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處理完畢後,積極配合交通警察的調查取證工作,根據其要求出示相應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誌等,並盡快通知保險公司,進行嚴查勘查、確定損失。同時,也要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避免車輛挪動位置後,難以還原當時的行使狀態,從而在責任的認定上出現對自己的不利的情況。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駕駛人駕駛小客車在路口等待紅燈,結果由於天黑加上下雪天,車後一輛電動車的駕駛人未能及時地看清路況並進行緊急刹車,導致電動車直接撞上了小客車。由於事發當時雙方均未有明顯的傷害產生,遂雙方均駛離現場,沒有保留現場的證據。結果過了幾日,該機動車的駕駛人身體出現了嚴重的傷病,遂報警處理該起交通事故。此時已經難以恢複事故現場,且當時該路口也沒有監控設施,最終該小客車的駕駛人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方式與步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現場處理依據事故的嚴重程序分為自行協商處理和報警處理兩種方式。報警受理後,又分為簡易程序處理及一般程序處理兩種方式。我們應熟練掌握在不同的情形下正確適用不同程序的解決方式,從而高效且最大化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自行協商處理

自行協商處理,指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造成較大的人身及財產損害,且事故雙方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較大爭議,無需交通管理部門的介入即可自行協商處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情形。

(一)不需要報警,可自行協商處理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當先行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第一,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第二,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

(二)自行協商處理需注意的事項

在車輛撤離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應當將車輛撤離到前方較遠、比較寬闊的地方。不要站立於事故車輛的後方或者側邊,否則後方車輛發現時往往來不及刹車。也不要將車停放在匝道或者彎道處,因為有些彎道較寬,但是後方車輛的視野在彎道處會受到影響,容易引發二次事故。

僅為輕微刮碰的交通事故數量占比很大,事故發生後切忌因為這些小事而在現場相互推諉、耍賴、爭吵等,從而造成交通的阻塞,甚至二次事故的發生,因小失大。尤其是在快速路和高速公路發生較小的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撤離車輛事故現場。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並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在撤離事故現場前,雙方應記得采取拍下事故現場照片、查看對方證件、留下電話等措施,以防日後有其他意外的產生,也對報保險做好準備,謹防由於移動現場後保險公司不認可,從而拒絕理賠。

(三)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簽訂

事故雙方當事人撤離現場後,對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係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四)自行協商處理的流程圖示

圖1-1

二、報警與受理

除了前述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外,其餘的事故應當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在交通管理部門的介入下正確地處理交通事故。

(一)需要報警的情形

依據我國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出現以下八種情形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第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第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第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第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第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第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第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2項至第8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並報警。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高速公路上的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轄原則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章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在管轄過程中有著以下幾個原則:

(1)地域管轄:為了能夠就近、快速地處理,發生交通事故後,由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2)管轄爭議: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3)級別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4)特殊管轄: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受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1、1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後,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取得相應等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的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10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調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除簡易程序外,交通警察不得少於2人。且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3條的規定,交通警察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工作主要以下幾個方麵展開:第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第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第三,查找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第四,其他調查工作。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提取痕跡、物證,製作現場勘查筆錄。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進行現場拍攝。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名。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無法簽名以及無見證人的,應當記錄在案。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完畢後,應當清點並登記現場遺留物品,迅速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複交通。

三、簡易程序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交通事故後,其處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兩種處理方式。

(一)符合簡易程序處理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5條的規定,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規定中的第2項至第8項的情形,如果無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簡易程序中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係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同時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三)簡易程序中不適用調解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①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②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③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四)簡易程序處理的流程圖

圖1-2

四、一般程序處理

(一)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情形

對於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勘驗和檢查現場後,組織清理現場,恢複交通。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2人。

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人民警察證》,告知被調查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向當事人發送聯係卡。聯係卡載明交通警察姓名、辦公地址、聯係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二)檢驗、鑒定

1.程序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病的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醫院進行。

2.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並出具書麵檢驗、鑒定報告,由檢驗、鑒定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檢驗、鑒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委托人,委托事項,提交的相關材料,檢驗、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3.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三)責任認定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以下兩種情形時,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一,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二,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四)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方麵都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可以說是處理交通事故時最重要的證據。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曆次修改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令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根據該辦法第1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向當事人雙方送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004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發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該規定第47條將“交通事故認定書”更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增加了“道路”二字。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主體及製作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當事人,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第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第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事故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4.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處理方式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異議,2005年1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在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委員會的答複中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牽連的民事賠償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適用證據規則使用。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

(五)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複核

1.申請時限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麵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受理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麵複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麵通知各方當事人。對於下列情形不予受理的,也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第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第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第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複核內容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第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查的辦法。複核期間,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安機關終止複核。

4.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無上述情形的,作出維持原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5.重新認定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重新調查、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將重新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書麵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六)一般程序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可以一致書麵申請,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定損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安機關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七)一般程序處理的流程圖

圖1-3

第二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責任承擔

在涉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中,依據不同的行為及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體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本書中,作者考慮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糾紛為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因而對於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隻是作一個較簡單的介紹,希望讀者能有個初步的了解,著重分析民事責任的若幹承擔問題。

第一節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處罰相比其他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的承擔要嚴重得多,涉及對肇事者生命和自由的剝奪與限製。

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二)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體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觀方麵隻能由過失造成,如果主觀上是故意,那就涉嫌故意傷害甚至是故意殺人了。因此,隻有發生交通事故,並且存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若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①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⑤嚴重超載駕駛的。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隻有滿足以上情形時,才會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三)量刑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具體界定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①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②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可知,交通事故發生後,具有以下八種情形的,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構成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5)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6)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嚴重超載駕駛的。

(五)共犯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二、危險駕駛罪

(一)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為危險犯,隻要行為人在道路上有上述行為,即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麵為故意。

危險駕駛罪是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規定的,我國《刑法》第133條及第133條之一對危險駕駛罪作了具體的規定。

(二)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均規定在我國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共同之處在於侵犯的客體都為公共安全,其區別在於:

(1)主觀方麵不同。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意圖,屬於故意犯。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其主觀上隻能是過失。

(2)行為方式不同。危險駕駛罪在行為上隻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醉駕、追逐競駛等行為,而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方式範圍更加廣泛,包括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量刑標準

依照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的規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其他罪名

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還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比如在醉酒駕駛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的依法檢查,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則數罪並罰。還有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則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節

行政責任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製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行政責任主要指的是當事人因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而受到的行政處罰。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條的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一、處罰主體

依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性質處罰權。但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隻能由公安機關行使。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6條的規定,針對不同的行政處罰種類,由不同的行政機關作出:①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②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③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二、具體的行政責任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承擔具體的行政責任,詳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本書不再做詳細介紹。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其行為如果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書所包含以下內容: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且行政處罰書上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權利救濟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因而,在道路交通違法後,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大額罰款時,被處罰人還可以申請聽證,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節

