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論文集是我2000年至2017年發表的商法基礎理論、公司法、保險法領域的學術論文的總結。

2003年,我從清華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畢業後,有幸來到美麗的北方工業大學,任教於法律係民商法教研室,主要從事商法教學和科研工作。時光荏苒,轉眼間14年過去了,這期間除了擔任本科生的“商法總論”課程的教學任務外,還擔任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的“商法基礎理論”“商法學專題研究”等課程的教學任務,特別是在給研究生授課以及指導研究生畢業論文的時候,發現缺少一些特別係統和有針對性的教學參考書。所以,我便萌生了將自己的學術論文結集出版的想法,學生通過對我論文集的閱讀,一方麵,可以係統了解導師學術觀點和學術成果;另一方麵,可以係統了解商法領域這些年來導師關注的一部分學術前沿問題,對我們北方工業大學民商法專業研究生的培養,是一個非常好的事情。這一想法得到了法律係領導的大力支持,在我的兩名研究生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大力協助下,夢想終於就要實現了。

2000年考取清華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應該是我學術生涯的開始。17年來,我一直專注於商法的研究,從未改變。所以,我發表的學術論文絕大多數集中於商法領域,尤其是在北方工業大學擔任商法課程的主講教師的14年來,結合商法教學的需要,寫出了一些自己還算比較滿意的學術論文。說實在話,這些學術論文中有些的確是多年研究成果的結晶,有些則是為了應付學校考核,不得已而拿來湊數的,學術水平不高,如今結集出版,感到誠惶誠恐。人都說:家醜不可外揚,我最後決定還是拿出來給大家揚一揚,知恥而後勇。對於那些拿來湊數的論文,對我自己來說,經常翻看用以自省,不斷提醒自己做學問要認真;對其他讀者來說,要引以為戒,不要像我一樣應付差事。並且,我真心希望學界同仁,指出我尚未察覺到的問題和不足,非常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在本書正式出版之際,我還要特別感謝同事王海橋老師,我的兩位研究生:楊曉江、劉洋,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丁春暉主任,感謝他們在本書的編輯出版過程中給予我的大力支持和幫助。

王瑞

2017年3月4日於北方工業大學翰學樓609室

商法基礎理論

商法學課程體係建設的改革與完善

摘要:商法學課程體係的完善是保障學生畢業後更好地處理商事法律問題的基礎,本文認為,對於法律係本科生課程,應該充實完善“商法總論”的內容,並盡可能運用多種教學手段對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商法分論內容進行係統介紹;對於法律係研究生課程,應該充實並更新“商法基礎理論”課程的內容,並結合典型案例分析重點對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進行更深入的專題研究。

關鍵詞:商法學 商法總論 商法分論

在我國大學法學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學中,普遍存在課程體係設置不合理的現象。“在課程體係方麵,當翻開不同的商法教科書,會發現不同的組成部分”,“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法律部門的教科書內容之固定性和統一性,(商法教科書內容的差異性)已經損害了商法體係的完整,損害了學生學習商法的積極性和效果”。商法課程體係不完整的表現主要是缺少或不重視“商法總論”課程,處理不好商法課程與民法課程、經濟法課程的關係等問題,使商法教學處於支離破碎的不係統狀態,損害了商法體係的完整性,影響了商法學科的建設和學生學習商法的積極性。因此,要在科學理論的指導下,對我國的商法學課程體係建設進行改革與完善。

一、作為法學專業本科生必修課的“商法總論”課程內容的補充與完善

目前國內對法學本科生商法教學實踐中,在課程設置上主要有三種模式:①商法總論獨立作為必修課,分論則開設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等主要的課程;②商法課講授總論與部分分論,再有選擇性地開設2個~3個分論課程作為專業選修課;③商法一體化教學,將總論與分論的全部內容均在商法課中講授。其中很多高等院校(包括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名牌高校)的商法課程設置均采取的是第二或第三種模式。筆者認為,應該采取第一種模式,以商法總論課程統率和指導其後的各門商法分論課程,這樣才能使商法課程體係具有係統性、統一性。首先,將“商法總論”課程作為法學專業本科生的一門必修課程進行獨立開設,然後,對商法總論的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

(一)將“商法總論”課程作為法學專業本科生的一門必修課程進行獨立開設

“商法總論”課程是商法課程群的核心與基礎,應以講授商法基本理論、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為主,傳授學生正確的商法學科觀念,訓練其基本的商法學思維。如同民法、刑法和經濟法等課程群的設置當中,都有一個總論課程的設置一樣,商法課程體係中也應該將“商法總論”課程作為一門法學專業必修課獨立出來,使其成為以後開設的商法分論課程(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等)的總領和指導。

考慮到商法總論課所承載的內容,應以每周2學時,每學期32學時為宜。而在分論課程中,也應根據課程的內容和性質分別設為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而且,在堅持商法總論課和商法分論各課程分別獨立開設的大前提下,各學校還可以針對各自的特殊情況做出一些靈活性的調整。比如,筆者所在的北方工業大學法律係,在近兩年的商法課程教學改革中,曾經按照上述的第一種模式,分別開設了商法總論課(專業必修課)和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課程(專業選修課)。但是,實行了一段時間後,我們發現,由於學生選修課非常多以及學生不感興趣等原因,商法分論課程中的“票據法”課程沒有學生選或者選課的學生很少,導致該課程根本開設不起來,這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後來,經係務會反複研究,我們采取了一個變通的方法,決定將票據法的基本內容納入到專業必修課“商法總論”中來,將票據法作為商法總論的一個附屬內容來講,同時,增加“商法總論”課程的課時量,從原來的32課時增加到現在的48課時。這樣,在保證商法課程體係的完整性的同時,很好地解決了商法課程與其他課程的衝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