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形成民事錯訴的主觀動因之訴訟心理(1 / 3)

民事錯訴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歸結於當事人的訴訟心理狀態。研究訴訟中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現象對抑製和減少民事錯訴意義重大。準確把握當事人的訴訟心理,以便在司法改革和法製完善中,充分考慮依據心理學的原理和知識,改造司法活動,推進司法進程的公正與效率的進程。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心理反應、現象和特點,與當事人在訴訟前所具備的社會心理素質有著必然的聯係,即訴訟心理是特定糾紛、爭議中社會心理的集中反映。社會心理現象對訴訟角色心理的影響非常明顯,一方麵以強刺激的經驗信息的再現(即自我報告或內省) 方式,對訴訟心理產生影響,如經曆過訴訟(也包括其他類似活動) 的人,在訴訟全過程和某一特殊環節上,重新從記憶中提取以前的訴訟經驗信息,致使其心理必然產生與前訴心理體驗相關聯的心理反應。因為,此時的心理反應以彼時心理體驗為依據或者是它的重現。另一方麵那些極其模糊的經驗信息(但確實是以前經曆過的、瞬間的心理事件) 對訴訟心理產生影響,即訴訟活動受內隱社會認知的影響。外顯的社會認知與內隱的社會認知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訴訟心理起作用,甚至有時將會把一些普通社會活動中的心理活動模式(觀念、意識、情感過程和態度傾向) 較為完整地搬到訴訟中來,形成訴訟中特有的社會心理形態。

第一節當事人的錯誤訴訟思維

一、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代價與回報心理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杜加克斯等人認為,人的社會行為受到代價與回報關係因素的影響,人們一般傾向於增加他們的回報和減少其代價。這一理論所揭示的社會心理形態,對研究訴訟心理活動中代價與回報求衡問題及其規律很有價值。

(一)訴訟代價的內涵

所謂代價,一是指獲得某種東西所付出的錢;二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所耗費的物質或精力(《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本,第202頁)。訴訟代價是指當事人為達訴訟目的所付出的財產利益及其他勞動與利益。它與司法代價是一對相關相依的概念。訴訟代價既包括物質方麵有具體價值的財富,也包括精神方麵無價的付出;既包括既得利益的付出,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付出。物質方麵具體有法定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代理費,參加訴訟的交通、住宿、應酬費用以及其他不正當花費(如說情、拉關係所用的禮金、招待費) 等。這些正當的和不正當的經濟支出,均應屬當事人為達訴訟目標、實現訴訟請求的訴訟代價範疇。(二)訴訟代價的付出原則當事人在決定訴訟代價的付出時,必須遵循基本的約束原則。第一,合法性。法律規定,參加訴訟所必須繳納或預繳的訴訟費、受理費、執行費等費用,是應當付出的合法代價。合法性的原則還預示著依法應當支付的費用在當事人不予支付時,就會產生不利的訴訟後果,除非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當事人自己申請,人民法院核實後依法給予司法救助的特殊情況除外。合法性原則還包含正當性要求。第二,效益性。主動提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考慮到能否勝訴,訴訟請求事項能否得到全額支持,勝訴後判決或調解書能否及時執行,能夠實際執行的標的可能性怎樣等等。否則,原本的利益損失加上訴訟中的巨大代價,使當事人得不償失。第三,兼顧減少代價,增加回報。當事人在考慮訴訟時要從以下兩個方麵權衡:一是從相對意義上考慮,代價已定時,設法爭取收益最大化。

在收益已定時,考慮盡量少的付出代價。二是從絕對的意義上考慮,把代價降低到什麼程度,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三)代價付出的自主性與獲取回報的非自主性矛盾付出代價的決意是自主的,當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是否為保護合法權益、爭取利益補償和權利恢複而付出相應的代價以及決定付出代價的大小。

但是,無論付出多大代價,追求的目標是最大的回報。然而,能否取得好的效益和最大回報,卻不由自己,除了自身占有證據的優劣、法律規定等條件之外,還取決於對方的守法意識、道德水準、履行能力以及法官的審判水平和法院的司法公正等條件。所以,訴訟的主觀願望與客觀條件在這裏發生了矛盾。訴訟中的投入並不是農民播種,除了天災人禍便萬無一失;也不是消費者購物,支付多少錢就能拿到相應的商品。但是,現實中當事人確實存在這樣的錯誤心理。現實存在的代價大於回報,成本不與效益成正比的訴訟結果,最易使當事人產生心理不適。

