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授權,美國國會於1950年製定了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該法典是美國軍事司法的基礎性法律,適用於世界範圍內的所有美國武裝力量成員。

〔1〕UnitedStatesv.Watson,69M.J.415(2011).·2·美國的軍事司法及其改革(代前言)chief)。根據該授權,美國總統於1984年4月通過第12473號行政命令,製定了《軍事法庭手冊》來保障《統一軍事司法典》的實施。《軍事法庭手冊》的內容非常龐雜,包括了《統一軍事司法典》《軍事法庭規則》證據規則》事司法典》第36條〔2〕等內容。

〔3〕的授權所製定。

〔1〕和同時,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官(commander-in-《軍事軍事法庭的這些程序和證據規則是總統基於《統一軍《軍事法庭手冊》幾乎涵蓋了軍事司法方方麵麵的內容。當然,各軍種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和特點,製定《軍事法庭手冊》的補充規則。美國陸軍製定了《陸軍指令27-10》,海軍和海軍陸戰隊製定了《軍法顧問手冊》,空軍則製定了《空軍指引》。

三、軍事法庭的管轄權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授予軍事法庭對包括美國陸軍、空軍、海軍、海軍陸戰隊、海岸警衛隊等在內的所有武裝力量成員的管轄權。此外,法典還將一些特定的人員,比如從武裝力量當中退休但有權領取退休金的人、受到軍事法庭判決並被拘禁在武裝力量監獄當中的人、戰俘以及在戰爭狀態中為武裝力量提供幫助或者隨軍的人等,納入了軍事法庭管轄權的範圍。

根據《軍事法庭手冊》的規定,軍事法庭的管轄權意味著法庭有審理案件並作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的權力,具體來說,需要滿足五個方麵的要求:第一,軍事法庭是由法律授權的召集官(conveningauthority)下令召集而成的;第二,軍事法庭必須按照軍事法庭規則的要求進行組建,軍事法官和法庭陪審團成員必須滿足法定的人數要求和具備相應的條件;第三,案件由有權的主體起訴並提交給軍事法庭;第四,被告人係受軍事法庭管轄之人,即符合屬人管轄權的要求;第五,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受到軍事法庭管轄的罪行,即符合屬事管轄權的要求。從這些要素可以看出,在判《軍事法庭規則》規定了所有類型的軍事法庭處理案件的程序和處罰,這些規則類似於地方司法中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

〔2〕《軍事證據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軍事法庭。該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司法過程中的公正,減少不合理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延遲,提高並增進證據法的完善和發展。

〔3〕總統可以製定條例,規定依據本法由軍事法庭、軍事審判委員會以及其他類型的軍事法庭審理案件的審前、審判以及審後程序,包括證明的模式,以及特別軍事調查法庭的程序。如果他認為可行,則可以適用美國地區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時得到廣泛認同的法律原則和證據規則,但不得與本法的內容相違背或者不一致。

〔1〕·3·斷管轄權問題時,案件發生地並不會產生實質影響,關鍵是在發生犯罪行為時被告人的身份問題。

四、犯罪行為的類型即第77條至第134條的內容。這些犯罪行為有些屬於軍地共有罪名,例如第81條規定的通謀(conspiracy),第118條規定的謀殺,第120條規定的強奸,第122條規定的搶劫等,有的則專屬於軍事領域,例如第85條的逃離軍職罪,第86條規定的曠職罪,第91條規定的不服從準尉、士官或軍士罪等。

根據《統一軍事司法典》第134條的規定,〔1〕除了上述列舉的犯罪類型軍事法庭可以審判《統一軍事司法典》懲罰條款中規定的所有犯罪行為,外,軍人還可能由於實施了懲罰條款當中沒有包含的犯罪行為而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第134條規定了三類在法典中沒有規定的、可由軍事法庭進行審判的犯罪行為。第一類是涉及破壞武裝力量良好秩序或紀律的犯罪,在本條語境下的破壞武裝力量良好秩序或紀律,是指直接對秩序和紀律產生影響的犯罪行為,僅限於損害效果相當直接和明顯的案件中,而不包括產生間接影響的犯罪行為。畢竟,從理論上來講,軍人的任何違法違紀行為均會對軍隊秩序和紀律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違反了軍隊的慣例也可能導致涉嫌本條規定的犯罪。慣例(custom)一詞不僅僅包括在軍隊中經常出現或者使用的行為模式或者處理問題的方式,它基於長時間的實踐而得以形成,並且在軍隊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領域當中已經具備了法律效力。慣例不會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其理由在於,慣例違反法律則無人遵守,無人遵守也就不可能形成慣例。許多慣例已經規定在諸軍種條例當中。第二類是導致武裝力量名譽敗壞的犯罪行為,所有可能會降低軍隊名譽,或者造成公眾降低對軍隊期望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是犯罪並受到處罰。第三類包括非死刑犯罪和違反聯邦法律的其他罪行,本條語境下的法律僅指美國聯邦法律,美國州法律或者外國法律均不得構成第134條中所規定的違反之法律,除非根據美國法典第18卷第13章,符合在特定情況下州法律作為具有地方效力的聯邦法律適盡管本法沒有專門規定,所有不當行為或者侵犯武裝力量的良好秩序或者紀律的過失行為,一切從性質上導致武裝力量名譽敗壞的行為,以及非判處死刑的犯罪和罪行,受本法管轄的人若被判處有罪,根據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可以由普通、特殊或簡易軍事法庭進行定罪和處罰。

