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章 努力向上之心,人人都有(2 / 3)

政府每年發給生活費,其手續很麻煩,當由各都市、各鄉村分頭辦理,每一都市和每一鄉村,應設立戶籍調查所,把人口調查清楚,確定某人的籍貫,隸屬某處,生活費由原籍的戶籍調查所轉發,即無錯誤了。某處死了一人,即由該處的戶籍調查所查明死者籍隸何處,即通知原籍的調查所,停止他的生活費,旅行在外,生下子女,就地報告該處調查所注冊,將來的生活費,即向該調查所承領,但經申請後,得由所生地的調查所,備文移歸原籍。人是活動之物,轉徙不常,調查之時和發給生活費之時,從生死兩點注意,就可杜絕流弊了。

我們既規定人民有款者當存入銀行,需款者當向銀行借,則各都市各鄉村,都要遍設銀行,人民取款存款,方才便利。政治方麵之組織,是合各鄉村而成為一縣,合各縣而成為一省,合各省而成為一國。經濟方麵,當與之相應,首都設中央銀行,各省設省銀行,各縣設縣銀行,各鄉村設鄉村銀行;各鄉村之銀行,隸屬於縣銀行,各縣之銀行,隸屬於省銀行,各省之銀行,隸屬於中央銀行。金錢是人民膏血,故銀行之分布,當如脈絡一般,使之成為狀,才能流通無阻。私人向銀行借款者,須有擔保人,擔保人須銀行中有存款,足供擔保者,否則以借款者或擔保者應得之生活費作抵押品。銀行與戶籍調查所,關係密切,二者宜並設一處。

施行本章所說辦法,有當慮及者,土地、機器、銀行、國際貿易四者集中於國家之手,全國人民的金錢,俱歸於銀行,政府每年又要發給生活費,國家的權責太大,當局的人,舞起弊來,人民就受害不淺了。如果防弊的方法尚未想好,就冒冒昧昧地著手改革,把土地、工廠等項收歸公有,倒不如不改革,不收歸公有還好點。所以我們要改革經濟製度,當先從改革政治入手,先把政治改革了,把防弊之方法想完善,然後才能說改革經濟製度。隻要在政治方麵,能把孫中山所說的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完全辦到了,則經濟方麵,無論什麼弊,都可防止了。本章所說解決社會問題的辦法,都是預定計劃,不能立即就辦,我們現在第一要著,就是努力去實行這四權,等到人民對於這四權能充分地行使了,再來改革經濟製度,那就無有流弊了。

銀行及戶籍調查所之職員,與夫銀行之監察員,及其他重要職員,由人民投票選舉或罷免。屬於一鄉村者,由全鄉村人民總投票,屬於全縣者,由全縣人民總投票,屬於全省全國者亦然,遇有大事,亦用總投票法公決。例如,原定銀行存款月息六厘,有人提議,應改為四厘,又有人提議,應改為八厘,即將三者的理由,作具說明,公布全國,定期總投票。各人向本地戶籍調查所投票,其旅居異地者,可從郵局投遞,由戶籍調查所開票,總計主張四厘者若幹票,主張六厘者若幹票,主張八厘者若幹票,彙報於縣,由縣彙報於省,由省彙報中央。假定主張四厘者占多數,即改為存入銀行者,月息四厘,向銀行借款者,月息八厘。又如,有人主張各人的貲財不可過多,存入銀行之款,應該加以限製,又有主張不應加以限製。究竟應限製,或不應限製?如應限製,則每人存款,究應至多以若幹為限,可由全國人民總投票決定之。全國是一個大公司,四萬萬人是公司中之股東,人人有切己利害,有分紅息之希望,故投票時,不會受人運動,即使有舞弊者,亦必互相舉發,在公家服務之人,如有侵蝕虧吞等弊,亦必互相稽查。假無發給生活費之規定,人民與國家,不生關係,即使他人營私舞弊,亦不願因為公家之事,去開罪於私人。中國官吏,侵蝕公款,無人過問,其弊正在於此。今有發給生活費之規定,則人民與國家,居於利害共同的地位,侵蝕國家之款,即無異侵蝕私人之款,全國有四萬萬人,即是有四萬萬個監察員,侵蝕者無所藏其奸,孫中山主張的全民政治,即可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