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章 關鍵兩點要素(1 / 2)

阿左給我強調的水房運行中第二個關鍵要素是藏匿。

水房把資金進行藏匿一般采用下麵幾個辦法。

第一個就是人卡分離。

詐騙犯們為了不讓自己的行蹤暴露,或者資金被截流,他們在收取詐騙資金的時候,不使用自己的收款賬戶,而是使用買來的或者租用來的賬戶(個人四件套,企業八件套)。

一旦警察經過技術手段鎖定這些卡主或者號主,千辛萬苦找到他們的時候,這才發現,這些人並不是真正的使用者。

他們隻是詐騙犯的幫凶,被詐騙犯推到警察麵前的傀儡,而真正的詐騙犯藏匿在境外,卡裏的錢也早就不翼而飛。

這個時候,不但是警察束手無策,望洋興歎,受害者更是欲哭無淚。

更可氣的是,因為受法律規定的限製,這些充當詐騙犯幫凶的卡主或者號主,並不能定義為詐騙犯然後把他們繩之以法。

雖然後來國家為了打擊這一現象,專門定製了一個罪,叫《幫信罪》。

可如果把這些賣號租號的人定義成幫信罪,還有一定的門檻。

首先要達到一定的金額,要主觀願意,還要多次從事。

其實這裏有一個很大的BUG。

按照現在的司法解釋,如果支付金額20萬以下,獲利一萬以下,特殊人群可以免除起訴幫信罪。

按照這個司法解釋,詐騙犯如果想洗100萬的資金,那就找10個人,每個人走水10萬,給每個人的報酬1000元,並且都是初犯,再都是殘疾人、學生、老年人等身份,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法律製裁。

到了最後,受害者的錢被騙走了,可這個鏈條上的人,除了詐騙犯,誰也沒受到懲罰。

可詐騙犯在國外,想抓還抓不了。

到了最後,除了受害者,這個詐騙犯鏈條上的人都是受益者。

當然,還有一群忙了一圈,出力不討好,一無所獲,還被不知情的老百姓罵慘的倒黴警察們。

所以,這些詐騙分子可恨,那這些詐騙分子的幫凶是不是更可恨?

到了這個時候,可能有很多人要該在評論裏噴我了,說這些賣號的人都是不知情,不懂事,或者是生活所迫,情有可原。

說這些話的人純粹就是放屁。

如果說前幾年,因為反詐宣傳做的不好,大家都不知道其中的利害,被人欺騙後把賬號賣掉,這還是有可能的。

其中包括一些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從來沒出過門的山區老人,或者是還沒成年的孩子們。

可現在這些賣銀行卡和社交賬號的人,很大一部分都是大學生和不學無術的年輕人。

已經上大學了,都是20多歲的成年人了,你說你不知道出售銀行卡或者社交賬號違法?

租用你銀行卡或者賬號的人,都把你押到一個房間裏,通過刷臉的方式進行走賬,難道你不知道他們是幹什麼的?

都這樣了,你還說是被騙的,不知情,那你他媽純粹不是人艸出來的,睜眼說瞎話。

這些人就和現在網絡上一些人打著搞反詐宣傳的名義,實則是給自己洗白或者割韭菜的人一樣。

明明是偷渡去緬北搞詐騙,非說自己喝了一瓶水睜眼到緬北。

明明是一個不學無術的街溜子,非說自己是國家的臥底,一個月工資兩萬七。

明明是開設20多個社交賬號講故事割998的韭菜,非要把自己包裝成反詐鬥士,成天嘴裏喊著“很生氣,很生氣,400萬呀,400萬!”

這幫人真的都是害群之馬。

除了涉嫌幫信罪的詐騙幫凶,還有一些人也是非常可恨。

那就是現在社會上有一群無良律師,他們專門替這些犯有幫信罪的人打官司。

利用他們掌握的法律知識,去鑽漏洞,讓這些詐騙犯的幫凶逍遙法外。

我隻能說,預祝這樣的律師生孩子沒有屁眼,什麼樣的錢都掙,也不怕天打五雷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