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或有事項的確認
或有事項的確認是指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的確認。
(1)或有事項確認為負債的條件。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
①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②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③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即或有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被合理地估計。
上述三個條件說明:
①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能確認為負債的必須是現時義務,而非潛在義務。如A公司因為違法經營,被B公司起訴,雖然法院尚未判決,但對A公司來講,一項現時義務已經產生。
②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應是“很可能”。
③要將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現時義務確認為一項負債,相關現時義務的金額應能夠可靠估計……否則就不能確認為負債。
如果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企業不應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將其稱為或有負債。因此,或有負債不應確認。
(2)或有事項確認為資產的條件。在將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確認為負債的同時,企業有時也擁有反訴或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對於補償金額,隻能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而不能在確認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為負債時,作為扣除項目,減少負債的確認金額。在確認資產的同時,相應地確認一項收益。
或有事項確認為資產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①相關義務已確認為負債。
②從他方或第三方補償基本確定。
或有事項的計量
或有事項的計量是指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入賬金額的確定,而涉及最佳估計數的確定和預期可獲得補償金額兩個問題。
(1)最佳估計數的確定。如果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是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如果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應按如下原則確定最佳估計數: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按各種可能發生的金額及其發生概率計算確定。其中涉及單個項目的或有事項主要有某些未決訴訟、未決仲裁以及債務擔 保等;涉及多個項目的或有事項主要有對售出商品提供的擔 保等。
(2)預期補償額的確定。預期可獲得補償是指清償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給予的補償,例如: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時,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合理的補償;在某些索賠訴訟中,企業可以通過反訴的方式對索賠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賠償要求;在債務擔 保業務中,企業履行擔 保義務的同時,通常可以向被擔 保企業提出額外追償要求。補償金額隻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才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需要注意的是,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麵價值;不能隻確認因或有事項確認的負債金額與可獲得補償金額之間的差額,而應對二者分別確認。
或有事項的披露
對於或有事項,除了按規定予以確認外,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加以披露:
(1)對於因或有事項而確認的負債,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並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與所確認負債有關的費用或支出應在扣除確認的補償金額後,在利潤表中與其他費用或支出項目合並反映。
(2)對於以下或有負債,企業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分類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對此做出估計,應說明理由)等內容:
①已貼現商業承兌彙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②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