二、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期望與訴訟社會效果

期望,是指希望將來能達到某種目的的想法。人們總是在自己需要(動機)的基礎上確定一定目的,並為之實現而采取某種辦法和思路。(一)訴訟期望的定義與內涵訴訟期望,是指當事人希望實現訴訟目的而采取的相應思路和心態。目的不同,相應的思路、辦法和心態也不同。

1.以訴訟請求內容來劃分,有確認法律關係、變更法律關係、給付財物和履行其他義務三類。

2.以案件類型來劃分,有離婚、實現債權、恢複名譽、參加選舉、接受教育和參加勞動並獲得報酬等。

3.以期望品位來劃分,有隻顧保護眼前利益得失或者爭取長遠利益之分,有利他主義或者乘人之危之別,有取得公正結果或者通過訴訟保護非法利益的不同。

4.以行為追求的社會效果來劃分,有保護正當競爭、抑惡揚善或戲弄法律、破壞法製等。

訴訟期望的好壞,取決於當事人的訴訟價值觀和自身的人生觀、倫理觀、道德觀等,取決於當事人的素質品位和意識品質。當然,訴訟願望也受到社會公眾心態的影響和當事人的經濟條件、人格結構的影響。它是以人生觀、價值觀為核心因素的多元因素的集成。

(二)訴訟期望與社會效果

訴訟期望是一種主觀心態,當事人對訴訟期望值大小,支配著訴訟行為方式和決定著訴訟行為效果。但是,訴訟期望通過勝訴裁判或者滿意標準導向社會效果的同時,又無法完全控製影響社會效果的其他不利因素,使訴訟願望的實際結果具有或然性。

好的訴訟期望並不必然導致好的社會效果。訴訟願望的實現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影響,常常存在事與願違的結果。正當權益得不到保護,正當的願望和勝訴被人們曲解,這種陰差陽錯的現象幾乎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影響訴訟期望與社會效果逆相關的因素也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期望過激。當事人的訴訟期望是積極的,符合社會發展進步的要求,但是過於激進的期望會導致與大眾心態之間產生一定的距離,超出社會公眾一般心理承受力(魯千曉:《應用訴訟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頁)。生活中不盡合理的東西太多,但大多能為人們習慣地接受、認可和容忍。總之,誰要通過訴訟改變慣常的東西,就須付出很大代價,且不易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相反,有時還會引起不良影響。

(2)訴案帶有負麵因素。任何社會現象都或多或少地帶有負麵效應的因素。重慶市某學:學生林某(男) 與馬某(女) 戀愛發生性行為,導致女方懷孕。事情暴露後,校方認為這是不正當性行為,依其校規給予兩位學生勒令退學的處分。兩學生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屬於不正當性行為,是正常的戀愛中的性行為,學校的處理錯誤,要求其糾正。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兩學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校方決定。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學生上訴後,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中央電視台一套2003年6月6日“新聞調查”案例)對這個案例,社會評說各不相同,有關專家從法理和現行法律規定角度分析認為,學校認定兩位學生的性行為屬於《學生守則》第20 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不正當性行為”之列,該校規同時規定了對此種行為的處理方式為“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這些均無法律依據。法律上的不正當性行為指買賣、強迫、誘惑發生性行為,第三者插足的性行為,違法的性行為如賣淫、嫖娼,顯然,兩學生的性行為不屬於不正當性行為。這是法院在法律規定與政策、校規不相吻合的情況下創製的案例,盡管社會各界褒貶不一,但是法院重點考慮了作為學校目前必須考慮這種情況帶來的很大負麵效果,如果不加治理,不足以保證學風、校風。也就是說,兩學生的訴訟期望沒有什麼不當,但如果按照原告的期望判其勝訴,本案的負麵影響太大,不利於各級、各類學校的管理。

(3)敗訴。期望再好,借以實現期望的訴案存在有違實體法原則和具體規範的情形,或者存在程序法上不予支持的情形,從而導致敗訴,其所期望的社會效果也就無從談起。所以,有了好的訴訟期望,還得竭盡全力,通過勝訴去影響社會公眾心理,爭取全社會對這一訴訟及其期望的正當性予以認同。

(4)輿論導向偏差。如前所述,訴訟的社會效果是通過對訴訟過程和結果廣為傳播而產生的。各種媒體刻意挖掘訴案中蘊涵的積極意義並加以宣傳,社會公眾就會為保護同類權利和利益行動起來,以理性的態度對待訴訟活動。相反,媒體對該訴案的評價模棱兩可,或者不當地予以貶斥,社會公眾自然會產生不良心理傾向,無法正確認識訴訟的價值和意義。

