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要審時度勢
總經理注意稅收環境是從企業的戰略高度來考察有關稅收策劃的活動,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外在環境因素。
企業的稅收環境是由國家的稅收政策所形成,企業關注稅收政策,也是為自身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稅收是一個重要的介質途徑,現代企業通過各種理論及其實踐操作創造利潤,然後上繳利稅。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穩定、持續的稅收為國家提供合格的公共產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時,為保障宏觀經濟的健康有序運行,國家依據上述有關宏觀經濟理論得出的政策理論,利用稅收杠杆工具對企業施加影響,使企業需要根據國家的稅收規則來進行生產經營。所以,稅收政策代表了國家的經濟政策走向,隨之形成的稅收環境對企業的戰略製定及戰略管理無疑會產生影響。
稅收是國家從納稅人收入當中無償強製征收的。對一個企業來講,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多種多樣的,依據國家稅法的製度設計,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麵臨的繳納稅種也不是單一的,既有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性質的稅種,又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還有房產稅、資源稅等其他性質的稅種。稅收貫穿於企業的生產、銷售、分配的一係列活動中,從而形成企業的稅收鏈條。
所以,從本質上講,稅收應當作為企業的一種成本來考慮。稅收規則發生變化,首先會引起企業財務的調整,進一步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一定的變動。當企業的稅收成本在企業成本中占的比重達到一定程度時,企業應當做出戰略調整,在既定的稅收環境下進行稅收策劃,使企業能適應當時的稅收環境。
納稅籌劃有方法
1.稅收到底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稅收對企業的影響有這麼幾部分:
(1)稅收首先影響企業的經營利潤,也就是說它和企業的經營有關,企業經營行為越突出,經營的規模越大,相對來說稅金就越多,首先是影響它的經營利潤。
(2)稅收會影響企業的淨利潤。經營利潤從銷售額、經營的規模來看。而淨利潤就從所得稅來看,就是得到總利潤以後,還有所得稅的問題,它影響企業的淨利潤。第一就是創造多少利潤,企業要交多少稅;第二是企業賺了多少錢,還要交多少稅。
(3)稅收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很多企業認為最重要的是利潤,利潤確實重要,但是企業最重要的不一定是利潤,一個企業能不能最終存在和發展,關鍵取決於這個企業有沒有現金流量,沒有現金,哪怕企業有利潤,企業至少也舉步維艱。利潤相當於一個企業的胖瘦,胖一點、瘦一點、健康一點好像沒有多大的關係,但是現金流量相當於一個企業的血液,如果這個企業沒血了,肯定就倒閉了,所以認為企業的現金流量是最重要的,反過來稅收對企業現金流量影響是最大的。
(4)稅收會影響企業的生存。第一是盈利性,稅收會降低盈利性;第二企業發生稅收違法行為,意味著處罰,甚至於個人來說,會觸犯法律,受到製裁。
2.企業稅收的誤區有哪些
有些企業存在這樣的問題:
(1)不清楚稅收的規定。
就是有哪些優惠條件,有哪些權利;另外稅收到底怎麼規定,很多總經理連框架都不清楚,不一定是每個稅種非常清楚,但是框架是什麼,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這中間有很多案例,比如說有一個總經理銷售產品,遇到的問題是對方把貨代銷,他就賣,但是要等對方結款,再給供貨方結款。總經理不收款就無法付款,增值稅就沒辦法抵扣,如果不抵扣,就要上交70%的稅,他很著急,如果違規就有滯納金,如果不報就有偷漏稅。其實他忽略了一個權力,就是延期納稅權,每一個納稅人有最多三個月的延期納稅權,隻要申報延期納稅權就可以了,為此很多企業遭受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
(2)輕易相信關於假賬的說法。
很多的企業都非常地想知道怎麼樣做假賬,因為社會流傳請一個高級會計師,做假賬查不出來,就不用交稅了。事實上,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它給企業帶來的,將是更大的損失。
(3)過於依靠人情稅、關係稅。
就是說通過與稅務局的人搞好關係,對於某些可交可不交的稅,最好不交;可多交可少交的稅,最好是少交。其實隨著國家對稅收稽查力度的增大以及稅法的不斷完善,上級機關對稅務局已經施加了壓力,稅務局就會給總經理施加壓力,這種人情稅和關係稅不會起絕對作用,也不會起很長時間的作用。
(4)存在僥幸心理。每年都有兩次稅收大檢查,即10~12月份的物價稅收,和4月份的所得稅的檢查,有些總經理認為這兩個檢查躲過去就萬事大吉了。
(5)不具備納稅的法律意識。有些總經理認為賺的錢就是賺稅錢,如果交稅就沒錢賺了。這方麵,很多企業就有誤區。
3.稅收籌劃怎麼“劃”
既然稅收偷稅不行,那麼稅收籌劃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稅收籌劃是什麼?稅收籌劃首先要合法,在合乎法律的大前提下,采用將其組織機構、產品業務和交易重新架構和設計的方法,尋找稅收法律中的稅負下限,以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最小的方法,達到稅後財富最大化的目的。
稅收籌劃的基本入手點有五個,如果要減少稅負,就要從這五大點出發:第一從企業的性質選擇入手,設置企業的時候就要想清楚,哪類企業最好;第二納稅人的身份怎麼來選擇;第三納稅的稅率怎麼選最低的;第四怎樣使計稅的稅基最小;第五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一定要用到。
