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氏五占安公言:留福莊木匠某,從卜者問婚姻。卜者戲之曰:“去此西南百裏,某地某甲今將死,其妻數合嫁汝,急往訪求,可得也。”匠信之,至其地,宿村店中。遇一人,問:“某甲居何處?”其人問:“訪之何為?”匠以實告。不慮此人即某甲也,聞之恚憤,掣佩刀欲刺之。匠逃入店後,逾垣遁。是人疑主人匿室內,欲入搜。主人不允,互相格鬥,竟殺主人,論抵伏法。而匠之名姓裏居,則均未及問也。後年餘,有嫗同一男一婦過獻縣,雲叔及寡嫂也。嫗暴卒,無以斂,叔乃議嫁其嫂。嫂無計,亦曲從。匠尚未娶,眾為媒合焉。後詢其故夫,正某甲也。異哉,卜者不戲,匠不往;匠不往,無從與某甲鬥;無從與某甲鬥,則主人不死;主人不死,則某甲不論抵;某甲不論抵,此婦無由嫁此匠也。乃無故生波,卒輾轉相牽,終成配偶,豈非數使然哉!又聞京師西四牌樓,有卜者日設肆於衢。雍正庚戌閏六月,忽自卜十八日橫死。相距一兩日耳,自揣無死法,而爻象甚明。乃於是日鍵戶不出,觀何由橫死。不慮忽地震,屋圮壓焉。使不自卜,是日必設肆通衢中,烏由覆壓?是亦數不可逃,使轉以先知誤也。
畫士張無念,寓京師櫻桃斜街,書齋以巨幅闊紙為窗幢,不著一欞,取其明也。每月明之夕,必有一女子全影在心。啟戶視之,無所睹,而影則如故。以不為禍祟,亦姑聽之。一夕諦視,覺體態生動,宛然入畫。戲以筆四周鉤之,自是不複見,而牆頭時有一女子露麵下窺。忽悟此鬼欲寫照,前使我見其形,今使我見其貌也。與語不應,注視之,亦不羞避,良久乃隱。因補寫眉目衣紋,作一仕女圖。夜聞窗外語曰:“我名亭亭。”再問之,已寂。乃並題於上,後為一知府買去。(或曰,是李中山。)或曰:“狐也,非鬼也,於事理為近。”或曰:“本無是事,無念神其說耳。”是亦不可知。然香魂才鬼,恒欲留名於後世。由今溯古,結習相同,固亦理所宜有也。
姚安公官刑部江蘇司郎中時,西城移送一案,乃少年強汙幼女者,男年十六,女年十四。蓋是少年遊西頂歸,見是女擷菜圃中,因相逼脅。邏卒聞女號呼聲,就執之。訊未竟,兩家父母俱投詞:乃其未婚妻,不相知而誤犯也。於律未婚妻和奸有條,強奸無條。方擬議間,女供亦複改移,稱但調謔而已。乃薄責而遣之。或曰:“是女之父母受重賂,女亦愛此子豐姿;且家富,故造此虛詞以解紛。”姚安公曰:“是未可知,然事止婚姻,與賄和人命,冤沉地下者不同。其奸未成無可驗,其賄無據難以質。女子允矣,父母從矣,媒保有確證,鄰裏無異議矣,兩造之詞亦無一毫之抵牾矣,君子可欺以其方,不能橫加鍛煉,入一童子遠戍也。”
某公夏日退朝,攜婢於靜室晝寢。會閽者啟事,問:“主人安在?”一僮故與閽者戲,漫應曰:“主人方擁爾婦睡某所。”婦適至前,怒而詬詈。主人出問,笞逐此僮。越三四年,閽者婦死。會此婢以抵觸失寵,主人忘前語,竟以配閽者。事後憶及,乃浩然歎曰:“豈偶然歟!”