第二節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不良心理表現

一、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不良消費心理

(一)訴訟消費的內涵

消費,是指人們出於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有意識地消費物質資料和非物質資料的能動行為。於消費者的心理活動是指其在購買、使用及消耗商品或勞務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心理狀態。消費心理就是指消費者在社會總體消費環境的影響下,調節、控製自身消費行為的心理現象。

訴訟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活動,當然也就離不開消費。訴訟消費是指當事人(公民和法人) 在社會消費環境和訴訟心態的影響下,為達訴訟目的而調節、控製消費方式和內容的行為(魯千曉:《應用訴訟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頁)。廣義的訴訟消費包括交納訴訟、代理費用,參加訴訟所需的交通、住宿費及為了與訴訟相關人溝通感情所用的娛樂、禮品、禮金以及事後的答謝花費。狹義的訴訟消費,是指招待相關人、送禮、答謝所需的費用,即指法定訴訟費用之外的額外消費。消費者的心理非常矛盾,這種矛盾源自訴訟法律關於方便訴訟、減少訟累、公正審判、注重效果的審判原則與實際存在的人情、關係意識和審判水平、作風、職業道德不良等問題構成的對照反差。訴訟實踐表明,訴訟中的額外消費以打通“人情”、“關係”等關節為基本動機,以爭取勝訴為最終目的。絕大多數當事人擔心因自己在訴訟方麵的消費投資劣勢而致訴訟不利,違心地在自身承受力範圍內竭盡全力進行這項“投資”。

(二)不良訴訟消費心理的原因分析

訴訟消費心理是訴訟心理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事人心理產生這樣或那樣的消費傾向,除了主觀上有不正當意圖之外,客觀上也有許多激發因素。

1.不良社會心態對個體的影響

社會公眾不難體察現實社會法製運行中的人治因素,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法律存在過於原則、空白和案件中的酌定情節因素,為恣意裁判提供了可能,導致審判行為失範的問題發生。由此也導致許多當事人懷有為爭取利益補償而大力“投資”的心態。

2.訴訟消費的“灰色心理”

人際交往中不正當的或者畸形發展的應酬消費心理,在心理學上稱作人際應酬的“灰色心理”。訴訟中也需要一定的應酬,需要一些正當的應酬消費,但是必須反對為尋求公正而付出法定和參與訴訟所必需的以外的金錢代價。大多數人對此具有逆反心理,或有無法糾正的偏見,不管具體對象,凡是法官、檢察官和其他具有法律職權的人就一概認為其有貪財之心,枉法之膽。如果遇哪位法官請吃不去,送禮不收時:猜想肯定與對方當事人發生了什麼關係。似乎隻有有請必到、有送必收,裁判結果才會有利於自己或者至少體現公正。

(三)訴訟消費中的心理失衡

社會交往中許多人喜歡玩大方,目的是通過這種過度的消費行為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裁判。奢侈的“外包裝”與財富內匱常常反映在同一個人的身上。這是在變態的社會心理和行為方式影響下,部分當事人在社交中崇尚自我形象的“外包裝”,其實他們並不一定具有良好的經濟條件。這種心理和行為,與其實際的財富貧乏造成的心理壓力很不協調。

訴訟實踐證明,部分訴案當事人因為糾紛,經濟上比較緊張,根本無力進行奢侈的餐飲與享樂。他們之所以把自己裝扮起來進行與自己的經濟實力不相稱的消費活動,無非是想贏得一種信任,在訴訟中得到相應的照顧。

正確解決當事人理性心理上的“不該”與實際訴訟中的“無奈”之間的矛盾,首先要樹立一種信念,即公理之中不存在交易,合法、合情、合理的東西必然受法律的保護。隻有這樣,訴訟活動才能更為理性,審判才會更公正些。

二、當事人的民事假訴與試訴心理

假訴與試訴就是欠缺正常心理要素的典型訴訟類型,前者屬於訴訟的目的和動機缺乏法律上的正當性,後者屬於對爭議缺乏正確的法律評價,並對司法公正信心不足。特殊的初始訴訟心態,必然要影響其在訴訟全程中的心理和行為傾向與方式。

(一)假訴心理

所謂假訴,是指當事人起訴要求與其真實目的不相吻合的訴訟。簡言之,即玩弄“項莊舞劍”戲法的訴訟。有的當事人表麵上起訴請求保護此項權利,但是,實際上意在達到與本案有關或者無關的另一目的,這種情況不乏其例。如過去經常發生的為達到遷移戶口、轉移財產、調動工作等目的進行的離婚訴訟,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目的而發動的企業假破產案件等都是具有典型意義的假訴案件。