同時總經理還要培養6種關於稅收的籌劃意識,這樣的意識能幫助企業在實際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更好的選擇適合企業的稅收籌劃方式。
(1)價格籌劃意識。
所謂價格籌劃意識,就是要求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運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轉讓定價是合理避稅籌劃的基本方法之一,特別是對於一個具有一定規模、生產產品的品種和數量都較多的企業來說,更是如此。一個微小價格的變動,都會引起企業利潤很大的變動。轉讓定價雖然被列為稅務局重點稽查的對象,但由於轉讓定價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隱蔽性,特別是在專利技術、商標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轉讓方麵,具有更大的彈性空間。因此,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合理避稅籌劃,是納稅人應該而且必須具備的籌劃意識之一。
(2)優惠籌劃意識。
所謂優惠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意識。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了一定的目的,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對於納稅人來說,應該積極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因為,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明文規定的,具有很強的操作性,運用稅收優惠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其成本是最小的,收益也是最大的。這種籌劃既不會成為稅務機關的稽查對象,又符合國家意圖,還可以減輕自身稅負,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呢?
(3)缺陷籌劃意識。
所謂缺陷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找出稅製中的缺陷並利用該缺陷的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一個國家的稅製,不管其如何先進、如何完善,總可以找出其中的缺陷。如稅收立法上的缺陷、稅收征管上的缺陷等。由於找出稅收中的缺陷需要比較強的專業能力所以在進行缺陷合理節稅籌劃時,應該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其一是“成本-收益”分析其二是“風險-收益”分析。
(4)空白籌劃意識。
所謂空白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稅法空白是指依據稅法總綱應該有而實際上沒有的稅法內容,其產生的原因是因為立法者的失誤或技術研究水平不夠。例如電子商務現在正如火如荼地在全國興起,而有關這方麵的稅收法律卻由於技術原因沒有製定。因此,很多納稅人就利用國家稅收立法在這方麵的空白進行合理避稅籌劃。和利用稅法缺陷進行籌劃一樣,在利用稅法空白進行籌劃時,要有兩個分析權衡的過程。
(5)彈性籌劃意識。
所謂彈性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彈性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彈性籌劃是指利用稅法構成要素中如稅率、稅額、優惠和懲罰性措施等存在一定的幅度而進行的合理避稅籌劃。例如,營業稅中娛樂業的稅率為5%~20%,納稅人便可以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稅率納稅。當然,其前提是征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彈性籌劃要堅持一個總原則和三項分原則。一個總原則是增加利潤,降低損失;三項分原則是:稅率、稅額最小,優惠最大,懲罰最校同時,彈性籌劃要注意搞好和稅務機關的關係。
(6)規避籌劃意識。
所謂規避籌劃意識,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要具有利用稅法中關於某些臨界點的規定進行合理避稅籌劃的意識。臨界點可分為稅基臨界點和優惠臨界點兩大類。例如,土地增值稅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利用20%這一臨界點,將增值額控製在19%左右,從而規避應納稅額。當然,在進行規避籌劃時,納稅人一定要注意“收益-成本”比較。如果僅為了規避一點稅款,而把自己限製在很小的規模,那就得不償失了。
用稅法的不完善避稅,空間有限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經濟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強製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納稅人力圖降低稅負的方式和手段大致有偷稅、漏稅、逃稅和避稅等。前三種行為在任何國家一經發現都將受到嚴厲的查處。特別是偷稅和逃稅行為一旦被查處曝光,將難以逃脫嚴厲的經濟懲罰。因此,越來越多的納稅人。致力於‘研究國家稅法的不完善處和國際稅收間的差異,通過各種方式,達到減輕或免除其稅負的目的。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疏漏或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做出財務安排或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規避和減輕稅負的目的。 