民事責任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原則

民事責任賠償的基本原則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依據《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責任主體的認定及責任的承擔認定,結合上述兩部法律法規,本文作者予以梳理,並對司法實踐中的新型責任的認定與承擔進行歸納講解,力圖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後的責任承擔予以明晰。

(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過錯需擔責的情形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的認定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52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比較常見的是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的允許而擅自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此時也應適用《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因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三)車輛掛靠時的責任認定與承擔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處規定的是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受害人起訴時有選擇權,既可以單獨起訴掛靠人,也可以單獨起訴被掛靠人,還可以將二者共同起訴作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及第5條的規定,應經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從而查明事實,明確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2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2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依據內部協議或者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內部追償,此也符合連帶責任的固有規定。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4條: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四)車輛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責任承擔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根據《物權法》第24條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即使車輛已經發生多次轉讓,但是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受害人有理由認為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對該車輛具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可以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原車主是否需要擔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複》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五)車輛被套牌的責任認定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除了需要承擔上述司法上的賠償責任外,還需承擔公法的懲罰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六)拚裝車和報廢車被轉讓時的責任承擔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拚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本辦法所稱拚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拚裝車和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上路存在著嚴重的潛在風險,因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1條單列一條對此予以規製:“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拚裝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讓人或者受讓人不得以“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該機動車屬於拚裝車或報廢車”作為抗辯事由。這種立法精神也是為了最大原則地保護道路行駛的安全,保障被侵權人的權利救濟。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2012年,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四部委共同製定頒布了《機動車強製報廢標準規定》,對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行駛裏程等報廢標準予以強製性的規定。

(七)駕校培訓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過程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考慮到一名合格的駕駛者需要經過嚴格的駕校培訓,並取得由國家機關頒發的駕駛證才能上路駕駛車輛,因而學員在駕駛學習過程中,並不具備駕駛資格,也沒有對車輛的熟練控製能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由負責培訓該學員的駕校承擔責任。

(八)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與在駕校培訓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問題需要區別的是陪練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當學員取得駕駛證後,大部分人會考慮陪練服務,在陪練者的監督與指導下正式上路駕駛,熟練駕駛技巧。此時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爭議。筆者認為,在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由於駕駛人已經獲得駕駛執照,其對於車輛有獨立的控製能力,在陪練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責任。而陪練人的作用在於督促駕駛人更加嫻熟地掌握駕駛技能,其雖然對於行駛中的車輛有一定的控製能力,比如一般陪練車的副駕位置上均配備副刹車係統。但是和駕駛員相比,畢竟其不能獨立控製機動車的行駛,因此,不宜由其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對於損害的發生陪練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比如不當地影響了駕駛人的正常駕駛,此種情況下,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九)試乘與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汽車經銷商在銷售汽車的過程中,為了增強消費者的親身體驗,促銷其車輛,往往提供試乘和試駕服務。試乘與試駕是不同的概念,試乘一般是由汽車經銷商的工作人員擔任駕駛人,消費者坐在車裏體驗;而試駕則一般由消費者獨自駕駛車輛體驗行駛或消費者駕駛車輛、而經銷商工作人員在車裏兩種模式。在試乘與試駕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的承擔完全不同。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機動車試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的主體責任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依法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6條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76條,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十一)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致人損害的主體責任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條所規定的情形常見於農村秋收時節,農民在公路上晾曬農作物或者利用過往車輛碾壓農作物而導致過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也常見於車輛在行駛途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在公路上遺留物品導致損害發生的情形,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如果道路的管理者未能盡到相關標準的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也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直接侵權人與道路管理者承擔的並不是連帶責任,因為堆放人、傾倒人、遺撒人與道路管理者之間並無共同侵害的故意,也無共同過失,二者需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二)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體責任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製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三)機動車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的主體責任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四)多輛機動車造成事故發生的責任承擔

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10條、第11條或者第12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10條:“2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1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1條:“2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2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適用範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適用該條司法解釋規定時,需要注意的是參照適用的情形中,機動車發生事故的地點在道路以外,還應當符合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處於“通行”狀態的條件。

第三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需要對自己所遭受的損失有明確的概念,從而能夠針對不同的損失保存相關的證據,也能夠明確訴求方便訴訟。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損失主要有“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類。“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16條和第22條規定的各項損害。“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關於人身損害的,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分為人身損害的常規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致人殘疾的賠償、致人死亡的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四種情形。而財產損失主要有車輛受損、車輛貶損、衣物破損等。

第一節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一、常規賠償項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遭受傷害後接受醫療的過程中,治療其疾病或者康複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包括治療費、醫藥費、康複費、整容費以及後續治療費等項目。具體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曆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應當及時保留好醫療費的各項票據及其他證據。實踐中常出現當事人提供了掛號費票據或者醫療費票據,而沒有其他的診斷證明、用藥明細等證據佐證,無法證明該費用與其疾病之間的關聯性,從而承擔不利的後果。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醫療費隻能以個人自付的部分為訴求而起訴侵權人賠償,而已經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不能重複起訴。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應由侵權人賠償的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侵權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之後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侵權人追償。

受害人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範圍之外的藥物治療的,如果該藥物對病情的治愈存在合理性、必要性,則應當從交強險的醫藥費中支付。除非受害人故意主動要求醫院治療非因侵權造成的其他疾病,或者故意在醫保用藥目錄內藥物足以治愈的情形下,選擇相對昂貴的目錄藥品,從而擴大侵權人的損失的情況,該醫保範圍外的醫療費應當從交強險的醫藥費限額中扣減,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二)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即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可以參照公安部2004年頒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1天。誤工時間原則上參照醫院醫囑進行認定,但在雙方當事人對治療時限發生爭議時,法院一般向申請人釋明對誤工時間申請鑒定,否則按醫囑認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1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1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對於無業人員的誤工費主張,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時,法官一般根據其誤工同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支持誤工費。

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對於退休人員,如果其被返聘或有其他的實際工作收入,隻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也可以追償除了退休金之外的這部分誤工費。如果其沒有再從事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務行為,因其已享有國家的退休待遇,故其再主張的誤工損失無法支持。

關於家庭婦女受傷後,是否能起訴誤工費的問題,一般的意見是考慮到家庭婦女雖然沒有在外工作取得報酬,但其提供的家務勞動同樣是對家庭的貢獻,具有經濟價值,其受傷也使其對外減少或喪失了尋找工作取得收入的機會。因此,家庭婦女也可以主張誤工損失,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已經獲得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後又因後續治療進行必要的二次手術產生誤工費時,如果其能證明治療與侵權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係的,也可以起訴該誤工費。

