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農業文化遺產”相關概念的演進與辨析
“農業文化遺產”概念,與“遺產”、“文化遺產”、“世界遺產”、“農業遺產”等相關概念的發展與演進存在密切聯係。從“農業文化遺產”相關概念的演進過程可以發現,對概念問題的討論已經由主要在曆史學者、考古學者、農學專家之間進行,發展到了生態學者、社會學者、文化學者甚至公共管理學者的積極參與。概念的演進表明了人類認識和處理自己曆史的文化包容性在擴大,同時其態度和方法也更加科學和理性;對相關概念認識的不斷深化,也意味著人們在對“農業文化遺產”以及相關概念的理解更趨理性和深入的同時,賦予了它更多政治的、社會的和文化的意義。在這裏,與“農業文化遺產”概念的產生與發展存在著明顯的關聯的幾個概念包括了“遺產”、“文化遺產”、“農業遺產”、“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全球重要農業遺產係統)”等。
一、“遺產”概念的演進
“農業文化遺產”首先是一種“遺產”。因此,對“遺產”概念的梳理有助於我們正確地理解和把握“農業文化遺產”的概念。
在我國,漢語“遺產”一詞最早見於《後漢書》卷五十七《郭丹傳》:“(郭)丹出典州郡,入為三公,而家無遺產,子孫困匱。”後來,“遺產”一詞散見於古代文獻。很長一段時間,其內涵主要指個人或家族的祖先遺留的有形之物,其外延包括房舍、錢幣、農具等;直到近代以後,其內涵才擴展為社會世代積累和傳承的物質財富或精神財富。如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現代漢語詞典》對“遺產”的解釋為:“①死者留下的財產,包括財物、債權等。②借指曆史上遺留下來的精神財富或物質財富。”
對於“遺產”一詞的原初含義,中西方在認識上沒有本質差別。在西文中,英文“遺產”(heritage)來源於中世紀拉丁語hrditãrius;法語“遺產”(patrimoine)、意大利文與西班牙文“遺產”(patrimonio)來源於拉丁詞patrimonium,根據羅馬法,這個詞的概念是指:“所有這類家庭財產的總和,它們不是按照錢財,而是根據是否值得傳承的價值來理解的。事實上,在‘遺產’的文化中,社會的規範希望人們擁有的財富來自於父係的遺存,希望已經繼承的東西繼續被傳下去……而中斷這一家族製度已經公開投資的傳承鏈環,則被視為惡”。其中“patri”特指“父係”、“家長”的意思,強調遺產繼承中的世係原則。總的看來,西文中“遺產”的原意基本都是“父輩留下來的財產”,在很長一段曆史時期,這一內涵都沒有發生根本改變。直到19世紀,“遺產”的內涵才開始悄悄地發生變化,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曆史文化價值的公共財物視作遺產,而法國大革命催生了“國家遺產”的概念,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憲章》使“國家遺產”進一步向“人類遺產”擴延。隨著人們對遺產的內容、所包含的價值和信息認識的不斷提高,使這一概念所荷載的文化和社會意義更加普遍和深刻,和社會的聯係也更加緊密。
20世紀,“遺產”概念開始在全球範圍內被不斷引申和擴展。在法、英、美、日、韓等國,“遺產”一詞,從內涵到外延大體都經曆了同樣一種巨大變化:內涵上,從私人領域擴展到公共領域,從“父輩留下來的財產”逐漸演變為“整個人類的共同繼承物”,即相當於“人類遺產”的概念;外延上,從有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擴展到無形文化遺產,幾乎囊括了人類社會所創造的所有文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近幾十年來逐漸建立起一套日臻完善的人類遺產保護體係,“世界遺產”在“人類遺產”當中最具有可觸可感的特點,被視為“人類遺產”具體的代表。“世界遺產”是“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簡稱,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框架下的特定概念。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三類,其中,“世界文化遺產”又包括了“文化景觀”、“文化線路”等遺產類型。也有的學者將“世界遺產”劃分為四類,即“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和“文化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評定標準,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相關規定。其中,文化景觀作為“世界遺產”中一個特殊的類別,有其相應的評定準則,按照列入名錄時所依據的標準,大部分文化景觀屬於文化遺產,也有一些是雙重遺產。廣義的“世界遺產”,根據形態和性質可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遺產、文化線路、記憶遺產、無形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也有學者認為,“世界遺產”隻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框架下的特定概念,不能脫離公約來隨意解釋和使用這一概念,由於公約的內容不同,締約國不同,組織機構和保護機製也不同,因此不應將這些遺產類型混為一談。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目前“農業文化遺產”尚未被正式納入這個體係當中,因此,“世界農業遺產”的提法當屬誤用。
圖2-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遺產的標誌
二、“文化遺產”概念的擴展
(一)“文化遺產”的提出
“文化遺產”(cultural heritage)概念是從“遺產”一詞演變而來的,是一個很不容易界定的概念。從國際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概念不是“文化遺產”,而是“文化財產”(cultural property),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期的相關公約中,如1954年《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即《海牙公約》),1970年《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公約》,用的都是“文化財產”,文化財產通常是指那些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財產,與中國法律中所稱的“文物”非常接近。並且在相當長的時間,“文化財產”、“文化遺產”往往交替使用,在日、韓等國的相關法律中,一般稱其為“文化財”,而我國台灣則通常使用“文化資財”一詞。
關於“文化遺產”的係統表述最早出現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0月17日公布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即“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築群和遺址,實際相當於後來的“有形文化遺產”。其中,文物指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建築群指從曆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係的建築群;遺址指從曆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實際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隻是以列舉的方式界定了“文化遺產”的外延而沒有界定其內涵。顯然,《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表述的“文化遺產”是對此前已有的“文物”、“文物建築”、“曆史地段”、“曆史景觀”等概念的繼承和創新,包含了更加廣泛、新穎的內容,而且它將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遺產納入到一個體係中加以考慮,體現了一種整體的、綜合的、係統的遺產思想和全新的遺產保護意識。在此以後,在相關國際組織的法律文件中,“文化財產”、“文化遺產”、“文物”等用語交替使用,但“文化遺產”的使用概率已有明顯提高。
(二)“無形文化遺產”的提出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實施後,人們逐漸發現其中的文化遺產內涵滿足不了國際遺產保護的需要,因為它無法周延地包容20世紀以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認知範疇,僅僅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針對遺址保護而提出的操作性術語,並非沿襲了思潮變遷的學術定義。所以,一部分會員國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著手製定關於民間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1989年提出了《保護傳統和民間文化的建議書》。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無形文化遺產組織第31屆會員國大會的會議中,以“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稱謂代替了“民間傳統文化”。其後又曆經發展,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和《保護文化多樣性宣言》,正式宣告“無形文化遺產”也被納入了“文化遺產”概念的外延。“無形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提出,即“無形文化財”。根據《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無形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內涵為:“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一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空間。”其外延包括:口述傳統和語言表達,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儀式和節日性事件,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需要說明的是,國際上曾使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來表述“非物質文化遺產”,後來發現其在概念上並不嚴密,才使用日語“無形文化財”的對譯術語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無形文化遺產)。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官方網站和後來的相關文件中,從術語使用上基本摒棄了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非物質文化遺產)而嚴格表述為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一詞作為“文化遺產”的限定語,其本義是“觸摸不到的”,引申為“無形的”。
圖2-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無形文化遺產的標誌
“無形文化遺產”概念及研究內涵的確定,完善了“文化遺產”的體係架構,從而將“文化遺產”的視域從傳統的靜態形式引申到動態形式,同時也賦予傳統觀念中的“物質文化遺產”以新的研究視角,揭示了“文化遺產”本身的內在統一性。在遺產保護理念上,亦由原先的“死保”擴展為“死保”與“活保”並重甚至提倡傳承基礎上的“創新”,這也使“文化遺產學”同時具備了基礎研究學科和應用研究學科的雙重特性。
截止2013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第8屆會議在阿塞拜疆首府巴庫落下帷幕,已有157個國家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共有271個項目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其中,中國入選30項,此外,7項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1項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優秀實踐名冊,總數達到38個。
實際上,在廣義的“世界遺產”中,文化遺產、記憶遺產、無形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景觀、文化線路均可歸為文化遺產。
(三)“文化景觀”和“文化線路”的提出
隨著遺產保護運動的深入,越來越細化的遺產分類對遺產的整體性造成一定的傷害,人們發現許多遺產類型是一個整體,無法分析、無法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遺產保護的實踐過程中已經發現了這一問題,在原來的文化遺產中加入了“文化景觀”、“文化線路”遺產類型,主要目的就是將遺產作為整體來看待和保護。
“文化遺產”體係中的“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概念的提出,是受到文化地理學影響的結果,它擴大了文化遺產的認知範圍,同時也使人們通過這類文化遺產的發現和研究,進一步去了解人、文化、自然三者之間互動後形成的某種創造性結果及由其體現的地域性、時間性、結構性、目的性等差異所導致的文化特征之異同,進而達到更好地理解人地關係,欣賞、保護和利用不同的文化景觀類遺產的目的。實際上,當初《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的自然和文化的分離體現了時代和文化的局限性,當時的人們以為《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既然覆蓋了自然和文化兩大主題,那麼任何人類遺產都可以找到其對應的歸宿。然而事情進展得並非如想象般一帆風順,在其後遺產實踐中遭遇了自然和文化的相遇,雖然有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但世界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的概念始終不能讓人滿意,因為在雙重遺產中,自然和文化仍是分離的,不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文化景觀這一概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中的。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是人類文化作用於自然景觀的結果,是風光、田野、建築、村落、廠礦、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飾等所構成的文化現象的複合體,是一種結合人文與自然,側重於地域景觀、曆史空間、文化場所等多種範疇的遺產對象。文化景觀反映了在一係列社會、經濟和文化因素的內外作用下,人類社會和定居地因物質條件的限製或自然環境帶來的機遇,並進一步豐富了人們對文化遺產的認識。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文化景觀”共有4項,其中包括了雲南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2013年)。
1994年於西班牙馬德裏召開的“文化線路遺產”專家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應將“線路作為我們的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從而第一次提出了“文化線路(Cultural Routes)”這一新概念。2003年3月,世界遺產委員會委托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修訂《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加入了有關文化線路的內容。2005年10月,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15屆大會暨科學研討會在中國西安召開,將文化線路列為四大專題之一,形成了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共識性文件《西安宣言》;並通過了有關《文化線路憲章(草案)》的決議。2008年,在加拿大魁北克召開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第十六次大會通過了《關於文化線路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憲章》,“文化線路”作為一種新的大型遺產類型被正式納入了《世界遺產名錄》的範疇。這就為“文化線路”在“世界文化遺產”中奠定和確立了地位。
根據《關於文化線路的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憲章》的闡述,“文化線路”是指任何交通線路,無論是陸路、水路還是其他類型,擁有清晰的物理界限和自身所具有的特定活力和曆史功能為特征,以服務於一個特定的明確界定的目的,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它必須產生於並反映人類的相互往來和跨越較長曆史時期的民族、國家、地區或大陸間的多維、持續、互惠的商品、思想、知識和價值觀的相互交流;②它必須在時間上促進受影響文化間的交流,使它們在物質和非物質遺產上都反映出來;③它必須要集中在一個與其存在於曆史聯係和文化遺產相關聯的動態係統中。2014年6月,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第38屆世界遺產大會上,中國、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聯合申報的“絲綢之路起始地段:長安—天山走廊的路網”,以及中國的“大運河”作為“文化線路”成功獲得批準成為世界文化遺產。
(四)“世界記憶遺產”的提出
“世界記憶遺產”(Memory of the World)又稱世界記憶工程或世界檔案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2年啟動的一個文獻保護項目,是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項目的延伸,側重於文獻記錄,包括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文化事業機構保存的任何介質的珍貴文件、手稿、口述曆史的記錄以及古籍善本等。其目的是對世界範圍內正在逐漸老化、損毀、消失的文獻記錄,通過國際合作與使用最佳技術手段進行搶救,從而使人類的記憶更加完整。世界文化遺產關注的是具有曆史、美術、考古、科學或人類學研究價值的建築物或遺址,而世界記憶遺產關注的是成體係的文獻遺產,即手稿、圖書館和檔案館保存的任何介質的珍貴文件體係,以及某項事件的口述曆史的係統記錄等。以文獻遺產為內涵的“世界的記憶”是全世界各族人民共同的記憶,它對保護各民族的特性,對塑造各相關民族的未來有重要的作用,係統的檔案文獻遺產及相關的遺存是“世界記憶”的主要部分,也是極易受到破壞的部分,“世界記憶工程”從實踐上說正是從“文化遺產”的高度和世界保護行動的層麵上促進文化遺產利用的民主化,提高人們對文獻遺產及相關遺產的重要性和保護的必要性的認識。而這一概念的提出,同時也為文化遺產科學增加了一個新的研究領域。
世界記憶名錄分為世界、地區和國家三級,申報文獻遺產根據其地域影響力,分別列為不同級別的名錄。地區和國家名錄並非在重要性上次於世界記憶名錄,而是保護地區和國家文獻遺產的手段,因為並不是所有文獻遺產都具有世界意義。《世界記憶遺產名錄》是指符合世界意義、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工程國際谘詢委員會確認而納入的文獻遺產項目,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97年設立,每兩年評選一次。至2013年6月,共有100個國家的299份具有世界意義的文獻和文獻集合入選了《世界記憶遺產名錄》,中國已有9份文獻遺產入選《世界記憶遺產名錄》。這些文獻遺產既有紙質的,也有非紙的早期甲骨、青銅禮器銘文、石刻、帛書和竹木簡冊以及照片、錄音等類別,這些文獻遺產充分展現了中國文明的連續性、多樣性及遺產類型的豐富性。我國於2000年啟動了“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工程”,《中國檔案文獻遺產名錄》就是中國的國家級記憶名錄,其中的錦屏文書、清代四川巴縣檔案中的民俗檔案文獻等與農業的關係密切。
圖2-3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記憶遺產的標誌
迄今為止,各國際組織起草的公約或其他法律文件都隻是針對某些類別的文化遺產,並未涉及整個文化遺產的綜合保護,要在某個國際法律文件中尋找出一個完整的“文化遺產”概念是困難的。值得一提的是,在1999年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文化旅遊憲章(重要文化古跡遺址旅遊管理原則和指南)》中,我們發現了這樣一段話:“文化遺產是在一個社區內發展起來的對生活方式的一種表達,經過世代流傳下來,它包括習俗、慣例、場所、物品、藝術表現和價值。文化遺產經常表現為無形的或有形的文化遺產。”這是相關國際法律文件中較為少見的直接對“文化遺產”概念的界定,它指明文化遺產的本質屬性是一個特定區域的人群世代相傳的對生活方式的獨特表達,無論有形(物質)還是無形(非物質)文化遺產,其核心都是主體對其生活方式的看法,並通過獨特的形式表達出來。
(五)國內“文化遺產”概念的應用
我國普遍使用“文化遺產”這一術語,始於我國參加《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而成為公約締約國之一的1985年。1982年夏天,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收到來自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的信件。教科文組織在信中詳細介紹了《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基本情況,希望中國作為一個有影響的大國,能夠簽署公約成為締約國。1985年,中國全國政協委員侯仁之起草並與陽含熙、鄭孝燮和羅哲文另外三位委員聯名向政協第六屆三次會議提交了《我國應盡早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並積極爭取參加“世界遺產委員會”,以利於中國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存和保護》的提案。由此展開了中國加入保護世界遺產的進程。1985年11月22日,中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締約國行列。1987年,中國正式加入該公約及開始申報世界遺產的工作,同年便有首批6個世界遺產申報成功。
“文化遺產”這一術語的使用、概念的擴展,都是國際性的。但是因文化遺產概念變化太快,國人來不及細致地辨析、認真地消化,所以對其基本上是被動地接受和襲用。實際上,我國傳統沿用的廣義“文物”(cultural relics)概念基本涵蓋了《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物質文化遺產”概念。一般說來,“文物是人類在曆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跡。”但人類在發展過程中留下的遺物、遺跡不計其數,都保存下來顯然不可能,而要以法律的手段加以保護的隻能是其中的精華部分,即具有突出的曆史、藝術和科學等價值的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2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受法律保護文物的範圍: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由於與人類的進化過程相關也被視同文物列入法律保護範圍。在國際法律文件中,也有直接以“文物”為保護對象的,如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但該公約所指的“文物”範圍顯然比中國現行法律中的“文物”狹窄。其第2條規定:“為本公約之目的,文物係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曆史、文學、藝術或者科學方麵重要性,並屬於本公約附件所列分類之一的物品。”而附件所列11項物品皆為可移動文物或業已肢解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組成部分。當然,作為被盜或非法出口的對象,也隻能是可移動的物品。因此,它用了“culturalobjects”一詞,而不是更大範圍的“culturalrelics”。
原本,我國並沒有使用“遺產”概念的傳統,而是習慣於用文物、風景名勝、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等概念表達對這些珍貴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關注。直到2005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才第一次在政府文件的標題上用“文化遺產”取代了使用了幾十年的“文物”這個詞,並給“文化遺產”以界定,即“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曆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曆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這是至今為止中國法律文件中對“文化遺產”概念的最權威、最明確的解釋。