避稅的含義:一是避稅的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或企業法人。為減輕或解除稅收負擔,納稅人或企業法人事先經過周密安排和籌劃,利用稅法的空缺不健全和不完善來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二是避稅以不違反稅法為前提,避稅行為合法與否,關鍵是看國家是否承認納稅人有權進行減輕納稅義務的選擇,或者是否從法律上對減輕納稅義務選擇明令禁止;三是避稅的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使稅收負擔最小化。從納稅人角度看,避稅實際上是對經濟利潤追求的體現。但從國家角度來看,納稅人避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對稅法缺陷進行補救,也就是說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改並加以完善。由此看來,企業用稅法缺陷避稅,空間隻能是越來越校
近年來,我國對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做了大量的補救工作,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加強反避稅立法,有力打擊偷逃稅犯罪,中國加入WTO以後,國內企業的國際交往進一步加強,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係越來越緊密,關聯企業也會逐漸增多。在經濟全球化的前提下,國際稅收競爭和避稅是不可避免的。 避稅會對國際資源配置、公平稅負帶來不利影響,同時也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為了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國家做了下麵的努力:
1.不斷完善稅收立法
進一步完善稅收立法,是防範避稅行為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由於稅收製度的不完善,給納稅人有空子可鑽,致使避稅行為不斷發生。完善稅收立法主要從三個方麵著手:第一,要完善流轉稅的立法。另一方麵要從避免重複征稅、稅負、失衡等方麵加強立法。第二,要統一企業所得稅,建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杜絕企業選擇不同的所得稅政策避稅。
2.加強反避稅立法
國家反避稅立法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第一,關聯企業的定義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法律關係必須明確;第二,國家應當製定避免轉讓定價的法律措施;第三,明確規定對涉外稅收的檢查範圍和處罰 標準;第四,進一步明確外商企業的納稅報告義務和明晰納稅申報項目及其內容;第五防止國際間的避稅。
3.強化稅收征管
稅收功能的有效發揮,必須依賴於稅收征管的強化。稅收征管的目的,是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加強涉外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反避稅的一個重要環節。
4.大力加強對涉外企業的稅務稽查,切實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5.加強國際間的稅收協作
雖然市場上關於用稅法缺陷避稅的書籍非常多,但是從上麵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隨著我國法律不斷地完善,鑽稅法的漏洞避稅空間會變小,這樣的行為將會越來越少。
一旦企業養成了不好的避稅習慣,將來一下子很難改過來,更重要的是操作不慎就很容易觸碰到法律。這樣企業就會非常地被動,所以說用稅法缺陷避稅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企業積極地尋找別的途徑來避稅將會是一個更符合實際情況的選擇。
逆向思維尋找節稅空間
所謂逆向思維,是針對違法的避稅行為來提出的。既然直接用法律的缺陷避稅是違法的,那麼就可以少考慮這方麵,換一個角度來避稅。企業避稅目的隻有一個,就是達到多贏的結果。企業既避了稅,又沒有觸犯法律,也符合國家多方麵的管理。通過稅收籌劃是企業避稅一個不錯的選擇。
企業納稅籌劃應包括三個內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節稅籌劃;二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進行避稅籌劃;三是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稅收轉嫁籌劃。
目前國內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納稅籌劃就特指一種情況即節稅籌劃,換句話說這是將節稅與納稅籌劃等同的觀點。二是將納稅籌劃外延,延伸到各種類型的少繳稅、不繳稅的行為,甚至將逃稅策劃、欠稅策劃都包括在納稅籌劃的概念中。
納稅籌劃應包括一切采用合法和非違法手段進行的納稅策劃和有利於納稅人的財務安排。但是要注意避稅籌劃和節稅籌劃不同,避稅籌劃與逃稅籌劃也不同,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
由於避稅籌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達到規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法,直接後果是將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製度有失公平和社會腐敗,所以國家要通過反避稅加以抑製。但避稅與逃稅有本質差別,逃稅是非法的,它依靠非法的手段,達到少交稅或不交稅的目的,因此對逃稅國家會加大打擊和依法處罰力度,而對避稅隻能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如加強立法和征管等,一般不能依法製裁。