(三)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因傷導致其無法自理或者需要特殊照顧,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複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法院支持護理費用,一般以醫療機構出具需要護理的證明為必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有3個方麵:第一,醫院要求或批準護理的情況下,應當賠償護理費。第二,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隻要需要護理,應當賠償護理費。第三,在出院後,則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傷情、醫囑等因素確定是否賠償護理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且確定不能恢複生活自理能力的,其起訴主張的護理期限確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護理期限的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可參照殘疾賠償金年限的確定標準,即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前述確定的賠償期限屆滿後,受害人仍需護理的,可再次起訴主張,法院可以5年為一階段分期確定其護理費。

(四)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交通費在時間上,既包括當時前往醫療機構的交通費用,也包括後來轉院發生的交通費;在人員上,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費,也包括必要的陪護人員的交通費。

(五)住院夥食補助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後,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夥食費用超過平時在家的夥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即侵權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其合理部分也應予以賠償。

(六)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受害人通過平常的飲食攝入尚無法滿足身體的康複需求或者疾病的治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如購買營養品等。營養費的具體數額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致人殘疾賠償項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複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複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一)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而導致殘疾,從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具體計算方式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殘疾賠償金與後續治療費的性質問題:殘疾賠償金主要賠償的是患者因殘疾而導致的生活來源的喪失以及收入的減少,是對患者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的重要考量因素是患者的傷殘等級,傷殘等級需通過評殘鑒定予以確定。患者一旦申請評殘,即可認為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患者身體狀況已趨於穩定,具備了專家確定患者最終的殘疾等級的條件。對於患者主張的定殘後的治療費,如果係維持患者與殘疾等級相對應的身體狀況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予以支持。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受害人因傷致殘後為完善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製的醫療器械等所支出的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器具是審判實踐中法官確定“合理費用”標準的一項指導原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0條規定:“殘疾用具費應當根據傷殘結果和實際需要,按照國產中檔用具的標準予以賠償。今後需要定期更換殘疾用具的,所需費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後實際發生費用後另行解決。”具體費用的計算,應參照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進行確定。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一)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受害人死亡後,其親屬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項目一般包括用於逝者的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告別儀式、火花、骨灰盒、骨灰存放等所產生的費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規定,該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因傷致殘導致其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或者死亡後,其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因此喪失時,侵權人應予賠償的費用。該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並非是直接的受害人。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隻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達到一定年齡界限(男60周歲,女50周歲)的農村被扶養人,如其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法院一般僅審查年齡就可以支持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尤其對於年齡達到職工退休年齡又無穩定收入的農民,審查標準不是很嚴格,但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應當提供。如果尚未達到職工退休年齡,則應當提供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適用城鎮標準還是農村標準,原則上應與受害人(扶養人)的適用標準一致。如果受害人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適用城鎮標準,則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相關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如果受害人適用農村標準,則其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相關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為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取得,直接受到扶養人收入能力的影響,所以受害人在城鎮居住生活的就應該適用城鎮標準,在農村居住生活的就應該適用農村標準。相關計算標準與受害人的適用標準保持一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的精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三)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也稱為死亡補償費、死亡補償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後,侵權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死者家屬予以一定數量金錢的賠償。該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依據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

關於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權人以已向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支付死亡賠償金為理由,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精神損害賠償項目

精神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是指精神損害撫慰金,即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人格權利遭受侵害而導致其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客觀感受到的生理、心理上的損害而依法要求侵權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的費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麵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在交強險內賠付,且受害人有權對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交強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進行選擇,法官對此也應當向當事人進行充分釋明。

在法院審判中,道路交通事故中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一般是以下幾種:①經司法機構鑒定評上殘疾等級的,按照不同的標準及不同的殘疾等級予以給付。②受害人的傷情雖然沒有評上殘疾等級,但是其傷情比較嚴重,比如骨折等;或者受害人年紀較大,傷病無法及時康複的,一般也會予以支持。③受害人的臉部受傷,影響其外觀美容的,一般也會適當支持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

第二節

財產損害賠償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②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③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④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在實踐中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項目爭議比較大的是關於車輛貶值損失問題及出租車司機車輛承包金的問題,本書予以著重探討。

一、財產損失的計算標準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應當以財產損害發生之時、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價格為準,進行全部賠償,保護被侵害人的權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二、關於車輛“貶值損失”若幹問題的分析

(一)目前的立法現狀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處理中,目前存在的一大爭議主要是車輛“貶值損失”的問題,依然存在立法的空白,現實司法又有迫切需求,因此這存在著嚴重的滯後性。考慮到我國目前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待提升、事故發生率比較高、每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都會產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等因素,在關於車輛“貶值損失”是否應予賠償時,最高人民法院在製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時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該項損失秉承保守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是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提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許多被侵權人認為隻要有損失就應獲得賠償,對車輛的貶值損失也提起了賠償訴訟。無法可依與司法需求之間的矛盾,給審判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

(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是否受理、以何標準受理“貶值損失”,在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間存在著三種不同的認識:第一種是堅持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填平損失,有證據應當予以支持。第二種認為車輛已經修複,且每輛車一出4S店即會產生貶值損失,不應支持貶值訴求。第三種是認為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應當受理,如購置新車一年之內的、半年之內的,或者行駛裏程一萬公裏以內的等。

在確定車輛的具體貶值損失時,有些法官綜合考慮車輛的使用年限、行駛裏程、損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酌定,大部分都是完全依據鑒定結論進行賠償。但由於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範,具有車輛貶值損失鑒定資質的機構數量極少,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鑒定費高且鑒定周期長等。這種現狀導致在審理涉車輛“貶值損失”的案件時,容易導致審判周期長、調解率極低、上訴率高等審判困境,並且有“無此項資質的鑒定機構經當事人單方申請出具鑒定結論”的情形。

(三)完善建議

考慮到有損失即有賠償的原則以及對權利人的保護,我國應加快製定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車輛“貶值損失”的支持依據及啟動條件,以確保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可結合車輛的購置時間、購買價格、行駛裏程、修複費用、損壞程度、損害部位等因素確定支持該項損失訴求的法律標準。

針對目前關於車輛“貶值損失”的鑒定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應加快出台該方麵的規範,明確鑒定機構的資質,製定統一的鑒定機構名冊,規範鑒定機構的收費、鑒定標準、依據、鑒定周期等,同時也對亂收費、無資質而鑒定、鑒定結果不科學的情形予以處罰。

三、出租車司機車輛承包金(俗稱“份兒錢”)的問題

出租車司機駕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其向出租車公司應交納的車輛承包金如何處理,是否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存在一定的爭議。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的認定標準是,出租車司機承包金屬於侵權人的賠償範圍,在處理時分以下三種情況區別對待:

