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 農村組織發展的曆史與轉型期現狀(1 / 3)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逐步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變的過程中,中國農村的組織體係也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由於“中國所製定的發展模式……在相當大程度上依賴對組織的變革來促進鄉村的發展” (ShahidYusuf.RuralDevelopmentinChina.Baltimore,MD:TheJohnHopkinsUniv.PressfortheWorldBank1984,P73.),因而,在中國這樣一個以農村為主體的國家裏,對農村組織體係變革的研究,不僅可以更好地把握中國農村的改革,同時也有利於更為清晰地認識中國社會的發展。

(王威海:《轉型中的中國農村組織體係:過程與問題》,《理論學習月刊》,1997年第2期。)也正如國內學者所說的,農村、農業、農民問題將會在相當長一段時間成為我國發展之關鍵所在。從農村社會存在的問題看,無論是農村行政管理、農業經濟發展,還是農民權益保障等等,都與現實農村組織狀況緊密相關。可以說,農村組織的缺陷既是農村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又是農村其他社會問題的一個基本引因。因此,把農村組織建設提到作為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問題的一個基礎手段來認識,探索出一條新農村建設時期的農村組織化建設之路,是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的(郭劍鳴,1998)。

對農村組織的認識,可以分為對其曆史的梳理與現狀的描述兩個部分,也就是縱向的時間維即曆史發展曆程的整理,以及橫向的空間維即各類農村組織現狀的認識。

4.1農村組織的形成與發展——時間維農村組織有諸多的價值。例如,對社會來說,它可以維護穩定,因為目前農民的心理落差與不滿情緒增加,不穩定現象增多;對農民自身來說,組織可以維護他們的權益;對國家發展來說,組織化有利於社會的管理,等等。一般社會學理論認為,社會組織是一個不斷與環境發生作用的開放係統,它必然隨著外在社會環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在我國曆史發展的不同時期,在與社會環境的互動之下,農村組織以不同形態展現著自己的功能與價值,使得農村組織體係的發展變遷有了鮮明的曆史軌跡。

建國50多年來,中國農村組織經曆了不同的曆史形態。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人民公社體製下的生產(大)隊等和村民自治時期的農村組織。人民公社時期的各種組織都是國家在農村建立的正式組織,其特征是由國家自上而下建立的,且被納入國家的權力控製範圍。在當時,農村基層組織的變革過程,也就是農村國家化與農民政治化的過程,它的目的是在國家與農村社會之間鋪就一條自上而下的行政軌道,以便國家的計劃、任務、政策等由此貫徹到農村,且直達農戶。農民也可以借此向上訴求利益。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現的村委會,則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村民選舉製度之後建立的農村自治性質的組織。它打破了過去農村單一的權力來源模式,改變了農村的權力結構。因此可以說,我國農村組織的變遷過程,也正是從以單向授權為基礎的一元權力結構向雙向授權為基礎的二元權力結構轉型的政治變遷{過程。}

4.1.1人民公社時期農村組織體係是指建立在一定生產關係的基礎之上,與一定的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農村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服務等活動運行的組織形式所構成的體係。在解放以前,農村缺乏係統而有效的組織,從而使得國家權力在鄉村呈現出特殊的脆弱性。建國初期,農村的各類組織形式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績效,但始終都是政社合一、政經合一、政企不分的組織形式,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從形式到實質都是附屬於政治組織的。之後,政府發動了廣泛而深刻的社會變革,逐步建立了一套新的農村管理組織。與“大躍進”同時興起的人民公社就是一種新的農村組織形式,在當時被認為是提前建成社會主義和逐步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最好的組織形式。

人民公社的建立既是必然,也是偶然。其必然性是因為當時我國的農村組織形式與社會變革不相適應了;其偶然性是來源於當時領導權威的一個無意識評價。1958年8月,毛澤東到河南新鄉縣七裏營人民公社參觀了幸福院,問裏麵的老年人生活過得怎麼樣。得到肯定回答後,毛澤東隨口說:“好,好,人民公社好嘛。”這句話被記者刊登在報上,引起一些領導的關注。於是,1958年的北戴河擴大會議作了辦人民公社的決定。到1958年10月,我國農村基本實現了公社化。

