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民族不平等政策(1 / 2)

元朝統治者對漢人、南人在政治上實行多方麵的防範和控製。中央或地方官吏,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元史》卷85《百官誌》一)。掌樞密院實權的知樞密院事及同知樞密院事,終元之世,無一漢人擔任。禦史大夫(禦史台的最高官員)這一權力也從未落入漢族地主官僚之手,所謂台端非國姓不授。至正六年拜為禦史大夫的漢人賀惟一也是在賜予蒙古姓而改其名後,才擔任此職的。聖大二年(1309年),朝廷重申:諸王分地內的各州縣,凡改換蒙古姓名的漢人、契丹人、女真人,就能當達魯花赤的做法,今後一律禁止。達魯花赤必須由蒙古人擔任,若蒙古人中無此種人才,可從色目人中選用。路、府、州、縣執掌實際權力的達魯花赤,唯蒙古人、色目人才能擔任。至元二年規定,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為定製(《元史》卷6《世祖紀》三)。延佑三年(1316年),朝廷再次規定:凡漢人當了達魯花赤一職者,一經發現,追回任命書,此人永不敘用(《元典章》卷9《吏部?投下》《有姓達魯花赤追奪不敘》)。而條件艱苦,氣候惡劣,蒙古人不願去和不敢去赴任達魯花赤一職時,才讓漢人去充當。如至元二十五年十月,湖廣省的左、右江口溪澗蠻僚,置四總管府,統州、縣、洞百六十,而所調官畏憚瘴癘,多不敢赴,請以漢人為達魯花赤,軍官為民職,雜土人用之‘(《元史o世祖紀》)。蒙古統治者則予以首肯。

元朝統一中國後,罷廢科舉,基本堵塞了漢族地主知識分子入仕之途,直到仁宗皇慶二年(1313年),科舉才開始恢複。但蒙古統治者在考選人才上又製造了種種民族不平等:考試科目中,蒙古、色目人僅考兩場,漢人、南人則需考三場;錄取名額,四種人的錄取名額雖然數目相同,但從人口比例上差距相當懸殊。以致有人歎曰:如何窮巷士,埋首書卷間;年年去射箭,臨老猶儒冠!(陳高《感興詩》)

元朝統治者的軍事震懾更是明顯。早在元朝建立之前,蒙古統治者於諸要衝之地,設兵鎮戍。全國統一後,忽必烈命宗王將兵鎮守邊徼襟喉之地。河洛、山東一帶為天下腹心之地,以蒙古、探馬赤軍列大府以屯駐之。江、淮以南,直到南海之地的名藩列郡,以漢軍及新附軍戍守(《元史》卷99《兵誌》二)。至於那些在統治者心目中認為特別重要的地方,更是派重兵駐守,如江南自歸州(今湖北秭歸南)、江陰至三海口(長江口)一線,至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分兵戍守,置28所之多(《元史》卷12《世祖紀》九)。揚州、建康、鎮江,跨據大江,人民繁會,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置七萬戶府。杭州為行省諸司府庫所在地,置四萬戶府。瀕海沿江的要害地區都駐有水軍,原設10所,後增為22所。錢塘江口原來停泊戰艦20艘,後增為100艘;並加海船20艘(《元史?兵誌》)。為了維持鎮戍軍的給養,元朝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屯田,以資軍餉,因此形成了天下無不可屯之兵,無不可耕之地(《元史》卷100《兵誌?屯田》三)的局麵。和林便是當時著名的邊遠地區屯田中心之一,中原和江南更為甚之。

尤其在大元末期,為防止各族人民的反抗,元朝統治者大肆搜刮民間兵器。禁止漢人持有兵器;漢人、南人民戶所有的鐵尺、鐵骨朵、帶刀子的鐵柱杖,概皆沒收(《元史》卷105《刑法誌》四;《元典章》卷35《禁遞鋪鐵尺手杖》);民間各廟宇中供神用的鞭、筒、槍、刀、弓箭、鑼鼓、斧、鉞等物,也均在被禁用之列(《通製條格》卷27《供神軍器》);就連農家生產上用的鐵禾叉也嚴以禁用(《禁約軍器》)。至元五年規定:私藏全副鎧甲者處死;不成副的鎧甲,私藏者杖五十七;私藏槍或刀弩者夠十件之數的處死;私藏弓箭十副者處死(每副弓一張,箭三十隻)。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五月,將漢地及江南所拘弓箭兵器分為三等,下等的銷毀,中等的賜近居蒙古人,上等的貯於庫,歸當地行省、行院、行台執掌。如無上述機構設置的地方,則歸達魯花赤、畏吾兒、回回居職的執掌。漢人、新附人雖居職者無有所予((《達魯花赤提調軍器庫》)。對色目人的軍器,有時亦加以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