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關鍵期和轉型期,同時又處在社會矛盾凸現期和高發期,努力提高預防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是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幹部、普通公務員和各行業各部門管理者麵臨的重大公共管理課題,也是實現“促發展、保穩定”目標的重要條件。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沒有穩定,就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經濟社會就不能實現又快又好地發展。針對當前在一些領導幹部和公務員隊伍中存在的思想認識不足、源頭預防不夠、理論路徑不明、管理方法不高,幹部作風不實、輿論引導不力、事件處置不當等問題,提高領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和各級管理者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是當前幹部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突發事件的概念
2006年1月8日我國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突發事件被定義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為了統一人們對於突發事件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2007年8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當然,也有一些專家對這一概念進行了狹義和廣義兩方麵的解釋。狹義的解釋為:突發事件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突然發生的,規模較大且對社會產生廣泛負麵影響的,對生命和財產構成嚴重威脅的事件和災難。廣義的解釋為:突發事件是指在組織或者個人原定計劃之外或者在其認識範圍之外突然發生的,對其利益具有損傷性或潛在危害性的一切事件。
突發事件是一種顯性社會不穩定現象,如何界定突發事件,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目前尚未形成一個統一而無爭議的概念。著名的管理學家西蒙認為,突發事件的實質,是非程序化的決策問題。
二、突發事件的特征
要確定一個事件是否為突發事件,必須看其是否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突然發生,難以預料;二是問題重大,事關安危,必須馬上處理;三是首次發生,無章可循。三者缺一不可。一般而言,突發事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突發性
突發性是突發事件的首要特征。從哲學上講,任何事件都有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發生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內在矛盾是一種逐漸的、不顯著的變化,似乎既不影響事件的相對穩定性,也不改變事件的根本性質,因而具有可以認識、可以把握的必然趨勢,從這一意義上說,突發事件也是可以預防的。但是,生活本身所包容的並不是一種單一的哲學,突發事件作為一種質的突變,是事件漸進過程的突然中斷,是通過一定契機誘發的偶然現象。而這種契機以什麼方式出現,在什麼時候出現,以及爆發的程度等情況則是不確定的。這就決定了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地點、時間、規模、態勢和影響深度等等都是難以預料的。
2.複雜性
突發事件的出現一般都出乎人們的正常思維習慣之外,不在生活常理之中,其起因十分複雜,有的是自然性因素,有的是政策性因素,有的是經濟性因素,有的是社會性因素,有的是領導者的行為因素,甚至是這幾種因素相互交織在一起,很難加以區分。有些突發事件還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或“裂變反應”,起因僅僅是一個因素,但很快會蔓延,導致很多方麵的問題發生,甚至失控,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變成了難以駕馭的複雜問題。
3.危害性
不論什麼性質和規模的突發事件,都必然會不同程度地給國家造成政治、經濟上的破壞,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對社會正常秩序和核心價值體係帶來嚴重危害和威脅。因為由一種穩定狀態變為另一種不穩定狀態,必然會改變原有的進程和秩序而帶來損失,而由不穩定再到新的穩定,肯定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造成很多不必要的付出、浪費和犧牲,其中有些損失是難以彌補的。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有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這種損害性不僅體現在人員的傷亡、組織的消失、財產的損失和環境的破壞上,而且還體現在突發事件對社會心理和個人心理所造成的破壞性衝擊,進而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