1.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組織狀況。人民公社時期,公社下設生產大隊,成立了最基層的村級管理組織。生產大隊裏設黨支部、大隊委員會、民兵連、婦代會等組織;生產大隊下設生產隊,生產隊是基本的、獨立的核算單位。這一套管理組織構成了我國農村組織體係的微觀層次。與此同時,還建立了一整套與農村經濟直接相關的組織體係,這一體係大致可以歸納為三大係列:其一為生產係列,如農機站、畜牧獸醫站、植保站等;其二為流通係列,如供銷社、生產資料公司、棉麻站等;其三為金融係列,如農業銀行、信用社等。這一體係構成了我國農村組織體係的宏觀層次。“這些部門體係是按照行政區域和行政層次,並適應‘三級所有,隊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一套在部門內高度縱向集中、在部門外則相互分割的龐大體係,擔當著執行統購統銷政策的使命。”

(發展研究所綜合課題組著:《改革麵臨製度創新》,上海:三聯書店,1988年。

)它與農村的管理組織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的組織係統。也就是說,解放後的農村組織分為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麵,微觀是橫向的、以村為基本單位的管理組織;宏觀是縱向的、以職能為目標而設立的專業經濟組織,各組織以服從上級部門安排為宗旨,而組織之間則是相互隔{離的。}

在人民公社體製下,組織和體製有很多特點。一是組織上政社合一。人民公社及其下轄的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既是農村的經濟組織,又是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管理轄區內的政治、經濟、文化和軍事活動等。公社設社長、副社長及管委會委員,公社中設黨委,公社管委會由公社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作為經濟組織,公社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組織、領導各級農業生產活動;作為行政組織,它必須接受上級政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實施管理。二是結構上同質性強。人民公社兼有政治和經濟職能,直接控製了農村社會成員的身份和權利。這樣,農村社會結構的多元化趨勢遭到扼製,農村組織的形式單一化了,而且全國各地農村的社會關係模式也幾乎沒有什麼區別。三是層次上隊為基礎。1962年之後,人民公社調整並確立為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組織架構,公社的集體生產資料由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共同占有,生產隊為組織生產、勞動和收益分配的基本單位。

四是,行政上“黨政不分”。人民公社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公社一級設黨委,大隊一般設黨支部,生產隊則設黨小組。公社黨委和大隊支部是各自區域的領導和決策機關,一切重大事務,包括生產和分配、招工招幹和參軍,救濟糧款的發放等等,都由黨組織決定(盧福營,2004)。

可見,在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基層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組織形式。農村基層的政權組織、黨組織和經濟組織處於高度的功能融合狀態,組織形式{單一。}

2.人民公社時期農村組織的優缺點。當時的曆史實踐證明,人民公社時期新的農村組織體係因為功能合一,具有很強的社會整合能力,從而高度地動員了大量的地方資源。通過這種組織方式,國家政權深入到鄉村的每個角落,打破了原來鄉村的組織格局,以血緣為紐帶的宗族勢力受到了{抑製。}

然而,這一組織體係也具有明顯的缺陷。人民公社盡管有利於計劃體製的單一管理要求,有利於實現強大的社會動員,但過分地遏製了農村在多方麵的社會差別,壓製而不是解決了許多社會問題。首先,基層群眾的創造性和活力很難得到發揮。人民公社化的農村組織形式作為一種集權化的基層政權體製,不僅限製了農民的生產經營權,而且很大程度上限製了農民的參政權和民主意識表達權。其次,整個組織體係缺乏彈性。由於這一組織體係的結構十分單一,且各中間層次缺乏利益上的獨立性,在組織內部和組織之間缺乏職能分化的機製。因此,各組織很難通過相互協調的自組織過程來改善社會整體協調的能力和效率。因而一旦經濟發展,利益發生分化,社會發生較大變化時,這一組織體係就顯得力不從心。也就是說,由於人民公社沒有重視社會組織和個人相互作用的結果,忽視了政府功能的發揮必須以經濟行為主體——農民為基礎,從而導致了後來的一係列問題。