從20世紀中葉開始,“文化遺產”概念在世界範圍經曆了一個不斷擴展的過程,“文化遺產”從一個封閉的概念變成一個開放的概念,總的趨勢是“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展。具體體現在:“文化遺產”從單體的曆史和藝術意義上的文化遺留物,擴展到相互聯係的文化遺產群體;從曆史和藝術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擴展到非藝術創造遺產;從僅僅存在物理上聯係的文化遺產,擴展到與大自然之間緊密聯係的文化遺產;從與普通環境下的文化遺產,擴展到特定環境下的文化遺產;從有形的文化遺產,擴展到無形的文化遺產;從單純受保護的對象逐漸轉變為與社會現實有互動的複雜實體。
圖2-4 中國文化遺產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誌
三、“農業遺產”概念的演進
國外關於農業遺產的最早論述出現於歐洲學者Prentice(1993)對遺產地分類的研究,他將“農業遺產”的內涵界定為曆史悠久、結構複雜的傳統農業景觀和農業耕作方式,外延界定為農場、牛奶場、農業博物館、葡萄園、水庫以及捕魚、采礦、采石等農事活動。
國內關於“農業遺產”的最早提法應是“整理祖國農業遺產”口號的提出,其與20世紀三四十年代毛澤東同誌的論述和指示有關。
1956年,我國農業遺產研究的奠基人萬國鼎先生在《人民日報》發表了《祖國的豐富的農學遺產》一文中指出,農民不像醫生那樣可以自己著書立說,隻能靠關心農事的知識分子撰寫農書,農民的寶貴經驗能被總結而記錄下來的隻有一小部分,而大部分隻是世代流傳在農民的實踐中。我們現在整理祖國農業遺產,一方麵固然必須充分掌握古農書和其他書籍上的有關資料(有時還須兼及考古學上的發現),同時必須廣泛而深入地調查研究那些世代流傳在農民實踐中的經驗和實踐所獲得的成就。萬國鼎先生雖然沒有對“農業遺產”進行嚴格地界定,但認為作為農史研究對象的“農業遺產”的外延包括作為傳統農業知識記錄的農業文獻、農業文物,和農民實踐經驗和創造。在其論述中,可以發現“農業遺產”和“農學遺產”存在交替使用情況,這在當時比較普遍。
我國著名農史學家石聲漢先生(1958)在其遺著《中國農業遺產要略》(農業出版社於1981年3月出版)中,對“農業遺產”進行了界定,認為其內涵是“從祖先繼承下來的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遺產”;其外延包括“具體實物”和“技術方法”兩個大類,“具體實物”指可以由感官直接感知的農業遺產中的生產手段部分,包括生物、農具、有關設施等。“技術方法”指用語言、文字加以總結整理的理性知識,包括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栽培飼養技術、農村生活所必需的家庭副業技術及農諺、民間傳說等反映農事活動經驗和知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石聲漢先生對“農業遺產”的內涵和外延作了比較清晰的界定,其將“農業遺產”的外延擴展至技術、農諺、民間傳說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雖然與萬國鼎先生論述的角度不同,但都認為作為農史學科主要研究對象的農業文獻、農業文物隻是“農業遺產”的一部分。
農史學者呂平(1993)在農史學會第六次學術交流會的發言《建立農業考現學芻議》中提出,作為“農業考現”對象的“活”遺產,與固化的文獻、文物,共同構成“農業遺產”鼎足而立的三大領域。“農業考現”是相對於“農業考古”而言的,主要是總結農民經驗、收集農諺、利用民族學、民俗學資料進行有關研究等。對農業遺產的整理和研究而言,它指出了傳世文獻和考古文物之外的另一種資料寶庫和研究理路。呂平提出“農業考現學”無疑是一種創新,他將“農業遺產”的外延擴展至“農業考現”對象的“活(態)”遺產,但沒有形成係統的理論,也沒有引起農史學界的足夠重視。
民俗學專家苑利(2012)認為,“農業遺產”的內涵,是指那些人類在曆史上創造,並以活態形式原汁原味傳承至今的各種優秀的農業生產知識和農業生產技能。並認為“農業遺產保護工程”所要保護的“農業遺產”,既不應包括已經成為“文物”或“遺址地”的文物遺址類農業遺產,也不應包括圖書文獻類農業遺產。這種對“農業遺產”概念的界定是基於民俗學的視角,實際上是將“農業遺產”的外延局限於“活態”遺產,而將作為農史學科主要研究對象的農業文獻、農業文物等排除在外。顯然,這種對“農業遺產”界定是片麵和狹隘的,並且人為地割裂了我國農業遺產研究的曆史延續性。
在當今中國的特定“語境”(context)中,所謂“農業遺產”,是人類文化遺產的不可分割之重要組成部分,是曆史時期與人類農事活動密切相關的重要物質與非物質遺存的綜合體係。“農業遺產”的外延大致包括農業遺址、農業物種、農業工程、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技術、農業工具、農業文獻、農業特產、農業民俗文化等10個方麵。
第二節 “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在實踐上的擴展
“農業文化遺產”概念的形成與“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活動密切相關,一方麵,需要考察傳統農業遺產研究者研究和保護的主要對象,另一方麵,需要分析GIAHS項目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對象,另外,還要考慮“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未來發展。
一、傳統農業遺產研究者研究和保護的主要對象
對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研究的實踐活動發端於20世紀初,以農業文獻遺產為主要保護對象、以農業考古、農業曆史、傳統農業哲學及農業民俗學等為主要研究內容的我國傳統農業遺產研究,為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奠定了基礎。
清代末年,羅振玉、高潤生等一批學者為了保存中國傳統農學的精華開始有意識地收集整理和研究中國傳統農業文獻遺產,但研究尚處於萌芽狀態。
20世紀20年代的民國時期,萬國鼎先生領導金陵大學農史文獻研究機構,對中國古代農業文獻資料開始進行係統地搜集、整理和保存,曆時10多年搜集整理了3700多萬字的農史資料,並分類輯成《中國農史資料》456冊。由此,中國的農業遺產研究開始成為一門正式的學問,萬國鼎先生成為國內公認的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奠基人。
1949年新中國成立,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發掘和繼承祖國的農業遺產。在有關部門的領導支持下,1954年4月,農業部在北京召開“整理祖國農業遺產座談會”,部署全麵開展農業遺產的研究、整理、出版工作。同年7月,在國務院農林辦公室和農業部的支持下,在原金陵大學農業遺產整理工作的基礎上成立中國農科院·南京農學院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萬國鼎被任命為主任,研究側重中國農業史的綜合研究、傳統農業發展的動力機製與製約因素研究、近現代農業史研究以及農業曆史文獻研究與整理等方麵。與此同時,各地農業遺產專門機構紛紛設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農業史研究室,主要研究人員有石聲漢、李風歧教授等,從事農書整理與西北地區的農牧業演變曆史研究;華南農業大學農業曆史研究室,開創人是梁家勉教授,研究側重華南一帶的農業曆史;中國農業大學農業曆史研究,主要有王毓瑚、張仲葛、於船、董愷忱、楊直民等學者,主要開展了農書整理、比較農業史、畜牧獸醫史、農業思想史等方麵的研究;逐步形成了以“東萬(萬國鼎)、西石(石聲漢)、南梁(梁家勉)、北王(王毓瑚)”為代表的中國農業遺產研究的四大基地。此外,中國農業博物館農業曆史研究室,主要從事農業曆史研究及農業文物的保護;浙江大學農學院農業曆史研究室,創始人遊修齡教授主要從事稻作曆史方麵的研究。
農業遺產專門機構的設立,標誌著我國農業遺產保護實踐進入一個新的曆史時期,研究和保護工作的重點是搜集、整理、校注古代農業文獻典籍,各農業遺產研究機構為之進行了大量的相關工作,成績突出。僅南京農學院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當時分類整理的農業文獻資料就達1400餘冊,字數過億。並相繼出版了《中國農學史》(上)、《中國農學書錄》、《氾勝之書輯釋》、《齊民要術校釋》、《四民月令輯釋》、《四時纂要校釋》、《農桑經校注》等專著。
總體來看,20世紀初到80年代中期,傳統農業遺產研究者的保護和研究工作多為農業文獻的收集和整理,主要采用曆史學、文獻學、版本目錄學和古文字學等研究方法。近年來,中國傳統農業遺產研究的重心逐漸由農業文獻擴展到係統深入地探討傳統農業科技和農業經濟史,研究領域涉及土壤耕作、作物栽培、農業通史、區域農業史、農業製度、農業係統、農業生產工具、農田水利、蠶桑養殖、畜牧獸醫、園藝、茶學等多個方麵;保護的對象也由農業文獻擴展至農業文物和“活態”的農民實踐經驗和創造。
二、GIAHS項目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對象
“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係統”是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在2002年南非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期間發起的。2002年8月,聯合國糧農組織(FAO)、聯合開發計劃署(UNDP)、全球環境基金(GEF)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修複研究中心(ICCROM)、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聯合國大學(UNU)等10多個國際組織或機構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啟動了“全球重要農業遺產係統(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GIAHS)”保護和適應性管理項目工作。該項目的目標是在經濟與文化全球化、生態環境變化、政策不確定性及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越來越大的背景下,建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及其有關的景觀、生物多樣性、知識和文化保護體係,並在世界範圍內得到認可和保護,使之成為可持續管理的基礎。該項目計劃在全球環境基金(GEF)的支持下,通過6年左右的努力,建立一個包括100—150個不同類型農業生產係統的網絡,促進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並使之得到全世界的認可。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估計,全世界至少有200個傳統農業係統有資格評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需要進行保護。從聯合國糧農組織對GIAHS的界定以及GIAHS項目的實踐來看,GIAHS項目保護的對象是世界範圍內重要的農業生產係統和景觀。
圖2-5 聯合國糧農組織和GIAHS的標誌
自200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發起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保護計劃以來,GIAHS項目得到了世界各國的積極響應,截至2014年5月,全球已經有秘魯、智利、中國、印度、日本、韓國、菲律賓、阿爾及利亞、摩洛哥、突尼斯、肯尼亞和坦桑尼亞等13個國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31個傳統農業係統被評選為GIAHS保護試點,其中中國11個、日本5個、韓國2個、印度3個、菲律賓1個、伊朗1個、秘魯1個、智利1個、坦桑尼亞2個、阿爾及利亞1個、突尼斯1個、摩洛哥1個、肯尼亞1個。中國是最早參與這個項目並實施最成功的國家之一,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試點的項目有:浙江青田“稻魚共生係統”(2005年)、雲南紅河“哈尼稻作梯田係統”(2010年)、江西萬年“稻作文化係統”(2010年)、貴州從江縣“侗鄉稻魚鴨係統”(2011年)、雲南“普洱古茶園與茶文化係統”(2012年)、內蒙古“敖漢旱作農業係統”(2012年)、河北“宣化傳統葡萄園”(2013年)、浙江紹興“傳統香榧群落”(2013年)、江蘇興化垛田傳統農業係統(2014年)、福建福州茉莉花種植與茶文化係統(2014年)和陝西佳縣古棗園(2014年)。此外,還有5個國家的15個傳統農業係統被列為GIAHS候選地。
表2-1 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保護試點的項目
續表
2012年4月,為加強我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農業部正式啟動了“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工作”,目標是“以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為核心,以篩選認定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為重點,不斷發掘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價值、文化和社會功能,並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與休閑農業發展有機結合,探索開拓動態傳承的途徑、方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被界定為“人類與其所處環境長期協同發展中,創造並傳承至今的獨特的農業生產係統,這些係統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與技術體係和獨特的生態與文化景觀等,對我國農業文化傳承、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功能拓展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和實踐意義。”“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應在活態性、適應性、複合性、戰略性、多功能性和瀕危性方麵有顯著特征,具有悠久的曆史淵源、獨特的農業產品,豐富的生物資源,完善的知識技術體係,較高的美學和文化價值,以及較強的示範帶動能力。“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計劃從2012年起,每兩年(後改為每年)發掘和認定一批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上報的候選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從其定義和特征的描述可以看出,“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是對GIAHS項目的模仿,其保護的對象是中國境內重要而獨特的農業生產係統。2013年5月17日,農業部公布了第一批共19項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2014年6月12日,農業部又公布了中國第二批共20項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
表2-2 已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的項目
續表
綜上所述,GIAHS項目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對象都是農業生產係統和景觀,這種保護實踐無疑是對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重要創新和有益擴展。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意識到,相對於我國乃至全球數量龐大、種類繁多而又亟待保護的農業文化遺產而言,僅從少數的、重要的農業生產係統和景觀考慮保護問題顯然是不夠的。
三、“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未來發展
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觀念有一個發展演變的曆史過程,具有時代性和階段性的特征,與之相對應,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
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應該從人類農業文化的創造、記憶和未來發展的角度來認識和理解。與生物通過遺傳密碼把物種的生物特征傳遞給後代一樣,文化遺產涉及把人類各民族豐富多彩的文化特征傳遞給後人。如果說生物借助基因保證了生物的多樣性,那麼,人類則通過文化遺產保證了文化的多樣性。農業文化遺產作為人類在改造自然時產生的一種特殊的遺產類型,它寄托了人類對大自然的崇敬、因地製宜的智慧和日夜勞作的辛勤,是人類和自然和諧相處的見證,是地域文化的傑出代表。保護我國農業文化遺產的目的既是保護農業生物多樣性的需要,更是保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需要。
我國農業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和價值來自於中華民族農業文明的長期發展,無論是有形農業文化遺產還是無形農業文化遺產,無論是以“固態”還是“活態”形式留存的,無論是以單一形式還是係統形式存在的,都包含了農業文化的創造過程,或是由農業文化直接創造,或是由農業文化賦予它新的意義。
因此,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是個係統工程,我們要保護與傳承的是包含了“農業文化基因”的各種各樣的農業文化遺產。因此,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對象應是一個綜合係統,包含多方麵內容,其中既包括完整的農業生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係統,也包括農業遺址、農業物種、農業工程、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技術、農業工具、農業文獻、農業特產、農業民俗等具體農業文化遺產類型;既包括“固態”的農業文獻、農業遺址及文物,也包括“活態”的農業景觀(農業生產係統)、農業聚落和農業民俗等。這些由農民世代創造的農業文化遺產保持了農業生產的和諧與平衡,是人類活動與自然之美完美結合的典範。
2004年4月,由中國農業博物館承擔的“中國農業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啟動,這是文化部、財政部發布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第二批29個試點項目之一。該項目以貴州從江和威寧的兩個典型村落為樣本,保護的農業文化遺產包含各種物質的和非物質的農業文化遺產,主要通過對傳統農業社會的文化特征、地域文化的結構要素、民族文化的形成與交流、農耕文化與信仰習俗、行為習慣、價值取向等方麵進行分析、研究。該項目以典型村落為樣本,保護對象包括各種具體類型的、物質和非物質的農業文化遺產,以及承載它們的活動空間,它們是以農業文化遺產綜合體係形式存在的,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生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係統。顯然,該項目為探索“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對象的未來發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第三節 農業文化遺產的概念與特點
一、“農業文化遺產”概念的辨析
“農業文化遺產”概念源自對英文GIAHS的翻譯。200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等發起了“Conservation and Adaptive Management of 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項目(2004年4月正式啟動)。聯合國糧農組織對“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GIAHS)”概念內涵的界定是:“農村與其所處環境長期協同進化和動態適應下所形成的獨特的土地利用係統和農業景觀,這些係統與景觀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而且可以滿足當地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聯合國糧農組織最初使用的英文名稱為Globally Important 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簡稱GIAHS。英文GIAHS的翻譯應從兩部分理解:前一部分Globally Important可以理解為“(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因為該項目的提出主要是基於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為了獲得全球環境基金(GEF)的支持。後一部分Ingenious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可以理解為“具有獨創性的農業遺產係統”。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的中文網站上稱為“農業遺產係統”,在其所散發的中文版宣傳材料中,稱為“全球重要的農業遺產係統”。從2006年起,聯合國糧農組織開始使用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的名稱,仍然簡稱為GIAHS,其定義與內涵也沒有改變。其英文原文為:Globally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 are defined as “Remarkable land use systems and landscapes which are rich in globally significant biological diversity evolving from the co-adaptation of a community with its environment and its needs and aspiration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當初的譯者在進行項目材料翻譯時,為了和世界遺產類型(自然遺產、文化遺產等)在語言表述上接近,采用了“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這一譯法,在使用中有時簡稱為“農業文化遺產”(取其狹義概念)。目前,這一譯法已經受到了一些學者的質疑,但質疑的角度僅局限於譯法本身。
實際上,這種譯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兩點:
其一,“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譯法與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與農業有關的文化遺產的實際存在之間形成衝突,按照世界遺產現有的體係,GIAHS將來是難以“農業文化遺產”之名被納入這個體係當中的。有關GIAHS的基本文獻(background papers)中,有一份是由世界遺產中心提供的、Mechtild Rssler編寫的文獻,題目是“Prepared for the FAO Workshop and Steering Committee Meeting of the GIAHS Project”。他認為,有兩類“世界遺產”概念能與GIAHS匹配:一是“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mixed heritage),二是“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這兩種類型遺產中都包含自然要素。因此,將AHS僅理解為“農業文化遺產”,顯然會使其內涵狹隘了。聯合國糧農組織基本是從“土地利用”和“景觀”角度定義“農業文化遺產”的,是對農業係統遺產的“生態係統處理”或稱“生態學處理”,對農業文化遺產的認知,必須與古代農業文明相關聯,其中包含生態學角度。
其二,其中文簡稱“農業文化遺產”與我國“農業遺產”的長期曆史存在和理解形成衝突。“農業遺產”作為我國農史學科的研究對象已長期存在,並得到公認,而學者一般將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等同於“農業遺產”,而“農業文化遺產”概念僅僅從生態學和景觀學角度理解顯然是不夠的。“農業文化遺產”在中國當代特定的語境中極易與“農業遺產”產生混淆,這必然會帶來概念界定和相關研究的混亂,甚至導致學科之爭。因此,筆者認為,GIAHS還是翻譯為“全球重要農業遺產係統”更為合理;而“農業文化遺產”更適合以其廣義的概念來進行界定,同時應該配合我國“農業遺產”研究和實踐範圍的擴展,逐漸用“農業文化遺產”替代“農業遺產”。
GIAHS中國項目專家閔慶文先生也認為,目前GIAHS項目正處於初始階段,隨著項目的不斷推進,GIAHS可能會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的一種類型,這是該項目的目標之一,到時GIAHS的翻譯可能要根據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要求進行修改。