(1)因出租車司機人身受到損害而造成的車輛承包金損失,其實質屬於誤工費的範疇,應屬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下的賠償項目,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2)出租車司機人身並未受到損害,而由於出租車車輛損壞停運導致的出租車司機的車輛承包金損失屬於間接的財產損失,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車司機人身及出租車車輛均受到損害時,應區分造成車輛停運的具體原因予以賠償。如果出租車司機人身受到損害的治療和休息時間基本與車輛修複時間重合或超出車輛修理時間,則應認定為誤工費的損失,在交強險項下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若出租車司機的治療休假時間短於車輛修理時間的,則出租車司機治療及休假期間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誤工費由交強險在死亡傷殘項目下賠償,超出治療及休假期間的車輛承包金損失作為停運損失,由侵權人個人負擔。如果出租車司機的傷情不嚴重,不影響駕駛車輛,但出租車受損嚴重的,認定為車輛停運造成的間接損失,交強險不予賠償,由直接侵權人賠償。

今後如有新的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第四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保險知識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涉保險概述

機動車車輛保險是以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機動車車輛保險分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簡稱“交強險”)及商業險兩大類,商業險又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類,其中基本險又分為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四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附加險則包括車身劃痕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險、不計免賠險等。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而必須依附於相應的基本險才能投保。涉及機動車的保險類別如圖4-1所示:

圖4-1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概念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製性責任保險。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製保險製度。其保險合同中涉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受害人、搶救費用等概念,解析如下:

投保人: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用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被保險人: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搶救費用: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製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特征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最大的特征是強製性。如果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的,則無法上牌、過戶及年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費率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保險期

(一)一般:1年的保險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保險期為1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為準。保險合同期滿後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二)特殊:少於1年的保險期

有下列情形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可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因其強製性的特點,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合同,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辦理退保:被保險機動車依法注銷登記的;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的;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規定而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的。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賠償範圍

(一)賠償的人員及事項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二)保險公司賠償後可追償的情形

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後,以下3種情形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同時,出現上述3種情形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注: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複函(保監廳函[2007]327號),駕駛人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

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責任免除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險的設置目的是保證被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同時也減輕了投保人的責任承擔。但是在下列情形時,出現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在交強險的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既不負責賠償,也不負責墊付:

①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②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③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④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如實踐中的司法鑒定費用。

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責任限額

(一)責任限額的概念

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二)責任限額的特征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

(三)責任限額的分項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四)責任限額的具體數額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應當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2008年2月1日之後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②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③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④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五)責任限額各分項賠償的名目

1.死亡傷殘賠償項下的名目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醫療費項下的名目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3.財產損失項下的名目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如車輛的修理費、衣物損失費等。

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理賠程序

(一)理賠流程圖

理賠流程:

圖4-2

(二)理賠程序

1.通知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發生後,機動車的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給予答複,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交通事故發生後,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到通知後,核對具體情況後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2.申請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麵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3.保險公司核定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麵說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4.對賠償爭議的救濟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賠償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節

機動車商業保險

一、機動車商業保險概述

(一)機動車商業保險的概念

機動車商業保險,是指保險人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險之後,自願投保的商業保險。

(二)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特征

機動車商業保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相比,具有自願性、覆蓋麵廣、費率不統一、保險額度較大等特征,能夠更好地保護保險人的利益。

二、機動車商業保險的分類

機動車商業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兩大類,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必須依附於相應的基本險才能投保。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四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

附加險則包括車身劃痕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險、不計免賠險等。

三、機動車商業保險基本險的分類

(一)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簡稱為車損險,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合法駕駛人在保險車輛的使用過程中,因為遭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而造成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全責20%,主責15%,同責10%,次責5%;應由第三方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絕對免賠率。

(二)全車盜搶險

在保險期間,因為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1)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2個月未查明下落。

(2)全車被搶劫、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全車盜搶險的免賠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和車輛文件、鑰匙等單項免賠。個別保險公司可通過購買基本險不計免賠轉嫁20%絕對免賠率損失。個別保險公司對個別車型不足額承保盜搶險。

(三)車上人員責任險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在適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應當支付的賠償額後,依照保險合同給予賠償。

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全責15%,主責10%,同責8%,次責5%。

(四)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分為5萬、10萬、15萬、20萬、30萬、50萬、100萬。

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全責20%,主責15%,同責10%,次責5%。

四、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理賠

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理賠程序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的理賠程序一樣,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做的是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也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了交通事故,也可以更好地在保險公司的指導下處理和保護現場,避免責任的擴大,影響後續的索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會對事故損失進行定損,同時也準備好保險合同內規定的相關材料,報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經過審核後,可以領取保險金。如果有爭議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訴訟。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與機動車商業保險的區別

(1)從繳納的選擇上,機動車交強險具有強製性,如果不繳納主管部門有權對機動車進行扣留並處以應繳納交強險2倍的罰款處罰。投保時,車主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具有交強險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同時,該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拖延承保,也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而商業三者險機動車可以自主選擇,沒有法律強製性規定。

(2)從賠償限額上,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醫療費用、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商業險的賠償限額根據投保人的投保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3)從責任賠償上,交強險隻要發生保險事故,即在法定的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險是根據責任比例來確定賠償數額。

(4)從保障範圍上,交強險的保障範圍廣,商業險的保障範圍相對狹窄。

(5)從自主決定權上,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商業險各家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自行決定優惠的幅度。

第四節

涉保險公司之責任認定與責任承擔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於有關交強險及商業險在審判中的責任認定及責任承擔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很好的價值作用,統一了裁判尺度。作者結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普遍作為,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涉及保險理賠的責任認定與責任承擔問題分析如下:

一、交強險、商業險和侵權責任人的賠償次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的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①先由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②不足部分,由承包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③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訴訟中,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不了解,往往訴訟請求中要求侵權人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其他賠償順序,此時法官就需要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而不必過於嚴苛。

二、投保人受到侵害時的交強險賠償

(一)投保人為駕駛人員或者車上乘客人時不予受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二)投保人非駕駛人員或者車上乘客人時可予受償

我們知道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如果投保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並非駕駛人,同時也非本車上的人員,則應視為車外第三者,可以得到交強險的賠償。

三、違法駕車時的責任承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②醉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③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也僅限於交強險分項限額範圍內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總額或者交強險各分項限額的,不予支持。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應當自其向受害人實際賠償後另行主張,訴訟時效期間依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為3年。如果受害人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了全部賠償,則其也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如果其從侵權人處獲得了部分賠償,則保險公司在賠償時,可以相應地扣減。