企業更要分清楚自身所處的稅收環境,在不違法的基本前提下合理避稅。
用合同節稅
許多人在訂立合同時,簽約雙方往往比較注意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律師參與的情況下,著重斟酌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風險,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與稅收的關係。而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合同的原因墊付或多繳稅款的事情常有發生,有時數額不菲,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占用和損失增加的問題,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有時可能是致命的。
如以下案例:
甲、乙兩家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合同,貨款總額達860萬元,約定結算方式為托收承付(驗貨付款)。甲公司如期發貨,並於當天辦妥托收手續,墊付增值稅款146.2萬元。一個月後甲公司收到對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不符,甲公司隨後幾次派人到乙公司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此時已經過兩年多時間。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終根據退貨單辦理了稅額抵扣手續,但一百多萬元墊付稅款占用了很長一段時間,對甲公司這樣的流動資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如果該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而是采用彙兌、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資金占用的問題。因為稅法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彙兌、直接收款發生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簽訂時同樣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因為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一經製定頒布,在數年甚至十數年基本上不會有太大改變;但交易方式的選擇是多種多樣的,按照契約自由的原則,它完全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既然這樣,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選擇對自己風險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時進行稅收籌劃盡量避免墊付稅款和多繳稅款的情況,特別要考慮到合同履行出現糾紛時稅收方麵的避稅問題。
注意簽訂合同應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對於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
納稅籌劃一個基本方法就是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這與合同約定的付款結算方式,交貨時間、交貨方式和票據金額、交付時間等有密切的聯係,甚至可以說是幾乎由合同的這些條款決定,因此在合同簽約的過程中,對這些條款要給予充分的注意,盡量延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特別是對於交易額很大,繳納或墊付稅款比較多的合同。當然在實踐中,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合同的法律風險,權衡利弊,采用較有利的方式。
(2)除買賣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的避稅與合同條款的關係也顯得較為重要。
在我國現今工程款拖欠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對結算方式的約定顯得更為重要,很多施工單位不僅沒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稅款,給施工企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業甚至因此而倒閉。然而,有些施工企業卻巧妙地進行納稅籌劃,利用結算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差,使得資金在手中滯留時間延長,從而額外獲得該段時間差的投資收益,因建設工程結算金額一般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較誘人的。
(3)其他還有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並購合同、投資合同、勞務輸出合同、資本重組合同等等,合同條款的約定都和納稅籌劃有密切關係。
在簽訂這些合同時,注意合同和稅法的關係,結合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避稅效果,避免企業的額外損失,獲得企業財富的增值回報。
下麵附幾個成功用合同避稅的案例:
案例1:合同上多寫幾個字,稅收少繳了700萬元
基本情況
蘭新公司是一家位於沿海經濟開放區的中外合資企業,新投資一個項目。在投資合同中規定投資9000萬元,采取邊投資邊生產的方式,共分三期三年投資。假定三期工程都是當年投資並生產、當年開始獲利每期投資額產生的年利潤都是1000萬元,適用稅率是24%。
問,蘭新公司應如何進行節稅籌劃?