綜上所述,“農業文化遺產”適合以其廣義的概念來進行界定。我們認為,“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曆史時期與人類農事活動密切相關的物質、非物質以及物質與非物質融合的綜合體係,是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結合的農事活動統一體。這些農事活動是“大農業”的概念,既包括農耕,也包括畜牧、林業和漁業;既包括可持續的農業生產係統,也包括滿足農業生產生活需求形成的農業生活係統,以及包括人在內的農業文化和與農業相關的衍生知識係統;既包括農業生產的主體(農民)和對象(生產資料),也包括農業生產的環境、農業生產的過程、農產品加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民俗文化;從外延上看,它大致包括農業遺址、農業物種、農業工程、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技術、農業工具、農業文獻、農業特產、農業民俗等10個方麵。
我們今天所說的“農業文化遺產”其實是一種“話語”(discourse),是一個極具鮮明時代“語境”(context)特征的概念,是一種特定時代背景下“人的觀念”的“行動訴諸”。對“農業文化遺產”應從特定的曆史語境中去認識,首先,要以曆史的眼光來看待“農業文化遺產”的演變,其產生發展不能脫離其特定的時空背景和特定的共同體環境;其次,它是我國本土的“農業遺產”概念在與外來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概念碰撞後的產物。所謂“農業文化遺產”,狹義指“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廣義指農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概念的提出和GIAHS項目的實施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和重新審視我國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契機和動力。
二、農業文化遺產的特點
(一)多樣性
農業文化遺產與一般意義上的自然或文化遺產不同,是一類典型的生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係統及其組成部分,更能體現出自然與文化的綜合作用,也更能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它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化景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重特征於一身,既包括物質遺產部分、非物質遺產部分,也包括物質與非物質遺產融合的部分。農業文化遺產的物質部分所對應的是其自然組成要素,而非物質部分則主要呼應其文化組成要素。物質遺產部分包括各類農業遺址、農業工程、農業工具、農業文獻、農業物種、農業特產等;非物質部分包括農業文化遺產係統內部的各類文化現象,如農業技術、農業民俗;物質與非物質遺產融合的部分包括農業景觀(農業生產係統)、農業聚落。從概念上來看,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更接近於文化景觀,其特點是更加清晰地體現出文化景觀中農業要素的重要性,是人與自然在農業地區協同進化的典型代表,體現了自然遺產、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的綜合特點,是一類複合性遺產。而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包括了農業生產係統、生活係統及其組成部分,既包括農業景觀(農業生產係統)、農業聚落這樣的複合係統,也包括農業工具、農業物種、農業特產、農業技術、農業民俗等組成部分。
(二)活態性
與其他遺產類型相比,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最大的不同在於它是一種活態遺產,不是被封閉起來保護的,而是以傳承、發展和創新的形態存在,這些曆史悠久的傳統農業生產係統是發展著的,它聯係著過去和未來,至今仍然具有較強的生產與生態功能。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是農業社區與其所處環境協調進化和適應的結果,如果將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看作一個整體的係統,這種係統就是有生命力的、能持續發展的活態係統,而不是固態、不變的係統。這種可持續性主要體現在這些農業文化遺產對於極端自然條件的適應、居民生計安全的維持和社區和諧發展的促進作用。
農民既是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業文化遺產重要的保護者、傳承者和踐行者,隨著外界環境條件的變化,對遺產係統作出因應這種變化的調整和改變,使係統能夠適應自然、社會、文化環境的變化。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是一種農民仍在使用並且賴以生存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是眾多農民的生計保障和鄉村和諧發展的重要基礎。農民就是以“村民”的身份真實地呈現給遊客,而不是變成景區內的“演員”。世界遺產委員會對遺產保護的總體趨勢已經體現出從“靜態遺產”向“活態遺產”的轉變,文化景觀的出現就是活態遺產的典型代表。農民是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他們不僅是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的保護者,同時也是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主體之一。農民生活在農業文化遺產係統中,並不意味著他們的生活方式就要保持原始狀態,不能隨時代發展。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傳統農業係統的精華,同時也保護這些係統的演化過程。農業文化遺產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需要隨社會發展而不斷提高。因此,農業文化遺產體現出一種動態變化性。
(三)戰略性
農業文化遺產還是一種戰略性遺產,這一特點從本質上體現出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在2001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中,就明確指出“文化遺產”乃是“創作的源泉”。文化遺產不僅關乎過去、現在,更重要的,是與人類未來緊密相關。同樣,農業文化遺產不是關於過去的遺產,而是一種關乎未來的遺產。農業文化遺產強調對農業生物多樣性、傳統農業知識、技術等文化多樣性的綜合保護,對調整人與環境資源關係、應對經濟全球化、全球氣候變化、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安全、糧食安全、擺脫貧困等重大問題的解決,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和科研價值。一旦這些農業文化遺產消失,其獨特的、全球和地方水平上的農業生產、生活係統以及相關的環境和文化利益也將隨之永遠消失。因此,保護農業文化遺產不僅僅是保護一種傳統,更重要的是在保護未來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種機會。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保護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戰略行為,是國家和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長期適應環境的產物,是人類優秀傳統農業的傑出代表,其形成需要悠久的曆史。漫長的曆史發展過程中積澱的農業生產和生活經驗對人類未來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也是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評選的重要標準。
(四)多功能性
多功能性即農業文化遺產具有多樣化的物質性生產功能和突出的其他方麵的功能,兼具食品保障、原料供給、就業增收、生態保護、觀光休閑、文化傳承、科學研究等多種功能。農業文化遺產長期以來一直在為人類的發展默默地履行其食品保障、原料供給等生產職能,而人們卻忽視了其重要的生態保護、觀光休閑、文化傳承、科學研究等功能,這些功能在後工業社會的價值已日益凸顯,重視農業文化遺產的多功能性是實現其更大價值的基礎。例如,由於傳統農業生產方式注重保護生物多樣性,並充分利用臨近農業係統周圍的自然生態係統,這使得農業文化遺產地保存了良好的生物多樣性、基因多樣性和生態係統多樣性,這些多樣性又產生了多樣的生態功能。
(五)適應性
農業文化遺產通過內部要素間的相互作用與互利共生機製,表現出自然生態、經濟、文化與社會子係統的適應性。曆經千百年傳承至今的農業文化遺產,隨著自然條件變化、社會經濟發展與技術進步,為了滿足人類不斷增長的生存與發展需要,在係統穩定的基礎上,因地、因時地進行結構與功能的調整,充分體現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存智慧。農業文化遺產是一類典型的生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係統及其組成部分,具有多樣產出的經濟係統、結構合理的自然生態係統和“天人合一”的文化係統,是人地和諧、可持續發展的典範。如中國的“稻田養魚”是種植業與養殖業有機結合的生產方式,是融合我國傳統的精耕細作農業、生態農業和現代高產低耗高效農業為一體的集約型綜合生產方式,稻穀可為魚類提供遮陰和有機物質,魚類又可以通過攪動水起到增氧的作用,吞食有害昆蟲,有益於養分循環,是典型的和諧發展的農業生產—生態係統。
(六)瀕危性
瀕危性主要是指由於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性比較效益的變化等原因,使得許多農業文化遺產麵臨著被破壞、被遺棄、被拋棄等不可逆變化,主要表現為農業生物多樣性的減少和喪失、傳統農業技術和知識體係的消失以及農業生態係統結構與功能的破壞等方麵。
全球化也加重了這些傳統的、以小規模為主的農業係統的壓力。全球商品驅動型市場的滲透使得農業文化遺產地的生產者或社區不得不與世界其他地區的集約化補貼農業生產的農產品競爭。所有這些威脅和問題可能會造成獨特的全球重要農業生物多樣性和相關知識的喪失、土地退化以及貧困化,從而威脅到許多農村和傳統農業社區的生存和食物安全。
三、農業文化遺產與其他人類遺產的關係
農業文化遺產與其他遺產之間並不是非關聯性的,農業文化遺產隻要符合規定標準,就可能同時具有雙重甚至多重身份。例如菲律賓伊富高的稻米梯田,既是世界文化遺產,又是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當地的“哈德哈德聖歌吟誦”還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7年11月,國家林業局正式批準“紅河哈尼梯田濕地公園”為國家濕地公園;2010年6月,紅河“哈尼稻作梯田係統”被聯合國糧農組織列為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2013年6月22日,中國的紅河哈尼梯田在第三十七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上通過21個委員國代表的審議表決,被正式列入世界文化景觀遺產名錄。
(一)農業文化遺產與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概念的正式提出源於1984年世界遺產大會對鄉村景觀的討論。在討論中,與會代表認為純粹的自然地已經十分稀少,更多的是在人為影響之下的自然地,即人與自然共存的區域,且這些區域有相當一部分具有重要價值(如東南亞、地中海的梯田景觀,歐洲的葡萄酒莊園)。於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決定在《世界遺產名錄》現有的自然遺產、文化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基礎上納入“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
《實施〈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的附件3將文化景觀分為三個類型:(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造的景觀(Clearly Defined Landscape)。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係。(2)有機進化的景觀(Organically Evolved Landscape)。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係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landscape-fossil),反映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如古代農業文化遺址。二是持續性景觀(landscape-continuous),它在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係的當代社會中仍起到積極作用,而且其自身進化過程仍在進行,同時又展示了曆史演變發展的物證,如傳統農業生產係統。(3)關聯性文化景觀(Associative Cultural Landscape)。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係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征。
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根據其所管轄的文化景觀的特征,明確地將其劃分為4種類型:①文化人類學景觀(Ethnographic landscape):人類與其生存的自然和文化資源共同構成的景觀結構,如聚落、宗教聖地。②曆史的設計景觀(Historic designed landscape):由曆史上的建築師、工程師等有意識地按照當時的設計法則建造,能夠反映傳統形式的人工景觀,美學價值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如公園、曆史園林。③曆史鄉土景觀(Historic vernacular landscape):被場所的使用者通過他們的行為塑造而成的景觀,它反映了所屬社區的文化和社會特征,功能在這種景觀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們可以是像農莊一樣的單棟建築,或者是像沿著河穀邊的曆史農場區。④曆史場所(Historic site):聯係著曆史事件、人物、活動的遺存環境,如曆史街區、曆史遺址。這種分類方式是將文化景觀所體現的文化內涵作為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以景觀表達的文化內容為線索,便於人們對文化景觀內涵的理解。同時,其對文化景觀的分類管理,填補了原有遺產保護領域的缺失。
顯然,文化景觀更強調的是文化事象、文化精神的內蘊。1995年起,菲律賓安第斯山脈的稻米梯田、荷蘭的金德代客—埃爾斯豪特的風車係統、法國聖艾米利昂葡萄園、法國的盧瓦爾河穀、瑞典的奧蘭南部農業景觀、古巴東南最早的咖啡種植園考古景觀、葡萄牙的阿爾托杜勞葡萄酒地區、匈牙利的托考伊葡萄酒產區曆史文化景觀、德國萊茵河上遊中部河穀、葡萄牙的皮克島酒莊文化景觀等農業景觀均作為“文化景觀”相繼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我國的廬山於1996年12月成為國內首次被列為“世界文化景觀”的遺產。世界遺產委員會是這樣評價的:江西廬山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這裏的佛教和道教廟觀,代表理學觀念的白鹿洞書院,以其獨特的方式融彙在具有突出價值的自然美之中,形成了具有極高美學價值的,與中華民族精神和文化生活緊密聯係的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是“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是“保證和維持生物多樣性的特定土地利用技術”,是指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和具體的自然環境基礎上,在人的作用下形成的地表文化形態的地理複合體,是風光、田野、建築、村落、廠礦、城市、交通工具和道路以及人物和服飾等所構成的文化現象的複合體。文化景觀恰好處在自然和文化、有形價值和無形價值、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交界麵上。它們代表了一種緊密地關係網絡,而這種關係正是文化和種族認同感的本質所在,是各社會團體和遺產、人類社會和自然環境之間的基礎聯係並不斷被認同與發展的象征。
文化景觀以其獨特的視角和選區範圍,不同於文化遺產,也不同於自然遺產,而是體現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一種和諧與平衡。文化景觀作為特殊文化遺產類別的創立,作為架構自然和文化遺產之間的橋梁,既具有曆史性的哲學、政治和文化意義,但又給各個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帶來了困惑,無論從概念理解、實踐操作中都存在著基於不同文化背景的困難。
從聯合國糧農組織提出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定義來看,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即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類型中的文化景觀十分相似,二者都強調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自然與人類生活的協同進化以及人類對自然環境的適應。事實上很多已經被列為文化景觀的遺產地同時也是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試點,如菲律賓安第斯山脈的稻米梯田、中國雲南的紅河哈尼梯田等。農業文化遺產對於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複生態係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知識和文化活動具有重要作用,它更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持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更像是文化景觀的一部分,屬於“世界文化景觀”中的“有機進化的景觀”,或是美國的“文化人類學景觀”;同時也是關注傳統農業的文化景觀,即傳統農業文化景觀。而根據文化景觀類型遺產不同的傳統、景觀特點和功能差異,可以劃分為:農業文化景觀、工業文化景觀、城鎮文化景觀、宗教文化景觀等。
所謂農業文化景觀,主要指一些具有觀賞價值,但規模較小的農業設施或農業要素(如梯田、蓮田、牧草地等)。農業文化景觀包括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聚落、街道、建築、水體、人物、服飾、工具、栽培植物與養殖動物等,是一個具有生產價值和審美價值的傳統農業生產係統。傳統農業文化景觀以人類對土地的耕作利用體現了農村社會及族群所擁有的多樣化的生存智慧,折射了人類和自然之間的內在聯係,是農業文明的結晶,體現出自然與文化的綜合作用,它包含了除農業文化和技術等一般意義以外的農業生產係統,是一類典型的生態—經濟—社會—文化複合係統,包括文化遺產中的農業生產活動、勞動者、勞動對象和民俗風情,反映了當地居民長期生產生活下形成的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土地利用方式,生產價值、生態價值與審美價值的和諧統一。
一方麵,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即GIAHS和文化景觀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農業文化景觀可以分為建立在傳統農業基礎上的村落文化景觀和建立在近代農業基礎上的農場文化景觀。傳統村落文化景觀因為自然和傳統的區隔,其形態的多樣性尤為顯著,是農業文化景觀類型遺產的主體。農業文化景觀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和具體的自然環境基礎上,在人的作用下形成的地表文化形態的地理複合體,強調文化遺產的地域性,反映文化體係的特征和一個地區的地理特征。而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即GIAHS是一個活態的、不斷進化的人類社區係統,與其所處的地域、文化、農業景觀或生物物理條件以及更為廣泛的社會環境有著複雜的關係。人類及其生計活動不斷適應著環境的變化與製約,而且在不同程度上改變著景觀與生物環境。世代更迭,不斷積累著經驗,其知識體係在不斷擴展,而且通常(並非必然)將複雜而廣泛的生計活動緊密結合在一起。它更強調對某種傳統農業知識和農業技術的保護,強調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複生態係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農業知識和農業文化活動,對這些文化、知識和技術的地域要求並不十分嚴格。
另一方麵,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即GIAHS和文化景觀又存在密切的關聯。農業文化景觀是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傳統農業生產係統、古村落以及傳統生產技術和知識等的空間載體。農業文化景觀具有生態、文化、精神、美學等多重價值,其生態價值主要體現在農業文化遺產往往是因地製宜,巧妙利用當地氣候和水土資源,形成景觀結構合理、功能完備、價值多樣的複合農業係統。由於不同景觀要素在區域的數量、質量、組合方式以及比重的不同,因此構成農業文化遺產係統的農業景觀特征千差萬別,與環境協調一致就能增強農業文化遺產的美感,與環境相衝突就會破壞農業文化遺產的和諧。並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定世界遺產地和文化景觀的經驗,特別是有機變化的景觀類型,對於形成農業文化遺產的選擇標準和認定程序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農業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
“世界遺產”是指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的人類罕見的、目前無法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跡及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三類。廣義的“世界遺產”,根據形態和性質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遺產、文化線路、記憶遺產、無形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目前,“農業文化遺產”尚未被正式納入“世界遺產”體係當中,但如果依據這個標準判斷,農業文化遺產實際包含除“自然遺產”外所有文化遺產的門類。因此,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典型的交叉性、複合型遺產。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World Heritage List)》,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考察,主要由世界遺產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在我國,世界遺產申報工作的自然遺產部分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文化遺產部分由國家文物局負責,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文化景觀由兩部門共同負責。
“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世界遺產名錄》沒有列入農業遺產這一類型,但實際已經包含了多項農業文化遺產,具體類型則包括農業遺址、農業景觀、農業工程、農業聚落等。目前,已有多項農業民俗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將來或許還會有農業文獻入選《世界記憶名錄》。