四、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責任承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強險作為一種法定義務,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應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以保護受害人的權益。其如果未能投保交強險,則需在承擔行政責任外,還需承擔該條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保險公司違法拒保、拖延承保、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的責任承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多車相撞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承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七、數個被侵權人對交強險限額的分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2條的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為確保交強險的適用符合公平原則,同一起事故有數個被侵權人的,應按照各自的損失比例確定賠償數額。司法實踐中具體處理的方式是:①數個被侵權人分別在同一家法院起訴的,法院一般都合並審理,有利於查明事實,節約司法資源。②數個被侵權人分別在不同的法院起訴的,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是後受理的法院將案件移送到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轄審理。③多個被侵權人未同時起訴的。如果能夠明確知道未起訴受害人,並能聯係到的,應通知其參加訴訟,告知其訴訟權利,一並處理,其若明確表示放棄權利的,則不再預留其交強險賠償款份額。如果無法查明其他受害人或者聯係不到、聯係到了堅持不訴的情形時,目前法院的審判標準不一致,有待進一步的明確。有些法院認為堅持不訴不理的原則,不留交強險份額;有些法院認為應當案件中止審理,待查明其他受害人時再次審理。

八、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時的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3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登記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的改裝有一定的範圍和條件,超出了這些範圍和條件的,則屬於非法改裝,其後果就是無法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對於合法改裝的車輛,其在車輛改裝後在交強險保險期內發生事故的,自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3條的規定。但是對於非法改裝的車輛,實踐中存在著一定的爭議,法院一般的處理做法是考慮到該機動車處於交強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參照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以按照法律允許的最高保險費標準另行起訴投保義務人補足當期保險費。

九、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及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為交強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十、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包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司法鑒定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概述

一、概念

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在交通事故中,很多受害人可能會構成傷殘,此時就需要對受害者進行專業的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傷殘、傷殘等級、因果關係等,從而能夠提供科學而客觀的結論,保障受害人的權利。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為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的統一適用標準。

損傷:指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功能障礙。

殘疾:指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床醫療條件下難以恢複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機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之喪失。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分級。

二、提起鑒定的時機

交通事故造成傷殘後,何時能夠提起進行傷殘鑒定的申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4.2條的規定,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並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後鑒定。治療終結是一個專業的醫學術語,一般指的是醫療機構治療診治活動的結束,患者病情穩定,無需再進行繼續治療。是否治療終結,可由醫院出具專業意見。

可知,交通事故受傷後應當在治療終結後,才能夠提起傷殘鑒定。如果過早的進行鑒定,則可能會加重鑒定結果,從而對侵權人產生不利;如果過晚進行鑒定,則可能會使鑒定結果偏低,對受害人產生不公平的影響。

在民事訴訟中,即案件進入法院受理後,權利人何時能夠司法鑒定,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三、司法鑒定的類型

關於鑒定的類型,從委托的主體和時間上,可以分為訴前委托和訴中法院委托鑒定兩種。

在起訴前,當事人認為構成傷殘的,可以向有鑒定資質的機構申請鑒定,待鑒定結果出來後根據傷殘程度,確定訴求數額,再行起訴。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委托方,向鑒定機構申請對傷者做鑒定。

發生事故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如果認為構成傷殘,可以向法院提起傷殘鑒定,提交書麵的申請書,寫明需要鑒定的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確定鑒定機構。目前實際審判中,有兩種鑒定模式可選,一種是原被告自行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另外一種是通過法院的隨機搖號係統確定鑒定機構。

訴前自行委托鑒定和訴中申請委托鑒定兩種鑒定途徑,各有優缺點。訴前自行委托鑒定的優點在於起訴時可以依據鑒定結論確定訴求,節約訴訟時間,同時若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比較容易申請重新鑒定。而其缺點在於由於該種鑒定是受害人自行委托鑒定的,在訴中可能對方對鑒定結果不服,從而導致重新鑒定,受害人隻能自行負擔鑒定費。訴中申請鑒定的優點在於經過雙方的確認、程序嚴格,但其缺點在於若對鑒定結論不服,不易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7條,在以下四種情形中,當事人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通過對上述兩種鑒定模式的比較,筆者建議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受害人選取訴中委托鑒定的模式,因為這樣可以避免因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不認可而導致二次鑒定,增加訴訟成本。

四、鑒定機構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製和公告。該規定對鑒定的事項、鑒定機構的資質、鑒定人員的條件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但是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麵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製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司法鑒定收費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五、鑒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6年4月18日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於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17年3月23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廢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設備輻射安全要求〉等396項強製性國家標準的公告》(2017年第6號),其中對已施行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正式廢止。因而自2017年1月1日後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用關係中受害案件等所有的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其中不包括工傷類案件。

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所認定的殘疾標準。因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能夠評殘的,在新標準中未必能評上殘。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4根肋骨骨折或者2根肋骨缺失的,即可評上十級傷殘;而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以及肋骨骨折4根以上並後遺2處畸形愈合的,才能夠評上十級殘疾。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前述兩種鑒定標準的銜接問題,因對殘疾等級的最終評價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因而爭議較多。考慮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是在2017年3月23日才被正式廢止的,因而目前的主流意見是:

(1)發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2017年3月23日起發生的交通事故,統一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程序

一、提交資料

無論是訴前受害人自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還是在訴訟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都需要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向鑒定機構提供所必需的材料。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鑒定中,所需要的鑒定資料主要有醫院的病曆資料、X光片、影像報告單等,以及對受害人本身身體的檢查。

二、資料審查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後,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5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不得受理:①委托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②發現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③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④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⑤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或者鑒定能力的。⑥委托人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司法鑒定機構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三、接受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司法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委托人名稱、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鑒定、鑒定用途、與鑒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鑒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鑒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鑒定時限、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四、實施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2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五、鑒定的時限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該鑒定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第三節

傷殘鑒定結論

一、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4份,3份交委托人收執,1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規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分為10個等級:分別是第Ⅰ級(100%)、Ⅱ(90%)、Ⅲ(80%)、Ⅳ(70%)、Ⅴ(60%)、Ⅵ(50%)、Ⅶ(40%)、Ⅷ(30%)、Ⅸ(20%)、Ⅹ級(10%),每級致殘率依次相差10%。此處的百分比例是指傷殘賠償指數,即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

在評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時,應排除其原有傷、病等進行評定。如果受傷人員符合2處以上傷殘等級者,評定結論中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同時計算出多等級傷殘者的綜合賠償指數。

二、對傷殘結論異議的救濟

鑒定意見的性質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屬於證據,但考慮到其專業性,因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鑒定意見的作用非常重要,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和權益救濟。如果受害人或者侵權人對鑒定意見中的傷殘結論不服、有異議的,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渠道申請救濟:

(一)申請重新鑒定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對於訴前受害人自行委托鑒定的,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對於在訴訟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的,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3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①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②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③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④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應當至少有1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其他證據排除

如果對鑒定結論不服,且無法申請重新鑒定的,可以尋找其他有利的證據進行證據排除,降低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也可以對鑒定人申請出庭質詢,就相關問題進行詢問,也可以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作為專家證人出庭,提供相對權威的專家意見。