文水李華廷言:去其家百裏一廢寺,雲有魅,無敢居者。有販羊者十餘人,避雨宿其中。夜聞嗚嗚聲,暗中見一物,臃腫團,不辨麵目,蹣跚而來,行甚遲重。眾皆無賴少年,殊不恐怖,共以破磚擲。擊中聲錚然,漸縮退欲卻。覺其無能,噪而追之。至寺門壞牆側,屹然不動。 逼視,乃一破鍾,內多碎骨,意其所食也。次日,告土人,冶以鑄器。自此怪絕。此物之鈍極矣,而亦出嬲人,卒自碎其質。殆見夫善幻之怪,有為祟者,從而效之也。餘家一婢,滄州山果莊人也。言是莊故盜藪,有人見盜之獲利,亦從之行。捕者急,他盜格鬥跳免,而此人就執伏法焉。其亦此鍾之類也夫。
舅氏安公介然言:有柳某者,與一狐友,甚昵。柳故貧,狐恒周其衣食。又負巨室錢,欲質其女,狐為盜其券,事乃已。時來其家,妻子皆與相問答,但惟柳見其形耳。狐媚一富室女,符籙不能遣,募能劾治者予百金。柳夫婦素知其事。婦利多金,慫恿柳伺隙殺狐。柳以負心為歉。婦誶曰:“彼能媚某家女,不能媚汝女耶?昨以五金為汝女製冬衣,其意恐有在。此患不可不除也。”柳乃陰市砒霜,沽酒以待。狐已知之。會柳與鄉鄰數人坐,狐於簷際呼柳名,先敘相契之深,次陳相周之久,次乃一一發其陰謀曰:“吾非不能為爾禍,然周旋已久,寧忍便作寇仇?”又以布一匹、棉一束自簷擲下,曰:“昨爾幼兒號寒苦,許為作被,不可失信於孺子也。”眾意不平,鹹誚讓柳。狐曰:“交不擇人,亦吾之過,世情如是,亦何足深尤?吾姑使知之耳。”太息而去。柳自是不齒於鄉黨,亦無肯資濟升鬥者。挈家夜遁,竟莫知所終。
舅氏張公夢征言:滄州佟氏園未廢時,三麵環水,林木翳如,遊賞者恒借以宴會。守園人每聞夜中鬼唱曰:“樹葉兒青青,花朵幾層層。看不分明,中間有個佳人影。隻望見盤金衫子,裙是水紅綾。”如是者數載,後一妓為座客毆辱,恚而自縊於樹。其衣色一如所唱,莫喻其故。或曰:“此縊鬼候代,先知其來代之人,故喜而歇也。”
青縣一農家,病不能力作。餓將殆,欲鬻婦以圖兩活。婦曰:“我去,君何以自存?且金盡仍餓死。不如留我侍君,庶飲食醫藥,得以檢點,或可冀重生。我寧娼耳。”後十餘載,婦病垂死,絕而複蘇曰:“頃恍惚至冥司,吏言娼女當墮為雀鴿;以我一念不忘夫,猶可生人道也。”
侍姬郭氏,其父大同人,流寓天津。生時,其母夢鬻端午彩符者,買得一枝,因以為名,年十三,歸餘。生數子,皆不育;惟一女,適德州盧蔭文,暉吉觀察子也。暉吉善星命,嚐推其命,壽不能四十。果三十七而卒。餘在西域時,姬已病瘵。祈簽關帝,問:“尚能相見否?”得一簽曰:“喜鵲簷前報好音,知君千裏有歸心。繡幃重結鴛鴦帶,葉落霜雕寒色侵。”謂餘即當以秋冬歸,意甚喜。時門人邱二田在寓,聞之,曰:“見則必見,然末句非吉語也。”後餘辛卯六月還,姬病良已。至九月,忽轉劇,日漸沈綿,遂以不起。歿後,曬其遺篋,餘感賦二詩,曰:“風花還點舊羅衣,惆悵酴縻片片飛。恰記香山居士語:‘春隨樊素一時歸。’(姬以三月三十日亡,恰送春之期也。)百折湘裙颭畫欄,臨風還憶步珊珊。明知神讖曾先定,終惜‘芙蓉不耐寒’。”(“未必長如此,芙蓉不耐寒”,寒山子詩也。)即用簽中意也。