有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企業法定代表人與被告方負責人在借款問題上進行私下交易導致出借款項無法討回,但是在職工和有關部門的壓力下不得不以訴訟方式“為企業和職工討個說法”,其實訴訟結果對原告企業法定代表人來說無關緊要,因為他本意並不想真正保護自己企業的合法權益。這種假訴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枉法、舞弊行為和其他不正當目的。

假訴有兩種情況:一是一般性假訴,即含有虛假訴因或虛假目的訴訟;二是惡意訴訟,指當事人具有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假訴、惡意訴訟都是濫用程序權利的情形,都屬於不當訴訟的範疇。濫用程序權利的訴訟包括整體上濫用或在某具體程序環節上濫用程序權利兩種,前者屬於嚴重的濫用程序權利,屬於法律規製的對象;後者則是輕微的濫用程序權利。

1.假訴的產生及其危害

社會心理中假戲真演、玩弄公眾的現象較為普遍,有著巨大的蠱惑力和欺騙性。假訴的產生與此有關。形形色色的假訴無非有以下原因:一是法製不甚完備,特別是實體法律法的配套嚴謹性不夠,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也存在銜接不夠嚴密的情況,為當事人規避法律提供了可能。二是法官對當事人訴訟的真實目的分析審視不夠,致使一些假訴者有機可乘。三是假訴者出於獲取不合法的重大利益或者避免承擔重大法律義務的目的而以身試法,並以較為嚴密的假訴計劃和手段瞞天過海。假訴目的一旦實現,即會助長其他不良動機者的僥幸心理。

假訴的危害在於擾亂正常的訴訟秩序,誘導社會成員形成不良訴訟心理狀態,嚴重時可能導致全社會對法律的踐踏和對法官的戲弄。假訴行為表麵上是在行使其合法的訴權,但目的是利用訴權保護其不正當的實體利益。假訴行為的實質顯然是違法的,也違背了社會公德。應當從法律製度、心理學理論和實踐上予以否定。

2. 假訴的形式

從假訴提起的動機是否有利於對方當事人,分為以下五種(魯千曉:《應用訴訟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頁):

(1)共利型。假訴是為了訴訟雙方共同一致的利益,如過去為了遷移子女戶口進城的假離婚。另如意欲對第三人的財產或其他權益進行分割,起訴要求確認該權利的歸屬。

(2)利他型。假訴隻為了對方得利。如為擺脫對對方的生活和事業上的連累,在夫妻感情尚好的情況下,提出離婚。

(3)利己型。假訴隻為了自己的利益得失,編造事實,迫使對方接受要求。

之後弄假成真,擺脫對方的糾纏。婚姻家庭關係中時有這樣的訴案發生。

(4)逃避型。企業在資能抵債的情況下申請破產,目的在於逃避債務,甩掉包袱,損害債權人和職工的合法利益。

(5)弦外糾纏型。以訴訟討債為名,向對方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在某一方麵給予妥協和合作,暗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強迫轉讓土地、專利等重要的權利和利益,但表麵上起訴要求償還以前所欠債務。

(6)惡意獲利型。直接為達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和利益的違法目的而起訴。

假訴現象一般是當事人心理非理性化的表現,其訴訟行為和動機大多有違法律規定和立法宗旨,其心理具有明顯的消極性。

(二)試訴心理

試訴,即不懂法律規定,沒有訴訟經驗,一般不對勝訴抱有過高期望,其目的更多在於進行訴訟嚐試。當事人在糾紛、爭議中明知自身權益受損,需要法律保護,但是,分析情況後認為沒有勝訴的把握,或者沒有同類情況勝訴的先例,抱著試一試的態度提起訴訟。

試訴心理產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

(1)法製不健全。有關法律規範過於原則,對社會行為和關係的評價和調整缺乏具體明了的法條規定,使當事人明明知道自己正當的權益受到損害,但吃不準是否受法律保護、如何保護而缺乏勝訴的信心。

(2)當事人的法律素質不高。已經被法律規定為違法或者合法的行為、權益,當事人並不清楚,隻知道這種情況可以起訴,但不知法院是否支持。這種當事人不懂訴訟活動及其規律、特點。

(3)法製宣傳滯後。新的法律、法規已經製定、頒行,但當事人不知。這是由於廣泛宣傳和教育普及不力。《國家賠償法》頒行以來,向社會宣傳、普及工作未能跟上去,致使許多公民、法人對國家賠償領域的爭議不敢或很少提起訴訟,原因就是他們沒有國家賠償和相應法律的基本知識,也沒有勝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