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版帝國憲法(1 / 3)

第一章君上大權

第一條、中華帝國皇統世代相傳,敬愛尊戴。

第二條、中華帝國皇帝為國家主權象征,神聖不可侵犯。

第三條、皇帝為國家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規定實行之。

第四條、皇位皇儲繼承,皇儲由皇帝指定,如無皇儲,則由皇族男性子孫先按照血緣之親疏,再按照長幼順序繼承,嫡長子為最先。

第五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輔佐,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皇帝依帝國政府之輔佐,行使行政權。

第七條、皇帝行使最高統帥權,直接統率帝國武裝力量。

第八條、皇帝依帝國最高法院、帝國最高檢察院之輔佐,行使司法權。

第九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決議批準憲法與法律,命其頒布、修改及執行。

第十條、皇帝召集帝國國會,其開會、閉會、休會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一條、帝國國會閉會期間,皇帝可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國會議決,若不得追認,則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二條、皇帝有權發布敕令或使政府發布有關命令,但不得違反本憲法與法律。

第十三條、皇帝規定政府官製及官員俸祿。

第十四條、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員,但本憲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者,須依其規定。

第十五條、皇帝規定帝國武裝力量之編製及常備兵額。

第十六條、皇帝代表帝國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但經帝國國會明確議決反對者除外。

第十七條、皇帝宣告戒嚴,其程序及效力由專門法律規定之。

第十八條、皇帝代表帝國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九條、皇帝代表帝國發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條、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權的,由皇帝指定的人選監國,一旦妨礙皇帝行使權力的情形消失,則監國即告結束。

第二十一條、監國需以皇帝名義行使大權,有關責任亦以皇帝名義承受之。

第三十二條、現任皇帝五代以內血親,以及皇帝指定接納入皇族的男子為皇族。

第二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國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第二條、國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擁有居住、遷徙、通信、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信仰等自由權。政府不得幹涉!

第三條、國民之人身、財產、居住等各項權利無故不加侵擾。

第四條、國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得加以逮捕、監禁、審訊及處罰,已錯誤加以逮捕、監禁、審訊或處罰的,應立即加以糾正並由國家賠償損失。

第五條、國民可依律控告他人及各級政府,但被查實誣告的,需負法律責任。

第六條、國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部門之審判。

第七條、國民有遵守憲法、法律之義務。

第八條、國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第九條、國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第十條、憲法修正案:隻有皇帝、政府及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修正案若想獲得通過,則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議員出席,獲得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讚同才可通過

第三章、帝國國會

第一條、帝國國會以參政院、眾議院兩院組成之,參政院采地方代表主義,眾議院采人口比例主義。帝國國會為帝國最高立法機關,擁有立法權,彈劾責任內閣權,預算表決權,對先行憲法和法律的修訂權和廢除權。

第二條、帝國國會議員人選由專門辦法規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兩議院之議員。

第三條、參政院議員每屆任期八年,每四年改選其中之半。

第四條、眾議院議員每屆任期四年,每四年改選之。

第五條、憲法、法律須經帝國國會議決方為有效,否則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