總之,人民公社這一製度性安排,是外在的強製性的製度性安排,是一種強製性製度變遷的模式,有著嚴密的組織控製及相應的資源壟斷。它的變遷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與實行,並非農民自願的選擇。結果是用於維持強製性製度運轉的成本和保障這種製度運作的成本,遠遠高於單個經濟主體所獲取的私人收益總和,導致生產力和經濟的不發展。因此,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全國的推廣,農民迅速而徹底地拋棄了人民公社這種組織形式。

3.人民公社的廢除。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製的實行,人民公社這種強加的社區組織形式很快麵臨瓦解。在改變組織方式、激勵機製與監督方式等方麵出現了調動農民勞動積極性的新型模式,即雙層經營體製。農村雙層經營體製將農村經濟組織分為兩個層次:一層為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經營,另一層為家庭分散經營,兩個層次之間采用承包的方式聯係起來。這種經營模式是農業合作在體製上的創新,它把合作經濟組織與職能分解成兩個有機聯係的部分,在保留集體經濟的某些統一經營職能的同時,將集體的土地和各項生產任務承包給農戶,使他們成為擁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基層單位。雙層經營體製因為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使得農業經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

經濟發展的內在壓力推動人們不斷進行組織創新。隨著生產的發展又帶來了一個問題:如何使用不完全由國家控製的農村經濟剩餘。這時,農村集體行動以另一種形式再次出現:由社區組織出麵興辦非農產業,自發形成解決專業化生產中的銷售、購買、融資等難題,這樣,各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誕生了。這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從一開始就帶有明顯的自發性質。這種自發的農村經濟組織,因其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農村發展的需要,將會在我國農業的發展史上長期存在。

組織社會學認為,所有的組織變革都有其內部和外部原因。組織內部的結構、運行方式、人員構成等方麵的變化都可以推動組織變革;同樣,組織外部的社會政治形勢的變化,經濟的發展、社會價值觀念的轉變、科學技術的進步等等也可以誘發組織的變革。以此觀之,農村經濟變革對農村組織體係的變革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催生了農村經濟的微觀組織如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而且開始把市場機製引入農村經濟,為組織多元化格局的形成提供了生長空間。這樣的結果便是,原有的組織體係隨著功能的消退,其結構瓦解,各種新組織形式大量並廣泛地產生。

但是,到底用什麼方式重新組織農村和農民,到底可以有哪些組織形式形成,成為擺在各級黨和政府領導人麵前的、急需解決的問題。人們逐漸意識到,用生產組織的形式組織農民,顯然已不適應農村基層情況。政權組織由鄉鎮延伸到村,也不可取。“用‘管’、‘治’

的辦法,隻治標不治本,隻管一時一事,且又後患無窮。隻有民主管理,才能治根本,管長遠”。(李學舉:《村民自治三年實踐的思考》,《實踐與思考》論文集,中國社會出版社,1992年。)有鑒於此,1982年底,中央決定廢除人民公社,重建鄉村治理體係。

4.1.2村民自治時期在國家與農民的雙重推動下,我國農村興起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製改革,為農業的高速增長提供了很強的激勵機製。隨之,國家力量逐步從農村社會的許多領域退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缺失。鄉村治理模式的重構提上了日程。

80年代初產生於農村的村民自治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人民公社體製解體後農村社會的“治理真空”,形成了一種新的鄉村治理體係。與以前的人民公社相比,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試圖建立一種自下而上權力賦予的結構形式,充分發揮並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在現階段,農村村民自治組織體係主要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以及最基層的村民小組組成。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會議屬於權力機構,村民委員會屬於工作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組織係統中的權力機構,它由18歲以上的村民參加,也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本村的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派代表參加,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行使自治權。村民自治作為農村基層直接民主形式,其權力最終歸屬於全體村民。該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本村集體所有製的土地及財產,組織村民發展經濟,處理本村公共事務,興辦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以及代表本村村民向政府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該法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而且,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問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有權監督村委會的收支賬目和其他工作情況,並有權撤換和補選村委會委員。同時,鄉政府應對村委會的工作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委會也應協助鄉政府開展工作,完成國家任務。