目前,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與農業有關的國外文化遺產項目主要有:墨西哥瓦哈卡古城和阿爾萬山考古遺跡(1987年)、菲律賓安第斯山脈上的稻米梯田(1995年)、荷蘭金德代客—埃爾斯豪特的風車係統(1997年)、荷蘭比姆斯特爾迂田(1999年)、法國聖艾米利昂葡萄園(1999年)、古巴維納勒斯山穀(1999年)、法國盧瓦爾河穀(2000年)、奧地利瓦豪文化景觀(2000年)、瑞典奧蘭南部農業景觀(2000年)、古巴咖啡種植園考古景觀(2000年)、葡萄牙阿爾托杜勞葡萄酒地區(2001年)、匈牙利托考伊葡萄酒產區曆史文化景觀(2002年)、德國萊茵河上遊中部河穀(2002年)、葡萄牙皮克島酒莊文化景觀(2004年)、墨西哥龍舌蘭景觀及古代龍舌蘭產業設施(2006年)、阿曼阿夫拉季灌溉係統(2006年)等。而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與農業有關的國內文化遺產項目主要有5項: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安徽,2000年)、都江堰(四川,2000年)、開平碉樓與古村落(廣東,2007年)、福建土樓(福建,2008年)、紅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觀(雲南,2013年)。2012年11月17日,國家文物局公布了最新一版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名單中首次出現了農業遺產類型,名列其中的有10項:哈尼梯田(雲南省元陽縣);普洱景邁山古茶園(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山陝古民居:丁村古建築群(山西省襄汾縣)、黨家村古建築群(陝西省韓城市);侗族村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縣、綏寧縣;廣西壯族自治區三江縣;貴州省黎平縣、榕江縣、從江縣);贛南圍屋(江西省贛州市);藏羌碉樓與村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苗族村寨(貴州省台江縣、劍河縣、榕江縣、叢江縣、雷山縣、錦屏縣);坎兒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此外,還有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中國蠶桑絲織技藝(2009年)、貴州侗族大歌(2009年)、朝鮮族農樂舞(2009年);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2項:羌年(2008年)、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2008年)等。
隨著人們對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實踐的不斷深入,與農業文化遺產有關的新的文化遺產類型也在不斷出現。
2014年9月16日,在韓國光州舉行的第22屆國際灌排大會暨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ICID)第65屆國際執行理事會上,來自日本、中國、斯裏蘭卡、泰國、巴基斯坦的17處古代水利工程被列為首批《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世界灌溉工程遺產名錄》,其中,中國入選4處,即湖南新化紫鵲界秦人梯田、四川樂山東風堰、浙江麗水通濟堰和福建莆田木蘭陂。世界灌溉工程遺產是國際灌溉排水委員會從2014年開始首次評選的世界遺產項目,旨在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古代灌溉工程,挖掘和宣傳灌溉工程發展史及其對世界文明進程的影響,學習古人可持續性灌溉的智慧、保護珍貴的農業文化遺產。
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即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與世界遺產類型相比,有著顯著的區別:一方麵,農業文化遺產是一類專屬於農業的遺產類型,由於尚未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確認,所以不屬於世界遺產,也不能稱為“世界農業遺產”;另一方麵,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更加注重人地和諧的活態的、複合型遺產,之所以要設置這樣一種遺產類型,正是由於現有的世界遺產體係對這一類遺產的關注和保護存在明顯不足。聯合國糧農組織的項目負責人曾對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作過精辟的詮釋:“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主要體現的是人類長期的生產、生活與大自然所達成的一種和諧與平衡。它不僅是傑出的景觀,對於保存具有全球重要意義的農業生物多樣性、維持可恢複生態係統和傳承高價值傳統知識和文化活動也具有重要作用。與以往的單純層麵的遺產相比,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更強調人與環境共榮共存、可持續發展。”隨著世界遺產保護事業的不斷發展,農業文化遺產未來可能會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的一種類型,這也是GIAHS項目的目標之一。
第三章 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
分類是按照種類、等級或性質分別歸類。科學的分類,是把握事物本質規律的第一步,由此把握事物的基本特征、內在結構。分類本身就是對一個事物所進行的綜合判斷。從不同的分類標準中,可以看出人們對同類事物的不同理解。對於一個新興學科的理論體係建構而言,對研究對象進行科學分類顯然是十分重要的。農業文化遺產分類反映了研究者對遺產性質的認知和理解,有關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利用、管理措施和政策實施,均需建立在農業文化遺產科學分類的基礎之上。
第一節 農業文化遺產的簡單分類
一、文化遺產的分類
文化遺產的分類及其演變是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不斷引申與發展的產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各國對文化遺產分類的經驗能夠為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提供指導和借鑒。
(一)“世界遺產”的分類
20世紀70年代以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一方麵接受美國影響,將人類遺產分為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大類,並頒布了《保護文化及自然遺產公約》;另一方麵接受日本影響,將文化遺產又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並將有形文化遺產分為可移動文化遺產與不可移動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則又根據其表述形式分為各種形式的口頭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的知識和實踐,等等。
狹義的“世界遺產”可以分為三類(“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或四類(“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和“文化景觀”)。
廣義的“世界遺產”,根據形態和性質,可以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記憶遺產、無形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景觀等。
其中,“世界文化遺產”(有形文化遺產)可分為三類:文物、建築群和遺址。“無形文化遺產”(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分為五類: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文化景觀”可分為三類: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有機進化的景觀和關聯性文化景觀。
(二)世界各國對文化遺產的分類
由於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曆史與現實不同,人文背景與自然背景也不同,其擁有的文化遺產會呈現出明顯的差異。每個國家都會從更有利於本國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進行文化遺產分類,因此世界各國對文化遺產的分類存在較大差異,並且缺少兼容。首先,各國文化遺產分類體係中分類項本身就彼此互滲。例如,“建築”與“建築群落”本身都隸屬“建築”,它們的唯一區別就是“單數”與“複數”的問題。其次,由於有形文化遺產與無形文化遺產這種兩分法在分類學上本身就不具有嚴密的邏輯性,所以,使用這一分類體係的國家常常由於理解上的偏差而造成分類上的混亂。
日本對文化遺產(文化財)的分類,主要是依據其《文化財保護法》所規範的,它實際上也經曆了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共包括8個類別:有形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民俗文化遺產、紀念物、文化景觀、傳統建築物群、文化遺產的保存技術、埋藏文化遺產。總的來說,日本對於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範圍是頗為全麵與係統的,但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由於並非一次性事先設計好的,而是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與發展過程中順應社會變遷,通過反複的法律修訂而逐漸積累起來的,因此它具有疊加或層積性的特點。這個分類體係是一種工作分類,亦即其文化遺產行政管理所依據的分類,主要是為了便於對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的管理與指導,因此它隻是一種相對的分類;在這個分類體係內部,其分類基準的邏輯關係存在欠缺,如在有形和無形文化遺產之外設定民俗文化遺產,但民俗文化遺產內部又有有形和無形之分,等等。
隨著遺產的大眾化,遺產的分類也越來越多,國際上關於農業遺產的論述最早出現於Richard C.Prentice對遺產的分類,其對涉及遺產的遺產吸引物進行了以下劃分:博物學遺產、科學遺產、農業遺產、工藝遺產、工業遺產、交通遺產、社會文化遺產、曆史人物、表演藝術、遊樂花園、曆史主題公園、畫廊遺產、節日與慶典、田野運動、先輩故居、宗教遺產、軍事遺產、屠殺紀念碑、曆史城鎮、鄉村及珍稀風景地、海濱度假地、區域等。他將農業遺產界定為農場、牛奶場、農業博物館、葡萄園以及捕魚、采礦、采石、水庫等農事活動。
(三)中國對文化遺產的分類
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的分類,我國文化遺產首先劃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中國現行法律中,物質文化遺產則被稱為“文物”。文物可依據文物的存在形態可以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則有多種不同的劃分方法。
可移動文物指可以通過外力移動,且移動後不改變其價值和性能的文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這些文物包括三大類: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不可移動文物即不可通過外力移動,且移動後會影響其價值和性能的文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相關法規中,不可移動文物包括三大類: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在建築式樣、分布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麵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曆史文化名城、街區和村鎮。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可將其確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進行管理和保護。
結合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2005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可以發現兩者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基本一致,都可分為以下幾類: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所不同的隻是在“通知”中,在羅列以上5類表現形式後又加了一項“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而在“公約”中,文化空間並非單獨的表現形式,是與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項或多項密切相關,已經被包含在這些表現形式之中了。但是,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與文化空間並列起來有些不合邏輯。在2010年8月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就改變了這種做法,將文化空間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中刪去了。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明確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劃分為民間文學、民間音樂、民間舞蹈、傳統戲劇、曲藝、雜技與競技、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和民俗,共10個大類。
總體來看,中國目前對文化遺產的分類,基本上是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理的。例如,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考古)由國家文物局來對應,非物質文化遺產則由文化部來管理。也就是說,中國的文化遺產尚不屬於一個統一、完整的分類體係。
二、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
從廣義和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概念角度,我國的專家學者對其進行過多種分類,既有簡單分類,也有比較完整的分類體係。
(一)廣義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
1.早期的分類
從現有的文獻來看,我國著名農業曆史學家石聲漢先生是最早對農業遺產進行明確分類的學者。石聲漢先生在1981年出版的《中國農業遺產要略》一書中,將農業遺產分為“具體實物”和“技術方法”兩個大類。其中,“具體實物”指可以由感官直接感知的農業遺產中的生產手段部分,包括生物、農具和農業生產技術設施所留下的“基本建設”。生物包括已馴化了的和正在馴化中的植物、動物;農具包括耕墾、保養、灌溉、收獲、初步加工、貯藏乃至於紡織等各方麵簡單或者複雜的人力、畜力、水力、風力等機械;農業生產技術設施所留下的“基本建設”:各種加工過的農用土地,如旱田、水田、梯田、園圃、果林的建置,供農業生產用的大小農田水利工程以及畜舍牧場等飼養基地。“技術方法”指在一定的條件下,使用一定的生產手段,把從生產實踐中得到的認識,用語言乃至文字加以總結整理,成為理性知識,是可以傳授的。大致包括兩個方麵: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栽培飼養技術方法,包括如何整理及利用土地,如何選育,如何栽培、護理、保管、收獲,以及生產程序等農事活動的安排。農村生活所必需的各種家庭副業方麵的技術方法,包括農作物和畜產品的初步加工製造、保藏、利用,農具修造等。
2.從物質形態角度的分類
韓燕平、劉建平等學者認為,農業遺產由農業文化遺存組成,這些遺存由與農業相關的遺址、農業製度、耕種方法與技術和與農業相關的民俗文化、與農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農民住宅、古村落、宗教活動地等)組成。在形式上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物質實體,農作物遺存、生產工具遺存、水利灌溉工程遺址、田地遺址、特色農業等一切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物質實體,以及由物質實體形成的特色景觀;二是非物質遺產,曆代耕種製度、土地製度、耕種方法與技術的演進、曆代農業的產值、產量、規模以及農民的生活狀況、農業民俗等。
徐旺生、閔慶文等學者認為,農業文化遺產可以分為物質類遺產、非物質類遺產和混合類遺產3種類型。其中,物質性農業文化遺產有5種類型,分別是農業遺址類遺產、農業工程類遺產、農業工具類遺產、農業物種類遺產、農業景觀類遺產;非物質性農業文化遺產有2種類型,分別為農業技術類遺產、農業民俗類遺產;混合類農業文化遺產有2種類型,分別為農業文獻類遺產、農業品牌類遺產。我們認為,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分為物質類遺產、非物質類遺產和混合類遺產3種類型是合適的,但是物質性農業文化遺產應該包括遺址類、工程類、工具類、文獻類、物種類、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6種類型;而非物質類遺產應該包括技術類、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2種類型;混合類農業文化遺產應該包括景觀類、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2種類型。
3.從存在和展示形式的分類
按照遺產的存在和展示形式,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還可以分為:記憶中的農業文化遺產,展台中的農業文化遺產,舞台中的農業文化遺產,生活中的農業文化遺產。記憶中的農業文化遺產,指沒有客觀載體、以文字和口頭敘事形式記載和傳承的農業文化遺產,如農業文獻中的記載、民間傳說等;展台中的農業文化遺產,指以文物、遺址、建築等形式存在的農業遺址、農業工程、農業工具、農業相關的文物保護單位等;舞台中的農業文化遺產,指那些以表演等藝術形式存在的戲曲、民歌、儀式;生活中的農業文化遺產,指以活態形式存在的仍然存在於遺產原真性主體生產、生活中的農業文化遺產,如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民俗等。
4.從“活化”程度的分類
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按“活化”的程度可以分為“固態”農業文化遺產和“活態”農業文化遺產。其中,“固態”農業文化遺產是指其形態是凝固不變的,包括遺址類、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以及現在不再使用的農業工程、農業工具等。“固態”農業文化遺產可以采用“靜態”保護方法,即以圖片、文字、錄音、錄像、實物、模型、數字化等多種技術手段進行記錄、收集、保存、陳列,建立農業文化遺產數據庫和資源庫。“活態”農業文化遺產是指其形態仍然在使用、在發展變化,包括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特產、農業物種、農業民俗,仍在使用的農業工程、農業工具和農業技術。“活態”農業文化遺產可以采用“動態”保護方法,即讓農業文化遺產真實地生活在創造者的世界裏麵,讓文化生態在流傳中繼承,在展示中保護,在利用中發展。
(二)狹義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
以作物為基礎的狹義農業文化遺產的明顯特色是其高度的生物多樣性,這反映了當地農民通過種植若幹品種的作物來盡量減少風險的戰略,以穩定長期單產,促進膳食多樣化,以少量投入獲得最大收益。生物多樣性係統通常享有營養豐富的植物、昆蟲天敵、授粉生物、固氮和氮分解細菌,以及多種多樣、具備各種有益生態功能的其他生物。其他係統通過最佳利用各種地貌成分(如高地、穀地)或綜合利用作物和畜牧而達到多樣化。
最初,按照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的定義及聯合國糧農組織所製定的標準,典型的GIAHS即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分為7種類型:①以水稻為基礎的農業係統;②以玉米\/塊根作物為基礎的農業係統;③以芋頭為基礎的農業係統;④遊牧與半遊牧係統;⑤獨特的灌溉和水土資源管理係統;⑥複雜的多層庭園係統;⑦狩獵—采集係統。
2011年,聯合國糧農組織有關專家將典型的GIAHS擴展為10種類型,即①以山地稻米梯田為基礎的農業生態係統(Mountain rice terrace agroecosystems);②以多重收割\/混養為基礎的農業係統(Multiple cropping\/polyculture farming systems);③以林下葉層植物為基礎的農業係統(Understory farming systems);④遊牧與半遊牧係統(Nomadic and seminomadic pastoral systems);⑤獨特的灌溉和水土資源管理係統(Ancient irrigation, soil and water management systems);⑥複雜的多層庭園係統(Complex multi-layered home gardens);⑦海平麵以下係統(Belowsea levelsystems);⑧部落農業文化遺產係統(Tribal agricultural heritage systems);⑨高位值的莊稼和香料係統(High value crop and spice systems);⑩狩獵—采集係統(hunting-gathering system)。這一分類雖然在數量上有所增加,但仍然局限於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並且有些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項目明顯並不屬於這10種類型,而狩獵—采集係統則與我們一般對農業生產係統的理解並不一致,因為狩獵采集是一種通過獵捕食物和直接采摘可食用果實的生存技能,而不依靠馴養或農業的生存狀態,農業社會出現後逐漸取代狩獵采集社會。
此外,閔慶文等學者還將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按功能分為複合農業係統、水土保持係統、農田水利係統、抗旱節水係統、特定農業物種等類型。
綜上所述,狹義的農業文化遺產按照農業生產係統的農業物種(農作物和動物)基礎劃分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以水稻為基礎的農業生產係統
以水稻為作物基礎的農業生產係統包括與林業用途相結合的山地梯田係統(輪歇農業\/農林複合和狩獵\/采集)、稻魚共生係統、稻魚鴨係統等。
作為全球最重要、種植最廣泛的糧食作物,水稻養育著全世界一半以上的人口。稻作農業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曆史,也形成了相應豐富的文化。從地理位置上包括了我國的東部地區、中部至西南地區,經濟較發達地區到相對落後地區,從係統類型上包括了農業遺址、農業物種、農業景觀、農業技術、農業民俗等多種農業文化遺產類型,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國稻作農業的各種形式。稻魚共生係統是中國南方一種長期發展的農業生態係統,其主要特征是在水稻田中養魚,有的地方還發展出稻魚鴨共生係統。係統內水稻和魚類共生,通過內部自然生態協調機製實現係統功能的完善,既可使水稻豐產,又能充分利用田中的水、有害生物、蟲類養殖魚類,綜合利用水稻田的一切資源,提高生產效益,以生物防治蟲害為基礎,生產優質魚類和稻米。
典型代表有: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菲律賓“伊富高稻作梯田農業係統”(2005年)、中國浙江“青田稻魚共生係統”(2005年)、中國雲南“紅河哈尼稻作梯田係統”(2010年)、中國江西萬年“稻作文化係統”(2010年)、中國貴州“從江侗鄉稻魚鴨複合係統”(2011年)、日本“佐渡島稻田—朱鹮共生係統”(2011年)、日本“能登半島‘裏山、裏海’景觀生態係統”(2011年)、韓國“濟州島石牆係統”(2014年)、韓國“青山島傳統灌溉梯田”(2014年)。
2.以玉米\/塊根作物為基礎的農業係統
這一農業係統由阿茲特克人(如位於墨西哥查那巴斯的Chinampas“人造島”)和位於安第斯山脈的印加人(位於秘魯和玻利維亞的提提喀喀湖周圍的Waru-Waru)共同發展起來的。它使用壘起的土壤平台,並在周圍築起溝渠來收集和保存水、淋去鹽分,創造一種有利於作物的溫暖小氣候,采用了大量能夠適應氣候變化的農作物品種,並與農林複合係統相結合,積累了豐富的本土知識和相關的農業文化遺產。目前,當地農民已將7000多公頃土地改為Waru-Waru來生產馬鈴薯、奎藜籽、大麥、燕麥,其中馬鈴薯每公頃單產高達10噸。
法屬圭亞那的遷移性耕作農業屬於一個複雜的活動係統,包括采集、捕撈和狩獵。主要作物是木薯(已記錄有70個品種)和甘薯(13個品種),當地農民通過保護雜草作為驅蟲劑、食物和藥材。
斯洛伐克的山區農作係統在喀爾巴阡山區,由15個族群的農民管理,具有豐富的馴養和野生物種及良好的生態環境,過去的喀爾巴阡農民栽培了多達1900個土著品種,並確保了生態的可持續性和經濟活力。
典型代表有: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秘魯“安第斯山脈高原農業係統”(2005年)、智利“智魯群島島嶼農業係統”(2005年)。
3.以芋頭為基礎的農業係統
這一獨特的農業係統,主要分布在巴布亞新幾內亞、瓦努阿圖、所羅門群島等太平洋發展中島國,具有獨特的地方遺傳資源。
根據現代考古學的研究,農業至少在世界四個中心先後獨立產生。幾乎同一時期,人類在不同地區自發開始種植作物。最早的農業距今11000至10000年出現在中東地區,即今天的土耳其、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和約旦一帶,其栽培穀物是小麥、大麥、燕麥和豆類,並且馴化了山羊、綿羊等動物;其次為距今大約9000年(或者更早)在中國出現的對稻、粟、黍和其他植物的種植以及對豬和其他動物的馴化;到了距今5000至4500年或更早,在中南美洲出現了以栽培玉米、豆類、瓜類和畜養駝馬為特色的農業經濟;大約與此同時,太平洋巴布亞新幾內亞島的史前居民種植芋頭、香蕉和蔬菜,可能還有甘蔗,後來又出現了對豬的馴養。以上四個中心是現代考古學公認的“原中心”(primary center),即農業經濟首先在這些地區發生,然後擴展、影響到鄰近的其他地區。