〔1〕·4·美國的軍事司法及其改革(代前言)用的情況。在軍事法庭行使管轄權時,可以使用兩類法律:一類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即無論行為發生在何地均構成犯罪;另一類是具有限定適用性的法律,即僅僅發生在聯邦法律認為構成犯罪的地區。如果行為人構成死刑罪名,則不得依據第134條的規定受到軍事法庭的審判。

需要指出的是,第134條的適用也受到了一定的限製。如果行為人已經依據《統一軍事司法典》第80條至第132條的規定構成了犯罪,第134條作為兜底條款則無法適用。例如,第121條規定的是盜竊罪,如果在證明過程中,發現行為人缺乏盜竊的主觀故意,則不構成盜竊罪,當然也不構成第134的盜竊罪構成要件,否則將會對“罪刑法定”原則造成嚴重影響。

條規定的犯罪。第134條兜底條款不得用來設置一種新型的、無需主觀故意五、對犯罪行為的調查處理軍事司法程序是一個逐漸發現犯罪事實繼而不斷推進訴訟活動的過程,根據美國《統一軍事司法典》和《軍事法庭手冊》的規定,在美國軍事司法中對犯罪行為的調查處理主要可以分為獲悉不法行為、指揮官的質詢、指揮官對違紀或犯罪行為的處理和選擇、提交指控和送至審判幾個環節,具體分述如下:地方執行機構的通報(notification)、軍事途徑的通報、被害人的控告或者目睹不法行為的實施等。在得到這些報告後,指揮官通常會根據《軍事法庭規則》第303條的要求,對行為人進行質詢(inquiry)。

(2)指揮官的質詢。該質詢包括的內容非常多,從對可能指控的案件的(1)獲悉不法行為。獲悉不法行為的報告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檢驗到調查報告或者根據所指控犯罪的不同嚴重和複雜程度采用不同的偵查措施或偵查手段。偵查可以由指揮係統成員進行,在案件疑難複雜的場合,可以由軍地執法官員聯合進行。

(3)指揮官的處理和裁量權。調查結束後,指揮官可以對指控采取下列五種處理方式:一是不采取任何措施;二是啟動行政處罰措施;三是施以非司法處罰;四是提交正式指控;五是將該案移送上級指揮機關提交指控。

罪詳述(specification)。犯罪詳述是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成立要件要素準確的描述。在《軍事法庭手冊》當中提供了規範性犯罪詳述的模板以便在撰寫的過程中提供參考。指控必須在授權委任狀軍官的見證下由控告人宣誓並·5·(4)提交指控。開啟軍事法庭審判的第一步是提交指控(charge)和犯簽名。任何受《統一軍事司法典》管轄的人均可以控告人的身份提交指控。

authority)將會根據情況轉交至簡易軍事法庭、特殊軍事法庭或者普通軍事法庭以便啟動審判程序。“送交審判(referral)”的程序是以命令的形式記載被有權決定將指控轉交至何種類型的法院。通常情況下,指控罪名的嚴重程度決定了軍事法庭的類型。

告人將會被何種特定的軍事法庭審判。召集官在經過與軍法顧問的商詢之後,(5)送交審判。一旦提出指控,軍事法庭召集官(courtmartialconvening六、軍事法庭的類型法庭並非永久或持續性(continuing)法院。軍事法庭通過具體單個軍事法庭召集令(CMCO)(Court-MartialConveningOrders)成立。沒有該召集令,法庭就無法成立,也不得對任何指控行使管轄權。作為創設軍事司法係統的美國國會,也確立了三種類型的軍事法庭,分別是簡易軍事法庭、特殊軍事法庭和普通軍事法庭。《軍事法庭規則》和《軍事證據規則》同樣適用於上述三個法庭,但三者的管轄權和可以判處的刑罰則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