1.村民自治的產生。20世紀80年代初,彭真最早提出了村民自治。他之所以積極推動村民自治的法律製度建設,取決於他對村民自治製度在整個國家治理體係變革和憲政製度創新方麵的深刻認識。首先,彭真認為,在國家治理中,一些事情由人民自己辦理,可能比政府辦理會更好。早在1983年,在彭真當選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全國六屆人大一次會議上,他就指出:“在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作為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這些工作中有許多由它們來做比政權機關來做更適當,更有效。”其次,彭真還認為,村民自治等群眾自治製度是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精神的重要體現。他提出:“10億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權利,當家作主,這是一個很大的根本的問題。我看最基本的是兩個方麵:一方麵,10億人民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組成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另一方麵,在基層實行群眾自治,群眾的事情由群眾自己依法去辦,由群眾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在這方麵,我們還有欠缺。”“沒有群眾自治,沒有基層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不由他們直接當家作主辦理,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就還缺乏一個側麵,還缺乏全麵的鞏固的群眾基礎。”“辦好村民委員會,還有居民委員會,是國家政治體製的一項重大改革,對於掃除封建殘餘的影響,改變舊的傳統習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遠的意義。”(彭真,1983)當時,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山縣和羅城縣的農民自發地組織了村民委員會,以彌補人民公社解體後造成的治理真空,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地方治安,提供某些福利,管理社區公共設施,調解民間糾紛等等。它們的經驗很快被各地效仿,並獲得國家的承認。

隨著農民自發組織村委會現象的出現,從1982年起,國家也開始著手重構農村基層的治理模式。除了繼續運用黨組織的組織資源,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之外,實行了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同時,為解決鄉以下的基層治理,國家也認可了村民自治這種形式,而且從法律上給予了合法性的確認。從1982年至1987年,國家開始認可、推廣農村村民自治並將其不斷進行合法化。從1986年起,隨著國家責成民政部專門負責組織農村村民自治,以及村民自治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村民自治的發展正式進入製度化運作階段。

1982年12月,新憲法正式認可村民委員會作為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合法地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省、直轄市、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憲法》同時規定在城市和農村設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並在它們下麵分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對如何建立村民委員會作了具體的規定。到1985年春,建鄉工作全部完成,5.6萬多個人民公社、鎮,改建為9.2萬多個鄉、鎮人民政府,取消了原有的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建立了82萬多個村民委員會(《人民日報》1985年6月5日)。總之,在原公社管理區的基礎上建立鄉鎮,改生產大隊為村民委員會,生產小隊改為村民小組。由此在全國大多數省區的農村基層形成區—鄉鎮—村委會的三級基層建製。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對村(居)民委員會建設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強調要進一步發揮群眾自治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這表明,國家開始將注意力投向村級組織的建設,加速了村民自治的發展。1987年11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村民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農村村民自治開始進入製度化運作階段。這也充分說明,在製度變遷之前要有適當的製度安排,否則會帶來混亂。

1988年,國家民政部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鄉村選舉。1989年村民自治實踐的步伐有所放慢,但從1990年開始,國家又重新推進農村的民主選舉。到1992年底,各省都實行了農村基層選舉。到1997年底,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已進行了兩屆選舉,其中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完成了第三屆選舉,福建、黑龍江、河北、內蒙古等已進行了第四屆選舉。不過,雖然村民會議最能夠體現直接民主和村民自治精神,但是對於那些人口多、居住分散、農作時間不一、人口流動性大、村民素質不一的鄉村來說,實行村民會議存在著一些困難。所以,一些地方在實行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創造了村民代表會議這一組織形式,並很快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肯定。1990年9月,國家民政部下發了《關於在全國農村開展村民自治示範活動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會議,從而使得村民代表會議得以廣泛實行,成為村民自治的另一重要組織形式。在村民自治的組織體係中,村民代表會議也屬於權力機構,隻不過它是由村民代表組成,而不像村民會議那樣由全體村民組成。

