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爵爺哈胖拐蘿莉,法院判決撞倭皇(1 / 2)

1937年7月9日,清晨5點,山東長山,紅警基地,飛機場。

在剛剛建成才幾個小時的機場停機坪上,停放著一架改裝過的斯圖卡轟炸機,機身下掛著累累墜墜的副油箱,機身顯得臃腫無比,機翼和機首的螺旋槳已經在瘋狂轉動,帶動四周的空氣發出震耳欲聾的嗡嗡聲,龐大的氣流四散盈開,吹得四周的人左搖右擺,艱難站立。

飛機的駕駛艙旁,兩位專職法警月光潔大大和劍問天大大,正在扭著淫蟲韋小寶往座艙裏塞,韋小寶一邊歇斯底裏地哭叫一邊拚命掙紮,將手腳強攀在機身上負隅頑抗。而機艙裏,已經有一個被打暈的死胖子——M愛好者哈重名,在那裏流著哈喇子昏睡,睡夢中還一臉淫笑,仿佛正在享受女王的教調。

飛機下,先鋒軍正式大法官民懷仁正在莊嚴宣判,手中的判詞被飛機氣旋吹得翻折亂抖。

“韋小寶私自動用公款購買蘿莉一案,本院於1937年7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到1937年7月9日,本案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韋小寶奉公務之需,攜帶巨額財物前往長山縣城兌換現鈔,購買軍資,卻借公務之便,貪汙軍資,挪用公款,為滿足一己淫*欲,購買蘿莉兩隻,並且拒不開具發票,意圖隱瞞組織,妄圖私藏蘿莉,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被告人哈重名,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了報告人韋小寶私藏蘿莉的不法行為,卻不向組織彙報,揭露韋小寶的醜惡行徑,反而與韋小寶同流合汙,要求被告人韋小寶將其非法購買的蘿莉,分一隻給他,並威脅如不滿足他的要求,就檢舉揭發!最終得償所願,順利分得蘿莉一隻——這種行為實在是藐視法律,罪大惡極!”

“正當兩人分贓完畢,準備尋找場所作案,開始享受贓物。這時,被正義的人民群眾發現了他們的罪惡行為,當場抓獲,並及時解救蘿莉兩隻。”

“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當場抓獲罪犯的阿修羅和月光潔兩位大大的證言),被害人陳述(兩位蘿莉的童聲控訴,包括兩名犯罪嫌疑人用棒棒糖和金魚誘惑蘿莉的罪行),現場勘察筆錄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在案佐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韋小寶、哈重名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小寶、哈重名,目無國法,喪盡天良。”

“被告人韋小寶私自挪用公款,盜竊軍資,監守自盜,借職務之便,行拐賣之實,又與哈重名私下分贓,妄圖掩蓋他的罪惡行徑,欺瞞組織,蒙蔽人民,逃脫法律的製裁,其犯罪惡性程度極深,手段極其詭異,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實屬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須嚴懲不怠。……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現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典》、《蘿莉救助法案》及《先鋒軍書友內部懲戒條令》等相關條文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韋小寶犯挪用公款罪、盜竊軍資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未遂),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坐旗杆……立即執行……但考慮到正值用人之際,特改變刑罰方式,派遣韋小寶與哈重名搭檔,駕駛裝滿炸藥的轟炸機自殺式撞擊倭國皇宮,以此贖罪,如任務完成,有幸不死,則免於處罰,繼續改為執行海外間諜任務。”

“被告人哈重名見到韋小寶實施犯罪行為,非但不予製止,更沒有揭發,反而與韋小寶同流合汙,參與分贓,並以檢舉揭發為威脅,實在是褻瀆偉大法律的尊嚴,侮辱眾多書友的智商,其犯罪惡性程度極深,手段極其隱蔽,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實屬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須嚴懲不怠。……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現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典》、《蘿莉救助法案》及《先鋒軍書友內部懲戒條令》等相關條文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哈重名犯銷贓罪、窩藏贓物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猥褻兒童罪(未遂),數罪並罰,判處死刑坐旗杆……立即執行……但考慮到正值用人之際,特改變刑罰方式,派遣哈重名與韋小寶搭檔,駕駛裝滿炸藥的轟炸機自殺式撞擊倭國皇宮,以此贖罪,如任務完成,有幸不死,則免於處罰,繼續改為執行海外間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