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九點,於淺歡先和肖威、於誌強、沈曼的辯護律師見了麵。
三個律師一心隻想和她談刑事諒解的事,千方百計引導她提出願意諒解的條件,於淺歡都沒接招。
她知道,現在主動權在她手裏,她要先解決自己的事。
她和於誌強、沈曼的關係律師都知道,她也沒必要回避,反正很快她就和他們沒什麼關係了。
聽清律師們的意見,於淺歡道:
“刑事諒解不是不可以談,但有個前提,我先要和於誌強、沈曼辦理完解除收養關係再說。”
“煩請王律師和張律師,會見他們時,幫我轉達一下這個意見。之前,他們提出,隻要我給他們付清500萬,他們就和我解除收養關係。”
“現在,我能付清這筆錢,你告訴他們,馬上簽訂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給我一個他們的賬戶,我馬上給他們轉錢。”
沈曼的辯護律師張律師聞言,道:“於小姐,這件事我問過沈曼,她說隻要你肯諒解她,同意對她判處緩刑,解除收養關係的錢,她一分都不要。”
於誌強的辯護律師王律師趕緊附和:“於小姐,於誌強也是這個意思,可以一起談的。”
於淺歡堅持道:“一碼歸一碼,他們確實養了我20年,這筆賬我認,現在我隻和他們談有關解除收養關係的事,刑事諒解的事,等這件事處理完再說。”
肖威的辯護律師黃律師插話道:“於小姐,肖威和這件事沒關係,能不能先和我單獨談談肖威刑事諒解的事。肖威說了,隻要你願意出具書麵的刑事諒解書,賠償款的事好商量。”
於淺歡皺眉,不悅道:
“黃律師,我再說一遍,他們三人是共犯,刑事諒解是一件事,今天我不談刑事諒解的事,等收養關係的事解決完,我再和你們談。”
“這個案子,檢察院馬上要提起公訴,你們還是抓緊時間先辦理我說的事吧。”
說完,於淺歡沒留任何餘地,毅然走了。
三個律師簡單商量後,王律師和張律師立刻預約了下午到看守所會見於誌強和沈曼。
事到如今,於誌強和沈曼根本沒得選擇,就算對於淺歡的做法心存疑慮,也全都按她的想法去做了。
兩位律師來之前,根據預測情況,早早起草好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當即在看守所,讓他倆在收養人處簽字按了手印。
次日一早,他們又約於淺歡見麵。
於淺歡看完協議,毫不猶豫,在被收養人處簽字按手印,留下自己的那一份,當即向於誌強的賬戶轉了500萬。
自此她與於誌強、沈曼的收養關係正式解除。
不過,除了解除協議,程序上,還要等他倆出來後,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親自辦理解除登記手續。
就算現在還不能辦理,也不影響他們收養關係已解除的事實。
三位律師知道約於淺歡一次不容易,簽完協議,就直接和她談刑事諒解的事。
在這方麵,肖威更為積極。
黃律師一再強調肖威會給足她賠償款,隻要她肯抬抬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