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章
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 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本科目,貸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後用於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後用於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3)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餘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餘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的物資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