世傳推命始於李虛中,其法用年月日而不用時,蓋據昌黎所作虛中墓誌也。其書《宋史·藝文誌》著錄,今已久佚,惟《永樂大典》載虛中《命書》三卷,尚為完帙。所說實兼論八字,非不用時,或疑為宋人所偽托,莫能明也。然考虛中墓誌,稱其最深於五行,書以人始生之年月日,所直日辰,支幹相生,勝衰死生,互相斟酌,推人壽夭貴賤、利不利雲雲。按天有十二辰,故一日分為十二時,日至某辰,即某時也,故時亦謂之日辰。《國語》“星與日辰之位,皆在北維”是也。《詩》:“跂彼織女,終日七襄。”孔穎達疏:“從旦暮七辰一移,因謂之七襄。”是日辰即時之明證。《楚辭》“吉日兮辰良”,王逸注:“日謂甲乙,辰謂寅卯。”以辰與日分言,尤為明白。據此以推,似乎“所直日辰”四字,當連上年月日為句。後人誤屬下文為句,故有不用時之說耳。餘撰《四庫全書總目》,亦謂虛中推命不用時,尚沿舊說。今附著於此,以誌餘過。至五星之說,世傳起自張果。其說不見於典籍。考《列子》稱稟天命,屬星辰,值吉則吉,值凶則凶,受命既定,即鬼神不能改易,而聖智不能回。王充《論衡》稱天施氣而眾星布精。天施氣而眾星之氣在其中矣,含氣而長,得貴則貴,得賤則賤。貴或秩有高下,富或資有多少,皆星位大小尊卑之所授。是以星言命,古已有之,不必定始於張果。又韓昌黎《三星行》曰:“我生之辰,月宿南鬥,牛奮其角,箕張其口。”杜樊川自作墓誌曰:“餘生於角星昴畢,於角為第八宮,曰疾厄宮,亦曰八殺宮,土星在焉,火星繼木星土。楊曦曰:‘木在張,於角為第十一福德宮。木為福德大,君子無虞也。’餘曰:‘湖守不周歲遷舍人,木還福於角足矣火土還死於角宜哉。’”是五星之說,原起於唐,其法亦與今不異。術者托名張果,亦不為無因。特其所托之書,詞皆鄙俚,又在李虛中命書之下,決非唐代文字耳。
霍養仲言:一舊家壁懸仙女騎鹿圖,款題趙仲穆,不知確否也。(仲穆名雍,鬆雪之子也。)每室中無人,則畫中人緣壁而行,如燈戲之狀。一日,預係長繩於軸首,伏人伺之,俟其行稍遠,急掣軸出,遂附形於壁上,彩色宛然。俄而漸淡,俄而漸無,越半日而全隱。疑其消散矣。餘嚐謂畫無形質,亦無精氣,通靈幻化,似未必然。古書所謂畫妖,疑皆有物憑之耳。後見林登《博物誌》載北魏元兆,捕得雲門黃花寺畫妖,兆詰之曰:“爾本虛空,畫之所作,奈何有此妖形?”畫妖對曰:“形本是畫,畫以象真;真之所示,即乃有神。況所畫之上,精靈有憑可通。此臣之所以有感,感而幻化。臣實有罪”雲雲。其言似亦近理也。
驍騎校薩音綽克圖與一狐友,一日,狐倉皇來曰:“家有妖祟,擬借君墳園棲眷屬。”怪問:“聞狐祟人,不聞有物更祟狐,是何魅歟?”曰:“天狐也,變化通神,不可思議。鬼出電入,不可端倪。其祟人,人不及防。或祟狐,狐亦弗能睹也。”問:“同類何不相惜歟?”曰:“人與人同類,強淩弱,智紿愚,寧相惜乎?”魅複遇魅,此事殊奇。天下之勢,輾轉相勝;天下之巧,層出不窮。千變萬化,豈一端所可盡乎!