4.遊牧與半遊牧係統
牧人、牲畜和自然生態係統同步協同進化,牲畜都是生態係統的主要成員,牧人通過驅趕牲畜(羊、牛、馬、駱駝等)長距離遷徙和改變畜群結構來利用牧草、水、鹽和森林等資源,使其結構特征和能量流與物質循環功能不至於惡化,維護了生物群落(植物、動物、微生物群落)和賴以生存的環境的平衡狀態,具有豐富的動物遺傳多樣性和獨特的文化景觀。草原牧人以草原放牧畜種為基礎,以自己社會實踐中創造的生態文化為支撐,通過遊牧,不斷調整放牧壓力和牧草資源的時空分配,以適應由氣候控製的非平衡生態係統的內在規律,使大範圍的草地合理利用,又避免了自然災害對畜牧業的毀滅性危害。這些係統包括高原、熱帶和亞熱帶旱地以及寒地係統。
如在拉達克、青藏高原、印度、蒙古和也門的部分地區的以犛牛為基礎的草原管理係統,在東非馬賽以牛和混合畜群為基礎的牧場係統,以及在西伯利亞凍原和溫帶森林地區如薩米人和涅涅茨人的以馴鹿為基礎的管理係統。
東非馬賽的定期遊牧方式有助於將資源利用擴大到廣泛的區域,以免畜牧過於集中,從而造成過度放牧;交換牛群可創造更豐富的畜牧生物多樣性;而文化機製有助於保存有關植物及其用途的豐富知識。
典型代表有: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肯尼亞“卡賈多馬賽草原遊牧係統”(2008年)、坦桑尼亞“恩戈羅馬賽草原遊牧係統”(2008年)等。
5.獨特的灌溉和水土資源管理係統
這些係統是人類在幹旱或沼澤地區進行農業實踐的結果,具有較高的物種(農作物和動物)多樣性。古代的地下水資源管理係統坎兒井,使得伊朗、阿富汗等中亞國家擁有專業化、多元化的農業生產係統及其相應的庭園係統,同時在地下水道中可以飼養當地特有的盲魚品種。這一類型還包括北非和撒哈拉沙漠地區的綠洲農業係統;傳統的穀地和濕地管理係統等獨特的農業生產係統。
如突尼斯南部的傳統綠洲一年四季集約栽培,現有空間和高度多樣化的生產可以最佳利用供水,最大量地生產糧食、建築材料和藥用植物,其中畜牧是僅限於提供肉類、奶類、運輸和糞肥的少數家畜。
典型代表有:已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阿爾及利亞“埃爾韋德綠洲農業係統”(2005年)、突尼斯“加夫薩綠洲農業係統”(2005年)、內蒙古“敖漢旱作農業係統”(2012年)、中國江蘇“興化垛田傳統農業係統”(2014年)、伊朗“法罕省卡尚坎兒井灌溉係統”(2014年)。
6.特色傳統農作係統
特色傳統農作係統指具有重要的經濟、文化、生態價值的水果、蔬菜、花卉等植物種質資源以及衍生的生產、生活技術和知識等,這些特色傳統農作係統包括自然資源、種質資源以及加工工藝等,其產生、發展與傳播,均與當地人文曆史地理、經濟地理有著密切的聯係。
我國是舉世公認的世界農業起源中心之一,蘊藏有豐富的農業生物資源。世界作物起源地理基因中心確認我國為栽培稻、黍、粟、大麥、蕎麥、大豆、裸燕麥等作物的初生基因中心,為普通小麥、高粱等作物的次生基因中心。除糧食作物外,我國其他果、蔬、花卉等園藝植物資源也非常豐富,其利用和栽培曆史長達五六千年,因此我國也被稱為世界“園藝之母”。最初發源於我國的水果有:蘋果、桃、核桃、棗、板栗、獼猴桃、荔枝、蘿卜、榛等;花卉包括梅、牡丹、菊、荷、山茶、芍藥等。此外,最早馴化的動物包括豬和雞等常見畜禽。其他還有人參等中草藥、茶、大麻、苧麻、桑、芋、菱、漆樹及竹子等。我國茶文化、中藥文化、竹文化、花卉文化等均具有重要的文化生態價值。
茶文化係統的典型代表有: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雲南“普洱古茶園與茶文化係統”(2012年)、福建“福州茉莉花種植與茶文化係統”(2014年),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的“浙江杭州西湖龍井茶文化係統”(2014年)、“福建安溪鐵觀音茶文化係統”(2014年)、“湖北羊樓洞磚茶文化係統”(2014年)、“廣東潮安鳳凰單叢茶文化係統”(2014年)等。
棗文化係統的典型代表有: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陝西佳縣古棗園係統”(2014年),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的“天津濱海崔莊古冬棗園”(2014年)、“寧夏靈武長棗種植係統”(2014年)等。
其他特色農作係統的典型代表還包括:列入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項目保護試點的“河北宣化傳統葡萄園”(2013年)、“浙江紹興傳統香榧群落”(2013年);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名單的“河北寬城傳統板栗栽培係統”(2014年)、浙江慶元香菇文化係統(2014年)、甘肅岷縣當歸種植係統(2014年)、四川江油辛夷花傳統栽培體係(2014年)、新疆哈密市哈密瓜栽培與貢瓜文化係統(2014年)等。
第二節 農業文化遺產的分類體係
對農業文化遺產的認知和理解必須與古代農業文明相關聯,中國農業文化遺產是一個整體,包含多方麵的價值,包括經濟、社會、科學、藝術、曆史、情感、生態及環境價值等,作為一個被研究、挖掘與保護的對象,農業文化遺產概念僅僅從生態學和景觀學的角度顯然是不夠的,應該從更廣泛的意義理解和使用,即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它應是各個曆史時期與人類農事活動密切相關的重要物質(tangible)與非物質(intangilbe)遺存的綜合體係。它大致包括農業遺址、農業物種、農業工程、農業景觀、農業聚落、農業技術、農業工具、農業文獻、農業特產、農業民俗文化等10個方麵。因此,廣義的農業文化遺產外延包括遺址類、物種類、工程類、技術類、工具類、文獻類、特產類、景觀類、聚落類、民俗類等10種主要類型,在每種主要類型的農業文化遺產中又可以劃分為若幹基本類型,即二級分類。(見表3-1)
表3-1 農業文化遺產的主要類型與基本類型
一、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
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指已經退出農業生產領域的早期人類農業生產和生活遺跡,這些遺產包括遺址本身,以及遺址中發掘出的各種農業生產工具遺存、生活用具遺存、農作物和家畜遺存等。這類遺產主要是指一些早期農業遺址,特別是新石器時代的農業遺址。舊石器時代人類以漁獵和采集為主,人類進入新石器時代以後,開始定居下來,刀耕火種,從事原始農業生產,並把一些野生動物馴化成家畜,從而有了比較穩定的食物來源。因此,新石器時代的遺址是最早產生的農業文化遺產。
作為曆史上人類活動的痕跡,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在研究史前農業、古代農業甚至於當時人類生活生產、方式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農業遺址發掘出的房屋、墓葬、村落、灰坑等遺跡和骨器、石器、陶器、植物種子、動物遺骸等遺物都或多或少的反映出當時人類生存狀況與生產、生活方式。
作為考古學對象的實物資料包括遺跡和遺物兩大部分,遺跡和遺物又統稱為文化遺存。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既包括遺址本身,如村落遺址、房基、灰坑、窯址和墓葬等遺存,也包括遺址中發現的石器、骨器、蚌器等生產工具、生活用具以及動植物遺存等遺物。遺跡通常分為房屋、水井、村落、運河、墓葬等人工建築和設施,是古代人類活動所遺留下來的、不可移動的文化遺存。遺物是指古代人類遺留下來的各種生產工具、生活用具、武器及裝飾品等。一般而言,遺物都經過人類有意識的加工和使用。在新石器時代遺物中,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具占據了主要部分。生產工具主要有石器、骨器、蚌器等,生活用具主要是陶器。磨光石器是新石器時代生產工具中數量最多的一種,約占各種生產工具總數的90%以上。
據不完全的統計,現在全國已知的新石器時代遺址總數約上萬處,既有距今萬年左右的,也有很多是距今9000—4000年之間的。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的典型代表有:彭頭山文化遺址(前8200年—前7800年)、裴李崗文化遺址(前5300年—前4600年)、磁山文化遺址(前5400年—前5100年)、河姆渡文化遺址(前5000年—前3300年)、大溪文化遺址(前4400年—前3300年)、仰韶文化遺址(前7000年—前6000年)、大汶口文化遺址(前4300年—前2500年)、馬家窯文化遺址(前5800年—前4300年)等。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內容豐富多種多樣。很多農業遺址是某一類型文化的延續,如仰韶文化、龍山文化、大汶口文化、馬家窯文化、良渚文化等,大量同文化不同類型的遺址發掘對於探究人類早期文明亦有重要意義。也有很多農業遺址包含多種文化,長江下遊的新石器時代遺址常有二種或三種文化遺存上下相疊壓,如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其上層文化堆積為良渚文化、中層為崧澤文化、下層為馬家浜文化。
我國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分布範圍遍布全國33個省市,呈現出以騰衝——黑河一線為界,北多南少,東中部多西部少,並明顯的以河南、陝西中部為中心向四周遞減的同心圓格局,並且大量的農業遺址是沿黃河、長江流域分布的,這和我國地形地貌、氣候條件、水資源分布等因素密切相關。遺址類農業文化遺產按照當時人類主要的農業生產活動可劃分為粟作遺址、稻作遺址、漁獵遺址、遊牧遺址、貝丘遺址、洞穴遺址等。
(一)粟作遺址
粟作遺址,指以粟作文化為顯著特征的古代遺址類型,代表了中國古代北方的農業文化。中國目前發現栽培粟的最早年代是河北武安磁山遺址。該遺址的發現是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的重大突破,不僅出土了大量的與粟作文化有關的石鐮、石磨盤、石磨棒等生產工具,還出土了陶器、石器、骨器、蚌器、動物骨骸、植物標本等約6000餘種,而且發現了80餘座當年貯粟的窖穴或祭祀坑,遺址出土的粟灰、家雞骨骸和胡桃,使磁山被確認為是世界上糧食作物——粟的最早發源地,還是中國家雞和中原核桃最早的發現地。
(二)稻作遺址
稻作遺址,指以稻作文化為顯著特征的古代遺址類型,代表了中國古代南方的農業文化。在江西仙人洞、吊桶環遺址都有野生稻和人工稻的線索,並出土了12000年前的野生稻植矽石和10000年前的栽培稻植矽石,這是現今所知世界上年代最早的栽培稻遺存之一。對吊桶環遺址的稻作植矽石分析顯示了將野生稻馴化為人工稻的曆程,證實該地區是亞洲乃至世界上最早栽培水稻的地區。
(三)漁獵遺址
漁獵遺址,指以漁獵文化為顯著特征的古代遺址類型,發現於20世紀20年代末的黑龍江齊齊哈爾境內的昂昂溪遺址,由22處遺址與17處遺物點組成,共計39處。昂昂溪滕家崗遺址出土的大量魚骨、蚌殼和獸骨證明了當時人類是以漁獵為生存手段。昂昂溪遺址被確定為中國北方草原漁獵文化、新石器文化的突出代表,有“北方的半坡氏族村落”的美譽。
(四)遊牧遺址
遊牧遺址,指以遊牧文化為顯著特征的古代遺址類型,古代遊牧民族文化大都發源於幹旱—半幹旱的草原地區,由於頻繁遷徙,遊牧遺址一般很少有豐富的地層堆積,遺址內出土物較少,常見的遺跡形式主要是石結構建築、墓葬、岩畫等。統治階層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薩滿等神職人員,不親事畜牧生產,不必隨時遷徙,其所在的地點既是一個部族的政治中心,也是部族舉辦祭祀、喪葬等活動的中心,所以這類遺址墓葬、岩畫分布相對集中。
(五)貝丘遺址
貝丘遺址,古代人類居住遺址的一種,日本稱為貝塚,以文化層中包含人們食餘棄置的大量貝殼為顯著特征的古代遺址類型。大都屬於新石器時代,有的則延續到青銅時代或稍晚。貝丘遺址分布在沿海、內陸濱湖和臨河地帶,所含貝類基本上分為海生和淡水兩大類。多位於海、湖泊和河流的沿岸,在世界各地有廣泛的分布。在貝丘的文化層中夾雜著貝殼、各種食物的殘渣以及石器、陶器等文化遺物,還往往發現房基、窖穴和墓葬等遺跡。這種遺址反映出漁撈活動在經濟生活中占有相當的比重。中國沿海發現貝丘遺址最多的,當推遼東半島、長山群島、山東半島及廟島群島,此外在河北、江蘇、福建、台灣、廣東和廣西的沿海地帶也有分布。在內陸的河流和湖泊沿岸還發現有淡水性貝丘遺址,前者以廣西南寧邕江沿岸的貝丘遺址為代表;後者則以雲南滇池東岸的貝丘遺址為代表。
(六)洞穴遺址
洞穴遺址,指古代人類利用山岩自然洞穴,在其中生活,或一度埋葬死者,從而留有原生文化堆積的一種遺址類型。洞穴遺址的年代主要為舊石器時代和新石器時代,個別的可到較晚時期。它們反映出人類生產力低下、依賴洞穴作為棲息地、就近利用所處地理環境進行狩獵和采集活動的曆史。中國舊石器時代的洞穴遺址,著名的如北京人洞穴,其文化堆積總厚達40米,約從70萬年前延續到23萬年前。中國新石器時代的洞穴遺址,以華南石灰岩溶洞發育區的最為突出,數量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廣西桂林甑皮岩遺址、廣東英德青塘洞穴遺址等。
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於考古技術、觀念尚不發達,考古工作者在發掘遺址後往往就地劃範圍保護,並將遺址出土文物運送至博物館陳列保護。此種做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保護、運送過程中難免因為種種原因對遺物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壞。隨著科技、知識和觀念的進步,當今學術界、考古工作者更側重於在遺址地本址的基礎上建設農業博物館、考古遺址公園等進行“原生態”保護,實行大遺址保護策略。
二、物種類農業文化遺產
物種類農業文化遺產,指人類在長期的農業生產實踐中馴化和培育的動物和植物(作物)種類,主要以地方品種的形式存在。物種類農業文化遺產分可分為動物類物種和作物類物種。物種類農業文化遺產是經過人類加以馴化和培育的物種資源,單純采集和捕獵,不屬於農業生產範圍。所以,天然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一般不屬於農業遺產。漁業資源的傳統利用方式主要是對江海湖泊中自然放養的魚類資源的捕撈,人工養殖多始於現代,因此此類遺產亦未包括魚類資源。
物種類農業文化遺產是既有重要的曆史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又具有地方代表性,而且傳承至今的傳統物種資源。對於一些曾在農業生產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農作物品種資源,盡管目前已不在大田生產中大麵積栽培,而是保存在品種資源庫中,但仍有其曆史價值,並以其優良特性在今後的育種中具備潛在的種質資源價值,起到保持生物多樣性的重要作用。
(一)動物類物種
動物類物種主要是現存的傳統地方畜禽品種,包括各種役畜,提供肉、蛋、乳的家畜、家禽,魚、蠶、蜂、人工繁殖的昆蟲和軟體動物等。
我國是世界上畜禽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畜禽遺傳資源約占世界總量的六分之一。目前我國生產上利用的畜禽品種資源仍以傳統地方品種為最重要。據《中國畜禽遺傳資源狀況》(2004年)的記載,我國畜禽遺傳資源主要有豬、雞、鴨、鵝、特禽、黃牛、水牛、犛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梅花鹿、馬鹿、水貂、貉、蜂等20個物種,已認定畜禽品種(或類群)576個,其中地方品種(類群)426個(占74%)、培育品種有73個(占12.7%)、引進品種有77個(13.3%)。其中地方品種按畜種劃分豬品種有72個,禽品種有134個,牛品種有88個,羊品種有74個,其他品種有58個。
(二)作物類物種
作物指直接或間接為人類需要而栽培的植物。作物類物種包括各種糧食(供給澱粉的各種種子、塊根、塊莖等)、蔬菜、果樹、藥材、花卉、纖維、油料、糖料、飲料、染料、香料植物和綠肥作物等經過人工栽培的種類。
作物類物種類型豐富,各種作物的地方品種數以萬計。中國為世界栽培植物重要起源地之一。起源於中國的農作物有粟、稷(黍子)、水稻、蕎麥;豆類有大豆、毛黃豆;蔬菜有白菜、蘿卜;果樹有桃、杏、李、梨、柑橘、荔枝等。目前,中國的栽培作物有661種(不包括林木),其中糧食作物35種,經濟作物74種,果樹作物64種,蔬菜作物163種,飼草與綠肥78種,觀賞植物(花卉)114種,藥用植物133種。其中,糧食作物主要包括禾穀類作物、豆類作物、薯類作物等;經濟作物包括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纖維作物、嗜好作物等。
從作物的類型和品種總量來看,中國已收集的作物遺傳資源以地方品種為主,約占85%。但是各種作物差別較大。一般來說,主要作物的地方品種所占比例相對比次要作物的少,這是因為大宗作物育種曆史悠久,育成了大批優良品種(係)。正因為如此,大宗作物在生產上利用的品種幾乎都是育成品種;而小宗作物的地方品種仍在生產上種植,但隨著小宗作物育種的不斷發展,有的正在被育成品種或雜交品種所替代。
總的來看,隨著育種技術的進步和生產上的變化,生產上種植應用的品種數量總體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地方品種的數量不斷減少,少數新選育的品種占據了相當大的栽培麵積。例如,20世紀40年代中國種植的水稻品種有46000多個,基本上是傳統的地方品種;而現在種植的不到1000個,其中麵積在1萬公頃以上的隻有300個左右,而且半數以上是雜交稻。20世紀40年代中國種植的小麥品種有13000多個,其中80%以上是地方品種,而20世紀末種植的品種隻有500—600個,其中90%以上是選育品種。
三、工程類農業文化遺產
工程類農業文化遺產,指為提高農業生產力和改善農村生活環境而修建的古代設施,它綜合應用各種工程技術,為農業生產提供各種工具、設施和能源,以求創造最適於農業生產的環境,改善農業勞動者的工作、生活條件。工程類農業文化遺址具有重要的科學價值、生態價值,在區域曆史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這些遺產中不僅有水利工程設施這樣的物質文化遺產,還有治水理念、水管理文化、農村防洪抗旱灌溉互助合作製度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它們通過碑刻、典籍、農書、檔案、族譜及鄉規民約等形式流傳下來。
中國農業,自古以來在水的條件方麵一直很不理想。中國大部分地區氣候受季風影響,降雨量年內分配很不均勻,往往不能滿足農業的需要,亟須靠人工灌溉來保證。因此,中國自遠古就開始重視農田水利的興修。從浙江餘姚河姆渡遺址出土的大量稻穀遺存以及骨耜來推測,河姆渡人從事水稻生產,已初步掌握了根據地勢高低開溝引水和做田埂等的排灌技術。黃河流域一直流傳著大禹“疏九河”,“盡力乎溝洫”的傳說。夏朝時我國人民就掌握了原始的水利灌溉技術。這些可算得上是中國農田水利事業的萌芽時期了。而到了西周時期已構成了蓄、引、灌、排的初級農田水利體係。春秋戰國時期,都江堰、鄭國渠、芍陂、漳河渠等一批大型水利工程的完成,促進了川西、中原等地農業的發展。其後,農田水利事業由中原逐漸向全國發展。兩漢時期主要在北方有大量發展(如六輔渠、白渠),同時大的灌溉工程已跨過長江。魏晉以後水利事業繼續向江南推進,到唐代基本上遍及全國。宋代更掀起了大辦水利的熱潮。元明清時期的大型水利工程雖不及宋多,但仍有不少,且地方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興建的數量越來越多。各種形式的水利工程在全國幾乎到處可見,發揮著顯著的效益。
在我國境內依然保存了大量的古代水利工程的遺跡,有些至今仍然發揮著作用。根據2010年水利部對水利文化遺產的調查結果,我國水利文化遺產類型、數量十分豐富,其中以古代水利工程為多。但是,多數工程經過不斷改造,而仍然保持原有工程形態的古代水利工程占總數的不到30%。調查自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曆時一年半,調查範圍為1911年以前興建的水利工程與水利遺產,主要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城市水利、園林水利、水運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電工程、供排水工程、海塘工程和水利工程等。其中水利工程是指利用水能的灌溉、糧食加工機械或機具(如水碾、水磨、輪式水車等)。調查以在用的古代水利工程為重點,對具有重要曆史文化影響的水利工程與遺產,其時限可延長至1949年。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位置、工程類別、工程主要效益、始建年代、保存和利用現狀、管理部門、存在問題等6個方麵。調查確認古代水利工程與水利遺產379處、584項,其中包括世界文化遺產2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3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47處。
曆代各朝都將興水利、除水害作為頭等國事,興建了各類水利工程。工程類農業文化遺址類型多樣,按功能可以分為防洪、灌溉、水運、園林等類,按建築型式可分為攔河壩、溢流壩、渠道、閘門、分水堰、水道製導工程、堤防等。
工程類農業文化遺產主要是農業水利設施,具體可以分為運河閘壩工程、海塘堤壩工程、塘浦圩田工程、陂塘工程、農田灌溉工程等類型。
(一)運河閘壩工程
運河閘壩工程指用以溝通地區或水域間水運的人工水道及其附屬的水閘、水壩等工程設施,具有航運、灌溉、分洪、排澇、給水等多種功能。運河在穿過山嶺和跨越河流、河穀時,運河的河岸和河床須有防止浸蝕、滲漏的保護設施;其船閘建築通常采用梯級式多級船閘,或采用在兩閘間相隔一小段河道的梯段式船閘;蓄水庫的建設應有向高處供水的高水位水庫,彌補過閘泄水和蒸發的損失;另須建築低水位水庫,以容受船隻頻繁過閘時所泄入的水量。中國的運河閘壩工程建設曆史悠久,開鑿於公元前506年的胥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運河,亦是我國現有記載的最早的運河,上遊連接長江在安徽蕪湖的支流水陽江,下遊連接太湖水係荊溪。始建於春秋時期的京杭大運河是世界上裏程最長、工程最大的古代運河,南起餘杭(今杭州),北到涿郡(今北京),途經今浙江、江蘇、山東、河北四省及天津、北京兩市,貫通海河、黃河、淮河、長江、錢塘江五大水係,全長約1797公裏。2014年6月22日,第38屆世界遺產大會宣布,中國大運河項目成功入選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中國第46個世界遺產項目。
(二)海塘堤壩工程
海塘堤壩工程指為阻擋浪潮、防禦潮水災害而人工修建的堤防。在中國東南沿海,海塘對於當地農業生產和生活具有重要屏障意義。自漢、唐起,江、浙、閩沿海人民為防禦潮水災害而開始修建江海堤防。海塘從局部到連成一線,從土塘逐漸演變為土石塘、石塘,五代時采用“石囤木樁法”,北宋時采用了“坡坨法”石塘技術,建築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明、清時,海塘工程更受重視,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以及技術上的進步都超過其他曆史時期。目前的海塘主要分布在江蘇、浙江兩省以及福建省、上海市等。尤其在杭州灣兩岸,海塘綿延,用以保護塘內耕地和平民生活。
(三)塘浦圩田工程
塘浦圩田工程是古代太湖地區勞動人民的創造。在淺水沼澤,或河湖灘地取土築堤圍墾辟田,築堤取土之處必然出現溝洫;為了解決積水問題,又把這類堤岸、溝洫加以擴展,於是逐漸變成了塘浦;當發展到橫塘縱浦緊密相接,設置閘門控製排灌時,就演變成為棋盤式的塘浦圩田係統。隋、唐、宋時期,太湖流域的塘浦圩田大規模興修尤為突出。宋代範仲淹在《答手詔條陳十事》(1043年)中描述道:“江南舊有圩田,每一圩方數十裏,如大城,中有河渠,外有閘門,旱則開閘引江水之利,潦則閉閘拒江水之害,旱澇不及,為農美利。”太湖地區的塘浦圩田形成於唐代中葉以後。五代時吳越國利用軍隊和強征役夫修浚河堤,加強管理護養製度,設立“都水營田使”官職,把治水與治田結合起來。這些措施對塘浦圩田的發展和鞏固起到了良好作用。北宋初,太湖流域塘浦圩田廢而不治,中期又著手修治。南宋時大盛,作了不少疏浚港浦和圍田置閘之類的工程。
(四)陂塘工程
陂塘工程指利用自然地勢,經過人工整理的貯水工程,適建於丘陵地區,起始於淮河流域,汝南、漢中地區也頗發達,其功能是蓄水溉田。兩千多年前的文獻中已有利用陂池灌溉農田的記載。著名的芍陂由春秋時楚相孫叔敖主持修建,是我國最早的一座大型築堤蓄水灌溉工程,今天的安豐塘就是其殘存部分。漢代,陂塘工程修建已很普遍,東漢以後,陂塘工程修建加速發展。從雲南、四川出土的東漢陶陂池模型,可看出當時已在陂池中養魚,進行綜合利用。中小型陂塘適於小農經濟的農戶修築,南方地區雨季蓄水以備幹旱時用,因此修建很多。元代王楨《農書·農器圖譜·灌溉門》說:“惟南方熟於水利,官陂官塘處處有之。民間所自為溪堨、水蕩,難以數計。”
(五)農田灌溉工程
農田灌溉工程,指從水源向農田引水、輸水、配水、蓄水、灌水以及排水等各級渠溝或管道及相應建築物和設施的總稱。農田灌溉工程包括灌溉渠係工程、井灌工程等類型。
灌溉渠係工程,一般由取水樞紐(渠首工程)、灌溉渠道、渠係建築物和田間工程四部分組成,其主要作用是把從水源引取的灌溉水輸送到農田。商、周時期農田中出現溝洫。戰國時期,大型渠係建設迅速興起,魏國西門豹在今河北臨漳一帶主持興建漳水十二渠,(15)為中國最早的大型渠係。公元前三世紀,蜀守李冰主持修建了舉世聞名的都江堰工程為無壩引水渠係,渠道工程主要由魚咀、寶瓶口和飛沙堰三部分組成,至今曆時二千多年仍在使用,整個工程規劃布局合理,設計構思巧妙,管理運用科學,施工維修經濟,為中國古代灌溉渠係中不可多得的優秀工程。建成後,四川平原遂“旱則引水浸潤,雨則杜塞水門……水旱從人,不知饑饉,時無荒年,天下謂之天府也”。關中平原上的鄭國渠是規模最大的一個渠係工程,由水工鄭國主持修建。渠西引涇水,東注洛水,幹渠全長三百餘裏,計劃灌溉麵積達四萬頃。西漢時,灌溉渠係工程繼續有發展,關中地區建成了白渠、六輔渠、成國渠、蒙蘢渠、靈軹渠等,西漢以後,灌溉渠係工程的發展基本上處於停滯狀態,隻是在少數地方略有興建而已。
