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的選題背景

我國傳統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法主要著眼於對因生態環境危害行為而導致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救濟。然而,在我國經濟發展的同時,隨著那些與可持續發展原則相背離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給生態環境所帶來的惡果不斷累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將更為頻繁、更為慘重地發生。相對於造成環境侵權損害而言,某一生態環境危害行為完全可能同時或單獨地造成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而生態環境本身所遭受的損害則是一種新型的損害,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生態環境為媒介的環境侵權損害。

環境汙染突發事件或累積性的生態破壞行為均可能導致生態環境本身物理、化學或\/和生物功能的嚴重不利變化。近年來,損害多樣化的現象已經出現在一係列環境汙染突發事件中。如,2004年2月至3月,四川沱江流域遭受嚴重汙染,出現了生態破壞和物種損失;2005年11月,吉林石化爆炸導致水體汙染,出現了生態利益損害;2005年12月,韶關冶煉廠設備檢修期間超標排放含鎘廢水導致粵北北江流域發生嚴重環境汙染事故,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2006年1月6日,河南省鞏義市第二電廠儲油罐發生泄漏事故,黃河水域遭受汙染,進而影響到下遊的山東部分地區的生態環境質量。

除此之外,累積性的生態損害在我國也開始進入高發期。如,隨著我國農業生產的急劇變化和發展,排海汙染物入海量大幅度增加,海洋環境汙染加劇,導致近年來我國近海海域赤潮頻發。科技專家認為:“我國近岸海域赤潮頻發,已不再是一種自然現象,而成為一種人為的生態災害,應被視為局部海洋生態係統遭受破壞的表征之一。”(張洪亮:“赤潮生態損害範圍判別依據的研究”,2005年)

無論是突發的生態環境汙染事故,還是長期累積、漸進式的生態破壞,都越來越急促地為我們敲響了警鍾,如果不甘心束手無策,我們又該如何依靠法律製度防範這類新型損害的發生,如何救濟這類新型的損害呢?

二、本書研究可能取得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有關國際條約或國家(地區)的立法(製定法)、司法往往采用直接定義式、列舉組分式、間接定義式或“引申”式等方法給予生態損害以全部或部分的填補救濟。就某一特定法域而言,上述方式的具體應用也很少墨守成規,救濟方式的靈活運用是已有的國際實踐經驗中最具生命力和特色之處。比如,有采取直接定義與列舉組分相結合的方式的,有兼采列舉組分和間接定義式的,還有兼采列舉組分和“引申”保護式的。

由於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不統一,各國學者對術語的使用也尚未形成統一認識,“生態損害”(ecological damage)、“純生態損害”(pure ecological damage)、“環境本身的損害”(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er se)、“純環境損害”(pure environmental damage)、“環境損傷”(impairment of the environment)、“自然資源損害”(natural resource damage,NRD)是最為常見的用以表達生態(環境)本身損害的術語,但它們又是一組極易被混淆的語詞,且多數語詞尚未有明確的學理或立法定義。

根據已掌握的外文資料可知,關於生態損害填補救濟的專題研究在國外也屬鳳毛麟角。許多學者是在研究傳統環境侵權法時順帶研究了與此相關的部分問題,如Westterstein主編的Harm to the Environment:The Right to Compensation and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s(1997年)、Michael等主編的Environmental Damage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2002年)和Wilde所著的Civil Lia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aw and Policy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2002年);有的主要圍繞歐盟《預防和補救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的製定過程展開了研究,但這些研究並非僅針對生態(環境)本身損害的賠償救濟問題,如Faure主編的Deterrence,Insurability,and Compensation i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Future Developments in the European Union(2003年);有的主要是對各國現有環境侵權法律製度進行的比較研究,如Larsson的博士論文The Law of Environmental Damage:Liability and Reparation(1999年)。但正如我們所了解的,當今世界還沒有任何一個法域已完整、專門地建立了可為生態(環境)本身損害提供賠償救濟的法律製度。

不過還是有少數學者基於對美國自然損害賠償製度(Natural Resource Damages,NRDs)的比較法研究出版了較高質量的學術專著,開拓和發展了對生態(環境)本身損害賠償的問題的理論研究,如荷蘭學者Brans的專著Liability for Damage to Public Natural Resources:Standing,Damage and Damage Assessment(2001年),但該研究未能完全擺脫民事責任法的傳統研究思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辨別了“(純)生態損害”“(純)環境損害”和“自然資源損害”等概念,可惜未能明確界定“生態損害”的內涵,也未能構建獨立、完整的生態損害填補責任構成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