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告訴記者,公司知道李昊是在校大學生,但和李昊並沒有實習關係,也不可能給他開實習證明,“我們招聘要求就是18歲以上、會打遊戲,我們提供場地,有人給主播打賞,我們就從裏麵抽成,就是這種簡單的合作關係,相當於是一個兼職。”
對於李昊在猝死前連續多天熬夜直播的事情,張某表示公司並不知情,“他本來是白天直播的,按照協議,他自己想播多久就播多久,但他什麼時候改成晚上直播的,我們也不清楚。”
他表示,不存在公司強迫李昊晚上直播的情況,直播時間和時長都是由主播自己決定,公司隻是提供場地。
張某說,遊戲直播行業確實存在過勞的隱患,“一般這一行招的都是愛打遊戲的人,一邊玩遊戲一邊還能掙錢,很多主播這個度就容易把握不好。”他稱,對於李昊的情況,公司出於人道主義,隻能給家屬5000元的撫慰金。同時,公司將會對主播進行培訓,提醒主播注意勞逸結合、不要熬夜。
同日,記者也曾多次致電李昊就讀的平頂山職業技術學院,但一直未接通。李永成告訴記者,事發後學校一直在積極處理,給他提供了法律援助,並在通過學校此前購買的團體保險,為家屬申請賠償。
律師:
涉事公司應對死亡結果
承擔一定責任
對於李昊的死亡,河南琴意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是否真的不用承擔任何責任?11月19日,記者就此事谘詢了北京拙樸律師事務所律師謝燕平。
謝燕平認為,琴意公司和李昊簽署的《主播及公會合作協議》能很大程度上減輕雇主責任,“很多主播與公司簽訂的都是合作類協議,但現實中也有很多合作協議,實則為勞動關係”。
謝燕平說,李昊和公司是否構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可以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規定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該規定,謝燕平認為,李昊雖然與琴意公司簽訂的是《合作協議》,但實際上遊戲公司對其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都有諸多規定,李昊實際與公司存在不平等的合同關係,更多的是接受公司的管理,家屬可以主張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如果是在勞務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作為雇主的遊戲公司也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該責任需考慮主體雙方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以及過錯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對於公司稱李昊夜間直播不知情的說法,謝燕平認為並不符合常理,很難成立。“通過李昊的直播動態可以看出,他的直播時間比較規律,11月5日之前都是白天直播,之後才開始夜間直播,連續進行了5天,這顯然是有安排的,不是主播自己自由安排。”
謝燕平指出,連續通宵工作勢必造成人體的損害和不適,李昊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猝死”,其死亡誘因可能就是連續長時間通宵工作。遊戲公司給李昊保底收入的前提是需完成公司規定的直播時長,是付出了勞務而獲取的對價。
同時,遊戲公司也將在賬號打賞中提取收入,即是從李昊的勞動中獲取利益。因此,無論是賬號的潛在和將來預期收益,還是李昊付出勞動所獲得的現實收益,遊戲公司都是最終獲益方,是依托了李昊付出的勞動而獲利。
“如今李昊因連續工作猝死,公司作為獲利一方,無論從雇主責任還是從合同的公平責任來講,我認為都應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才符合公平正義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謝燕平告訴記者,雖然李昊死亡結果發生地不是在公司,但如果死亡誘因與連續通宵工作有關,遊戲公司也應該對死亡結果承擔一定責任。
此外,謝燕平認為,規定主播在夜間連續通宵工作,本身就是對身體的摧殘,是對他人生命健康的極其不尊重。
主播賺錢應建立在保證充分休息和身體健康基礎上,而不是以犧牲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為代價,嚴重違背人的正常身體承受能力而安排的工作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公司對主播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符合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