有所簡化。洪武二十八年39年,朱元璋感到諸王歲祿標準太高,諭戶部尚書鬱新等:“朕今子孫眾盛,原定親王歲用祿米各五萬石,今天下官吏軍士亦多,俸給彌廣,其斟酌古製量減各王歲給,以資軍國之用。”於是,鬱新等“定議親王減五之四,並定郡王以下祿有差”。據《明太祖實錄》所載。親王等歲祿米定例,亦載在《明會典》諸書,成為所謂的“成例”。上表需要說明的問題有二:第一,親王、郡王的歲祿米分別從萬石、6 000石減至萬石、2 000石,符合朱元璋所諭的“量減”要求。另外,此次更定歲米所特別標注的“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閣,然後歲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者同”,“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歲賜比始封郡王減半支給”,仍與上揭洪武九年376年所定事例相同。第二,郡王以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等歲祿米,屬此次新定,而洪武九年(376年)初定例隻規定:“郡王諸子年及十五,每位撥賜田六十頃,以為永業。”也就是說,賜日僅限於郡王子鎮國將軍,郡王孫輔國將軍、曾孫奉國將軍等則不賜田,不論鎮國將軍子孫多寡,一切費用隻能從60頃授田中支付。新定例則規定了鎮國將軍下至奉國中尉歲祿米000石至200石不等,所定祿米事實上超過了60頃撥賜田的生產能力。隨著宗室人口的繁衍,所賜歲祿米總量必然日益增多。從以後的實際情況看,這一規定實則肇始了日後宗室祿米供應繁難之端。
從這個意義上說,此次更定歲米或“量減”歲米,確如有的學者已經指出的那樣是“名減實增”。洪武二十八年(39年)定例後,實際給祿情況如何呢?據《明實錄》所載,多不足額,茲作示例:親王歲賜祿米剛剛議定後,戶部尚書鬱新曾言:“親王歲米既有定議,請令有司如數給之。”上曰:“晉,燕、楚、蜀、湘給與如數。代、肅、遼、慶、寧、穀遠在邊地,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石;齊府千石;嗣秦王幼,應用米,有司月進;周府且未給。”由此觀之,確實存在著“各府罷給及多少不齊者”。歲米如例者僅晉、燕等府,代、肅等6府以遠在邊地為由,歲米遠遠低於應得數,周府雖就藩中原的開封,亦未給賜。是時,鄭、越等王新封,未就藩,其歲米雖然低於常例,但卻由此確定了未就藩者的歲米額數,“自後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該年,仁宗皇帝即位、,諭戶部尚書夏原吉等:“帝王之治,莫先於親親,況朕新嗣大位,於此尤當加意,其增諸王歲祿。”於是,對部分親王的俸祿進行了調整。此後,又陸續有所調整,到弘治年間,各藩府親王、郡王、鎮國將軍等的歲米標準已大體上與洪武二十八年(39年)之例相仿,隻是增加了“本色米,折色鈔”。
由於嘉靖四十四年6年頒行《宗藩條例》,試圖解決“極弊而大可慮者”的宗藩俸祿問題,諸王歲祿又有所調整。結合上表,尚需說明三個問題:第一,郡王初封與襲封的歲祿標準問題。在前,按照統一的規定,郡王初封,歲支祿米為2000石,襲封,歲支祿米為000石,嘉靖四十四年(6年)頒行《宗藩條例》,規定:郡王“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第二,祿米本折問題。最初,親王、郡王等的歲祿米均是支給本色,在永樂二十二年(424年)調整諸王歲祿時,除周、慶、寧、代、唐、魯等王“悉支本色”外,已規定了部分藩王的本、折比例,沈王是“本六折四”,秦王是“米、鈔中半兼支”,韓王“歲祿三千石,內五百石支本色,餘折鈔”。弘治年間,又對諸王歲米的本、折比例再作變更。郡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等基本上是“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6年)頒行《宗藩條例》,又更定:“郡王、將軍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總之是支給本色日益減少,支給折色日益增多,這固然減輕了國家的歲米支出壓力,但由於鈔值的日益下跌,折色鈔的支給事實上削減了王府的俸祿標準,以致也出現了“歲出為稍紓。而將軍以下益不能自存”的情況。
關於諸王祿米本折問題,還應該說明兩點:一是折色鈔的給予標準。據萬曆《明會典-廩祿一-宗藩祿米》記載,宣德八年434年)奏準,王府祿米折色,每石折鈔貫;正統七年442年奏準,每米一石折鈔2貫;正統十二年447年又改為每石折鈔貫。在鈔值日跌的情況下,此種標準可以說是相當之低,後麵我們還將結合文武官俸祿的“折色”問題集中討論。二是本色米的折銀支給,也稱之為“折色”,容易與折色鈔相混,所以需要特別指出。起初,嘉靖元年(22年)曾經奏準:“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征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這是在特殊情況下將本色米折銀征收、支給的一個定例。稍後,又規定了楚王府的折色銀標準,嘉靖八年(29年)進一步議定:“荊、襄、遼、壽等王府祿米,宜如楚府則例一體折銀解納。
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厘,郡王每石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五錢。”嘉靖十五年(36年)又題準:“河南宗室日繁,除親王祿米照舊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征完解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可見,在嘉靖元年(22年)統一定例之後,各地又議準過不同的折銀標準。經核查有關方誌資料,我們發現,在派支本色米的州縣,仍征收、撥運本色米,在派支折色銀的州縣,其折銀標準與定例吻合。例如:湖南郴州派支楚府親王祿米84石9鬥,榮府親王祿米480石9鬥,遼府郡王祿米369石鬥,遼府將軍祿米6 302石3鬥等,均征收、撥運本色米。湖南慈利縣派支襄府親王祿米98石8鬥,榮府郡王祿米6石鬥,王府將軍祿米679石鬥等,均按每石折銀標準7錢6分3厘、7錢、錢之例折銀征收。第三,祿米裁減問題。嘉靖四十四年(6年)頒行《宗藩條例》,要求諸王體諒國家歲米供應之艱難,而“量減歲祿”,該年五月,封地山東的衡王“奏辭祿米之半,以補宗祿不敷之用。衡王歲祿萬石,王奉宗藩條例,願辭五千石,為諸宗倡。詔準辭二千石,賜敕褒獎”。
衡王是第一個辭減歲祿的親王,此後,各王亦先後辭減歲祿,“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據《明實錄》友萬府《明會典》所載,諸王減祿情況如下:嘉靖四十四年(6年)、衡王、益王各減歲祿2000石;吉王、沈王、晉王、秦王、慶王、榮王各減歲祿000石;崇王減歲祿00石。嘉靖四十五年(66年),蜀王減歲祿000石;荊王減歲祿00石。隆慶二年68年,魯王減歲祿2000石;德王、周王減歲祿000石。隆慶三年69年,楚王、趙王減歲祿000石。上述三個問題,其意旨是一致的,這就是:在宗室人口日益繁衍、封位日多、食祿日增,而百姓稅糧有限、國家財政日益緊張的情況下,應著中外臣僚的疏請,不得不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