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對立法的突破(1 / 2)

五、司法對立法的突破

對補正解釋而言,不能以實質合理性為名突破語言的限製,將無罪補正為有罪,但是補正解釋並不排斥對行為人有利的類推,它能以實質合理性之名突破語言的藩籬。這主要是通過當然解釋進行補正。

當然解釋又稱自然解釋,指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於法條的意義之中,從法條中當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釋。#pageNote#0

舉輕以明重:入罪要雙標

當然解釋有兩種,一種是入罪,所謂舉輕以明重,輕的構成犯罪,重的當然更構成;另一種是出罪,舉重以明輕,重的都不構成犯罪,輕的當然更不構成。

但是入罪的當然解釋經常有司法造法的類推嫌疑。清末修訂的《大清新刑律》草稿補箋就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如果法律規定道路禁止牛馬通過,那麼舉輕以明重,自然也禁止駱駝和大象通過;池塘禁止垂釣,自然也禁止撒網捕魚。但是,這種自然解釋其實已經超越語言的限製了,牛馬包括駱駝嗎?垂釣包括撒網嗎?

無論如何,司法不能突破語言極限創造對行為人不利的規則。刑法中的搶劫罪,有一種加重情節是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可以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結果出現了一個真警察搶劫案,有些學者就認為可以解釋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理由也是當然解釋。這顯然突破了語

言的極限,無論如何“冒充軍警人員”都不包括“真軍警人員”。

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如果毒駕呢?是不是更應該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這樣的話,那醉酒開飛機是不是也可以解釋為醉駕呢?原則一旦突破,後果不堪設想。

所以,對於入罪型的當然解釋,必須要卡兩個標準:一個是實質標準,舉輕以明重,另一個則是形式標準,不能超過語言極限。

比如,上文提到2015年張三投放放射性物質,如果導致劉老師受了重傷,那可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追究刑事責任。首先,這種行為的性質比一般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更惡劣;其次,在形式上,投放放射性物質也是一種特殊的傷害行為,當年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本來說的就是罪行,而非罪名。

舉重以明輕:出罪隻單標

還有一種當然解釋是適用出罪的。入罪和出罪哪個標準應該更嚴格呢?我想還是入罪吧。出罪標準沒有必要那麼嚴格,無須考慮形式上的語言界限,隻要在實質上重的不構成犯罪,那麼更輕的行為自然也不是犯罪。

刑法第67條規定了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如果張三在犯罪過程中和警察對峙,主動投降這叫自首嗎?嚴格按照法條,自首的時間條件是犯罪以後,現在犯罪沒完成就投降了,這好

像不是自首?這種機械思維可能是人工智能才能做出來的判斷。既然更為嚴重的犯罪以後投案都叫作自首,那麼更為輕微的犯罪過程中投案就更是自首了。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7月25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人民法院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是某集團創始人張某中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案。2006年底,因涉嫌行賄、挪用公款,張某中被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2009年,張某中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沒50萬元。其中關於挪用資金罪,一審法院認為:1997年3月,張某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商定挪用泰康公司的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謀利。張某中指使張某某從泰康公司轉出4000萬元用於申購新股,盈利1000餘萬元。事後,張某某歸還泰康公司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