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常見錯誤82例69(2 / 2)

④加收的押金的會計處理。對於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出售,但為了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應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的消費稅等稅費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衝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等科目,衝抵後的淨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所得稅。

包裝物的押金收取時不並入銷售額計征所得稅。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指在買賣雙方合同或書麵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考慮到包裝物屬於流動性較強的存貨資產,為了加強應稅收入的管理,稅法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1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係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那麼,企業所得稅計算中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納稅調整時是全額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還是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調整?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收取的逾期包裝物押金已經計算了增值稅銷項稅金,則在所得稅納稅調整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不含增值稅的金額。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則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7-1】某一般納稅人20××年4月實現應稅消費品(稅率為10%)銷售額1000000元,另沒收的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117000元,則包裝物押金具體計算如下:

逾期包裝物的不含稅收入=117000÷(1+17%)=100000(元)

押金應納增值稅=100000×17%=17000(元)

押金應納消費稅=100000×10%=10000(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