到1997年,全國50%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製度,遼寧、吉林、福建、山東、湖北、四川等省建立村民代表會議製度的村達50%以上(郎友興等,2000)。

從村民自治的產生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農村村民自治最初是由農民自發創造的,而且,在國家介入村民自治的製度供給的過程中,廣大農民也在不斷地進行製度供給的創新,如村民代表會議的產生等,說明村民自治是一種誘致性的製度變遷;但是,村民自治的推廣及其合法化過程中,國家又是實際的主導力量,也正是由於國家介入村民自治的製度供給,村民自治才逐步發展起來,因此它也是一種強製性製度變遷。村民自治是強製性製度變遷與誘致性製度變遷相結合的一個過程,符合製度變遷的路徑。

2.村民自治的功能。村民自治的建立,在許多方麵改變了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首先,權力資源分配模式的轉變。權力資源是權力主體影響權力客體行為的資本或手段。村民自治實行以來,國家權力從一元控製向多元控製的模式轉型,農民有了一定的權力。這也是我國農村組織的一次根本性變革。其次,權力來源的改變。一般來說,權力來源主要有兩種渠道,一是自上而下的委任,二是自下而上的選舉。實行村民直選製度以後,村委會的權力來自全村選民的投票選舉,在鄉村治理模式中第一次產生了自下而上的權力來源。再次,權力的製度規範有所改變。概括來說,村委會的基本製度規範就是“四個民主”,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委會組織法》是村委會權力運作的基本法律規範,其他相關法律也是村委會組織行為規範的來源。而且,各地農村製定的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村委會辦事製度、村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等等,既對村民有一定的約束力,也是村委會的具體行為規範。這些規範在人民公社時期是根本不存{在的。}

總而言之,經過十多年的改組和重建,到90年代末,“鄉政村治”體製在組織製度上已經基本建立起來,村民自治也有相當的進展。無論對農村基層的鄉鎮政府來說還是對農民來說,“鄉政村治”體製無疑是一個全新的構造,也是一種新的基層行政體製和新的鄉村社會組織方式,鄉鎮政府及農民自身都麵臨著行為調適的問題。它一方麵要求鄉鎮政府從傳統的對鄉村社會事務及農民生產和生活的全麵而直接的幹預中解脫出來,在尊重和維護村民自治及村民自治組織的相對獨立性和自主權的前提下依法行政;另一方麵也要求村民及村民自治組織在尊重政府權威、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依法自治。

不過,在現實中,各方的角色轉換似乎並不到位,而且,隨著組織類型的增多,功能與職責卻並沒有分得很清,於是產生了一些問題。人民公社解體的過程也是農村基層組織的重建、重組和分化的過程,村社區出現並逐漸形成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黨組織和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等三大組織係列並存的局麵,加之原有的“群眾組織”或“人民團體”如共青團和婦聯,以及新生的社會組織如複興的家族和宗教組織及其他民間社團等,農村基層社會的組織關係更加複雜化,各種組織之間的摩擦和矛盾也由此衍生出來。

總之,在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中國的農村組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與現狀,在給農村帶來新氣象的同時,也相應地產生了一係列的問題。

4.1.3農村組織變革的原因分析具體而言,我國農村組織體係變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組織外部環境的變化。

組織要想生存,必須不斷地與環境進行信息、人員、物資等方麵的交流,爭取與外部環境取得平衡,這就要求組織隨著外在社會環境的客觀變化而不斷進行變革。農村組織體係近年來的變遷和發展與我國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息息相關。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原有的高度集中的組織體係違背了社會分工與社會組織職能分化的規律,給新的組織形式的形成提供了契機。二是組織自身目標變化。組織目標的變化是導致組織變革的一個重要動因。實行村民自治以前,農村組織的目標是對農村實行嚴格的控製;而村民自治時期,農村組織又轉向了表達民意,為農民服務的角色與目標上。這種變化必然會引發組織結構的改變,形成了二元甚至多元的結構模式。三是組織成員價值觀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市場機製的引入對農民的價值觀有著很大的衝擊。當麵對市場時,農民深刻感覺到自身的力量十分微薄,無論是生產還是表達自己的其他權益,都需要以組織的形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