二、紀曉嵐年譜
雍正二年甲辰1724年
六月十五日午時,紀昀生於直隸(今河北省)河間府獻縣崔爾莊紀氏宅第。
雍正三年乙已1725年
二月,以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為祥瑞,告祭康熙帝景陵。
四月,免年羹堯撫遠大將軍等職,降為杭州將軍。定雲南、安南邊界。
九月,定土司承襲例。
十二月,以九十二大罪命年羹堯自盡,與之有聯係的《讀書堂西征隨筆》作者汪景祺以誹謗罪處斬。
雍正四年丙午1726年
三月,以侍講學士錢名世諂媚年羹堯,世宗親書“名教罪人”匾令其懸掛於家。
九月,以侍郎查嗣庭為隆科多黨人,主考江西鄉試試題乖張,逮問,死於獄,次年五月被戮屍。
十月,以汪景祺、查嗣庭為浙江人,停浙江鄉試,特設浙江觀風整俗使。
是年,立保甲法,嚴禁賭博。
雍正五年丁未1727年
三月,準福建開海禁。
六月,西藏阿爾布巴叛亂。鄂爾泰於雲南推行“改土歸流”政策。
八月,中俄簽訂《恰克圖條約》。
十月,以四十二大罪囚禁隆科多。
十二月,下令查抄江寧織造曹家產。
雍正六年戊申1728年
是年,因湖南人曾靜遣門生張熙往陝西策動陝甘總督嶽鍾琪反清而發生曾靜案。整理江南錢糧虧空事宜。
雍正七年己酉1729年
二月,設福建、湖南觀風整俗使。
五月,因曾靜案,株連浙江已故理學家呂留良及門生嚴鴻逵等人,隨之有謝濟世案和陸生楠案發生。
九月,頒《禦製大義覺迷錄》和《治河方略》。
是年,清代始推行軍機處製度。
雍正八年庚戌1730年
五月,除江蘇常熟丐戶籍。
十月,徐駿詩文案發生,徐駿被殺。
同年,另有上杭範世傑呈詞案和屈大均詩文案。
雍正九年辛亥1731年
四月,準噶爾策零進犯吐魯番等。
六月,清將傅爾丹敗於和通淖爾,撤退至察罕瘦爾。
十二月,禁商船帶鐵器出洋。《清聖祖實錄》修成。始修《上諭八旗》。鄂爾泰奏報改士歸流完成。
是年紀曉嵐父親紀容舒會試中式,授戶部四川司主事。
雍正十年壬子1732年
七月,傅爾丹再敗於烏孫卓爾。
八月,準噶爾攻喀爾喀時被擊敗。
十二月,呂留良案審結,留良及子葆中、嚴鴻逵遭戮屍,子呂毅中、同案沈在寬遭斬。
雍正十一年癸醜1733年
四月,下詔征舉博學鴻詞。清廷始於馬裏雅蘇台築城屯兵以控製西北邊地。
十一月,創浙江海塘事例。
同年,令各省創建書院,嚴禁各地擅設牙行。
雍正十二年甲寅1734年
八月,清廷派傅鼐等往準噶爾議和。
十一月,命校對太祖、太宗、世祖三朝實錄,至乾隆初年完成。
十二月,沈倫《大樵山人詩集》案發。
是年紀曉嵐隨父親至京師,並入學讀書。
雍正十三年乙卯1735年
三月,貴州古州因改士歸流發生叛亂。
五月,弘曆(乾隆帝)、弘晝、鄂爾泰受命辦理苗疆事務。
八月二十三日,世宗雍正帝去世,有事先封存詔書,命弘曆嗣位,是為高宗乾隆皇帝。
九月,禁擅造寺觀神祠,申嚴奴仆告家主赦免例。
十月,重審曾靜案,收回前頒《大義覺迷錄》,殺曾靜、張熙。
十二月,官修《明史》始成。始修《八旗氏族通譜》。
乾隆元年丙辰1736年
正月,詔令停止捐納例,禁私鹽株連。
三月,釋汪景祺、查嗣庭一案親屬回籍。頒《十三經》、《二十一史》於各地學校,命彙輯康熙禦製《周易折中》、《性理經義》、《朱子全書》及《詩》、《書》、《春秋》各傳、說頒存太學,刊示諸生。
六月,禁私造鳥槍、百工當官貼費。
九月,試博學鴻詞,取十五人。
乾隆二年丁已1737年
七月,申嚴官吏催比錢糧之禁。
八月,築浙江海塘,修浚運河。
是年,朝廷詔令開辟荒地,俾無曠土,使流民得以食,同時推行禁酒政策以免耗費糧食。
乾隆三年戊午1738年
正月,侍郎阿克敦奉命與噶爾丹策零議定界之事。停地方千餘銀解部之例,改留地方以備急用。
四月,諭令除織造、關差、鹽差等進貢外,督撫等地方官概行停止進貢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