井灌,是利用地下水的一種工程型式。在中國浙江省餘姚河姆渡遺址第二文化層有木結構水井,是已發現的最原始的水井,距今約5700餘年。春秋時期已用桔槔提取地下水灌溉。中國北方許多地方地表水不足,故重視發展井灌。戰國以來,北方井灌相當流行,在戰國遺址中曾發現用於農田灌溉的水井,瓦圈水井就是當時打井技術進步的一個標誌。唐代開始應用水車提取井水。明、清時,在今陝西關中,山西汾水下遊,河北、河南平原地區形成了井灌區。明代徐光啟在《農政全書》的《旱田用水疏》中,根據不同的砌護材料將水井分為石井、磚井、葦井、竹井和木井等。坎兒井,是新疆地區利用天山、阿爾泰山、昆侖山上積雪融化的雪水經過山麓滲漏入礫石層的伏流或潛水而灌溉的一種獨特形式。坎兒井在西漢時就有了。人們根據當地雨量稀少,氣候炎熱,風沙大的特點,在地下水流相通的地帶開鑿成列的豎井,其下有橫渠(暗渠),然後通過明渠(灌溉渠道)把水送到農田裏。
在中國,農業生產的發展、盛衰與工程類農業文化遺產有著密切的關係,具體表現在:一是對中國農業經濟區的形成和轉移有重大影響。如秦、漢時期,一係列大規模灌溉渠係陸續興建,由此而形成了關中、成都平原和冀、魯、豫等幾個重要農業經濟區。東漢至魏、晉,陂塘水利灌溉事業的發展,使江淮之間成為重要農業經濟區。中唐以後,長江下遊塘浦圩田水利的發展為農業經濟重心逐漸南移江南地區創造了條件。其次,水利促進了一些地區耕作栽培製度的發展。如長江流域沮洳下濕地區,隨著塘浦圩田水利的發展,排灌技術的進步,耕作栽培製就由一年一熟逐步演進為稻、麥兩熟和兩稻、一麥的製度。第三,水利使一些地區的作物組成發生變化。黃河流域自西周迄至春秋,主要農作物為黍、稷;而到戰國、秦、漢時期,粟、菽(大豆)、麥則成為主要農作物。菽、麥對水分的要求較高,水利灌溉事業的發展是促成這一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就是農田水利排灌事業的發展,促使一些低產地區變成為農業高產區。
四、技術類農業文化遺產
技術類農業文化遺產,指農業勞動者在古代和近代農業時期發明並運用的各種耕種製度、土地製度、種植和養殖方法與技術。包括土地利用技術、土壤耕作技術、栽培管理技術、防蟲減災技術、生態優化技術、畜牧養殖獸醫漁業技術等。中國傳統農業以勞動集約為特點,技術上表現為精耕細作。中國傳統農業技術的演化以繼承為前提,其過程是一個由簡單到複雜,由單一性到多樣性的累積過程。
(一)土地利用技術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土地利用技術是為了擴大耕地麵積,把原來一些不太適合農耕的土地改造為適合農耕而應用的技術方法。
夏、商、西周,休閑製代替了原始農業的撂荒製,出現了畎畝結合的土地利用方式。春秋戰國至魏晉南北朝,連種製取代了休閑製,並創造了靈活多樣的輪作倒茬和間作套種方式;隋唐宋元,水稻與麥類等水旱輪作一年兩熟的的複種有了初步的發展。明淸,除了多熟種植和間作套種繼續發展以外,又出現了建立在綜合利用水土資源基礎上的立體農業的雛形。
戰國時期,對丘陵地、平地、低窪地三種類型的土地已有所利用。到漢代,種植業比較發達的中原地區,沼澤地已基本上墾辟治理為農田。隋、唐以後,經濟重心轉移到南方。人口增加和土地兼並促使人們向山地和水域開發,出現了梯田、圩田、塗田、沙田、架田等土地利用形式。
丘陵地帶和山區的土地利用形式主要是“梯田”。中國有廣大的丘陵地帶和山區,農田向山坡擴展是必然的趨勢。它最主要的形式是“梯田”,梯田在條件不同的地方,修築形式和效果也有所不同。西北黃土地帶,主要作用是攔截水土;而南方丘陵地區的梯田則結合豐富的水源條件,表現了對於水土的高度利用。
低窪地的土地利用形式主要是“圍田”。低窪地土地利用有多種方式,主要的一種是圍湖造田,從湖田衍變出的圍田又叫“圩田”、“壩田”、“垸田”,主要推行於古雲夢澤及沿長江的沼澤地區。春秋末年,以越族為主體建立的吳國和越國,已在長江下遊的太湖地區開始圍田了;至秦漢時期又進一步推廣;魏、晉、南北朝時期,北方人口大量南移,對農田的需求急劇增加,江南地區圍湖造田的活動逐漸增加;然而圍田的大規模發展卻是在唐宋以後。
北方一些地區的農民在自然條件非常差,甚至種植業難以發展起來的地方,也千方百計地擴大種植麵積。突出地表現在兩大創舉上,其一是改造鹽堿地,其二是明、清時期甘肅地方農民創造的“石子田”。
(二)土壤耕作技術
土壤耕作技術是使用農具以改善土壤耕層構造和地麵狀況等的綜合技術體係。是耕作製度中土地保護培養製度的重要環節。包括基本耕作(翻耕、深鬆耕等)和表土耕作(耙地、耮耱、整地、鎮壓、耖田等)兩類。
中國傳統農業耕作技術的演變可以概括為:火耕法→耦耕法→壟作法→代田法和區田法→親田法→複種輪作法。
中國北方傳統農業的旱作技術體係,早在春秋時代就強調“深耕熟耰”、“深耕疾耰”、“深耕易耨”的耕作技術,傳統的精耕細作技術開始萌芽;在漢代采用的是耕摩結合的方法,即翻耕後用“摩”來摩平地麵和摩碎土塊,以減少土壤水分的散失;魏晉時期,則在耕摩之間又加上了“耙”,形成了以創造蓄墒防旱的良好耕層為目的的耕、耙、耱三位一體旱地耕作技術體係,並重視中耕除草和輪作倒茬。中國南方傳統農業的水田耕作技術體係,在宋代以後創造了以耕、耙、耖為主要技術環節的整地技術,曲轅犁的出現則解決了南方水田麵積較小,耕作起來回轉不便的問題。
(三)栽培管理技術
中國傳統農業是集約型農業,主要特點是因時因地製宜,精耕細作,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提高單位麵積產量為重心。其栽培管理技術包括選育良種、灌溉排水、田間管理技術、多樣化的肥料製作和施肥等多個方麵。
幾千年來我國選育和積累了大量適於不同農田條件和經濟要求的品種,從豐產、優質到抗逆等各種類型都有,作物品種資源居於世界首位。《詩經》中已有“嘉種”的概念;漢代《氾勝之書》首次記載了選留種技術;6世紀時的《齊民要術》對於選種留種技術有了係統的記載,即今稱之“穗選法”;《齊民要術》中還提出了“本母子”瓜的留種技術;南北朝時期出現了類似今日的“種子田”;清代則出現了“一穗傳”技術。
我國古代十分重視對農時的掌握,不違農時尤其是掌握適宜的播種期,是傳統農業自古以來的基本原則之一。《呂氏春秋·審時篇》提出“厚(候)之為寶”,從作物生長角度,論證了掌握農時的重要。戰國時代已形成了利用二十四節氣來掌握農時的技術。
中國傳統農業很重視發展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合理排灌也是改善土壤環境的重要措施,這方麵有先秦的農田溝洫、戰國以後的灌淤壓堿,南方稻作的烤田技術等。
我國人民很早就認識到采用良種是最經濟的增產方法,並形成類似後世種子田的選種、繁種和防雜保純相結合的製度。在我國南方,宋代以後對育秧、插秧有嚴格的技術操作要求,對於稻田的耘耥、施肥以及灌溉排水都有科學的管理措施,重視中耕成為中國傳統農業區別於西歐傳統農業的特點之一。
我國傳統農業一直強調施肥和保持地力的重要性。這一優良傳統始於戰國,發展於宋、元,至明、清更趨完善。主要措施是充分利用人畜糞溺、種植豆料綠肥、槁稈還田、人工漚製堆肥、燒製熏土、撚取河泥、施用餅肥,以及把一切生活消費後的“廢物”歸還土壤。在施肥技術和理論上也有許多創造,先秦時期,除施用草木灰外,更為普遍使用的肥料是熟糞。這一時期還出現了土化之法,能夠根據不同性質的土壤,選用不同的肥料加以改良,並稱之為“糞種”。魏晉南北朝,出現了人工綠肥。到了宋代,城市的糞便、垃圾以及河泥等成為肥料;宋末,豆、麥等越冬作物使用“火糞”。元代,在《王禎農書》中就提到了普遍使用的四種肥料類型:苗糞(栽培綠肥)、草糞(野生綠肥)、火糞(熏土)、泥糞(河泥)四類,已認識人畜糞的施用要注意生熟和適量。此後,餅肥的使用與推廣是中國古代有機肥料製造技術上的一次飛躍。清代在《知本提綱》中已將有機肥種類歸結為十大類,並總結出了“釀造糞壤”之十法。
(四)防蟲減災技術
中國傳統農業崇尚自然界各種物質與事物之間相生相克關係的陰陽五行思想,善於利用農業生態係統中生物之間彼此依存和製約的關係,使其向有利於人類的方向發展。中國傳統農業中頗有特色的生物防治技術,也是據此而創造的。
傳統農業等防蟲減災技術包括生物防治技術、物理防治技術、栽培防治技術和非化學農藥防治技術。其中,生物防治技術是利用生物間的相生相克關係和食物鏈原理,防治病蟲和草害。代表性的有利用植物化感作用控製有害生物、以蟲治蟲、青蛙食蟲、益鳥捕蟲、家禽治蟲等。物理防治技術代表性的有人工撲打、火焚水淹、餌誘、除蟲器械等。栽培防治技術代表性的有深耕翻土、選育抗蟲品種、掌握農時、耕除雜草、輪作換茬、控製溫濕度等。非化學農藥防治技術則是利用植物性、礦物質藥物采用浸水、噴灑、熏煙等施用方法來控製蟲害。
稻魚共生係統是中國南方一種長期發展的農業生態係統,其主要特征是在水稻田中養魚,有的地方還發展為稻魚鴨共生係統,這種係統由於沒有化學農藥的投放,對周遭的生態環境有重大的保護作用。稻魚共生係統的代表是浙江省青田縣,稻魚鴨共生係統的代表是貴州省從江縣。這兩個項目都被列入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和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稻田養鴨治蟲在中國生物防治史上具有極高的曆史價值和科技價值,李約瑟在他的科學巨著《中國科學技術史》一書中,多次提及中國應用鴨子防治害蟲並給予高度的評價。
(五)生態係統優化技術
生態係統優化技術,是指巧妙地利用水陸資源和各種農業生物之間的互養關係,組成合理的食物鏈和能量流,充分地利用土地、陽光、水、空間、時間,形成互相依存、互相促進的人工生態係統良性循環,營造理想的生態環境,達到最佳經濟效益,同時減少環境汙染的相關農業技術,反映了我國“天人合一”的傳統農業思想。
我國從春秋戰國時期至明清時期,出現大量農林牧複合係統,這些都運用了係統觀點構建和優化農業結構,達到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的生態係統優化技術。複合農業係統中的典型代表包括:農田複種輪作製度;作物間種係統;農林複合係統,包括林(果)—糧食作物,林(果)—經濟作物,林(果)—藥材,林(果)—草等;農牧結合結構;農漁複合結構;基塘係統等。
16世紀中期,太湖地區出現糧、畜、桑、魚相結合的基塘,珠江三角洲出現果魚、桑魚結合的基塘。桑基魚塘采用生態係統優化技術形成了非常完整的循環體係:農民深挖魚塘,墊高塘基,在塘基上種植桑樹,在塘內養魚,在桑樹上養蠶。蠶沙(蠶的糞便)落入塘內可以喂魚。桑基魚塘既促進了種桑、養蠶及養魚業的發展,又帶動了繅絲等加工工業的進步,是一個完整、科學的水陸資源相互利用的人工生態係統。據《補農書》記載,明末清初浙江嘉湖地區形成“農—桑—魚—畜”相結合的生態係統優化技術:圩外養魚,圩上植桑,圩內種稻,又以桑葉飼羊,羊糞壅桑,或以大田作物的副產品或廢腳料飼畜禽,畜禽糞作肥料或飼魚,塘泥肥田種禾等。
(六)畜牧養殖獸醫漁業技術
傳統畜牧養殖獸醫漁業技術包括牲畜和家禽等的飼養、繁殖、相畜、閹割和獸醫等方麵的技術,主要是依靠農、牧、漁民直接生產經驗積累和創造。
早在先秦,馬、牛、羊、豬、狗、雞就是主要的家養動物。北方和西北遊牧族飼養的驢、騾、駱駝,漢以後大量傳入中原,成為重要畜種。春秋戰國以後,除遊牧族外,大牲畜向役用發展;豬、羊、家禽主要供肉用;馬主要用於軍事,被奉為六畜之首;耕牛隨著犁耕的推廣,其重要性日增;豬自古以來就是民間的主要家畜,地位曆久不衰;狗原供獵用,西漢以前曾是重要食畜,以後作為食畜的重要性日趨下降。鵝鴨在先秦已有飼養,與雞的地位有逐漸提高的趨勢。少數民族還有人養象、鹿、鷹等。人工養魚不晚於周代。經濟昆蟲飼養首推家蠶與蜜蜂。
農區養畜以舍飼與放牧相結合,部分農業副產品用作飼料,畜糞則用於肥田,是農牧互養的良好形式。中國古代培育出許多牲畜良種,中國豬種對西歐古代和近代豬種改良作出了貢獻。在飼養、繁殖、相畜、閹割和獸醫等技術方麵都有重要創造。例如,中國古人很早就將雜交優勢用於動物生產,先秦時代,中國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遊牧民族就利用馬驢雜交產生雜種後代騾和駃騠,並開始輸入內地。中國古代的動物雜交不僅運用於馬驢之間,還用於其他動物的育種,如犛牛和黃牛的雜交,家雞和野雞的雜交,番鴨和麻鴨的雜交,以及家蠶雌雄之間的雜交等。中國古代還利用閹割技術來改變動物的某些天性,古稱“去勢”。周代,人們就已認識到經過閹割的豬,性情溫順,《周禮》中有關於“攻駒”和“攻特”的記載,即是指給馬和牛做閹割手術。
我國傳統農業科技的發展向前可以追溯到原始社會時期,人類由采集漁獵的原始生存狀態進入到原始農業,據史料推算,到了母係氏族社會晚期,我國的原始農業經濟開始萌芽,及至夏、商、西周時期,原始農業在土地製度、農業經濟結構、田間生產技術、農業生產理論及農業生產工具方麵有了長足的進步。到了奴隸製社會時期,原始農業科技得到了巨大的發展,夏、商、周時期是我國傳統農業的萌芽時期,是原始農業得到全麵發展的時期。在耕作方法和製度方麵,火耕火種的方式繼續存在著,同時產生了稱之為“耦耕”的耕作方法。這一時期的田間技術發展,主要表現在人們對施肥技術、中耕除草、蟲害防治的逐步重視,以及壟作法的產生和播種技術的進步。在原始農業經濟階段,我國農業科技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科技手段較為單一。西周末年及至戰國時期,是我國傳統農業的形成時期。
從曆史時期來看,秦漢魏晉時期傳統旱作農業階段,農作物品種在數量上有很大提高,耕作技術在前一階段的基礎之上產生了土壤翻耕技術、耕後保墒技術、作物品種選擇技術、分期施肥技術、適時播種技術、中耕除草和旱地灌溉技術等諸多新的農業技術。隋唐至宋元時期的傳統水田農業階段,栽培耕作技術、畜牧技術等都在前一時期的基礎上得到了良好的發展。明朝至清朝前中期是傳統農業的深入發展階段。無論農田水利、耕作技術,還是農作物種植構成方麵均取得了一些成就,多種經營和多熟種植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方式。農業科技知識在徐光啟《農政全書》和清朝官方編製的《授時通考》中得到了較為全麵的總結,形成了完備的傳統農業生產技術體係。
五、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
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指在古代和近代農業時期,由勞動人民所創造的、在現代農業中緩慢或已停止改進和發展的農業工具及其文化。涉及的農具主要包括依靠人力、畜力、水力、風力等非燃氣、燃油動力的農具及其文化,以及在由手工工具和畜力、風力、水力農具向機械化農具轉變時期所創造的半機械農業工具及其文化。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中既包括各個曆史時期製作使用的農具實物(包括已經鑒定為保護文物和尚未鑒定為保護文物的農具實物)等物質文化遺產,也包括各類農具的製作工藝、使用方法,及其在農村、農業、農民的民俗活動中的精神價值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農業生產工具自春秋戰國以來稱之為“田器”、“農器”和“農具”。製造農具的原料,最早是石、骨、蚌、角等。商、周時代出現了青銅農具,種類有锛、臿、斧、斨、鎛、鏟、耨、鐮、犁形器等。春秋戰國時期,冶鐵技術的發展加快了鐵農具代替木、石、青銅製農具的曆史進程。
按照其功能和使用範圍,屬於文化遺產範疇的中國傳統農具大致可分為17類:農業和林業生產中的整地工具、播種工具、中耕工具、積肥施肥工具、收獲工具、加工儲藏工具、灌溉工具、運輸工具、修剪整枝工具、生產保護工具;副業生產中的養蠶工具、養蜂工具、漁具、畜禽喂養工具、棉花加工工具、木器加工工具;以及籃、筐、桶、叉等其他通用性農具。
表3-2 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分類
續表
來源:丁曉蓄,王思明,莊桂平:《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的價值及其保護利用》,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3期。
中國傳統農具經過長期發展改進,基本形成了北方以旱地耕作為主的耕—耙—耮農業工具體係,南方以耕—耙—耖為主的水田農業工具體係。同時,在西部多山地區林業工具類型品種較多,在北方畜牧業發達地區分布有豐富的畜牧業工具,在沿江地區、水網密集的江南地區以及沿海地區則發明使用大量的淡水漁業工具和海水漁業工具。
中國作為一個傳統農業大國,農業生產工具遍布全國。在農業生產發展的曆程中,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勤勞智慧的勞動人民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不斷創造、發明,改良使用了適合各地地理、地質、氣候條件的農具,極大地提高了勞動生產力和生活質量,推動社會向前發展。其中既有以曲轅犁、龍骨車、耙、耖、耘蕩為代表的適合水田稻作的工具,也有適合旱地麥作的耬車、麥釤、麥綽、麥籠、耙耱等工具,有以稻床、連枷等為主的收獲農具,有以礱磨、碓為代表的加工農具;有整地、中耕工具,有與濱海地域風力資源豐富等自然條件相適應的風車機械,也有與水網密集相適應的筒車灌溉工具;有適合淡水養殖、捕撈、水上運輸等農業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漁船、漁網等漁業生產工具,也有適合陸地運輸的板車等;此外,在長期的農業生產過程中,人們還創造發明出獨特的農業生產保護輔助工具,如秧馬、鬥笠、蓑衣、草褲、竹馬甲、竹膊籠、指頭籃等。傳統農業工具種類齊全、數量眾多,有許多農具都極具典型的區域特色,凝聚著中國人民的聰明智慧。
中國的傳統農具是中國曆史上勞動人民發明創製,承襲沿用的農業生產工具的泛稱,其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標誌,是勞動人民在農業生產中的傑出創造。其發展從製作材料、使用功能、動力和機構等方麵經曆了一個由簡單到複雜不斷豐富的過程,每一次的發展變革都凝結著勞動人民的智慧,各種工具對中國古代農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農業機械化程度不斷提高,現代機器大生產的發展進步讓傳統農具走向衰落,逐漸退出舞台,許多傳統農耕器具和生活用具被廢棄、毀壞、消失,逐漸淡出人們的生活。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是農業發展的經典代表符號。千百年來,中國的農業工具在不同曆史時期,經曆了材質、造型、功能的變遷,同時,也經曆了與區域生態環境、農業產區生產要求以及當地物產條件、氣候條件等各方麵相適應的過程,形成了大量類型豐富的、富有地方特色的工具類農業文化遺產。
六、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
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指古代留傳下來的各種版本的農書和有關農業的文獻資料,在農業曆史學界、圖書館學界等一般使用(古)農書、農業曆史文獻、農業古籍或古代農業文獻來概括,包括綜合性文獻和專業性文獻。綜合性文獻從體裁看,有按生產項目編排的知識大全類農書,有按季節編排的農家月令類農書,也有兼有兩者特點的通書類農書;從內容所涉及範圍看,有全國性大型農書,有地方性小型農書。中國早期古農書,以生產穀物、蔬菜、油料、纖維和某些特種作物(如茶葉、染料、藥材)、果樹、蠶桑、畜牧、材木、花卉等為主題的“整體農書”占大多數。專業性文獻最早出現在相畜、獸醫和養魚等方麵,晉、唐以後逐步擴展到花卉、農器、植茶、養蠶、果樹等方麵,到明、清時還出現了救荒和治蝗專書。總體來看,時代越往後,農業分工越細,專業性文獻也越多。
中國農書起始於春秋戰國。當時諸子百家中有農家,《漢書·藝文誌》列農家著作九種,如《神農》、《野老》等,已佚。這一時期的農業文獻資料較為零散、稀少,且多已失傳。流傳下來的僅有《管子》的《地員》篇,《呂氏春秋》中的《上農》、《任地》、《辯土》、《審時》四篇,《周禮》中有關農業的條文,以及中國最早的曆書《夏小正》等。
對於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國內學術界並無統一的分類標準,學者們大都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分類。王毓瑚將其分為綜合性農書、天時與耕作專書、各種專譜、蠶桑專書、獸醫書籍、野菜專著、治蝗書、農家月令書和通書性質的農書等9個係統。石聲漢按照寫作對象將其分為整體性農書和專業性農書,按體裁分為農家月令書、農業知識大全和通書,按作者分為官書和私人著作,按地域分為全國性農書和地方性農書。《中國農書目錄彙編》分為總記類、時令類、占候類、農具類、水利類、災荒類、名物診釋類、博物類、物產類、作物類、茶類、園藝類、森林類、畜牧類、蠶桑類、水產類、農產製造類、農業經濟類、家庭經濟類、雜論類、雜類,共21類。《中國古農書聯合目錄》將其分為農業通論、時令、土壤耕作、灌溉、治蝗、作物、蠶桑、園藝、蔬菜、果木、花卉、畜牧獸醫、水產,共13類。《中國農學書錄》將其分為農業通論、農業氣象占候、耕作農田水利、農具、大田作物、竹木茶、蟲害防治、園藝通論、蔬菜及野菜、果樹、花卉、蠶桑、畜牧獸醫、水產,共14類。《中國農業古籍目錄》將其分為綜合性、時令占候、農田水利、農具、土壤耕作、大田作物、園藝作物、竹木茶、植物保護、畜牧獸醫、蠶桑、水產、食品與加工、物產、農政農經、救荒賑災、其他,共17類。《中華大典·農業典》將其分為綜合、糧食作物、園藝作物、經濟作物、農具、蠶桑、畜牧獸醫、漁業、水利、農業災害、農學農書,共11類。《中國明清時期農書總目》分為通論、時令占候、耕作農田水利、農具、大田作物、竹木茶、災荒蟲害、園藝、蠶桑、畜牧獸醫、水產,共11類。《江蘇農業文化遺產調查研究》將其分為綜論概論、時令占候、農田水利、農具、土壤耕作、大田作物、園藝作物、竹木茶、植物保護、畜牧獸醫、蠶桑、水產、食品與加工、物產、農政農經、救荒賑災、其他,共17類。
綜合上述農業文獻分類,可以將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分為綜合性類、時令占候類、農田水利類、農具類、土壤耕作類、大田作物類、園藝作物類、竹木茶類、畜牧獸醫類、蠶桑漁類、農業災害及救濟類文獻,共11類。
(一)綜合性類文獻
綜合性類文獻指內容帶有綜合性質,涉及本分類兩種以上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氾勝之書》、《齊民要術》、《農政全書》等。西漢氾勝之的《氾勝之書》是西漢晚期的一部重要農學著作,一般認為是我國最早的一部農書,書中記載黃河中遊地區耕作原則、作物栽培技術和種子選育等農業生產知識,反映了當時漢族勞動人民的偉大創造。後魏賈思勰的《齊民要術》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綜合性農書,著重於各項技術知識的係統記錄,除了各種作物、蔬菜、果樹、林木的耕作、選育、保護和畜牧、養魚等廣義農業的各部門之外,還有農產品加工、保藏、釀造、烹調、織染、日用品保管,乃至製造筆墨、化妝品等,是“百科知識”型的。明代徐光啟的《農政全書》是最重要的全國性綜合農書,全書分為12目,共60卷,50餘萬字,基本上囊括了中國古代漢族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的各個方麵,而其中又貫穿著一個基本思想,即徐光啟治國治民的“農政”思想,這正是《農政全書》不同於其他大型農書的特色之所在。
(二)時令占候類文獻
時令占候類文獻包括以月令、時令及歲時為編纂框架的綜合性類農業文獻,以及農時、物候、節氣、農業氣象等農業文獻。這類書因著重於時間計劃,對農作物生產過程沒有作係統的連續敘述,技術性知識顯得分散些。以月令體裁寫成的農書約20餘種,其中代表性文獻有春秋時期的《夏小正》、東漢崔寔的《四民月令》、唐韓鄂的《四時纂要》等。大型農書如明《農政全書》、清《授時通考》以及小型農書如清張宗法撰《三農紀》等書中都專辟月令體例的內容。中國現存最早、含有夏代豐富物候知識的《夏小正》中記載有許多物候、氣象、天象和與之相對應的農事及其他生產活動。東漢崔寔的《四民月令》是農家月令書中最有代表性的著作,它將一年十二個月必須進行的農業生產操作事項,按時令緩急,依次安排。唐韓鄂《四時纂要》按月詳細開列農村居民的農事與其他活動項目,是農村日用百科全書,曾對後世農家曆的編纂很有影響。
(三)農田水利類文獻
農田水利類文獻指記載農業水利議論和規劃,或興修工程設施以調節和改變農田水分狀況和地區水利條件,以利農業生產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泰西水法》、《吳中水利全書》等。明代徐光啟與傳教士熊三拔合譯的《泰西水法》是一部介紹西方水利科學的重要著作,後被收入《農政全書》。宋代單鍔的《吳中水利全書》是作者調查太湖周圍的水係源流,曆時30餘年將其調查的研究結果著此為書。
(四)農具類文獻
農具類文獻即記載各種農具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耒耜經》、《農器譜》等。最早記述和研究農具的古籍,當推《周禮·考工記》。唐代陸龜蒙的《耒耜經》是唐代末期記述江南地區農具的專著,是最早記述農具的專書,共記述農具四種,其中對被譽為我國犁耕史上裏程碑的唐代曲轅犁記述得最為準確詳細。其他農具專書還有宋曾之謹的《農器譜》、明王徵的《新製諸器圖說》和清陳玉璂的《農具記》等。專業性農書中,農具書是較少的一類。但在一些綜合性農書中,大量載有中國古代的農具。如元代王禎的《農書》雖然是綜合性農書,但其中《農器圖譜》20集,占全書80%的篇幅,幾乎包括了傳統的所有農具和主要設施,堪稱中國最早的圖文並茂的農具史料,後代農書中所述農具大多以此書為範本。
(五)土壤耕作類文獻
土壤耕作類文獻包括土壤、井田、耕作耘鋤、區田及營田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禦製耕織圖》、《農說》、《澤農要錄》等。清代《禦製耕織圖》又名《佩文齋耕織圖》,是中國農桑生產最早的成套圖像資料,以江南農村生產為題材,係統地描繪了糧食生產從浸種到入倉,蠶桑生產從浴蠶到剪帛的具體操作過程,它的繪寫淵源可上溯至南宋,繪者為樓璹,耕圖、織圖各23幅,共計46幅圖,每圖配有康熙皇帝禦題七言詩一首。
(六)大田作物類文獻
大田作物類文獻即包括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禾譜》、《江南催耕課稻編》、《金薯傳習錄》、《禦題棉花圖》等。如北宋曾安止的《禾譜》是中國第一部水稻品種專著,共五卷。清代李彥章編撰的《江南催耕課稻編》是一部總結水稻生產尤其是提倡種早稻、推廣雙季稻生產經驗的專著。清代方觀承的《棉花圖》是我國最早的棉花栽培技術和紡織加工技術的圖譜。宋代王灼的《糖霜譜》為我國古代首部關於甘蔗栽培及製糖法的專著。
(七)園藝作物類文獻
園藝作物類文獻即包括蔬菜、果樹、花卉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中國古代蔬菜類農書較少,但有關蔬菜的文獻則很多,多散見於綜合性農書、月令類農書和重要的類書中。北宋僧人讚寧的《筍譜》是第一部關於竹筍的專著,南宋陳仁玉的《菌譜》是第一部關於菌類的專著。果樹專著的出現則始自唐代以後。南宋韓彥直《永嘉橘錄》是第一部柑橘栽培學專著;北宋鄭熊的《廣中荔枝譜》是第一部荔枝專譜。據王毓瑚《中國農學書錄》所載,花卉類農書總數達150種。《全芳備祖》是宋代花譜類農書集大成者,著名學者吳德鐸先生首譽其為“世界最早的植物學辭典”。北宋劉頒的《芍藥譜》、宋代劉蒙的《菊譜》、宋代趙時庚的《金漳蘭譜》、南宋範成大的《範村梅譜》分別是第一部關於芍藥、菊花、蘭草和梅花的專著。
(八)竹木茶類文獻
竹木茶類文獻即包括竹、木、茶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竹譜》、《茶經》、《桐譜》等。南朝劉宋戴凱之的《竹譜》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竹類專著。唐代陸羽《茶經》是中國乃至世界現存最早、最完整介紹茶的專著,被譽為“茶葉百科全書”,此書是一部關於茶葉生產的曆史、源流、現狀、生產技術以及飲茶技藝、茶道原理的綜合性論著。北宋陳翥的《桐譜》是我國第一部研究泡桐的專著。
