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由於其傳遞方向、性質、密級、緊密程度和表達形式不同有許多分類方法,常見的有:
一、按公文的傳遞方向分: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種類型
1.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呈送的各類公文,如請示、報告等。“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國務院國發[2000]23號。即下級機關隻向直接主管的上級領導機關行文,特殊情況下才可越級行文。
2.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級機關或沒有隸屬關係的機關之間往來的各類公文,如通知、函等。同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不管屬於什麼地區和係統,隻要有公務需要聯係,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審批事項,也可以使用通知。
3.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級機關向所屬下級機關發送的各類公文,如命令(令)、決定、決議、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批複等。下行文可以逐級行文,即上級機關隻把公文下發到直屬的下一級機關;也可以多級行文,即上級機關可將公文同時下發到其領導範圍內的多層機關;還可以直接發送到人民群眾,即上級領導機關通過登報、張貼、廣播電視傳送等形式,直接向廣大人民群眾行文。
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可以是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聯合行文;也可以是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還可以是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
二、按公文性質分:可分為規定性公文、指導性公文、公布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計劃性公文、證明性公文等六種類型。
1.規定性公文
規定性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對某項具體工作或行動作出直接、明確、規範要求的具有約束力的公文。如規定、規則、辦法、意見等。規定性公文以行文的針對性、使用的普遍性為顯著特點,即都是針對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帶有傾向性的問題、需要規範和約束的事務而製定的,內容以說明為主,多用肯定語氣,簡明扼要。
2.指導性公文
指導性公文是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方法和措施時使用的公文,如指示、批複、通知等。指導性公文是下級機關開展和安排工作的依據,也是上級機關解決問題和指導工作的手段。它直接體現上級機關的意見,反映上級機關的意圖,內容明確具體,語言精煉確切,帶有一定的強製性。
3.公布性公文
公布性公文是指有關機關向有關方麵或廣大群眾,公布應當普遍遵守或廣泛知照的事項時使用的公文。如布告、公告、通告、通報等。公布性公文一般沒有具體的受文對象,主要以登報、廣播和張貼等形式發布,語言莊重,用語嚴謹,簡明易懂。
4.商洽性公文
商洽性公文是指不相隸屬機關或單位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或答複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有關事項等使用的公文,如函等。商洽性公文以其靈活簡便而深受各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青睞,也以其具有廣泛的用途而受器重,所以使用頻率極高。
5.計劃性公文
計劃性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對一定時期內的工作事先進行籌劃安排所形成的公文,如規劃、計劃、方案、要點等。計劃性公文在內容上一般重點突出、目標明確、任務具體、要求可行、措施得當,並且具有預設性、針對性、指導性等特點。
6.證明性公文
證明性公文是指有關單位向有關方麵提供某件事情或某個人身份、經曆、職務、職稱、工作等真實狀況的公文,如介紹信、證明信等。製式介紹信、製式證件,簡明、正規、有編號,使用頻率高,為大多數單位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