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權法論保障私權和確認公權行使的理念,但在實踐中仍存諸多問題,學術界人士需要反思何為法治、如何實現法治,隻有先明確這一點,才不至於一葉障目不識泰山,不至於在追求社會法治的道路上漸行漸遠。
以上為讀誌國所著之民商法係列著作後的感悟和理解,然“一千個觀眾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和見解亦為尋常,學問之道追求學與思,凡此種種,皆由書中而來。英國哲學家培根在其隨筆《論讀書》中曾經言道:“凡有所學,皆成性格”,亦即“開卷有益”。公允而言,誌國的這套民法著作值得研讀、借鑒,特此誠摯推薦,並為序。
李永軍2015年12月8日自序Ⅴ呈現在讀者諸君麵前的這部《中國物權法論》,自出版時間以言係筆者民法係列著作中的第二本,然而就體係而言當屬第四本。何也?多年研究和講授民法學的經曆使我越來越堅信《德國民法典》的體係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最完美的體係,也即: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家庭法和繼承法。
因此筆者也堅決主張,正在編撰中的中國民法典仍應當沿襲中華民國時期所采納之德國五編製的立法體例。筆者係列著作的順序因之也分別為:《中國民法總論》、《中國債法總論》、《中國債法各論》、《物權法論》、《家庭法》和《繼承法》。該係列著作的創作肇始於十數年前筆者初登大學講壇開始講授民法學之時。基於良好的教師絕不能照本宣科的理念,自講授民法之日伊始筆者即嚐試著講授一門屬於自己的民法學,也因此開始著手編撰自己的民法學講義,且每年都在過去一年講授和研究的基礎上重新進行修改和完善。就《物權法》而言,這期間尚經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起草、公布、生效以及最高法院關於《物權法》的三部司法解釋和一係列的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因之更是經過了數次較大幅度的更新和修訂。
Ⅵ中國物權法論回顧過往,猶記初入大學接觸法學專業時,渴望能夠博覽群書,假以時日能夠像講台上的諸位先生一樣娓娓道來以啟迪學生,故如饑似渴、不加選擇地汲取著一切法學及非法學的知識。聖人訓“開卷有益”,然則在翻閱眾多書籍後反而卻出現了諸多的疑惑和感悟:以質疑和反思來探本溯源,盡管時時遇有困境,但一路行來卻已經在砥礪中悄然成長,不免產生了站在法學前輩的肩膀上嚐試開創自己之法學理論的理想,這套叢書正是對這一理想初步嚐試的成果。
今日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很多領域裏均缺乏必要的共識,此現象在法學領域裏應當說有過之而無不及,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著我國的法治化進程。於法學研究而言,可以說是眾說紛紜,雖然可以看作是學術之繁榮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但若經過細致之研判,卻又發現很少有學說能夠經得起邏輯上的推敲和實踐的檢驗。作為法學的研究者與踐行者,筆者希望能夠做到對真知灼見欣喜之,靜賞其中風景;對偏頗謬論批判之,洞察其中漏洞。如今已然站在講台數年,麵對一雙雙明淨清澈的眼睛,自能明晰自身所負責任的重大,不敢以草率和膚淺的態度敷衍了事,隻能盡力永執虛器,不欺己心,須知以考證和探究的精神來對待學問是一個經驗增加、智慧提升和素質養成的過程:既有對正確的思考、梳理、繼承發展,也有對錯誤的思辨、識別、撥亂反正。如此磨礪數年,不敢匆匆將所思所學、所感所悟見之於筆端,因為深知研究學問來不得一絲馬虎。時至今日,在反複思考和不斷辨析之後,才將這套民法係列著作整理修訂並予以出版。感激一路行來前輩先生的耳提麵命、諄諄教導和吾輩同仁誌同道合、相知相辯,此亦為雖身懷惴惴不安之心,但卻坦然借自序Ⅶ此書向各位學者、老師討教之緣由所在。
對讀者而言,當您拿到或者遇到這套民法叢書時,心中難免要有這樣的疑問:與數以百計處理相同問題並有著相同書名的其他同類著作相比,該係列作品到底有何獨特之處?