對鑒定結論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司法鑒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鑒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為司法鑒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民事訴訟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訴訟流程圖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之後,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均不能協商解決或者協商結果不滿意時,受害人或被侵權人隻能通過在法院的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法院起訴,俗稱打官司,所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公正的訴訟程序是實現實體公正的重要保障。當事人隻有依法、及時地履行自己的訴訟權利,才能確保得到公正的審判結果。作者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結合一線審判經驗,總結繪製了如下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訴訟的流程圖,以供讀者有一個總體性的訴訟框架。

圖6-1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詳解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在協商未成或者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情形下,權利人則隻能提起民事訴訟,即老百姓俗稱的去法院“打官司”,才能依法保障自己的權利。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訴訟與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糾紛一致,也需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依法維權。如前所述,筆者將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流程分為了訴前準備、立案起訴、參與庭審及判後執行四個步驟,現予以分解詳述,希望每一個受害者都能打一個明白、放心、公正的訴訟。

一、訴前準備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推進,老百姓的法律意識逐步提升,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成為化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但依然許多人不知道一個案子的訴訟從何準備,如何依據法律的規定程序維護自身的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案子也一樣,需要做好起訴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方能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盡快地通過法院取得賠償。

(一)確定訴訟參加人

確定訴訟參加人是一項訴訟的最基本的工作。即確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又分為原告和被告。實踐中,可能存在著原告或被告的不適格,即告錯了的情形,從而導致不得不重新起訴,或者是變更訴訟主體,因而浪費了人力與時間的成本。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參加人主要有以下三類:

1.原告

原告是指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原告相對於被告而言,為賠償權利人,受傷事故中為受傷者本人,單位財產受損的則財產所有者為原告。死亡事故中,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為共同原告。

根據原告的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日、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原告為單位的,則根據單位的性質寫明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個人信息等。

2.被告

被告是相對原告而言,負擔義務的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被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首先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為同一人時,則肇事駕駛員為被告。同樣根據其身份資料寫明出生年月、性別、民族、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

其次如果肇事車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則保險公司也為被告,根據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或保險卡上蓋章名稱列為被告,寫明保險公司的住所地。

第二種情況,肇事駕駛員所駕車輛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與肇事駕駛員不是同一人時,除列肇事駕駛員為被告,行駛證上寫明的車主也為被告。具體的責任承擔者,即被告的確定可參見本書責任承擔章節部分的相關講解。

第三種情況,肇事車輛有保險公司的,除列上述2種情形中的責任承擔為被告外,還需列保險公司為被告。如果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險不是同一家保險公司的,則需列交強險的投保公司和商業險的投保公司為共同被告,請求其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的名稱以保險單上的為準。

3.代理人

民事代理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製度。代理製度在民事訴訟中發揮的作用主要有:充分保障民事權利,方便當事人的訴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訴訟。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授權委托書的撰寫格式參見本書常用文書章節。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麵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明確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即當事人所主張的賠償項目及具體數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中,原告在起訴之前也需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需要對自己的各項訴訟請求準確相應的證據材料。同時,正確列明訴訟請求的意義還在於,能夠確保自己的民事權益得到保障:訴訟請求過高或者沒有實際發生,可能導致自己承擔訴訟費、案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訴訟請求過低,則影響了自己的權利主張。

如果起訴時尚未進行傷殘等級司法鑒定的,無法明確相關請求事項,可以在起訴時寫明待鑒定結果出來後依據鑒定結論變更訴訟請求。

關於訴訟請求的事項,人身受到傷害的,可以求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人身受到致殘或致死的,可以求償除前述費用外,還可以求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財產受到損害的,可以起訴相應的、合理的財產損失費用。具體的計算方式和計算標準可以參照本書賠償項目章節的內容。

(三)撰寫起訴書

起訴書,也稱為起訴狀、訴狀,是一種特定的法律文書,也是當事人去法院起訴立案的必備材料。

起訴書,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個部分,也可以附加項目。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起訴書,其首部包含原、被告的相關信息,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正文包含兩部分的內容,分別為請求的事項,也即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部分。事實與理由部分主要撰寫清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參與各方、交通管理部門責任的認定、後續的處理情況,以及醫院治療的情況、財產損失的相關情況、傷殘鑒定情況等。尾部在正文的下麵,另起一行寫明起訴的法院,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起訴書)簽名或蓋章,注明具體的年月日。如是律師或他人代書,應寫明代寫人的姓名和工作單位等。附加部分,可以單另起行,或者在單獨紙張上書寫,寫明起訴書的副本份數、證據清單、訴訟請求的計算方式等。

一份合法、合理的起訴書,可以保證權益盡快得以實現,也能避免重複的修改,起訴書的模板可以參照本書常用文書章節的內容。也可以在相關書籍或者網上下載起訴書的模板之後自行修改。如果當事人不會撰寫起訴書,同時也沒有代理人時,也可以前往法院谘詢如何撰寫。目前在法院為民司法、提升便民舉措的日常司法工作中,許多法院在立案窗口開辟了專門的谘詢窗口,有些法院在立案大廳裏也常年設置了法律援助或者大學生誌願團隊的工作建設,可以谘詢或者讓其代寫起訴書,然後自己簽名即可。

(四)訴訟材料的準備

民事案件的訴訟中,在訴訟的準備階段,需要準備兩方麵的材料。一方麵是訴訟材料,即起訴時需要提交給法院的材料;另一方麵則是證明各項訴訟主張的證據材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中,需要準備的材料也即為上述兩類材料。

在法院立案時,需提交給法院的訴訟材料主要為起訴書和身份證明的材料。

(1)起訴書。起訴書撰寫完畢之後,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份數,如1個被告則提供2份起訴書,一份發放給被告,一份法官入卷;2個被告時,則提供3份起訴書,以此類推。按照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起訴書副本的目的是法院受理訴訟後,法院工作人員為被告辦理應訴手續時,可以給每一位被告均發放1份起訴書,同時法院也留1份起訴書。

(2)身份證明材料。去法院起訴立案時,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材料的目的是證明原告的主體適格,有明確的被告,確定委托授權手續合適。與起訴書不同的是,身份證明材料隻需要提供一套即可,由法院審查完畢後入卷保留。身份證明材料分為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手續的材料兩類:

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為自然人(即個人)的:需提供個人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公安部門的戶籍關係證明等。立案時需攜帶原件以備審查。

(2)原被告的身份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等,均需加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公章。必要時攜帶原件和公章以備審查。

授權委托手續的材料:

授權委托也即我國《民法通則》上規定的代理製度,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依據《民法通則》第6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麵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麵形式的,應當用書麵形式。書麵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8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①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即出庭函。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③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④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即勞動合同書、勞務合同書等。⑤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⑥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87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證據材料的準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民事案件立案時,原告除了準備上述證明身份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同起訴書一樣,也需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因為法院受理後,將證據材料也需發送給被告人手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原告需按照其訴訟主張提交的證據材料如下:

1.證明事故發生的證據

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7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交通事故認定書並不必然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證據,其應當經過質證後,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當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其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不真實負有本證的證明責任。

因而原告需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件及複印件,從而證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情況。

2.醫療費證據

搶救醫院和縣級以上醫院的搶救費用、醫療費單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病曆、轉院治療證明、法醫鑒定書等。需要進行後續治療的,需要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後續治療意見書或者法醫鑒定意見。自費購買藥物的,應當附有治療醫院的處方。

3.誤工費證據

關於具體的誤工日期的證明,需提供治療醫院出具住院治療與休假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的誤工期。

當事人有固定工作及固定收入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合同、誤工減少收入證明、銀行卡的流水明細、完稅證明等。

無固定收入或者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4.護理費證據

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需要提供醫院同意護理人員及護理人數的住院病曆。出院後需要護理的,需要提供醫院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護理期的時間長短,需要醫院根據病情出具的證明或者鑒定的護理期確定。護理時,如果請的是專業護工,則需要提供護理協議、護理人員證明、發票或者收據等;如果是家屬護理的,則按照誤工費的計算提供證據。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5.交通費

需要提供與就醫看病相對應的交通費票據。如果車輛損壞後,在車輛的定損、維修等過程中產生交通費的,也需提供相應的交通費票據。如果車輛維修,租用其他車輛替代工具的,需要提供車輛的維修單、租車協議、收款發票等,需要注意的是所租用的車輛與自己的車輛價位與檔次需相仿。如果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的,可以請求法院按照實際所需酌定裁決。

6.住院夥食補助費

需要提供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曆,證明實際的住院天數。

7.營養費

需要醫院出具需要加強營養的證明、購買營養品的發票和票據等。

8.殘疾賠償金

需要提供身份證、戶籍證明、傷殘評定書等。如果是農村戶籍,但是在城市居住生活的,還需提供暫住證、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以證明其長期在城鎮居住或者收入來源來自於城鎮。

9.殘疾輔助器具費

需要提供醫院出具的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如診斷證明書等。以及購買殘疾輔助器具的發票。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需要提供被扶養人的身份證明、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係的證明,如街道或鄉鎮政府、派出所提供出具的撫養關係證明等。

11.喪葬費及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

需要提供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等,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證據。

12.財產直接損失費的證據

車輛損壞的,需提供車輛損壞的定損單、維修單及發票等。財產損失的清單及損壞時的照片。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死亡物價部門的評估單。不便當庭提交的大宗物品、易黴、易難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應提交原物的照片、估價證明及鑒定結論等。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實際損失及因處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單據。

13.間接損失的證據

間接損失主要有出租車司機的營運損失。需要提供車的承包合同、營運收入的證明、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維修的證明等。

在準備好上述證據材料後,最好是在每一份證據材料的複印件前麵加一頁證據目錄。提供證據目錄的目的是讓法官及被告對自己的證據材料一應了然,也方便自己日後補充各組證據材料。證據目錄的書寫可以參考本書常用文書章節的內容。

二、立案起訴

訴訟材料準備完畢後,需盡快去法院立案起訴,否則超過了訴訟時效將喪失權利的追償,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在立案起訴的階段,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四個方麵: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在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在法院立案大廳遞交訴訟材料;及時地交納訴訟費用。

(一)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我國民法中所規定的法律術語,目的是讓當事人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所謂時效,就是指法律確認某種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期間便產生一定法律效果。時效法律製度分為兩種,一為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國法律中沒有取得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製度。也就是說,權利人雖然享有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權利人就喪失了該請求權,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勝訴權,但程序上的請求權並未喪失,還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但如果義務人以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答辯,並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權利人敗訴。

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止:依據《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③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⑤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為出現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或者治療尚未終結、達不到定殘的標準等情形時,訴訟時效發生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依據《民法總則》第19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④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權利人即受害方,在事故發生後向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權利、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查、向法院起訴等情形時,訴訟時效發生中斷,重新起訴時間。

發生交通事故協商未果後,當事人應及時地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免過了訴訟時效。同時,在向對方或者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時也應保留相關證據,取得訴訟時效的中斷。

(二)管轄

民事案件的管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內容,其含義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主要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在《民事訴訟法》的第17條至第20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製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陝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的級別管轄中,考慮標的額一般都數額不大,一般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的內容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至第35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管轄有關的規定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2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中,可以在以下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中擇一起訴:①交通事故的發生地(即侵權行為地)。②被告為個人的,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③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起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關於管轄還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兩種分類,移送管轄就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訴訟中基本上很少適用這兩種管轄。

3.選擇最佳法院管轄的意義

由前述內容可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中,權利人可以選擇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選擇不同的人民法院,對權利人有著不同的影響和意義。其一是,就近原則的意義。當事人選擇離自己最近的法院起訴,可以節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避免訴訟帶來煩惱。其二是,選擇不同的法院起訴,可能會影響實體權利。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都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

(三)立案

確定好起訴的法院之後,攜帶起訴書、身份證明材料、證據材料以及相關證件原件後,進行立案程序。前往法院時,考慮到有些法院可能有好幾個辦公地址,因而需提前查好路線及聯係電話,以免出差錯。進入法院時均需安檢,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可以憑借證件登記進入,避免隨身攜帶管製物品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法院立案大廳裏麵,都設置了導訴台,可以谘詢所有的業務問題。在當事人較多的法院,都設置了叫號機,立案時需提交排號,不同的立案窗口辦理不同的業務,因而需要提前明白自己所要辦理的事項。

輪到自己立案時,及時地向立案窗口工作人員提交攜帶的訴訟材料,並出示身份證明原件及證據材料的原件,以備審查。一般情況下,立案法官都會詢問相關的問題,應予以及時的回答,如果需要補充材料的,待材料補充完畢後再行立案。

依據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製。立案登記製相較以前的立案審查製對於當事人而言,立案更加的方便與快捷。

對於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當場登記立案。如果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則一次性書麵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對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麵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四)交納訴訟費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①案件受理費。②申請費。③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1.交納主體

依據目前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交納訴訟費用。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2.交納標準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①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②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③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④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⑤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⑥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請求屬於財產類,應當按照上述標準交納訴訟費。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交納時間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一般均按照自動撤訴處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登記立案後,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4.費用的變更

當事人在訴訟中訴訟請求發生變更時,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5.費用的緩、減、免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司法救助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適用於自然人。該規定中對於緩交、減交以及免交的具體情形都予以明確規定。當事人如果符合情形的,可以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麵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6.訴訟費的負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雙方協商調解案件的,訴訟費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判決結案的,由被告負責承擔賠償數額相對應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超過應賠數額的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7.對訴訟費異議的救濟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複核。複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複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三、參與庭審

