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濟南7.9爆炸案(3 / 3)

可是柳海萍手裏握著他的把柄,可以輕而易舉地把他毀了,到那個時候,他的一切都會毀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段義務終於意識到:“那個女人知道得太多了,又不識好歹。”因此有了“擺平那個忘恩負義的女人”的想法。

在起了殺心後,段義務並沒有下定決心,他也擔心事情敗露後,自己不但身敗名裂,還會落得槍斃的下場。

但是麵對柳海萍步步緊逼的態勢,段義務最終狠下心來,給此事做一個了斷,不然自己沒有一個安穩的退休生活。

當然,這樣的事情不是自己能做的,他必須要找一個信得過的人,思來想去,他找到自己大哥的女婿,擔任公安局一隊的父副隊長陳誌朋

陳誌朋對段義務十分尊重,他能夠成為這個副大隊長,完全是依靠段義和的提攜,在2007年春節,陳誌朋到段義務家拜年時,當段義務提出自己要除掉柳海萍的打算,要陳誌朋幫忙時,陳誌朋二話沒說就答應了。

當時段義務的想法是想製造一場交通事故,讓柳海鮮變成植物人,然是事實操作起來,並非這樣簡單,陳誌朋在跟蹤了柳海萍幾天後發現,柳海萍成天開著車,不是在單位就是在商業區,都是車水馬龍的地方,連車速都提不起來,更別提製造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了。

交通事故往往又需要另一輛車去撞柳海萍的車,這明顯有點困難,以自己的身份,開車去撞柳海萍,傻子都能看出來這是謀殺。

十天後,段義務又建議通過入室搶劫案來殺害柳海萍,還把柳海萍家的鑰匙給了陳誌朋,陳誌朋去到柳海萍所在的小區後,發現小區到處都是監控攝像頭,還有保安巡邏,根本難以下手,很容易謀殺不成功,又把自己給搭裏。

經過絞盡腦汁的思考後,陳誌朋想到一個能殺死柳海萍的方法,那就是製造一起爆炸事件,陳誌朋是工程兵出身,知道爆炸後不會留下什麼證據,可以說是汽車自燃,這樣就不用自己親自出麵了。

在他把這個想法說給段義務聽後,段義務早就失去了方寸,讓陳誌朋不管用什麼方式,趕緊弄死柳海萍。

陳誌朋為了弄到炸藥,直接打電話給公安局刑警大隊教導員廉德金,讓廉幫忙弄幾斤炸藥和雷管,他要去黃河炸魚。

廉德金感覺有點為難,他深知這肯定不是炸魚,但是考慮到陳誌朋曾經幫過自己,因此答應了下來,聰明的廉德金清楚,炸藥和雷管不能同時向一個人要,以免留下線索,於是就以家中蓋房炸石頭為由,向平陰縣玫瑰鎮兩家石子場分別所要的硝銨炸藥2公斤和電雷管5枚,然後交給了陳誌朋。

陳誌朋擔心自己一個人搞不來,就找到汽修廠的老板陳常州幫忙,陳常州對汽車的遙控裝置很有研究,陳誌朋就讓他弄一個手機遙控裝置,然後自己負責爆炸裝置,結合起來就是遙控爆炸器,在製作成功後,兩個人在段義和的催促下,開始實施爆炸計劃。

7月9日下午,陳誌朋與陳常州驅車來到柳海平所在工作單位,這個時間段正是下班時間,停車場人來人往,誰也沒有注意到他們。

然後二人將有磁鐵的爆炸裝置安放在柳海平駕駛座位下,整個過程也就一分鍾左右。

安置完成後,兩人再駕車到柳海萍回家必經的建設路附近等候,陳誌朋坐在車裏,讓陳常州下車去查看,讓陳常兵看到柳海平的車過來後,就打電話告訴他,然後他好引爆。

為了確認地點正確,陳常州看到一個老太太在樹下乘涼,便詢問是如意苑小區嗎?

陳常兵慌張的神情給老太太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後來老太太記得,沒過幾分鍾,這個男子就打了一個電話說:“來了,來了!”

然後馬路上就響起了一聲巨響,火光衝天,當時大多數人都十分慌張,老太太卻發現這個人事先已經握住了耳朵,並不慌張,沒有圍上去看熱鬧,反而是鑽進不遠處一輛警車,然後迅速離開了。

當時老太太還納悶,警車裏的警察不下車去救人,反倒是一溜煙跑了,還心生怨氣,沒有想到,老太太的這一番話為後來鎖定陳誌朋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警方經過布控,先後將陳誌朋、段義務以及陳常州抓捕歸案,在庭審時,陳常州辯解說,自己當時並不知道要炸人,當得知是要炸一個女人後,便打了退堂鼓,所以往車裏安放炸藥的事他沒做,陳誌朋也表明,最終安放炸藥的是他自己。

陳常州認為自己沒有安放炸藥,應該算作“犯罪中止”,希望能夠“從輕處罰”。

法官立刻駁回了陳常州的請求,法官的理由是,陳常州很早就找到爆炸裝置是用來殺人的,卻仍然幫助陳誌朋製造遙控爆炸裝置,雖然沒有親自安裝,但是卻與陳誌朋一塊追蹤柳海萍,在發現柳海萍駕車到達建設路交通崗時,給陳誌朋提供了準確的信息,所以也被認定為這起爆炸案的主犯之一。

而陳誌朋則自我辯護說,他本人並不想實施爆炸計劃,都是段義務逼迫他做的,而段義務則表示,自己並沒有想要殺死柳海萍,這是想教訓她一下,讓她“失去思考能力”,實施爆炸完全是陳誌朋自己所為,他並不知情。

2007年8月9日,一審開庭後,判處段義務、陳誌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陳常州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段義務、陳誌朋、陳常州均不服,提出上訴。

2007年8月23日,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三人采用爆炸方式謀害他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一審判決與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07年9月5日,段義務、陳誌朋兩人被執行死刑,槍聲響起,這場由不正當男女關係引發的悲劇迎來了收尾。

(真實事件。人物和地址有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