換言之,此書能否讓您在知識上有所增量呢?這也是筆者在著手創作這套民法叢書時所捫心自問、反複思考的問題。於筆者初衷而言,本套叢書試圖填補國內民法學研究的一個空白地帶,即在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之間架起一架橋梁。
筆者多年來閱讀中外法學著作,總感覺有一些遺憾,那麼到底是什麼呢?後來在反複的教學活動和司法實踐中,這些遺憾漸漸地清晰起來:原來是橫亙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之間的深淵。目前中文類的法學著作主要有兩個類型:一種是理論性極強的學術專著,這樣的學術專著為了追求理論上的純粹往往置司法實務於不顧,甚至連製定法都不屑於投上一眼,更不用說是司法判例了。另一種則是實務性的著述,其主要目的在於對製定法進行詮釋,此類著作或者出於對理論的敬畏或者出於對消費群體的考慮,往往不涉及任何法學理論,即便偶有提及也是淺嚐輒止。於是就出現了法學理論與實務之間的斷裂,前者由於缺乏對現實的關照從而失之空虛,所以才有了此起彼伏的“法治資源本土化”的呼聲。而對於後者,更是由於缺乏批判性的反思,甚至由於缺乏基本理論上的考慮出現了很多體係上的齟齬,更不要說是易於滑向“惡法亦法”的深淵了。這一法學研究現狀,在法學教育的領域中所直接導致的結果是一流法學院的畢業生與司法實踐基本上是隔離的,司法實務部門往往抱怨所招收的學生眼高手低難以勝任本職工作;而另一方麵多數研究實力較弱的法學院Ⅷ
中國物權法論係的畢業生反而一開始就能勝任司法實務部門的工作,但是由於法學基礎理論的薄弱而出現後勁不足的現象。有鑒於斯,筆者無論是在課程講授中還是在著述中都將盡力使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之間相互關照,用拉倫茨教授的話說就是使目光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流連忘返,這或許算是本套叢書的一個特色吧。
本叢書能夠得以麵世,首先要感謝李永軍先生,作為筆者的導師多年來潛移默化的影響,先生不但引領筆者進入法學之聖殿得以窺其堂奧,更以嚴謹的治學態度陶冶筆者葆有積極求索的精神和獨立反思的勇氣。筆者心中每有疑惑必向先生求教,先生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賦予筆者智慧之翼,擺脫舊有的、慣性的、理念的牽絆。尤讓筆者感動之處在於先生對學生純真的熱愛和對教育無私的奉獻,其言行宛若永恒的暮鼓晨鍾警醒筆者不敢有懈怠之心而耕耘在教育這塊春華秋實的土地上。感謝筆者中國政法大學的同事們以及北京工業大學的前同事們、朋友們提出不同的見解和主張,促使筆者更加精研理論。感謝現在以及曾經的學生們,是他們對知識的渴望和對正義的執著追求給了筆者繼續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的真正動力。最後感謝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餘娟老師、魏星編輯,正是他們辛勤的工作才使本書得以早日與讀者見麵。當然,筆者必須要聲明文責自負,所有錯誤均由筆者本人承擔。
席誌國2015年12月1日目錄1序言………………………………………………………………Ⅰ自序………………………………………………………………Ⅴ第一編物權法導論…………………………………………………1第一章物權法與財產法導論…………………………………1第二章物與財產………………………………………………9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總說……………………………………………9物的概念………………………………………12物的分類………………………………………17特殊的物………………………………………28物權的定義物權的分類物權的效力物權與債權……………………………………38……………………………………45……………………………………48……………………………………54第三章物權導論……………………………………………382
中國物權法論第二編物權法總論………………………………………………64第四章物權法基本原則……………………………………64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總說…………………………………………64一物一權原則…………………………………67物權法定原則…………………………………71公示與公信原則………………………………75第五章物權法上的請求權基礎——請求與抗辯之思維模式………………………78—第一節總說…………………………………………78第二節物權法上請求權基礎各論……………………80第三節物上請求權理論………………………………92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總說…………………………………………97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102不動產登記製度………………………………132動產交付………………………………………151第六章物權變動……………………………………………97第三編所有權論…………………………………………………159第七章所有權總論…………………………………………159第一節所有權的含義…………………………………159第二節所有權的類型…………………………………169第三節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172第一節總說…………………………………………180第二節不動產相鄰關係………………………………193第三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198第八章不動產所有權………………………………………180目錄3第九章動產所有權…………………………………………209第十章共有………………………………………………226第一節總說…………………………………………226第二節按份共有………………………………………229第三節共同共有………………………………………239第四編用益物權論………………………………………………243第十一章用益物權總論……………………………………243第一節用益物權概述…………………………………243第二節比較法上用益物權體係………………………248第三節用益物權的變動………………………………259第一節總說…………………………………………263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內容………………………269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272第一節總說…………………………………………277第二節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內容………………………281第三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變動………………………283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地役權總說……………………………………292地役權的取得…………………………………299地役權之內容…………………………………308地役權的消滅…………………………………314第十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263第十三章建設用地使用權…………………………………277第十四章宅基地使用權……………………………………287第十五章地役權……………………………………………2924