政策解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本細則第七十五條所說的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因此,對分階段建設上隻能享受一次減免稅優惠,分階段生產經營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來說,原則上對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不再單獨計算減免稅期。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有關征收所得稅問題幾項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86]102號)第二款規定:“對合資經營、合作生產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按批準的合同規定的投資數額(不含追加投資部分),需要分階段建設、分期投產、經營的,其先建成投產、經營部分和後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是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能夠明確劃分清楚的,經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逐級報企業所在盛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也就是說,如果合資企業能將各期建成投產、經營部分的投資、費用以及生產經營收入、所得,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劃分辦法加以劃分,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可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可以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製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從而把一大塊應稅利潤轉化為免稅利潤。分階段投資,不分別進行核算,按照[1986]財稅字第102號文件的規定,不管投資企業分幾個階段投資,隻要不單獨建立分別賬冊進行核算,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年限隻能是從獲利年度算起的5年。
籌劃分析
由政策解讀可以知道,分別設賬冊進行核算,分別計算減免稅期限,在獲利年度內以超過5年的期限享受國家製定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減免。這裏以投產的前7年所得額減免進行說明。
方案一,分階段投資,分別設立賬冊進行核算。
這時蘭新公司可在7年內享受減免稅。具體地說,第一年第一期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1000萬元;第二年第一期、第二期投資利潤都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各為1000萬元;第三年第二期、第三期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所得額各為1000萬元;第一期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減征所得額為1000萬元,後4年以此類推。7年內,該公司可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6000萬元,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9000萬元。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額為3000萬元。
方案二,分階段投資,不分別進行核算。
這時蘭新公司隻能在5年內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具體地說,第一年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1000萬元,第二年投資利潤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2000萬元,第三年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3000萬元,第四年、第五年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都為3000萬元。第六、第七年投資利潤不享受稅收減免政策。7年內,該公司投資利潤可享受免稅政策的所得額為3000萬元,投資利潤享受減稅政策的所得額為9000萬元,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額6000萬元。
籌劃結果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如果在合同上注明“分階段投資、分別核算”幾個字,就可以有3000萬元的所得額享受免稅優惠,節省企業所得稅額為720萬元(3000×24%)。由此可見在合同中規定核算方式不同,同樣的分階段投資,取得同樣的利潤,但稅後淨利潤卻相差很遠。
案例2:多簽一份合同,少繳兩三千稅收
基本情況
貴州省某縣的一家專門從事電氣設備安裝的施工企業,該公司每年的安裝收入都在100萬元以上。為了解決公司的富餘人員,2000年3月,該公司設立了一個非獨立核算的安裝材料銷售門市部。幾年來,門市部的材料銷售收入每年不過3萬~5萬元。在申報納稅方麵,該公司的安裝施工收入都是向地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門市部銷售的安裝材料收入都是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4%)。
2002年4月,該公司與縣供電局簽訂了一份為其安裝500隻電表的合同,電表及輔助材料均由該公司提供,他們按每隻電表400元的價格支付該公司材料費和安裝費。該份合同於2002年6月份履行完畢(款也全部收到),該公司對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建築業務,未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工程合同,隻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取得收入20萬元依3%稅率按“建築業”稅目申報繳納了6000元營業稅。最近,該縣國稅局在對該公司2002年上半年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認定該公司為供電局安裝500隻電表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並且以該公司的“工程成本-電表安裝”賬目中的材料費用(電表及輔助材料的成本)超過了總收入的50%(材料費用為14萬元)為由,要該公司收取的20萬元的電表安裝收入同對外銷售材料一樣繳納4%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