(九)畜牧獸醫類文獻
畜牧獸醫類文獻即包括馬、牛、豬、羊、禽等內容的農業文獻。從曆代書目中可查到的畜牧、獸醫類文獻約500餘部(篇),但保留下來的僅十分之一。主要包括天象、物候和農事活動,畜牧類農書以“相畜”為最多,是把一年中該做的事逐月加以安排,其次是“馬政”,有關飼養管理、繁育及畜產品利用加工的文獻多散見於綜合性農書,如《齊民要術》、《王禎農書》、《農政全書》等的畜牧部分。戰國以前的相畜文獻未能流傳下來,兩漢以後流傳的相畜文獻包括《伯樂相馬經》、《寧戚相牛經》和《隋書·經籍誌》中的《相鴨經》、《相雞經》、《相鵝經》等。明楊時喬的《馬政紀》是現存較完整的一部馬政書。獸醫類多為專書,流傳的重要獸醫專書中有唐李石撰《司牧安驥集》、北宋王愈撰《蕃牧纂驗方》、元卞寶撰的《司牧馬經·痊驥通玄論》,以及明喻仁、喻傑兄弟編著的《元亨療馬集》等。
(十)蠶桑漁類文獻
包括蠶桑、桑、漁業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蠶書》、《陶朱公養魚經》等。如北宋秦觀的《蠶書》是宋代有關養蠶製絲技術的專著,主要總結宋代以前兗州地區的養蠶和繅絲的經驗,尤其對繅絲工藝技術和繅車的結構型製進行了論述。春秋時期範蠡的《陶朱公養魚經》是我國古代第一本養魚專書。明代黃省曾的《種魚經》是我國現存最早的淡水養殖專著,內分三篇,分述魚種、養魚方法和海洋魚類。明代屠本畯的《閩中海錯疏》是我國現存最早的地區性海產動物誌。
(十一)農業災害及救濟類文獻
農業災害及救濟類文獻即包括救荒賑災、蟲害防治、救荒野菜等內容的農業文獻。代表性文獻有《救荒活民書》、《野菜譜》等。南宋董煟《救荒活民書》是第一部研究治蝗和荒政學的著作。清顧彥所輯的《治蝗全法》是篇幅最多、內容最全的一部治蝗專書。從明代開始,陸續出現野菜類專著如明代朱橚的《救荒本草》、王磐的《野菜譜》、鮑山的《野菜博錄》等。這類專書的目的在救荒,所記植物大都是野生蔬菜,並都有圖像。
中國作為曆史悠久的農業大國,從遠古至清末曆代遺留下來的農業文獻十分豐富,涉及農、林、牧、副、漁等自然科學和農業政策、農業經濟等社會科學的各個方麵,數量龐大,承載了中國傳統農業的精髓,反映了傳統農學發展曆程和規律,是我國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是中國傳統農學的載體,是曆代國家政權用來勸農的重要工具,為中國農業精耕細作優良傳統的形成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關於文獻類農業文化遺產的數量,農史和圖書館學界一般以統計廣義的農業生產技術和相關農業生產的農業古籍為主。如1957年王毓瑚編著的《中國農學書錄》(1964年修訂版)共收錄農業技術古籍542種,其中存目300餘種,佚目200餘種;1975年日本天野元之助在《中國古農書考》中收錄農書243種,而所附索引開列的農書和有關書籍名目約六百種。這大致囊括了中國曆史上出現的主幹農書。另有一些書目對農書收錄的範圍加以擴大,收錄種類和數量也有增加。如1959年北京圖書館(現名國家圖書館)主編的《中國古農書聯合書目》,彙編了25個省、市及單位圖書館的古農書目,還包括一些農書的整理研究著作,共收錄農業技術與農業經濟類古籍643種;1995年出版的《中國農業百科全書·農業曆史卷》附有“中國古農書存目”簡表,收書也較多。如果根據實際的文獻查考,數量應該更多,如王達《中國明清時期農書總目》就收錄了包括佚目在內的近1400種。另據《中國農業古籍目錄》統計,流傳至今的農業古籍共有2084種,從涵蓋麵及數量上都可稱得上是目前最豐富的農業文獻編目,能夠較好地反映全國農業古籍存佚及收藏的情況。這些珍貴的農業文獻反映了我國傳統農業和社會發展的曆程,積澱了豐厚的農業技術知識和生產經驗,對數千年傳統農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是中華民族寶貴的農業遺產和文化財富。
七、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
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即通常人們所指的傳統農業特產,指曆史上形成的某地特有的或特別著名的植物、動物、微生物產品及其加工品,有獨特文化內涵或曆史。
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其生產應該具有較長的曆史;二是生長環境特殊,具有地域性特點,其獨特的品質優勢無法複製;三是其品質優異或獨特,優於其他產地同類產品;四是其種養方式或加工方式特殊。具有地域性特點。
參考2010年2月國家統計局第13號局長令發布的《統計用產品分類目錄》,以及2008年2月國家林業局、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林業及相關產業分類(試行)》,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可以分為農業特產、林業特產、畜禽特產、漁業特產和農副特產五個基本類型,每個基本類型下又分若幹具體類型(見表3-3)。
表3-3 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分類
(一)農業特產
農業特產指地方特有的農作物產品及其副產品。包括穀物及其他作物,蔬菜、園藝作物,水果、堅果、飲料和香料作物,中藥材,水生植物類。其中,“穀物及其他作物”包括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煙草和其他作物;“蔬菜、園藝作物”包括蔬菜、食用菌、花卉、盆景及其他園藝作物。
(二)林業特產
林業特產指地方特有的各種木材、非木材林產品與采集產品及其林業副產品。其中,“其他林業副產品”包括以竹、藤、棕、葦為原料的加工產品等林業副產品及其製品。
(三)畜禽特產
畜禽特產指地方特有的各種畜禽產品及其副產品;其中,“畜產品”包括牲畜、生皮、獸毛等;“畜產品”包括活禽、鮮蛋、羽毛等;“其他副產品”指動物自身或附屬產生的產品,包括:蠶繭、燕窩、鹿茸、牛黃、蜂乳、麝香、蛇毒、鮮奶等。
(四)漁業特產
漁業特產指地方特有的各種淡水產品和海水產品;其中,“淡水產品”包括淡水養殖和淡水捕撈產品;“海水產品”包括海水養殖和海水捕撈產品。
(五)農副特產
農副特產指地方特有的,直接以農、林、牧、漁業產品為主要原料,通過各種加工活動生產的食品、調味品、飲料等產品;包括肉蛋製品、蔬菜加工品、水產加工品、茶、酒、調味品和發酵製品及其他農副特產。其中“其他農副特產”包括澱粉及澱粉製品、豆腐及豆製品等加工品。
1999年8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對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於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的產品,以原產地域進行命名實施保護。2005年6月,國家質檢總局製定發布了《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農業部於2008年2月頒布施行《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對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曆史人文因素的農業的初級產品,以地域名稱冠名實施地理標誌農產品登記。地理標誌作為一種與農業相關的特殊知識產權在農業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這些年來伴隨著國家地理標誌製度保護工作的開展,有相當數量的特產類農業文化遺產在上述兩個部門獲得了地理標誌產品登記。
八、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
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即農業景觀,它是由自然條件與人類活動共同創造的一種景觀,由區域內的自然生命景觀、農業生產、生活場景等多種元素綜合構成,其景觀所反映的是相關元素組成的複合效應,包括與農業生產相關的植物、動物、水體、道路、建築物、工具、勞動者等,是一個具有生產價值和審美價值的係統。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反映了當地居民長期生產生活下形成的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土地利用方式,生產價值、生態價值與審美價值的和諧統一。與一般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不同,農業文化景觀遺產是一種活態遺產,是農業社區與其所處環境協調進化和適應的結果,它保護的是一種生產方式,一種農民仍在使用並且賴以生存的耕作方式。農業景觀具有生態、文化、美學等多重價值,其中美學價值尤為顯著,已經成為許多遺產地發展旅遊的重要吸引物。
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包括農業生態景觀和農業文化景觀。農業生態景觀指一個由不同土地單元鑲嵌組成、具有明顯視覺特征的地理實體,它處於生態係統之上、大地理區域之下的中間尺度,是長期以來在人類活動影響下,人與自然協同進化下所形成的,由森林、草原、農田、河流、湖泊、村落等各類型生態係統組成的獨特景觀。農業文化景觀則包括聚落、街道、建築、人物、服飾、交通工具、栽培植物與養殖動物等。
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可以有多種分類方式。從我國的氣候特征及地理位置來看,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大致可分為東北旱地—水田—林地農業景觀、北方旱地農業景觀、南方水田農業景觀、山區梯田農業景觀、隴中地區砂田農業景觀等類型。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GIAHS)是一種獨特的、具有豐富生物多樣性的農業景觀。從狹義農業文化遺產及GIAHS的角度,可以將我國潛在的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大致劃分為4個類型:複合農業係統、水土資源管理係統、庭院生態係統、特色農作文化係統。其中較典型的係統有:稻作與旱作梯田係統、稻作文化係統、桑基魚塘係統、黃土高原淤地壩係統、坎兒井水利工程係統、旱作農業係統、草原遊牧係統和特色農作係統等。從大農業的結構來看,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可分為種植業景觀、林業景觀、畜牧業景觀、漁業景觀、副業景觀等類型。
基於廣義農業文化遺產的視角,並結合大農業結構分類,我們可以將景觀類農業文化遺產分為農(田)地景觀、園地景觀、林業景觀、畜牧業景觀、漁業景觀、複合農業係統。
(一)農(田)地景觀
農(田)地景觀是以農作物為種植主體,通過傳統的自然生態的農事活動,向人們展示傳統的農田等田園景觀之美。農(田)地景觀包括梯田、垛田、圩田、架田(葑田)、八卦田、石砂田等具體類型。
如哈尼稻作梯田係統的森林—村寨—梯田—水係“四素同構”的生態與文化景觀因地製宜,巧妙利用當地氣候和水土資源,形成景觀結構合理、功能完備、價值多樣的複合農業係統,是山地生態農業的典範。
(二)園地景觀
園地景觀是以園藝植物為種植主體,以及傳統的園藝、花圃等農事活動構成的田園景觀。園地景觀包括古葡萄園、古石榴園、古荷園、古牡丹園、古杜鵑群落、古梅園等具體類型。
(三)林業景觀
林業景觀是以林場、天然山林、特色果園等作為主體,包括林木培育、保護、利用等林業生產活動在內所構成的景觀。林業景觀包括古梨林、古板栗林、古棗林、古核桃林、古荔枝林、古柑橘林、古梅林、古銀杏林、古香榧林、古茶樹群落、古桑樹群落、古竹林、古鬆林等具體類型。
(四)畜牧業景觀
畜牧業景觀的構成主體包括廣袤的草原、草地和畜群等,以及草原放牧等畜牧活動等形成的景觀。畜牧業景觀主要有草原文化景觀和高原遊牧文化景觀。
(五)漁業景觀
漁業景觀是以海洋、灘塗、江河、湖泊、水庫、魚塘等水體為基礎,以水產養殖、捕撈等漁業生產、生活活動為主體形成的景觀。漁業景觀分為淡水漁業景觀和海水漁業景觀。
(六)複合農業係統
複合農業係統是指采用傳統農業耕作製度和農業技術、體現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的傳統農業生產係統,複合農業係統包括稻魚共生係統、稻魚鴨係統、基塘農業係統等具體類型。
九、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
“聚落”一詞古代指村落,如中國的《漢書·溝洫誌》的記載:“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近代泛指一切居民點,是人類各種形式的聚居地的總稱。聚落不單是房屋建築的集合體,還包括與居住直接有關的其他生活設施和生產設施。聚落既是人們居住、生活、休息和進行各種社會活動的場所,也是人們進行生產的場所。聚落是在一定地域內發生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和特定的生活方式,並且是由共同的人群所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地域生活空間和領域。它既是一種空間係統,也是一種複雜的經濟、文化現象和社會發展過程,是在特定地理環境和社會經濟背景中,人類活動與自然相互作用的綜合結果。
聚落起源於舊石器時代中期,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逐漸演化。在原始公社製度下,以氏族為單位的聚落是純粹的農業聚落。進入奴隸製社會後出現了居民不直接依靠農業營生的城市型聚落,但鄉村聚落始終是聚落的主要形式。狹義的鄉村聚落是指村莊,是以農業(包括耕作業或林牧副漁業)生產為主的居民點。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城市聚落廣泛發展,鄉村聚落逐漸失去優勢。
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泛指人類各種形式的有重要價值的農業聚居地的總稱,包括房屋建築的集合體、與居住直接有關的其他生活、生產設施和特定環境等。
中國幅員遼闊、農業曆史悠久、民族眾多,地理、氣候差異明顯,文化多元,在漫長農業曆史進程中形成了眾多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其中,傳統村鎮聚落作為人類居住文化的曆史載體,作為人類各個曆史時期的生活見證,它在農耕社會中形成和發展,是東方農業文明的載體,因而是農業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聚落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十分密切,不同地區的鄉村,聚落內部的組成要素、結構與布局(如經濟職能、村落形態、房屋建築形式結構等)均有明顯差異,聚落類型也不相同。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按主要經濟活動類型可以分為農業聚落、林業聚落、畜牧業聚落、漁業聚落、農業貿易聚落等;按其形態特征分為點狀聚落(又稱散漫型村落或散村)、線狀聚落(路村、街村)及塊狀聚落(又稱團聚型村落、團村或集村)。
(一)農業聚落
農業聚落指以農業(種植業)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農業聚落通常是固定的,多分布於河穀平原以及河階地形上,有農舍、牲畜棚圈、倉庫場院、道路、水渠、宅旁綠地,以及特定環境和專業化生產條件下的農業設施,外圍通常分布有大片的農田。居民的主要勞動和勞動收入來源是種植業,一般還兼營動物飼養、果樹栽培和其他家庭副業。以農耕為主要特征的農業聚落,人們可以憑借先進的工具和技術條件來增大改造生存環境的強度和力度,從而提高了單位空間所能容納的人口數量,在一定時期的某一相對穩定的地理單元內,維持了“人—地—糧”之間的平衡,隨之建立以農業、園藝、家畜飼養、各種手工業、加工業等綜合型經濟生活為基礎的聚落。我國大多數村落都屬於這一類型,並且集中分布在黃河中下遊、長江中下遊、珠江流域、東北平原上。
(二)林業聚落
林業聚落指以林業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林業聚落通常也是固定的,多分布在山區與半山區,居民的主要勞動和收入來源以林業生產為主。在山地丘陵區,有許多經營竹、木等用材林和桑、茶、油桐、油茶等經濟林的林果業村落,如新疆吐魯番的葡萄溝即以栽培、經營葡萄為主。
(三)畜牧業聚落
畜牧業聚落指以畜牧業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主要分布在山區和有天然草原的地方,居民的職業主要是從事畜牧業勞動,主要收入來源於畜牧業。畜牧業聚落多是單一的民族居住,廣泛分布於我國半幹旱、幹旱地區的內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及西北其他省區,由於草原載畜量有一定限製,牲畜的放牧半徑遠大於農耕區的耕作半徑。聚落呈現出一種不規則的具有彈性的散居狀態,公共性建築少,住宅建築向簡易性或實用性方麵發展。在牧區,定居聚落、季節性聚落和遊牧的帳幕聚落兼而有之。北方地區以遊牧為主的蒙古、哈薩克、裕固以及少數藏族牧民等民族聚落介乎固定與半固定民族聚落之間。
(四)漁業聚落
漁業聚落指以漁業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包括從事海洋和淡水漁業捕撈、養殖為主的聚落。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帶和江河湖泊附近。我國東南沿海一帶有許多專以捕魚為主的漁業村落,生產地區是廣闊的海洋和沿海灘塗,在優良的避風港內可以形成規模很大的聚落。浙、閩、粵、蘇、魯諸省的漁業村鎮人口常達數千人以至上萬人,一般漁村的經濟都比較發達。在珠江三角洲、長江中下遊平原地區也有許多專以捕魚、養殖為主的漁村。在漁業區,有定居聚落,還有以舟為居室的船戶村(水上人家)。
(五)農業貿易聚落
農業貿易聚落指以農業貿易為經濟活動主要形式的聚落,其前身是“街村”,逐漸發展就成了“圩鎮”、城鎮。這種聚落一般都有比較完整的公共建築及公用設施、道路係統、居民住宅、商業區等設施,聚落中圩場、集市及主要街道不僅擔負著商品交換的功能,還具有聚落中心廣場的功能。以壯族聚落中的圩場最為典型。
此外,單純的副業聚落在我國較少,但以副業為主兼營少量耕作業和林果業的聚落卻十分常見。如在山區中有以製造石磨、石碑為主的聚落,有的聚落則以製造雨傘、竹器、陶器為主,有的平原聚落以植桑養蠶為主。
我國一些重要的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已被列為“中國曆史文化名鎮(村)”。到目前為止,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先後公布了五批共181座“中國曆史文化名鎮”和169座“中國曆史文化名村”。200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公布第一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10個,村12個;2005年公布第二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34個,村24個;2007年公布第三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41個,村36個;2008年公布第四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58個,村36個;2010年公布第五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38個,村61個。共350個中國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其中名鎮181個,名村169個,分布範圍已覆蓋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它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我國不同區域傳統鄉村聚落的地貌特點、文化類型以及民居形態特色。目前,除了國家級的350個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級曆史文化名鎮名村已達700餘個。
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曆史文化村鎮做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義,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有重大曆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村莊”。2003年,建設部和國家文物局在聯合公布第一批中國曆史文化名鎮(名村)時,對曆史文化名鎮(村)的概念作了進一步完善,即“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有重大曆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能較完整地反映一些曆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鎮(村)”。這一定義凸顯了傳統鄉村聚落所具有的曆史見證性和文化代表性,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能夠被認可為曆史文化名鎮(村)的傳統鄉村聚落應具備以下內涵:(1)遺產、文物古跡比較集中;(2)能較完整反映某一曆史時期的傳統文化、曆史風貌、地方特色或民族風情;(3)具有較高的曆史、文化、藝術價值或革命紀念意義。
2012年4月,住建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財政部印發的《關於開展傳統村落調查的通知》中,提出了傳統村落保護的概念,“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資源,具有一定曆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應予以保護的村落”,並提出符合傳統建築風貌完整、選址和格局保持傳統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3個條件之一,即可認定為傳統村落。這相對於要求曆史建築集中、傳統格局完整的曆史文化名村來講,傳統村落的範圍則更寬泛,除包括曆史文化名村外,還包括一些雖然曆史建築規模不具備曆史文化名村條件,但集中成片曆史建築規模超過村莊建築規模1\/3,或是選址和格局有特色,或是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村落。
2012年12月,住建部、文化部、財政部公布了第一批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名單,北京市水峪村、天津市西井峪村、河北省大梁江村等646個村落被列入名錄。這是在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中,一種更寬泛的保護,對保護聚落類農業文化遺產具有積極的意義。
十、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
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指一個民族或區域在長期的農業發展中所創造、享用和傳承的生產生活風尚,包括關於農業生產和生活的儀式、祭祀、表演、信仰和禁忌等。它起源於人類社會群體的生產生活,在特定的民族、時代和地域中不斷形成、擴大和演變,為民眾的日常生產生活服務。農業生產過程不僅是物質生產過程,還同時承擔著精神生活的功能。
由於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是從當地人民生產、生活習慣中演變和形成的,受地理環境、當地人農業生產方式、曆史傳統的影響和製約,因而顯示出濃烈的地方特色。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是原始藝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特定的審美情趣和價值觀念,潛移默化地影響和規束人們的道德意識和生活行為。它不僅是一個地區在曆史積澱中形成的農業文化,而且是一種約定俗成並世代傳承的農業生產製度和鄉村行為規則。許多重要的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及國家、省和地級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依據農業生產對象,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可以分為種植業、林業、漁業、畜牧業、副業民俗,而以種植業民俗為核心。依據應用層麵,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可以分為農業生產民俗、農業生活民俗、民間觀念與信仰三類。
(一)農業生產民俗
農業生產民俗是在各種物質生產活動中產生和遵循的民俗,主要圍繞農作物種植、動物養殖等核心方麵展開,從具體民俗事象來看,包括生產工具民俗、技術過程習俗及其相應的人文儀式等,涉及作物種類、作業方法、農具使用、求雨、驅蟲、生產的信仰、禁忌與儀式等。如哈尼族梯田農耕禮俗,包括開墾耕種禮俗、節慶祭典禮俗等,流傳於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元陽、綠春、金平、建水縣的哈尼族村落。
(二)農業生活民俗
農業生活民俗包括服飾民俗、飲食民俗、節慶民俗、娛樂民俗等,直觀地反映出某一地域多姿多彩的文化性格。從服飾民俗看,甪直水鄉婦女稻作服飾以雙色相間的三角包頭、獨特別致的大襟紐攀拚接衣褲、飄逸灑脫的繡襇裙等反映了江南吳地曆代服飾文化的傳承和積澱。如溱潼會船,它是國內唯一保存最為完整、最具原生態特質的水上廟會,始終固守著一套特定的程序,數百年來基本不變。溱潼會船是裏下河地區特有的稻作文化民俗的活化石,是集中展現蘇北裏下河水鄉曆史、道德、宗教、民俗等文化積澱的大型水上廟會,對於研究裏下河地區農耕社會的生產發展以及稻作文化民俗風情、意識形態等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民間觀念與信仰
民間觀念與信仰是指民眾自發地對具有超自然力的精神體的信奉與尊重。它包括原始宗教在民間的傳承、人為宗教在民間的滲透、民間普遍的俗信,等等。如江浙地區的祁門儺舞、八社神燈、㑇舞、磐安煉火、景寧佘族祭祀儀式、嘉善田歌、浦江迎會、青田魚燈、高淳跳五猖、鍾馗戲蝠、男歡女喜舞等。