中國物權法論第五編擔保物權論………………………………………………317第十六章擔保物權總論……………………………………317第一節擔保物權導論…………………………………317第二節比較法上的擔保物權…………………………330第三節擔保物權的消滅………………………………337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第七節抵押權總說……………………………………341抵押權的客體…………………………………345抵押權的設定…………………………………352抵押權的效力…………………………………362抵押權的實現…………………………………382最高額抵押權…………………………………390浮動抵押………………………………………394第十七章抵押權……………………………………………341第十八章質權……………………………………………400第一節總說…………………………………………400第二節動產質權………………………………………404第三節權利質權………………………………………418第一節共同擔保………………………………………437第二節擔保物權的競合………………………………445第十九章留置權……………………………………………429第二十章共同擔保與擔保物權的競合……………………437第六編占有論……………………………………………………448第二十一章占有…………………………………………448第一節總說…………………………………………448第二節占有的效力……………………………………463第一編物權法導論1第一編物權法導論第一章物權法與財產法導論一、物權法的含義與範圍研究物權法的起點當然非確定物權法的界限莫屬了。正如孫憲忠教授所指出的:“物權法的基本範疇,即物權法的作用範圍,是”物權法立法與研究中一個宏觀性的問題。〔〕對於物權法的範圍,我國《》第2條第1款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物權法”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據此可見,我國立法采取學說界的通說,〔將物權法的範圍界定為對於物之靜態的支配關係。〕然而在筆者看來,據我國《》的全部規定以觀,權利主體對於物的支配物權法性靜態關係固然屬於物權法的主要內容,但是還存在大量的物權變動關係。《物權法》總則編的第二章為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共設有23個條文,規定物權的變動;除此之外,在《物權法》的分則中關於每一種具體物權的規定中均有關於該種具體物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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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2〕崔建遠:《:規範與學說》()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物權上冊,2
中國物權法論1
〔的取得、轉移和消滅的相應規定。〕由此可見,物權的變動也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在筆者看來,我國物權法應當界定為“人對物的靜態支配關係以及該種支配關係之變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也就是說,物權法的主要內容有兩個方麵:第一方麵係關於人對物的各種支配關係,即關於不同的物權及每一種物權的具體內容,此方麵屬於靜態的財產歸屬關係,也即《》第2條所說物權法的關於物的歸屬與利用的問題。第二方麵,則是關於各種物權的變動關係,即每一種物權的取得、轉移和消滅的問題,該方麵即屬於財產的流轉關係。不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權法中關於財產的流轉關係,與作為債法之一財產流轉法所規範的財產流轉關係有所不同。孫憲忠教授指出,“任何交易,即使是最簡單的交易,也都需要物權法與合同法的雙重法理調整。物權法和合同法都是調整交易關係的法律,它們調整交易關係的區別,是它們解決法律問題的出發點不同、解決問題的階段不同、與解決問題的重點不同。合同法調整交易關係的出發點,是當事人自己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效力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間的關係。而物權法的出發點是物權變動中的客觀公正與交易安全,故物權法的重點是物權變動中物權排他性後”果與第三人利益之間的關係。〔〕物權的變動之所以屬於物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乃是基於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劃分,以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也就是說,在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立法模型下,一個買賣合同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即出賣人對買受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並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負2
;條)第三編係關於用益物權的規定,第127、129條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和轉移;第137~139條、第143~147條是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和轉移的規定;第157、158、162~169條均是關於地役權的取得及其他變動的規定;第185~189條是關於抵押權設立的規定;第210~212條係關於動產質權設立的規定;第224、226~229條均係關於權利質權設立的規定;第231、232條係關於留置權成立的規定。
,〔2〕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頁。
11〔1〕第二編所有權之第九章為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106~116條,共計第第一編物權法導論3有支付價款的義務,並沒有產生所有權變動的後果。要想使所有權發生變動,則還需要出賣人與買受人進一步實施以移轉標的物之所有權為內容的法律行為,該行為的目的在於履行前述買賣合同所形。成的義務,該行為被稱之為物權行為(係屬於處分行為的一種)關於物權行為的規定,當然屬於物權法所規範的內容了。因而,物權法所規範的財產交易關係,係合同履行的過程,而不是合同簽訂的過程,亦非關於合同締結後的效力問題。後兩個問題則屬於合同法規範的內容。
這裏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關於上述物權法兩方麵內容的規範並非全部規定在《》這一法典中。《物權法》作為規範物權物權法的主要法律淵源,被稱為形式意義上的物權法,除此之外還有其他法律中關於物權及物權變動的規範,例如《》中關於建築工合同法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的規定,《海商法》中關於船舶優先權的規、《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於土地權利的各種規定均屬於物權法律規範。比較有爭議的是:習慣法是否能夠作為物權法的法律淵源?依照通行的觀點,由於“物權法定原則”的要求,物權法與其他私法有所不同,不承認習慣法等成文法之外的法律淵源。在學說上將一切關於物權關係的法律規範稱之為“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換言之,實質意義上的物權法除了《物權法》之外,尚包括其他一切有關物權的法律規範。
二、物權法的特征(一)物權法係私法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當然也屬於私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甚至可以說是私法最為重要的部分。私法自其本質而言是財產法,商法自不待言,作為一般私法的民法盡管其中有關於人作為民事主體之法律地位的規定以及由家庭關係而產生的身份關係的規定,但其主體部分仍然是財產法。其實即便是作為身份法的家庭法和繼承法也是以調整財產權為主的。用蘇永欽先生的話而言,在現代,非身份社會身份關係實質上也是財產關係。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講,我國學者才有“民法乃是市場經濟法”的判斷。作為私法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