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中國的司法民主化改革始終麵臨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兩種路徑取向的對峙。以往的司法民主問題研究將二者做對抗性處理,從而造成了一種將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大眾化等同,將司法的民主性與司法的職業化、專業化等相對立的誤解。其實,這場紛爭背後暗涵的真正理論挑戰在於:當代中國社會的現代性立場的缺失使得民主觀被選擇性重構,在這種被選擇性重構的民主觀引導下,形成了錯位的司法民主觀,因而使我們在司法民主化改革的路徑取向上陷入了諸多誤區,這就致使一些被視為最具民主性的司法機製(如陪審製、司法的簡便化和親民化、法律援助製度等),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卻往往麵臨運轉不良或實效減損的尷尬境況。
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專業性等種種與司法公正相關的重要品性,似乎總是在天然地拒斥司法的“民主性”。而本書卻嚐試跳出這一傳統思維慣式,在“協商民主”的理論視域內,既為“司法民主”辯護,捍衛和保障司法民主的實現,又要防止和避免司法民主的蛻變;更為重要的是,試圖在“接近正義”的新實踐邏輯中,為當代中國的“司法民主化”改革探尋更加可欲且可行的新路徑。
中外學者對於司法民主問題研究,大致形成了三種重要的理論進路:主體民主進路、立憲民主進路以及程序民主進路。由於對“民主”這一核心概念的理解存在嚴重分歧和衝突,這三種進路都無法建構起具有說服力且能真正有效化解紛爭的“司法民主”理念,更無法應對多元異質社會對司法的要求,尤其是對司法的民主性要求。經曆長期的理論積澱與經驗試錯,西方的司法民主化改革實踐揭示出,基於現代民主理論之協商性轉向,“民主”與“司法”之間的內源性關係及理論關聯也發生了深刻的轉變,現代“司法民主”所應當具有的理論內涵也隨之發生了重要的轉變。西方社會在麵對現實困境與理論挑戰時,基於民主理論的協商轉向完成了司法民主理念的全麵轉型。“接近正義”改革理念得以確立,進而在全球興起一股“接近正義”的司法改革熱潮以及相應的製度創新。
基於對中西方社會司法民主化理論與實踐的全麵考察與分析,現代司法民主理念至少應當包含三個方麵的重建,即強化司法的“可接近性”,建立司法的“公共性”品性,以及重建司法的“新程序主義”立場。這既是現代司法民主理念的應有之義,更是衡量司法是否具有民主性以及民主性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標。而這一經過重構的司法民主理念,由於將視野從理論與概念轉向實踐和現實,將司法民主化改革的目標從抽象的、宏觀的民主轉變為真實的、具體的平等,因而更具有真實性和實效性。因此,應當從主體麵向與司法立場的轉換、實踐邏輯的轉換以及改革重心的轉換三個方麵,完成司法民主化改革的路徑轉換,最終將改革的目標落實為真正消除司法領域中“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不平等,真正實現司法的“接近正義”。
第一章
引論: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困境與挑戰
司法民主問題是當前中國司法體製改革進程中最受關注且最多爭議的問題之一。長期以來,中國的司法體製改革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始終麵臨著司法的職業化與司法的民主化兩種路徑取向的對峙。然而,在既有的司法民主問題研究中,真正的理論交鋒並未形成。例如,對於這場紛爭背後的深層根源,學者們的認識存在很大分歧;對於“司法”與“民主”因何而產生關聯,學者們從未達成共識;對於司法民主與司法獨立、司法職業化以及司法大眾化等概念的界定及其相互關係也從未形成有說服力的觀點;對司法民主理論與實踐模式的係統研究更是遠未受到應有的關注。究竟如何定義“司法民主”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民主化,這些問題不僅未能在既有研究中得到解決,反而使學者們陷入更深的紛爭與迷茫之中。
因此,深入分析當下司法職業化與司法民主化之爭所暗涵的更為深層的現實困境與理論挑戰,揭示中國司法體製麵臨的真正問題及其症結就成為必要。在此基礎上,以新的研究視角與進路,將“民主”與“司法”這兩個自古就歧義叢生的概念加以分析和整合,探尋二者之間深層的內源性關係與理論關聯,重建一個係統的司法民主理論架構及其運行機製,最終使中國的司法改革實踐走出紛爭與搖擺不定的狀況,這些構成了本書的理論追求和思考主線。
第一節
選題的背景
以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為標誌,我國的庭審製度揭開了從“糾問製”(interrogation system)(或曰“訊問製”)向“抗辯製”(adversary system)(或曰“對抗製”)的改革帷幕。“抗辯製”的推進在一定程度上標誌著中國司法改革向“職業化”的邁進。但是,在這一職業化演進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各種新的問題和矛盾。針對當時的情況,有學者指出,“從司法體係內部觀察,改革的深化也使得舊有製度理論基礎的缺陷以及操作者的素質不能適應這一改革的種種方麵顯露出來,而司法製度內部和外部各種功能銜接及利益與資源的分配與調適未能平穩轉換乃至鑿枘不投的情形亦時有發生。最明顯的例子便是接下來全方位的辯論製改革,大致到1994年下半年逐漸收縮範圍,主要隻在民事經濟案件的審判範圍內進行”。換言之,這一移植而來的製度在中國的司法環境中能夠發揮其功能的領域和範圍極其有限。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宣告了此次“司法職業化”改革嚐試的挫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