民間觀念與信仰集中在與農業生產與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主題方麵,如水神崇拜,2008年入選國家級非遺名錄的“駱山大龍”是溧水農村傳統民俗活動的重要遺存,當地百姓每逢新年來臨時便在湖灘上載歌載舞、龍舞盤旋,以降魔驅妖,祈求風調雨順、人口平安。駱山大龍龍身巨大,體長將近百米,參與者達五百人之多,號稱“江南第一大龍”。
由於民族眾多,每個民族又有不同的民俗,同一民俗在不同階段也有變化,民族間的交流會使民俗相互影響,因此我國的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又呈現出多元性、複合性、變異性的特征。目前,中國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30項,其中的中國蠶桑絲織技藝(2009年)、貴州侗族大歌(2009年)、朝鮮族農樂舞(2009年);以及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羌年(2008年)、黎族傳統紡染織繡技藝(2008年)等都屬於典型的民俗類農業文化遺產。
其中,貴州侗族大歌以多聲部、無指揮、無伴奏、自然和聲的鮮明特點被譽為國際民間藝苑中不可多得的璀璨明珠,模擬鳥叫蟲鳴、高山流水等大自然之音,是大歌編創的一大特色。它的主要內容是歌唱自然、勞動、愛情以及人間友誼,是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一種和諧。侗族人民素有“歌養心、飯養身”之說,由於以前沒有自己的文字,侗族許多優秀的文化、生活習俗、社交禮儀等都靠優美的歌聲代代相傳。侗族大歌不僅僅是一種音樂藝術形式,對於侗族人民文化及其精神的傳承和凝聚都起著非常重大的作用,是侗族文化的直接體現。
朝鮮族農樂舞是集演奏、舞蹈、演唱於一體,反映傳統農耕生產生活中祭祀祈福、歡慶豐收的綜合性民族民間表演藝術。舞蹈具有生態、純樸、粗獷、和諧的特征。農樂舞由小鼓舞、圓鼓舞、疊羅漢舞、拍打舞、刀舞、長袖舞、假麵舞、長鼓舞、扇子舞、鶴舞、頂水舞、象帽舞等12個舞蹈組合而成。場麵熱烈奔放,民族特色鮮明,早已融入中國朝鮮族的血脈,成為社會文化生活的瑰寶,體現了世界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
第四章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及評價
價值研究是農業文化遺產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認知層麵為全麵、深入地認識和理解農業文化遺產提供方法,在實踐層麵為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利用及有效管理等提供重要的依據。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行為、目標、策略和途徑,包括由此產生的調查、申報、開發利用、研究和管理措施,實際上都是以遺產價值為核心的。因此,完整而明確的價值認知、理解和評價,在農業文化遺產研究與實踐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概述
農業文化遺產的價值是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原動力,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珍貴的財富,集多種功能價值於一體,我們要做的就是保護這種價值使之傳承於後代,同時又要對其合理利用使其價值得以體現、功能得以發揮。這也就引發了農業文化遺產具有什麼樣的價值和功能、保護利用應遵循什麼樣的原則和要求的研究,研究角度涉及農學、曆史學、生態學、經濟學、社會學、旅遊學、民族學等多個學科。
一、農業文化遺產價值的概念
(一)價值的概念
漢語“價值”一詞,相當於英語的Value,法語的Valeur,德語的Wert,俄語的цeииocTb。馬克思曾對這些外語的詞源作過考證,他引用的是一本名為《試論哲學詞源學》的書。按照這本書的解釋,上述語言中的“價值”一詞,與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蓋、保護、加固”這種詞義有淵源關係,是在該詞義派生出來的“尊敬、敬仰、喜愛”的意思上進一步形成的。“價值”的本義是“起掩護和保護作用的,可珍貴的、可尊重的、可重視的”。這是一般情況下所用“價值”一詞的基本涵義。
“價值”一詞在《辭海》中的解釋是:①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商品二因素之一。②價格。③指積極作用。④人們還可以從與對象物的關係的思想視域中理解價值現象,即價值可以指人根據自身的需要、意願、興趣或目的對他生活相關的對象物賦予的某種好或不好、有利或不利、可行或不可行等的特性。也可以指對象物所具有的滿足人的各種需要的客觀特性。
“價值”是一個多視角、多層次的概念,由於受到人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人生觀的差別,所屬國家、民族、群體的不同,所處曆史時期、環境條件、利益結構不同等的影響,其認識和理解差別很大。即使是同一個體,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背景條件,看法也會存在差別。討論價值概念的學科包括哲學、經濟學、社會學與心理學等領域,在不同學科領域中價值一詞有不同涵義。
(二)文化遺產價值
我們通常所說的文化遺產價值應該包括兩方麵的含義:第一種就是遺產對自然、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這時候“價值”基本等同於“功能”;另一種就是遺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的實物產出和特殊資源而開發的產品的交換價值。
文化遺產的概念來自西方,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知和理解,很大程度上也是從西方的價值觀角度出發的。最初,國外文化遺產保護的倡議來自於對文化遺產曆史、藝術、考古與建築價值的認知和理解,因此文化遺產保護一直沿用這些學科的標準,關於文化遺產價值類型的研究,也反映在各種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文件,以及曆史學家、藝術史家、考古學家、建築學家等的學術觀點和論述中。例如奧地利教授阿洛伊斯格爾1902年在《紀念物的當代崇拜:特性與淵源》一文中,認為文化遺產具有五類價值,即年代價值、曆史價值、紀念性價值、使用價值以及創造的新價值。在這些價值中,他認為曆史價值具有優先性,其次重要的是藝術價值。
文化遺產類型與其文化價值脈絡有密切的關聯,數十年來文化遺產概念的不斷擴展使得越來越多的學科涉入了文化遺產研究領域,文化遺產類型也不斷增加,從單體建築、建築群到曆史街區,再到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涵蓋的文化遺產價值類型和層麵越來越豐富。1933年8月通過的《雅典憲章》首次提出了曆史古跡保護的框架和原則建議,從遺產的曆史價值和特征出發,關注美學和藝術價值的完整性。1964年通過的《威尼斯憲章》被認為是《雅典憲章》的闡述、修正和發展,首次強調古跡、紀念物的概念也適用於“隨時光流逝而獲得文化意義的過去平庸之作”,這樣的概念隱含著從大曆史觀到小曆史觀的轉變,承認古跡並非在大曆史敘事上占有一席之地才成為古跡,有著歲月價值的平庸之作同樣也值得保存。雖沒有明確提出價值的分類,但從有關內容不難看出,這裏最關注的遺產價值即是曆史價值與藝術價值,同時也涉及遺產的科學價值。在《威尼斯憲章》之後的法律文件中,曆史、藝術、科學三大價值這種分類方法,得以明確、繼承和發展,並得到了廣泛認同,顯示出遺產價值領域的擴大。
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給出了世界遺產的價值,即“曆史、藝術、考古、科學、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保護等方麵的突出的普遍性價值”。
1979年通過的《巴拉憲章》指出:“文化意義(憲章中說明與文化遺產價值同義)指的是對過去、現在和將來世代的人具有美學、曆史、科學、社會或者精神方麵的價值。”在理論界,人們對遺產價值的認知也在關注社會背景的前提下向多樣化方向發展,價值分類中經濟價值、社會價值越來越多地被單獨列出來,成為與曆史價值、藝術價值並列的類型。1984年,考古遺產學者萊普在《文化資源的價值與意義》中將遺產價值分為經濟、藝術、聯想\/象征以及信息四大類,認為最重要的仍然是由曆史衍生出的聯想\/象征價值,遺產作為物質的聯係手段,通過象征和有根據的聯想而使人們獲得對於曆史的了解,是人們保存遺產最重要的目的。
進入21世紀後,伴隨著文化景觀、文化線路等新類型遺產的出現,人們對人類遺產價值的認知更加完善;另一方麵,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導向,價值類型中的經濟性、使用性、社會性的重要性不斷凸顯。2007年,英國遺產組織在《英國世界遺產地現狀成本與效益》報告中,結合其參考的瑞德公司對藝術品收益的理解框架,將人類遺產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工具性價值。內在價值指包含美學、精神、曆史、象征、社區\/個人可識別性、真實性價值;工具性價值指包含經濟—旅遊,商業及相關產業,可能發生的教育行業的改變及可能帶來的社會改變等。
(三)農業文化遺產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是由一係列分類明確、彼此關聯的價值構成的遺產價值係統。不同的價值主體,從不同的維度,在不同的環境條件下,會有不同的認知、理解和闡釋。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既具有客觀性又具有主觀性。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是一種絕對的客觀存在,在特定條件下對同一群價值主體有確定的意義,是一種事實的陳述;同時,農業文化遺產價值又是建構的,對不同的價值主體具有不同的意義,在普遍意義上同時具備個人性與公共性。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是一種綜合價值,但農業文化遺產價值並非各種價值的簡單加總,在綜合價值中,各種價值貢獻所占的比例不一樣,而且對於不同類別的農業文化遺產,該比例又應該做相應的調整。
二、農業文化遺產價值的理論基礎
價值理論是關於社會事物之間價值關係的運動與變化規律的科學。關於客觀世界各種事物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的意義(即價值)認識的理論就是價值理論。
價值理論是整個社會科學的基礎理論之一,社會事物之間的相互作用在本質上就是價值作用,任何社會事物的運動與變化都是以一定的利益追求或價值追求為基本驅動力,幾乎所有社會科學都或多或少地與價值理論存在某種聯係,都自覺不自覺地以某種價值理論為假設前提。不同社會學科的價值理論中,價值所代表的內涵有很大程度的差異,其度量的方式也大不相同。
(一)勞動價值論
勞動價值論是關於商品價值由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所創造的理論。勞動價值理論注重於透過勞動行為表現的勞動力買賣,而非勞動。
勞動決定價值這一思想最初由英國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提出,約翰·洛克以及法國重農主義學者也提出過類似論點,亞當·斯密和大衛·李嘉圖對勞動價值論做出了巨大貢獻。馬克思繼承了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理論的科學成分,用辯證法和曆史唯物論從根本上改造了勞動價值論。
勞動價值論認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價值和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商品的自然屬性,具有不可比較性。價值是一般人類勞動的凝結,是商品的社會屬性,它構成商品交換的基礎。生產商品的勞動具有二重性,即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抽象勞動是撇開了勞動的具體形式的無差別的一般的人類勞動,即人的體力和腦力消耗。抽象勞動體現著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經濟關係,是形成價值的唯一源泉。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多少決定的,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商品價格以商品價值為基礎,隨商品價值、貨幣價值及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變化。
(二)邊際效用價值論
邊際效用價值論是在19世紀70年代初,由英國的W.S.傑文斯、奧地利的C.門格爾和法國的L.瓦爾拉斯提出的,後由奧地利的龐巴維克和維塞爾加以發展成經濟學的價值理論之一。
邊際效用價值論者認為,商品價值由該商品的邊際效用決定。效用是指物品能滿足人們欲望的能力。邊際效用則指某種商品消費量每增加一個單位給消費者帶來的總效用的變化量。
邊際效用價值論的特點是以主觀心理解釋價值形成過程,認為商品的價值並非是商品內在的客觀屬性,是人對物品效用的感覺和評價;效用隨著人們消費的某種商品的不斷增加而遞減;邊際效用就是某物品一係列遞減的效用中最後一個單位所具有的效用,即最小效用,它是衡量商品價值量的尺度。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是形成價值的一個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價值的形成還要以物品的稀缺性為前提,稀缺性與效用相結合才是價值形式的充分必要條件,這裏稀缺性是指物品供給的有限性。
邊際效用價值論者是這樣闡述他們的觀點的:物品隻有在對滿足人的欲望來說是稀少的時候,才可能成為人們福利所不可缺少的條件,從而引起人的評價,表現為價值,而衡量價值量的尺度就是“邊際效用”。他們認為,人對物品的欲望會隨其不斷被滿足而遞減。如果供給無限則欲望可能減至零甚至產生負效用,即達到飽和甚至厭惡的狀態。於是,物品的邊際效用,即它的價值會隨供給的增加而隨之減少甚至消失。邊際效用論者還提出了以主觀價值論為基礎的市場價格論,並稱之為“客觀價值論”,並將主觀價值論與供求均衡論結合起來。認為市場價格是在競爭條件下買賣雙方對物品的主觀評價彼此均衡的結果。
(三)均衡價值論
均衡價值論是《經濟學原理》的核心,馬歇爾以英國古典經濟學中生產費用論為基礎,吸收邊際分析和心理概念,論述價格的供給一方;又以邊際效用學派中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為基礎,對其進行修改,論述價格的需求一方,認為商品的市場價格決定於供需雙方的力量均衡,猶如剪刀之兩刃,是同時起作用的,從而建立起均衡價值論。
馬歇爾用商品的均衡價格來衡量商品的價值,認為均衡價格和價值是一致的,而需求價格的決定和供給價格的決定有很大的區別,他通過對需求和供給的分析,提出均衡價格論,指出在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狀態時,產量和價格也同時達到均衡。
均衡價值論認為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價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狀況決定的,是由商品的均衡價格衡量的,這是馬歇爾經濟學說的核心和基礎。均衡價格是指一種商品的需求價格和供給價格相一致時的價格,也就是這種商品的市場需求曲線與市場供給曲線相交時的價格。均衡價格被認為是經過市場供求的自發調節而形成的。需求價格是買者對一定數量的商品所願付的價格,是由該商品的邊際效用決定的;供給價格是賣者為提供一定數量商品所願接受的價格,是由生產商品的邊際成本決定的。
(四)哲學價值論
哲學中的價值概念,是各門具體科學和各個具體生活領域所說的價值高度概括的產物。經濟學或政治經濟學中的價值,相對於哲學“價值”範疇來說,都是它的具體、特殊或個別,因此它們之間存在著一般與特殊的辯證關係。
哲學價值論認為,價值是指客體的屬性和功能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一種功效或效用價值,即客體對主體的意義或者說客體對主體生存和發展的意義。從這種表述中我們不難看出,“價值”現象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價值的性質和程度如何,主要取決於價值關係主體情況,而不是由客觀所決定的。價值的內容主要是表達人類生活中一種普遍的主客體關係,即客體的存在、屬性和變化同主體需要之間的關係,它的本質在於能夠使主體更加完善,能夠推動人類的進步,主體的需要,推動主體作用於客體,能夠滿足主體需要就有價值,而主體需要的滿足就是客體價值的實現。
三、農業文化遺產價值的劃分
(一)“本征價值”和“功利性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按照其發揮功能的層次可分為“本征價值”和“功利性價值”。作為基礎的是農業文化遺產的“本征價值”,即文化遺產本身所包含的價值,無論人類是否利用,這種價值都已經客觀存在,因此是一種“存在價值”,具體表現為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科學、美學方麵的意義。《實施世界遺產公約操作指南》就“本征價值”提出世界文化遺產的6項標準與世界自然遺產的4項標準,這一價值認知的思路適用於整個文化遺產領域,差異僅在於遺產的不同價值等級。
國際公認的文化遺產價值觀認為,文化遺產最本質的屬性是文化資源和知識資源,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社會教育、曆史借鑒和供人研究和鑒賞上,而社會、經濟等價值是其曆史、藝術審美和科學價值的衍生物。由本征價值“衍生”或“派生”而來的“功利性價值”,指農業文化遺產的使用價值,包括社會、經濟價值等。如何將“本征價值”轉化為“功利性價值”,是農業文化遺產價值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麵。
(二)存在價值和使用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價值從其功能的角度可分為存在價值和使用價值。農業文化遺產的存在價值是相對於全人類、全社會而言,由於其獨特性決定了其價值難以定量估計。具體可細分為曆史價值、文化審美價值、科研教育價值和情感價值等。
農業文化遺產的使用價值指農業文化遺產在開發利用中所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即經濟價值。對於開發利用者而言,這一部分價值可以量化,具有依附性和潛在性特征。直接使用價值是通過對農業文化遺產的開發和商品化運作,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開發運營企業和遺產地社區居民所獲得的直接經濟效益。間接使用價值是由於農業文化遺產的魅力吸引而產生的間接經濟效益。如農業文化遺產所帶動的旅遊業、交通運輸業、餐飲業、住宿業的經濟收益,城市形象與品牌樹立,以及帶動的投資等。
農業文化遺產的存在價值是使用價值的源泉和必要條件;使用價值是對存在價值的開發利用所獲取的經濟利益,存在價值越高,使用價值越高,這決定了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關係。存在價值和使用價值分別對應著不同的相關利益群體,他們的目標之間存在著衝突。
並不是所有的農業文化遺產都具有使用價值,也不是所有存在價值高的農業文化遺產一定具有高使用價值,存在價值不是使用價值的充分條件。隻有通過對農業文化遺產所包含文化內涵的挖掘、開發、包裝,形成文化遺產產品,再經過一定市場運作,才能獲得經濟收益。
(三)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
從遺產的資源價值的角度可以把農業文化遺產價值分為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使用價值是指人們利用農業文化遺產進行生產生活、科學研究、文化教育和休閑遊憩等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其中,直接使用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表現出來,間接使用價值不直接進入市場交易,卻是生產和消費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非使用價值指農業文化遺產客觀存在的及供子孫後代或人們自己將來利用的價值,是當代人沒有直接使用的價值,包括存在價值、饋贈價值和選擇價值等。其中,存在價值是指人們為確保某種文化遺產繼續存在而自願支付的費用;遺贈價值是指當代人為將某種文化遺產保留給子孫後代而自願支付的費用;選擇價值是指為自己、子孫後代或別人在將來能夠有選擇地欣賞相關文化遺產而預先自願支付的一筆費用。
例如,按照《世界遺產公約實施指南》,文化遺產價值可以分類描述為情感價值、文化價值和使用價值三類。情感價值:a.驚歎稱奇;b.趨同性;c.延續性;d.精神的和象征的崇拜。文化價值:a.文獻的;b.曆史的;c.考古的,古老和珍稀;d.古人類學和文化人類學;e.美學的;f.建築藝術的;g.城市景觀的;h.風景的和生態學的;i.科學的。使用價值:a.功能的;b.經濟的,包括旅遊;c.教育的,包括展現;d.社會的;e.政治的。其中的情感價值和文化價值就屬於非使用價值。
第二節 農業文化遺產的價值構成
關於文化遺產價值構成,各個遺產保護組織和國內外專家學者提出了多種觀點,反映了文化遺產作為一種資源的多重功能和作用。由於在不同環境條件下發揮功能和效用的不同,文化遺產具有多方麵、多層次的價值。
作為一種獨特的文化遺產,農業文化遺產同樣具有多重價值,需要我們從多個不同的維度去認識、理解和挖掘。根據農業文化遺產自身特殊的內容和形式,其包含的普遍價值可以概括以下幾種:曆史價值、審美(藝術)價值、科技價值、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文化價值和社會價值等,這些價值從不同方麵體現了農業文化遺產功能的多樣性。充分認識和挖掘農業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可以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農業文化遺產提供依據。
一、曆史價值
曆史價值指農業文化遺產在曆史進程中與其有關聯的人類農業活動所代表的發展變化及相關信息,體現出明顯的時代特征,蘊含著相關曆史時期多方麵的信息,這些信息能夠幫助人類解讀自己的農業曆史、農業思想、農業活動與農業文化,認識一個民族或族群的農業文化或一個地區的農業曆史發展的相關方麵,具有重要的認識價值和借鑒作用。通常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久遠度越大,其所承載的信息就越珍貴。
曆史價值是所有文化遺產具備的共同特征。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農業文明發展的見證物,是某一曆史時期農業勞動者創造的文化遺產,具有反映曆史、證實曆史、補全曆史和傳承曆史的作用,構成了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價值。曆史價值是文化遺產最為突出和普遍的價值,這是農業文化遺產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價值具體體現在:
(一)反映曆史的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反映了某一曆史時期農業文化遺產地或民族的農業生產、生活方式、思想觀念、風俗習慣的曆史實際及其發展狀況,留有相關曆史時期的痕跡與信息,從而幫助我們還原農業曆史發展過程中所呈現出來的重要的曆史認識價值。有些農業文化遺產與某些重要曆史人物或曆史事件有著較為密切的關係,其本身就可以起到某種間接的曆史見證作用。
(二)證實曆史的價值
人類記錄農業曆史的主要方式是以文字、紙張為載體的紙媒類文獻,而農業文化遺產是真實的人類農業活動遺存和活態遺產,也是確鑿的農業曆史證據,既可真切地反映人類農業曆史,亦可確鑿地證實人類曆史。在人類農業曆史的轉述、傳播過程中,紙媒一直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那些產生於各個曆史時期的各種農業文化遺產,可以驗證紙媒史料的真偽、匡正紙媒資料的錯漏。
(三)補全曆史的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以其真實、具體的活態存在和客觀、形象的記錄補全、補充曆史記述的缺失和修正曆史認識的錯誤。中國流傳至今的史料主要以記錄帝王史、政治史、經濟史為主,而廣大農業勞動者的生產、生活與文化,很少能保留在史料之中,從而造成農業文化史記錄的許多空白。隨著對各種農業文化遺產的挖掘,會以另一種形式去彌補各種史料記載的不足,從而使中國曆史文化傳承變得更加豐富,更加鮮活和完整,也更具立體性。
(四)傳承曆史的價值
農業文化遺產是人類農業文明發展的見證物,也是農業文化的“活態”傳承,物質形態的農業文化遺產,以其具象的表現向人們展現農業曆史的發展,其傳承曆史的價值可以間接地感受和體悟;非物質形態的農業文化遺產以其形象的表現向人們傳遞著農業曆史的信息,其傳承曆史的價值更多更容易地被直觀地感受和學習。
農業文化遺產曆史價值的評價包括曆史悠久度、稀缺性、知名度、曆史見證、曆史背景、曆史傳承等方麵。農業文化遺產的曆史悠久度越大,其所承載的信息量就越多,能夠記錄與連續展現的曆史痕跡越多,其中既有關於人類農業生產的,也有關於人類農業生活的。這些信息都是人類記憶的延續,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各個曆史時期農業生產和生活情況,以及思想觀念與社會風尚的變遷,從不同側麵揭示人與自然相互作用影響的客觀規律,探索人類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如何做到與自然和諧相處,運用已掌握的方法,發揮主觀能動性,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稀缺性表明某一農業文化遺產在同類遺產中具有突出的曆史價值,可以通過代表不同農業曆史發展時期的農業文化遺產數量的比較來衡量,相對數量越少,稀缺性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