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做商機的主人(2)(1 / 3)

道理實際上很簡單,中國政府若要收複香港,1949年就可趁解放廣州之機一舉收複,何必等到現在?當年中國政府保留香港,是希望保留一條對外貿易的通道,這樣對中國政府較為有利。現在的國際形勢和香港的特殊地位並沒有改變。因此,中國政府收複香港的可能性不大。

正是基於這樣的分析,李嘉誠毅然做出了“人棄我取,趁低吸納”的曆史性戰略決策。並且將此看作千載難逢的拓展良機。

於是,李嘉誠在整個大勢中逆流而行,在整個地產行市都在拋售的時候,他不動聲色地大量吃進。

此時,許多移居海外的業主,急於把未脫手的住宅、商店、酒店、廠房賤價賣出去.李嘉誠認為這是拓展的最好時機,於是他把塑膠盈利和物業收入積攢下來,通過各種途徑捕捉售房賣地信息。

李嘉誠將買下的舊房翻新出租;又利用地產低潮時期建築費低廉的良機,在地盤上興建物業。

李嘉誠的行為確實需要非凡的膽識和氣魄。不少朋友為他的“冒險”捏著一把汗;同業的地產商,也在等著看他的笑話。

但李嘉誠依然不改初衷,繼續逆潮流而行。

這場戰後最大的地產危機,一直延續到1969年。曆史又一次證明了李嘉誠的判斷是正確的。

1970年,香港百業複興,地產市場轉旺。這時,李嘉誠已經聚積了大量的收租物業。從最初的12萬平方英尺,發展到35萬平方英尺,每年可獲得的租金收入即達390萬港元。

李嘉誠成為這場地產大災難的大贏家,他利用過人的膽識,把別人臆想的災難變成了自己的機遇,這也為他日後成為地產巨頭奠定了基石。

有人說李嘉誠是賭場豪客,孤注一擲,僥幸取勝。或許隻有李嘉誠自己心裏清楚,他的驚人之舉,含有多少賭博成分。

應該說,在這場夾雜著政治背景和人為因素的房地產大災難中,無論是誰,都難以對前景做出準確的預測。因而,說李嘉誠的決策有十足的把握是不現實的。

如果這個產業仍處在向前發展的階段,隻是由於其他一些原因才暫時處於低潮,就應選擇在這個“別人放棄的時候出手”了。這個時候出手可以少走很多彎路,從而以比較低的成本獲得較高的收益。

俗話說:無風險不成生意。因此,做任何生意都不可能十拿十穩,多少有一點冒險成分。風險有多大?利益有多大?這就需要根據各種情況進行分析。一些膽子大的老板,隻要有五成勝算就敢冒險;膽子小的,非有八成以上勝算便不敢采取行動。一般來說,風險與利益成正比。前者敢於冒險,很容易倒大黴,也很容易暴發;後者比較穩妥,卻難求快速成長。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當別人算到不足五成勝算,而自己卻算到有六七成甚至更高把握時,便意味著發大財的機會來了。李嘉誠正是靠著這種機會快速發展的。當然,這取決於自己高超的分析判斷能力。

財商就是實力

俗語說,“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兒”,這句話適用於任何行業。要想賺錢,僅有美好的願望和有利的客觀條件是遠遠不夠的。

實力才是決定是否賺錢的最根本因素。

那麼,對於個人來說,怎樣才算得上有實力呢?

要有清晰的邏輯判斷能力,有一套自己的行事原則;

要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

要有很強的心理承受力等。

專業知識和行為原則是實力因素中的重點。

王海經商多年,出於商業上的需要,他對有關的經濟法規很是留意,閑暇時間裏,他還自修了法律專科的課程。1995年春季,王海偶然翻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其中第四十九條“損一賠二”引起了他極大的興趣。按常理來想,既然法律有規定,那麼照章執行就是了,但王海更為關心的是該條款的可行性。他深知在我國目前的條件下,要真正落實法律條文尚有一定難度。一番研究之後,王海果然找到了《消法》中的缺陷:消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需要”進行消費受《消法》保護,但同時又鼓勵消費者主動與販假者做鬥爭,那麼,什麼是“生活需要”?如何行使權力?由此王海判定:如果商家以消費者“知假買假不屬生活消費”為借口來拒賠,消費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出所料,王海以後的打假中經常遇到商家以此為借口的拒賠現象。

按照此判斷,王海決定不輕舉妄動。直到有人真的索賠成功,上海認為有了判例,《消法》具備了可操作性後才走上了打假之路。