案件立案、交納完訴訟費用後,立案庭將案件轉入審判庭室,進入民事審判程序。

(一)審前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理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被告。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立案後,當事人應盡快和自己案件的承辦法官取得聯係。對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聯係不到被告的,也應及時地尋找被告下落,幫助法院辦理庭前應訴手續,以確保自己的案件盡快進入庭審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接到法院的開庭傳票或者電話通知後,準備好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以及證據材料的原件,按照法院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前往開庭。應當準時到庭,否則有可能會因遲到時間過多而導致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情形發生。如果開庭時間衝突,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到庭庭審的,及時地與法官溝通,申請開庭延期等。

(二)審判程序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簡易程序中又包含小額訴訟。

1.簡易程序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最大的特征是訴訟費減半收取、由審判員或助理審判員獨任審判、審理期限為3個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2.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是簡易程序中的特殊訴訟程序。隨著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遞增,司法資源的嚴重匱乏。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首次提出小額訴訟程序的概念,以期達到高效結案、繁簡分流的司法目標。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4條規定金錢給付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依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因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標的額在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大部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3.普通程序

除了能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審判均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普通程序需由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

(三)庭審程序

1.公開審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因為一般均未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法院一般都公開開庭審理。

2.法庭調查

開庭審理前,庭審的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開庭時會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當事人陳述。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③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④宣讀鑒定意見。⑤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是由原告陳述自己的事實與理由,宣讀訴訟請求。著重敘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處理結果、就醫經過、財產損失等事項。訴訟請求要計算明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對訴訟請求進行變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的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如果申請了司法鑒定的,可以待司法鑒定結果出來後再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陳述完畢後由被告進行答辯,可以口頭答辯也可以書麵答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中,保險公司一般對於標的額小、爭議不大的案件,向法院提交書麵答辯狀,而不出庭。

法庭調查第二步是舉證質證階段,由原告先行舉證,被告進行質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中,一般的主要證據都在原告處。原告對相關的證據歸納後提交法庭進行舉證,同時準備好證據的原件,以備法庭審查和被告方查看。

3.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結束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辯論階段首先由原告發表辯論意見,就所爭議的事實發表自己的觀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④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審理中,法庭辯論階段可側重於對有爭議的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費用的主張標準、計算依據等進行辯論。

4.調解

民事案件的審判中,調解是非常重要的環節,貫穿在案件審判的始終,法官也特重視案件的調解工作。案件如果能調解完畢,不僅能夠極大地節約司法資源,也能夠在案結事了的同時,讓雙方當事人免去訴累。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因而調解時,需征得雙方當事人的自願,法院不能強迫雙方調解結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般都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較低,且有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承擔保險責任,因而調解結案是最佳選擇。原告也應積極主動地申請調解結案,早日履行賠付,拿到案款。

雙方達成調解後,需要簽訂調解協議,並且法院出具調解書,調解書具有執行效力,如果被告拒不履行的,權利人也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的強製執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調解完畢後,如果是當庭履行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時可以不出具調解書。涉及保險公司調解案件的,權利人應盡快取得保險公司的聯係,告知其案款的履行方式,讓保險公司直接將案款打到權利人本人的賬戶。否則保險公司會將案款統一打到人民法院的賬戶上,這樣權利人還得再去法院辦理案款的領取手續,增加了訴累。

5.上訴

上訴,即《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第二審程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並預交上訴費。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四、判後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調解書和判決書生效後,如果對方未按照雙方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的日期及時履行,權利人即可到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具體步驟是先找該案的承辦法官開具案件生效證明,然後再去立案庭立強製執行的案件。

關於強製執行的範圍,可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至第244條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常用文書

第一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常用文書概述

為了能夠正確地表達意見,以書麵的形式展現當事人的訴求及對權利的保護,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常用到一些相對固定格式的文書,比如起訴書、反訴狀、授權委托書、第三人追加申請書、上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生效證明、執行申請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一類,其亦難免常常使用上述法律文書。

一、嚴謹、正確、苛求全麵的原則

法律是一門嚴格的社會科學,其要求人們必須遵循相對的規則,法律文書的撰寫,也包含著嚴謹、正確、全麵的原則。

例如,起訴書的撰寫,所要體現的法律精神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因而。起訴書的首部所列明的原被告的信息,體現的是原告主體適格、有明確的被告;立案的案由體現的是民事法律關係;正文部分的事實和理由則敘述原告與本案的利害關係,具體的事實和理由等;尾部則體現的是管轄法院的信息。同理,代理詞以及答辯狀等文書的撰寫,也要體現出內容正確、嚴謹的原則,能夠全麵地展現出訴訟當事人的意見,陳述明確,讓法官能夠了解當事人想表達的觀點。

二、文書寫作中常見錯誤類型

筆者在日常的審判工作當中,發現許多當事人所提及的文書常常存在著錯誤之處,主要有:①形式錯誤。如錯別字、句子的語病、通篇一口氣撰寫、日期錯誤等。②實質錯誤。代理詞與答辯狀不分、授權委托書的代理權限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法院名稱寫錯等。③內容不全麵。比如在調查取證申請書的撰寫中,隻寫明了需要調取的證據名稱,而沒有寫清楚需要調取的理由,被調取的單位以及聯係人、聯係地址都沒有等。

第二節

機動車交通事故常用文書列舉

一、起訴書

續表

二、公民個人授權委托書

三、法人單位授權委托書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五、民事答辯狀

六、延長舉證期限申請書

七、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八、司法鑒定申請書

九、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申請書

十、申請先予執行申請書

注: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下列案件申請先予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②追索勞動報酬的。③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無錢治療受到的傷害,可以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由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先予承擔部分醫療費。

十一、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書

十二、撤訴申請書

十三、上訴狀

十四、民事再審申請書

十五、申請執行申請書

第八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之典型案例

第一節

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關案例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管理部門未認定責任的,如何認定責任比例及賠償

(一)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11日,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某路口時,劉某駕駛白某所有的京×××號牌小客車在公交車道內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車輛的前部與行人張某身體右側接觸,導致張某倒地受傷、車輛受損。報警後,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證明,因無法查清傷者張某橫過道路時的位置,故無法認定發生交通事故的成因。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後,張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車禍多發傷:①腦挫裂傷。②創傷性蛛網膜下腔血。③彌漫性軸索損傷。④右側硬膜外血腫。⑤右側顴弓、蝶骨大翼、頂骨骨折。⑥氣顱。⑦右側動眼神經損傷。經張某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所於2015年5月2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張某腦外傷後輕度智能障礙,社會功能部分受損符合Ⅹ級傷殘;右肩關節活動障礙符合Ⅸ級傷殘;4根肋骨骨折內固定術後符合Ⅹ級傷殘;右肺上葉部分切除修補術後符合Ⅹ級傷殘;右脛腓骨骨折內固定術後符合Ⅹ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30%)。張某支付鑒定費3250元。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劉某、白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