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發展背景下的信托業蝶變
我國信托行業在經曆著一場“浴火重生”的涅槃。在我國實現高質量發展進程中,信托業像一隻“遊走的生靈”不斷發生著特征性演化。從行業內部看來,信托業的發展或許還充斥著掙紮和迷茫,但結合經濟環境、製度供給和信托本質來看,信托行業的演進脈理十分清晰,體現“工具性組織”的信托業正在經曆著一場強製性變遷。
一、高質量發展背景下信托業“蝶變”—理念、業務和組織
各家信托公司2022年報已陸續披露,根據統計數據,各家信托公司營業收入與盈利水平普遍下行,多家信托公司業績出現大幅虧損。行業業績連續幾年持續下行現象折射的是信托業的傳統發展模式的終章和行業功能的根本性變遷。資管新規以來,信托行業在轉型中發展。透過林林總總的政策性文件,我們可以發現“嚴監管”和“促轉型”是近幾年的兩條政策主線,“促轉型”的政策文件為信托的下一階段的形態勾勒出輪廓,其中三個文件值得研究。
第一份文件是2020年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信托公司信托文化建設指引》,自此信托業開啟了五年的信托文化建設征程,其目的是為了推動信托業回歸本源,履行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受托人本職,推動信托的“理念之變”。
第二份文件是銀
保監會2023年1號文《關於規範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文件從業務實踐中歸納分類主線,較為明晰的進行業務分類。一方麵在頂層製度上構建了信托業相對明確的頂層設計,另一方麵在底層基礎上從信托業務分類的角度構造了信托行業的“通用話語體係”,並為信托業未來的發展指明方向,推動信托“業務之變”。
第三份文件是銀保監會2023年3號文《關於規範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信托公司跨區域經營做了相關規定,規範了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行業變革推及信托公司組織變革,推動信托“組織之變”。
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進程中,政策驅動信托業發生理念、業務和組織三大要素的演變,信托業的發展邏輯被重塑,行業未來的形態在政策框架下成型,展業方向已經明晰。
二、信托演變的三個要素——工具屬性、市場發展和製度供給
1.信托的“扁平化組織”工具屬性
“信托計劃”是信托公司設立的一種財產管理和處分的工具載體,屬於一種非公司製契約型組織。組織法學理論認為,資產專用性低的“扁平化”非公司製組織“工具性”很強,“扁平化”組織特征是信托的天然屬性,這也決定了信托公司和信托計劃的運行規則。
“工具性”很強的非公司製組織往往發端於
市場,服從於政策規製。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信托既可以作為市場主體解決問題的工具,又可以服務於國家政策的落實。
2.市場發展下的誘致性變遷
一般而言,隨著政府逐步放鬆對金融市場的管製,金融機構獲得了更獨立的經營權利和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信托業憑借牌照優勢在政府的支持下參與市場競爭,其全麵性和靈活性的優勢得到市場認可。在這個過程中,市場主體表現為“信托工具”的使用者。信托業在市場發展中發生誘致性變遷,市場主體實現利益最大化。例如,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業務在上個世紀80年代陷入了停滯和倒退,經過摸索和探索,1993年,扁平化組織UPREIT創立,直接推動了1993-1994年REITs的IPO高峰,兩年IPO數量分別為49和51起,總融資額達分別為84.69億和66.14億美金;1993年REITs的IPO融資規模超過1982至1992年十年IPO融資規模75.7億美金的總和。這種扁平化的組織與市場相結合,極大的推動了美國REITs行業的發展。
反觀我國信托業務發展曆程,信托工具與市場發展之間相成相合,也同樣發生過乘數效應。2001年“一法兩規”的出台確立了我國信托業的法律基礎,促進信托業回歸“受人之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