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斯·本尼迪克特1877~1948年,哥倫比亞大學人類學教授,也是一位詩人,筆名安·辛格頓。她的主要興趣是研究美國印第安人。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她研究過日本文化,為同盟國提供了基本的資料,她的著作有:《文化的類型》、《種族科學和政治》和《菊與劍》等。她於1941年在布林彌大學演講時提出綜效作用這一概念。晚年曾力圖克服並超越“文化相對論”。她認為她的《文化的類型》實際上是探討整體論問題的。它是整體論的而不是原子論的著作。她把社會作為有機統一體,用她所特有的詩一般的感受、韻味和語調進行描述。
當馬斯洛於1933至1937年研究人類學期間,各種文化確實都有自身獨特的異質,沒有什麼科學的方法可以把握它們,也無法做出任何概括。每一種文化似乎都和另一種不同。一種文化就是此種文化自身,除此以外你就再也說不出什麼了。
本尼迪克特堅持不懈地力求完成比較社會學研究。為了此項研究,她以一種直覺的方式實現。作為一位有資格的科學家,她搜索的詞彙在公開場合不宜使用的,因為它們是規範性的,含蓄的而非冷靜的,隻能在馬丁尼雞尾酒會上說說,但不能印成文字。如她所述,她曾用大張的新聞紙寫下她所知的有關4對文化的一切;這4對文化是因為她覺得彼此不同而選為研究對象。她有一種直覺,一種感受,她曾以不同的措辭說明,我已在過去的注釋中提到過。在每一對文化中,有一種是焦慮型的,另一種是乖戾的。乖戾顯然是一個非科學的詞,她不喜歡乖戾的人。4對文化中的一方都是乖戾而下流的人,另一方的4種文化都是美好的人。在另一些時刻,在戰爭威脅我們的時候,她談到士氣低和士氣高的文化。一方麵她談到仇恨和侵犯,另一方麵談到愛和感情,她不喜歡的4種文化有些什麼共同點和她喜歡的4種文化相對立呢?她曾假設這些是不安全的文化和安全的文化。
優秀的文化,安全的文化,那些她喜歡的、覺得有一種力量在吸引她的文化,是祖尼人、阿拉佩施人、達科他人和愛斯基摩人的一支(現在已忘記是哪一支了)。毫無疑問,印第安黑腳族人也可以作為安全文化之一。下流、乖戾的文化,那些使她為之戰栗並受她唾棄的文化是朱克契人、奧基布瓦人、多布人和克瓦求特人。
對於這些文化,她曾經嚐試做出各種各樣的概括,你或許稱之為那時流行的所有標準說法。她依據種族、地理、氣候、大小、財富、複雜性等各個方麵情況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但這些標準不起作用,即對於4個安全文化是共同的,而在4個不安全的文化中不存在。在這樣的基礎上不可能做出任何整合,沒有條理,沒有分類基礎。她問道,哪些是多配偶的,哪些不是?哪些文化多自殺者,哪些文化沒有自殺者?哪些是大家庭的,哪些是小家庭的?哪些是母係的,哪些是父係的?這些分類的原則沒有一條能起到起碼的效果。
最後,行為功能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東西,而不是外現行為本身。她意識到,行為不是答案,她不得不尋求行為的功能或作用:行為所含有的意義,它試圖說的是什麼,它表現的性格結構是什麼。我認為正是這一跳躍才是人類學理論和社會理論中的一次革命,它為比較社會學打下了基礎,提供了一種對社會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把各種社會放在一個連續係統中而不是把每一種社會都看成是獨一無二自成一類的。下文是引自她手稿中的一段話:
讓我們以自殺為例。人們曾多次證明自殺和社會環境有關:在一定條件下自殺率上升,在另一些條件下又下降。在美國,自殺率是心理災變的指數,因為它是一個人對於他不再有能力對付或不願對付的情境所能采取的一種快刀斬亂麻的行動。但自殺,列為文化的一項共同的特征,在某一自殺比較普遍的其他文化中可能是一種帶有非常不同意義的行動。在舊時的日本,它是打敗仗的戰士的可敬行為,是恢複榮譽勝過生命的地位的一種行為——武士法典中人的全部責任。在原始社會中,自殺有時是妻子或姊妹或母親在過度悲傷中的盡愛盡情;它是重新肯定,對近親的愛比生活中任何其他東西更可貴,親人已死時,生命也不再有價值了。在以此為最高倫理法規的社會中,自殺是理想的最後證明。另一方麵,在某些部落中,自殺更像中國人的自殺概念,如他們所說的,是死在另一個人的“門前台階上”,意思是,自殺是向一個虐待過自己的人或向一個他所懷恨的人進行報複。這樣的自殺在原始社會中是一個人能夠對另一個人采取的最有效、有時甚至是唯一可能的行動,它比得上其他文化中的法律訴訟,和我們上述說過的任何種類的自殺都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